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理论

第24章



    如果对所有的a、b、c…来说,fi(a、b、c…)>fj(a、b、c…),我们就可以明确地说,个人i比个人j具有更大的企业家能力。但是,总体上说没有理由认为这一关系成立。对于某些组合的a、b、c…来说,fi将大于fj,对于某些组合它又会小于fj。如果是这样的话,就无法明确比较两个人的企业家能力。
    技术上的外部经济或不经济,意味着影响个体生产函数的“给定条件”之一,是该产业(或许是若干产业的一个集合)的产量。这在形式上可以通过用把该产业的产量作为一个变量,我们用Q来表示,包括到生产函数中的方式来说明。这样,个人i的生产函数就变为xi=fi(a、b、c…,Q)。根据axi/aQ>、=、<O的情况,对一组特定的a、b、c…Q的值就分别对应地存在着技术上的外部经济,既无技术上的外部经济也无外部不经济,或者存在技术上的外部不经济。
厂商经济学
    不可避免的(“固定的”)与可避免的(“可变的”)契约成本,非契约成本(“利润”)
    把一个厂商的总成本定义为等于――或者进一步说,是恒等于――厂商的总收入是很方便的。这样,总成本就包括对所有生产要素,包含厂家所有者的企业家能力在内支付的所有款项,它可能是正的或负的,实际的或转移的。
    这些对生产要素的总支付,至少在概念上,可以划分为三个部分:
    (1)不可避免的契约成本(“固定”成本)。存在着某种厂商有义务要对生产要素支付的最低数额,不管这个厂商做了什么,也不管它是怎样做的。既然这种不可避免的契约成本不受厂商行为的影响,而且不管厂商做了什么都会发生,故其大小也就不能影响厂商的行为――“过去的已经过去”,“滞留成本已经滞留”等等。在这个名义下的成本,一般就看作固定成本。这个术语是很方便的,虽然它可能导致固定成本与由所谓固定要素引起的成本之间的混乱,我们仍将使用它。我们在下面会看到,所谓固定要素可以引出非固定成本。同理,所谓可变要素也可以引出固定成本。
    (2)可避免的契约成本(“可变”成本)。厂商的另一部分成本要依赖于它做了什么,而不需看它是怎样做的。厂商一旦决定了生产多少、怎样生产,它就必须要承担的一个总支付额,我们称为总契约成本。根据我们的假设,契约成本包括对不为厂商所有的“租用要素”的全部支付,加上其数量等于出租给其他厂商使用时可获得的对厂商拥有要素的转移支付。总的契约支付超过不可避免成本的部分,我们称为可避免的契约成本。这些成本的数量视厂商的生产决策而定――关于生产多少和怎样生产的决策――所以这些成本在厂商的决策中就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个名义下的成本一般称为可变成本。这个术语是很方便的,虽然它可能导致可变成本与由于所谓可变要素引起的成本之间的混乱,我们仍将使用它。我们已经指出过,固定要素可以产生可变成本,可变要素也可产生固定成本。
    固定成本与可变成本的区别,也要看被认为厂商可以选择的范围。例如,可能会有这样一些成本,没有业务时它是可以避免的,但是只要厂商生产任何数量的产品,就完全不能避免了,如果选择的范围包括停业,这些成本就是可变成本,否则就是固定成本。
    (3)非契约成本(“利润”)。最后,还有一些支付款项,其数量依赖于厂商的实际收入;这部分我们称为非契约成本。它们的数量等于总收入与总契约成本之间的差额,根据我们的假设,它由企业家能力的所有者获得。这些支付额一般都称为利润。但这个术语有些使人误解的东西,实际的非契约成本决不可能事先决定。它们只有在事情结束后才能知道,而且受制于所有随机的或偶然的事件,厂商的错误,等等。因此,区分实际非契约成本和预期非契约成本是很重要的。实际的和预期的非契约成本之间的差额构成了利润或纯利润――这是一种由不确定性引起的、不可预测的剩余。另一方面,预期的非契约成本,应看作企业家能力的租金或准租金。它们是隐藏在厂商决策后面的推动力。对任何给定的产量而言,厂商都被认为在寻求使契约成本达到最小,以便使那个产量的非契约成本最大化;也可以认为是在选择带来最大的预期非契约成本的产量。
