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总论

第31章


根据同一理由,对于在这种情况下取走一物的人也不得提起盗窃之诉。但是为了不使抢劫者有所借口,或找到可以满足其贪欲而仍得逍遥法外的途径,皇帝宪令在这一点上作了明智的改进,规定任何人不得强夺任何动产或动物,哪怕他以为这一动产或动物是属于他所有的。
    触犯此宪令的人,如物属于他所有,则丧失其对物的所有权;如物属于他人所有,则除返还其物外,还应支付其价值。宪令宣布,以上规则不仅适用于强夺动产,而且也适用于强行侵入土地附着物,借以防止一切暴力抢劫行为。
    2.这一诉权显然并不以该物属于原告财产的一部分为要件,不论该物是否属于他财产的一部分,只要它是从他的财产中取走的,即能行使这一诉权。因此,不论在铁提那里盗取的是借用物、租赁物、担保物甚至寄托物,如系寄托物,他须对于该物不被强力取走,具有利害关系,例如他承诺对于寄托物就自己的过错行为负责;也不论该物是他善意占有的,或他对于物享有用益权或其他权利,以至他对于该物不被强力取走,具有利害关系;属于上述情况时,应认为他享有这一诉权,目的不是使他取得该物的所有权,而仅仅是回复从他财产中、即从他的财富中被强力取走的东西。一般说来,凡是在偷偷地窃取的情况下发生盗窃诉权的一切原因,在以强力取走的情况下即成为发生这一诉权的原因。
第三篇 亚奎里法
亚奎里法规定了不法损害赔偿的诉权,其第一节规定,对于不法杀害他人的奴隶或属于他人畜群的四脚动物的人应判令按过去一年内任何时期该物所值的最高价向所有人赔偿。
    1.由于法律不是一般地提及四脚动物,而只提及属于牲群的四脚动物,所以应认为其规定不适用于野兽或狗,而仅适用于人们所谓可以放牧饲养的那些动物,例如马、骡、驴、牛、绵羊、山羊等。有人主张其规定也适用于猪,因为猪确应包括在牲群内,它们可以成群饲养。这正是埃里·马其安在所著《法学阶梯》一书中引用荷马在《奥德赛》叙事诗中的一段话,荷马说:“你将发见他坐在那里守着猪,这些猪放牧在亚累吐沙泉源附近的考拉克斯岩石边”。
    2.不法杀害指无任何权利而杀害;因此杀害抢劫者的人不得对之行使这一诉权,但以其不能用其他方法避免威胁到他的危险为限。
    3.因偶然事故杀害者,不适用亚奎里法,但以加害人自身并无任何过错者为限,因为亚奎里法不但处罚故意,同时也处罚过错。
    4.因此,如果有人在耍标枪或练习标枪时,把过路的属于你的奴隶刺死,必须作出区别。如果事件的发生,是由于士兵在演武场或在其他用于军事操练的场所演习所致,应认为该士兵并无任何过错;但此外一切人在这种情况下造成类似事故的将是有过错的。士兵在非用作军事操练的场所发生事故的,应认为有过错。
    5.又修整树枝的人使树枝坠地,将正在过路时属于你的奴隶击毙,如果这事发生在公路或村道旁,而整枝的人并未高声呼喊行人回避,他是有过错的。如果他呼喊了,而你的奴隶竟漫不经心,整枝的人并无过错。如果他在远离通道或在庄园中砍伐树木,即使他不高声呼喊,他也同样没有过错,因为在这些地点,任何外人无权通行。
    6.又如医生对你的奴隶动了手术之后,不继续关怀治疗,致奴隶身死,医生是有过错的。
    7.拙劣无能也同样算做有过错,例如医生由于手术拙劣或误投药物,以致你的奴隶死亡。
    8.同样,如果赶骡的手忙脚乱,无法约束那些骡子,竟把你的奴隶撞倒,赶骡的人有过错。如系力弱无法约束骡子,而一个力气较大的人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约束的,他也同样有过错。同一决定适用于由于力弱或缺乏技巧而无法驾御马匹的人。
    9.上述法律规定:“按过去一年内所值的最高价”,系指被人杀害的属于你的奴隶,在死亡时哪怕是一个瘸子,或是独眼龙,或是残废者,但若在过去一年内曾经是健全而极有价值的,加害人便不应按其目前的价值,而应按其在过去一年内所值的最高价赔偿之。因此,可以认为这一诉权具有惩罚性质,因为加害人不仅对于所造成的损害负责,而其所负责任,有时大大超过损害的范围。因此,这一诉权不得对继承人行使,如果判定的赔偿不超过实际损害额,则可由继承人承担。
