法学总论

第29章


这是为了考虑到实际效用而被认定的债务,使不在的人,不致由于当初急需动身未及委托他人管理其事务,而其事务无人过问。无疑,如果管理人不享有诉权,使本人偿还他在管理事务上可能支出的费用,任何人也不会去照管他人的事务的。另一方面,以对于本人有利的方式管理其事务的人,既然得使本人负担义务,同样他对本人也负有提出管理状况报告的义务。这里他必须以尽了最大注意的管理为标准,因为如果尽更大注意的人有可能把事务管理得更好的话,他即使尽了相当于处理自己事务的注意,也还是不够的。
    2.受监护之诉的监护人,严格说来,并不是根据契约而负担义务的,因为监护人和受监护人间根本未缔结任何契约。
    但是他显然不是根据侵权行为负担债务,所以他被认为是根据准契约而负责。这里双方相互享有诉权,不但受监护人对监护人享有监护诉权,另一方面,如监护人在管理受监护人财产时支出费用或负担债务,或以自己财产向受监护人的债权人提供担保,他对受监护人得提起监护反面诉讼。
    3.又如两人或数人并无合伙关系而共有一物,例如共同接受物的赠与或遗赠,其中一人由于单独收取了孳息或因他人为共有物支出了必要费用,他人可对其提起共有物分割之诉。严格说来,他的债务不是根据契约而来的,因为他们之间并无任何契约存在,但是由于他不是根据侵权行为负担债务的,所以被认为根据准契约而负有债务。
    4.在类似情况下,继承人中一人对共同继承人也同样负担债务,后者可对他提起遗产分割之诉。
    5.严格说来,继承人不是根据契约而对受遗赠人负担义务的,因为严格说来,受遗赠人从未同继承人或被继承人缔结任何契约;但是由于继承人不是根据侵权行为负担债务的,所以被认为根据准契约而负有债务。
    6.同样,误以为负债而向他人为清偿的,该他人视为根据准契约而负担债务。这里严格说来,绝难认为是根据契约负担债务,因为严格推究起来,应该说——正如上面所述——他是根据解除契约而不是缔结契约的行为而负担债务的;因为清偿一般是为了解除契约,而不是为了缔结契约①。虽然如此,这里的受领人仍负担债务,如同他所受领的是消费借贷,从而可对他提起请求返还之诉。
    7.但在某些场合,误以为负债而向他人所为的给付,不得请求返还。古人作出决定:如果由于否认债务而使返还的金额增加,则不得请求返还,例如根据亚奎里法和关于遗赠所提起的诉讼。古时这一规则,仅适用于采用宣告式遗赠特定物②的情况。本皇帝宪令,在赋予一切遗赠和信托遗给同一地位的同时,规定把这种增加,不加区别地扩及于一切遗赠和信托遗给;但这种规定并不适用于一切受遗赠人,而仅以某些遗赠和信托遗给为限,即对于人们基于宗教信仰和虔诚礼拜而尊敬的神圣寺院和其他崇敬场地所为的遗赠或信托遗给。对这种遗赠物,纵无给付义务,也不得请求返还。
第二十八篇 通过哪些人取得债权
在阐述根据契约或准契约产生的各种债务之后,应该指出,我们不但通过我们自己,而且也可以通过在我们权力下的人,不论是我们的奴隶和儿子,取得债权。不过通过我们奴隶所取得的,全部属于我们所有,而通过在我们权力下的儿子基于债务关系所取得的,则按照本皇帝宪令所作出有关所有权与用益权之间的区分,加以处理;因此,行使诉权所获得的一切利益,其用益权属于父亲,所有权则属于儿子①;这是指由父亲根据本皇帝新宪令所规定的区分而提起的诉讼而言。
    1.又我们可以通过我们所善意占有的自由人和他人的奴隶而取得债权,但以下列两种情况为限,即债权是根据他们的劳动或我们所有之物而取得的。
    2.在上述两种情况下,我们也可通过我们对之享有用益权或使用权的奴隶取得债权。
    3.共有奴隶按其主人各自的应有部分而为他们取得,这是没有疑问的,除非他以指名方式为单独一个主人订立口约或受领物之交付,有此情况时,他只为这一主人的利益取得;例如他这样提问:“你承诺给予我的主人铁提吗?”。如果奴隶奉主人中一人之命提问,尽管过去这是一个疑难问题,本皇帝宪令已决定,奴隶仅为给予他命令的那个主人取得,已如上述。
第二十九篇 债务消灭的方式
一切债务,由于以应给付的物清偿,或经债权人同意以他物代为清偿而消灭。债务是由债务人清偿或由第三人代为清偿,无关宏旨,因为第三人既代为清偿,不论债务人知情与否,甚或违背其意愿,债务人仍免除其债务。主债务人清偿时,替他作保的一切人因而免去其债务,相反的情形也是一样,即若保证人清偿,不但他本人而且主债务人也免去其债务。
