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学原理

第34章


因为这些理由,我认为"红是一种颜色"是一个真正的主辞--宾辞的命题,把颜色这种性质加在红这个"实体"上。
  但是比这种主辞--宾辞的命题更重要得多的是表明关系的命题。除非一种语言有方法说"甲是在乙的前面","甲是在乙的右边","甲比丙更象乙",这种语言就不能把一切我们对于世界的知识表示出来。"在以前","相似"这一类的字或和这些字同义的字是语言不可少的一部分。也许实际上的这几个字不一定是必须的。用各种不自然的方法拿"相似"来代替很多的(如果不是一切的)表示关系的字是可能的。但是"相似"仍然是表示关系的字。假如这个表示关系的字必须保留,取消了别的表示关系的字是没有显著的好处的。表示关系的字是最顽强的字。在某种意义上,这些字的意思是属于普遍的。
  在几乎一切关于普遍与特殊的学理中,有一点是向来为人所忽视的。那些不喜欢"普遍"的人一向认为普遍大概不过是一些字而已。这种主张的困难是,一个字本身就是一个普遍。"猫"这个字代表实际上很多猫。在口语上这个字是一套相似的声音,在文字上这个字是一套相似的形相。如果我们象唯名论者那样用力否认普遍,就没有象"猫"这个字这种东西,只有这个字的一些实例。这种讨论把我们引到普遍的更困难的一方面,也就是普遍在形而上学上的地位的问题。
  当我们从表明事实的句子来到句子所表明的事实的时候,我们不得不问我们自己,句子的什么特征必是属于所表明的事实。"腓力普是亚历山大的父亲","亚历山大是在凯撒以前",象这一类的句子显然是表明客观世界的一些事实的。
  从前一些唯心论者说关系是心之所产;康德以为实在的事物并不存在于空间和时间里,那个时空体系却是我们主观的装备之所造。但是这一种关于关系的见解完全是根据一种错误的逻辑,只有那些看不出这种逻辑的含意的人才会承认那种见解是对的。至于我,象"甲早于乙"这一类表示关系的事实必定是有的。但是因此就能说有一个物件,它的名字是"更早"吗?这一个问题的意义是很不容易了解的,至于能够看出回答这个问题的方法是更加困难了。没有疑问,确是有些具有结构复杂的整体,若是不用表示关系的字我们就无法叙述这种结构。如果我们要发现关系字所表示的实体,能隐约中潜存于那个整体以外,我们能不能发现这实体是很不明确的。我以为明确的是一件关于语言的事,就是,从前已经提到过,关系字只应用来发生联系作用,用这种字来做主语的句子只有能译成另一些句子,关系字在里面表示项与项之间的关系的时候才有意义。换句话说,动词是不能没有的,动名词却不是不能没有的。这并不能回答以上所说普遍在形而上学上的地位的问题,但是这是我所知道的最接近的回答。
  这一个题目的全部曾经在我的《对意义与真理的探讨》一书的最后一章里讨论过。我所要说的话在那里已经说尽了,现在没有什么新义要说,所以我把那本书的最后两段引在下面:
  有些含有"类似点"这个辞的命题能够代以含有"相似"这个辞的同义命题,有些却不能。不一定要承认有些命题不能这样代替。例如,假定我说:"相似点是存在的"。如果这里所说的"存在"是和我说:"美国的总统是存在的"那句话里的"存在"的意思是一样的,则我说的话是荒谬的。首先,我的意思可以用这样一句话来表示:"有些事件,为用文字来叙述,需要有象"甲和乙相似"这样形式的句子。"但是这件语言上的事却暗指一件事实,和所叙述的事件有关,也就是指我说"甲和乙相似"的时候所表明的那种事实。当我说:"相似点是存在的"的时候,我所要表明的是关于事物界的这件事实,不是关于语言的一件事实。
  "黄"这个字是不能不有的,因为有黄的东西;"相似"这个辞是不能不有的,因为有一对一对相似的东西。两个东西的相似之点其确为一个非关语言的事实,正和一个东西之黄之为一个非关语言的事实是一样的。
 第十五章 "真理"的定义
 