    10.计算损害时,不仅限于灭失的物体的价值,有如上述,而且还包括因灭失所引起的其他损失在内,这一决定不是根据法律明文而是根据解释而来的。例如,你的奴隶被指定为继承人,在奉你之命承受遗产前,他被人杀害,则遗产的损失亦应计算在内。同样,一对骡子中的一匹,或一套四匹马之一,或剧团中一个扮演角色的奴隶被人杀害,此时,不但应计算灭失物的价值,还应计算存余物在价值上所遭到的贬损。
    11.奴隶被杀害,他的主人除得根据亚奎里法提起私人诉讼,请求损害赔偿外,对杀人犯可提起刑事诉讼。
    12.亚奎里法的第二节业已废止。
    13.第三节规定其他各种损害。它规定了奴隶或属于牲群的四脚动物被人伤害时,或不属于牲群的四脚动物如狗或野兽被人杀伤时的诉权。它又规定不法加损害于其他一切动物或无机体时,得诉请赔偿。其实,任何物被焚毁、损坏、捣碎时,都可以根据这一节起诉,因为单纯损坏一词,足以包括上列一切情形在内。损坏指各色各样的破坏。因此之故,不仅焚毁或捣碎而且割裂、碰撞、倒翻以及各种各样的灭失或毁损,都包括在这一词的涵义之内。又经决定,以物掺杂在他人的油或酒之中,致损坏油、酒的优良质量的,也应依这一节规定负损害赔偿之责。
    14.同第一节所规定的一样——杀害他人的奴隶或四脚动物的,不论出于故意或过错,都应负责——第三节规定造成其他损害的,也不论出于故意或过错,都应负责。这一点是很显然的。但是按这一节,加害人所负赔偿义务,不是按其物在过去一年内而是在过去的三十日内所值的最高价计算的。
    15.这里并未明白规定“最高额”字样。但是萨宾正确认为应假定法律中有“最高额”一词而进行计算,因为罗马平民在根据护民官亚奎里的提议通过该法律时,认为只须在第一节中使用该词已经足够了。
    16.此外,根据亚奎里法的规定,正式诉权只能对以自己体力造成损害的人提起。因此,在以其他方式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则赋予被害人准诉权。例如,有人禁闭他人的奴隶或牲畜,致奴隶或牲畜饿死,或骑着你的马奔驰,致马倒毙,或惊骇牲畜,致使牲畜坠入深渊,或诱劝他人的奴隶上树下井,而奴隶在上树下井时摔死或残废;有上述情况时,则赋予准诉权。但若有人把他人的奴隶从桥上或岸上推入河中,致奴隶淹死的,不难理解,他是用自己体力推动奴隶而造成了损害,因而他应直接根据亚奎里法负责。未用自己体力造成损害,也未伤害任何人或动物的身体,而用其他方式加损害于他人的,亚奎里法所规定的正式诉权和准诉权,都不适用;在这种情况下,经决定得对加害人提起事实之诉,例如出于怜悯而将他人奴隶身上的锁链解除,以致奴隶逃逸。
第四篇 侵害行为
Injuria(侵害行为)一词,一般地说,指一切违反法律的行为而言:特殊地说,有时指侮辱而言,希腊文为Fβρι;有时与过错同义,希腊文为αδιημα,亚奎里法中所谈到的出于injuria造成的损害,即指此;有时又具有不公正和冤屈的涵义,希腊人称αδιια。凡受到大法官或审判员不公正判决的人,人们总说,他蒙受了冤屈。
    1.侵害行为的构成,不仅可由于用拳头或棍杖殴打,而且由于当众诬蔑,如诬赖他人是债务人而占有他人的财产,而行为人明知他人对他不负任何债务;或写作、出版诽谤性的诗歌、书籍,进行侮辱,或恶意策动起事;或尾随良家妇女,少年或少女,或着手破坏他人的贞操。总之,很显然,侵害行为有各种不同的方式。
    2.蒙受侵害的人,不仅指自身而且指在自己权力下的子女蒙受侵害,又根据通行的见解,还指自己妻子蒙受侵害。因此,如果你侵害了在家长权力下的女儿,而她已嫁给铁提,不但女儿,而且其父和其夫都可以自己名义对你提起侵害之诉。
    反之,如果丈夫蒙受了侵害,其妻不得提起侵害之诉,因为丈夫是妻子的护卫者,而妻子则不是丈夫的护卫者。翁亦得以儿媳的名义提起侵害之诉,但以儿媳的丈夫处于他权力下者为限。
    3.严格说来,不可能对奴隶本身发生侵害,应认为奴隶的主人通过奴隶而蒙受了侵害,但这并不象他通过子女或妻子蒙受侵害一样,而只有在他人所施侵害性质严重,足以成为对主人的明显凌辱时才是这样,例如鞭打他人的奴隶,有此情形时,可以对行为人提起侵害之诉。若只当众谩骂奴隶或以拳打他,主人不得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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