    预期非契约成本,当然也可能是负的。这就是说,预期总收入可能低于总契约成本。但是,从定义上说,厂商决不会接受在绝对值上将大于固定成本的负的预期非契约成本,因为在最坏的情况下,厂商可以决定使可变成本为零,而且厂商收入不可能是负数。所以,除非固定成本和预期非契约成本的代数和等于零或更大些,否则厂商的整套生产决策就不能看作是最优的。当然,这是最优的一个必要的但不是充分的条件。
    我们可以总结说,厂商应被视为在寻求预期收入和可变成本之间差额的最大化。既然根据定义存在一些可变成本为零的生产决策,那么就总存在一些上述差额为非负数的决策。决定预期收入的条件应该结合对厂商产量的需求进行分析,决定可变成本的条件则应根据成本曲线进行分析,因此在画成本曲线时我们需要单独考虑可变成本。
    要素的供给曲线――“时期”的长度
    为了简便起见,我们可以假设,厂商的要素供给曲线或者是处处都有完全弹性,即如图5.15(a)所示,或者是一部分有完全弹性,后面部分就完全无弹性,如图5.15(b)。
    具有像图5.15(a)中那样的供给曲线的要素,通常称为可变要素,具有像图5.15(b)中那样的供给曲线的那些要素,则称为固定要素。这些名称有些使人误解的地方:改变所使用的所谓固定要素的物理数量,可能是完全可行的。重要的一点是,存在一个最大量――图5.15(b)中的OM――可以认为它在一系列所说的调整中是能够达到的。如果说最大量反映了技术因素――例如,事实上给定已经造好的机器种类,并且必须在所说的调整中以那种方式使用――供给曲线的水平部分一般来说就将与横轴重合。但即使如此,还是可能使某些机器闲置起来,而使用其他机器。即使这种情况是不可能的,因为,我们可以说,只有一部机器,但还是可能“改变”它的用途即完全不使用它。如果该最大值反映了合同的内容――例如与一类工人的长期合同――则相同的技术可能性也应该很可能可以实现。那样的话,水平部分是否与横轴重合,要看合同的条件;这样的条件可能是:使用要素比不使用要支付更多的报酬(例如,一个与法律方面的厂商关于法律服务的合同,包括每年的法律费再加提供每单位服务的费用)。此外,对某些问题来说只有图5.15(b)供给曲线的水平部分是适用的,在那种情况下,可以将供给曲线看作似乎处处都是水平的。
    我们已经指出,由于固定要素而产生的成本,并不必然与固定成本一致,由于可变要素而产生的成本,也并不必然与可变成本相一致。若厂商没有使用任何固定要素,他就不必对固定要素的所有者支付任何款项的话,则对这一要素支付的全部款项都应包括在可变成本中。或者,再假设一例,固定要素可能是厂商自己拥有的一间厂房。如果厂商准备完全放弃对该建筑的使用(这可能要求厂商停业),厂商可以出售该建筑,但除此之外它就不可能从自己的业务之外获得任何报酬。如果这样,每年或其他时间单位的销售价格的等价物,就是由该建筑物引起的可变成本。同理,厂商可能有义务向可变要素的所有者支付一笔固定的费用,而不管自己是否使用了该要素。这样一笔费用将包括在固定成本中。
    如果具备下列条件,固定成本与可变成本之间的差别和固定要素与可变要素之间的差别,就完全是相同的。这些条件是:(1)对每个可变要素的总支付额,等于其供给曲线的纵坐标乘以相应的数量[在图 5.15(a)中,Op乘以所用要素的数量];(2)固定要素供给曲线的水平部分与横轴重合[图5.15(b)中,Op=O](3)合同规定的对固定要素的支付不会因完全不使用它而改变。
    我们的生产函数没有明确地把企业家能力作为一个生产要素;更正确地说,它被认为决定着函数的形式。但我们可以通过假设它对每个厂商的供给曲线都类似图5.15(b)那样,即以OM为一个单位,水平部分与横轴重合,而认为它已包括在其他生产要素之中,但是用这种方式解释时,我们必须记住,每个厂商的企业家能力都是一个单独的生产要素,应该与所有其他厂商的企业家能力区别开来。
    按正规的做法,我们将根据要素供给曲线的特征来区分“时期”。在最短的短期中,所有供给曲线都有一个如图5.15(b)中的无弹性部分:所有要素都是固定的。在最长的长时期里,所有供给曲线都如图5.15(a)中所示:所有要素都是可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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