    1.又债务因假象受领而消灭。这是想像的清偿。铁提为了免除债务人对他所负的口头债务,他可以让债务人向他提出下列问句:“我所承诺给予你的东西,你受领了没有?”铁提答道:“我受领了”。假象受领也可以用希腊文表达,不过应与惯用的拉丁文句相符合:“你受领了若干银币没有?我受领了”。通过这种方式,仅口头债务消灭,以其他方式缔结的债务并不消灭。口头债务自然可用口头方式来消灭。但是根据其他原因的负债可以采用口约的方式,用假象受领的方式使之消灭。债务人既可就部分债务为有效的清偿,也可用假象受领以消灭部分债务。
2.创制了一种新的要式口约,通称阿几里要式口约;如采用这种方式,不问哪种标的物的债务,都可以包括在要式口约内,并通过假象受领而消灭。阿几里要式口约发生债务更新的效力。加卢·阿几里拟定公式如下:“不论根据何种原因,你对我现在应该、将来应该、可能应该在现在或在将来一定期日给予或做的一切事物;我对你所得行使的一切对人诉权、对物诉权或非常诉权;你所取有、持有、占有或可能占有、或由于你的故意的过错而不再占有的属于我的一切东西;举凡以上种种事物价值多少,奥卢·亚及里就按多少口约由对方给予他,对方努梅里·奈吉迪也承诺给予他。”另一方面,努梅里·奈吉迪向奥卢·亚及里发问:“‘我今天在阿几里要式口约中向你承诺的一切,你承认受领吗?’奥卢·亚及里回答说:‘我承认受领了’,或‘我已记入而受领了’。”
3.此外,债务因更新而消灭。例如塞伊与铁提就你对塞伊的负债成立要式口约。由于新债务人的参加,产生了新债务,前债务由于转变为新债务而消灭。以致可能有这样的情况,后来的要式口约虽然无效,前债务却因更新而消灭。因此如铁提与受监护人未得监护人的核准而就你对铁提的负债成立要式口约,铁提会丧失一切权利,因为前债务人已免除其债务,而后一债务是无效的。但若他与一个奴隶成立要式口约,情形则不同,因为此时原来债务人依然受债务的拘束,如同后来从未成立任何要式口约一样。如果你后来与之成立要式口约的是原债务人,则不发生更新,除非其中包括某种新内容,例如附加或取消条件、期日或保证人。至于由于附加条件而发生的更新,应指条件成就时始发生更新;如果条件不成就,原来债务依然有拘束力。古人一贯主张,只有在以更新的意图负担第二次债务时,始发生更新。因此什么时候应视为有更新意图的存在,不无疑问,各人都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各种不同的假设。所以朕公布宪令,明确规定,更新的发生,必须当事人明白表示他们是为了更新前债务而缔结新债务的,否则原来债务依然有拘束力,而第二次债务则是一种附加,这样,根据本皇帝宪令的规定,每一个契约产生一个有效的债务。详细规定见宪令本文。
    4.最后,以诺成方式缔结的债务,因当事人表达相反的意思而消灭。如果铁提与塞伊双方同意,由塞伊以一百金币购置在杜斯库朗的土地,随后,在契约尚未履行前,即在价金尚未支付或土地尚未交付前,他们同意撤销这一买卖,双方都因而免除债务。以上规则亦适用于租赁以及其他一切诺成契约。
第 四 卷
第一篇 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债务
  前卷业已阐述根据契约和准契约发生的债务,以下将考察根据侵权行为发生的债务。前者区分为四种,已如上述;后者仅有一种,因为这些债务是从一种事物产生的,即侵权行为,例如盗窃、抢劫、财产上损害或人身伤害。
    1.盗窃是以欺诈方法夺取物的本身,或物的使用或占有,这种行为受到自然法的禁止。
    2.furtum(盗窃)一词,或是源出于furvum,意即黑暗,因为盗窃行为总是偷偷地在黑暗中干的,而且往往发生在夜间;或是源出于fraus(欺诈);或是源出于ferre,意即取走;或是源出于希腊文窃贼一词,而该词又从“取走”一词而来。
    3.盗窃区别为两种:现行盗窃和非现行盗窃。至于搜获和转置乃是与盗窃有关行为的种类而非盗窃本身的种类,见下文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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