   关于"真理"的定义这个问题,我曾在两个不同的时期写过文章。在一九○六年到一九○九年关于这个题目所写的四篇文章又重印在《哲学论文》(1910)里。在三十年代的晚期,我又来研究这个题目,这第二次研究的结果发表在《对意义与真理的探讨》(1940)里,并且略加改动,印在《人类的知识》(1948)里。
  自从我放弃了一元论,我确信真理是什么必须借对事实的某种关系来说明,但是究竟这种关系是什么,要看该真理的性质而定。我着手驳斥我极端不同意的两种学说。我先驳斥一元论,然后驳斥实用主义。一元论的学说表述在哈勒德究钦的《真理的性质》一书里(牛津,1906)。在前边的一章里,我曾就这本书的一元论做了一般的讨论。现在我愿意更专门地讨论一元论关于真理的主张。
  一元论用配合来为"真理"下定义。一元论主张没有一个真理是完全与别的真理无关的,而是每个真理如果完全说出来没有遗漏,没有不合理的抽象;结果就成了关于整个宇宙的整个真理。根据这个学说,虚妄是在于抽象,在于把部分看做独立不倚的全体。正如究钦所说:"一个意见错误的人深信他的所知就是真理,这正是错误的特色,而且把真理部分的了解变成了虚妄。"关于这一个定义,我曾经说过:
  这种见解有一个很大的长处,就是,这种见解把谬误看成是完全不承认一元论的关于真理的学说。只要承认这种学说,没有判断是错误的;一旦拒绝了这种学说,每个判断都是一个错误。但是,对于这个舒服的结论我们颇有些异议。如果我"深信我之所知就是真理",我说斯托伯士主教从前穿过主教的绑腿,这样说是错误的;如果一个主张一元论的哲学家没有忘记有限的真理其为真只是局部的,他说斯托伯士因谋杀被吊死,这样说是不错的。所以显而易见,究钦先生的标准并没有把普通所理解的正和误区别开来。其不能做到这一点是其缺点的一种表示。(《哲学论文》,第155页)。
  我最后说:
  有一种意义,按照这种意义,象"甲杀了乙"这个命题可以是真的或是伪的;按照这种意义,该命题之为真为伪并不因其为部分的或不是部分的真理而定。我觉得这种意义是构成全部真理时预先假定的;因为整个真理是由按照这种意义断定为真的命题构成的,因为相信"斯托伯士因谋杀被吊死"这个命题是整个真理的一部分是不可能的(《哲学论文》,第155-6页)。
  主张真理一元论的人现在不是很多了。但是我曾在同时批评过的实用主义,现在仍然有人持之甚坚。我写过两篇文章讨论这个题目,第一篇是批评威廉·詹姆士的《实用主义:
  几种旧想法的一个新名词》,第二篇文章讨论一般的实用主义,发表在一九○九年四月的《爱丁堡评论》上。
  我对实用主义所持的异议的要点是这样:实用主义主张,如果一种信念是有某些效果,这种信念就可以断定是真的。我则主张,如果一种经验上的信念是有某些原因,就可以断定这种信念是真的。引几句原文就可以明白詹姆士的主张。他说:"思想……如果有助于我们同我们经验的别的部分得到满意的关系,就是真的"。他又说:"真理是好之一种,并不是象通常那种想法,以为是与好不同,与好并列的一个范畴。凡在信仰方面证明为好的都可以叫做真理,好也是因为有明确的能够举示的理由的。"我们再引詹姆士的两段,里边的话更为有力。这两段如下:
  简单来说,"真理"不过是我们思想上的权宜方便而已,也就正如"正当"是我们行为上的权宜方便。权宜方便是各种各样的;
  当然方便是从长远和整体来看。(《实用主义》,第222页)。
  我们说明真理是说明多数的真理,是说明引导的过程,在事物中得到实现。真理只有一个共同的性质,就是它们使人得到好处(同上书,第218页)。
  我曾把上边最后这个定义意译为这样一句话:"无论什么,如果相信它就能得到好处,那就是真理。"实用主义者硬说我大大地歪曲了詹姆士的话,但是我总也不能明白他这话会有什么别的意思。
  人之所信若有极大的效果就成了真理,撇开总的缺陷不谈,这种见解有一个极大的困难我以为是无法克服的。这个困难就是:在我们知道一种所信是真是伪之前,我们应该知道(甲)什么是这种所信的效果,和(乙)这些效果是好还是坏。我认为我们必须把实用主义的标准应用于(甲)和(乙):关于究竟什么是一种所信的效果,我们要采用那种"有好处"的见解来断定,关于这些效果是好还是坏,我们同样须采用那种"有好处"的见解来断定。显然这就使我们陷于后退至无穷。我曾批评詹姆士说:
  有一种观念,以为一种所信的后果什么时候好,是极容易知道的,事实上是那么容易,一种关于知识的学说对于这样一件简单的事是用不着讲的--我不得不说,在我看来,对于建立一种知识论来说,这种观念是一种最奇怪的假定。
小说推荐
返回首页返回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