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理论

第55章


 
  3. 时间单位 :原则上,我们可以将收入分配理解为一个时点上的情况,以区别于每一任意时间单位中的收入流量。时间单位问题因此又归结为收入的定义问题:我们要将收入定义为瞬时的流通速率吗?定义为可以无止境持续下去的流通速率吗?在实际意义上还是在名义上无业境地持续? 
  在实际生活中,这方面的数据是作为一个特定时期内的收入所得或消费支出而出现的:一天、一周(一月或一年的数据,显然,所得的结果会依所用的时间单位而大相径庭。为了避免季节变动的影响,大多数收入分配的估算是针对一年期的收入所得而做的。这显然排除了许多可能在较短期情况下会影响数据的人为因素,但也显然还不是完全令人满意的。 
  首先,在图13.2中所描绘的一个人一生的收入模式意味着,恰有同样的生命预期值的人之间在某一特定年份的收入却将是不同的,因为他们处于不同的年龄。这方面的考虑要求把人们按照一生收入而非一年的收入来分类,这一点引出了一大堆概念和经验的问题――如果我们问:这样一个概念对一个家庭而非一个个人的含义是什么,某些问题就会变得明显了。一种更有吸引力的替代办法是着眼于财富的分配,既包括人力的、也包括非人力的财富。人力的财富将被估计为预期未来收入的现值,这一现值在原则上(尽管在实践中几乎不这样做)就每个家庭成员计算出来并予以加总。在实际生活中,这类财富分配如已经完成的那样是只针对非人力财富的。 
  第二个问题是经济移动性对于收入分配解释的影响。考虑两个国家,它们在人口年龄、性别和家庭等等分布上是完全一样的,并且年收入规模分配也完全一致。假定在一个国家里,每个人都年复一年地停留在其所在的年龄――性别组中的相对位置上不动。而在另一个国家,存在很多移动、很多的向上和向下的运动,以致一个人在一年里位于其所在组别的上部,而下一年则可能位于该组的下都了。简言之,影响收入的过渡性因素相对于持久性因素而言是重要的。如果收入根据两年期而非一年期来计量,在第一个国家中的分配就会比第二个国家中更分散,因为移动性会导致第二个国家收入的平均化,这一点在第一个国家中是没有出现的。而且,测量的时期越长,这一差别就越大。 
  我相信,这类别在各国之间是很广泛的,这使得不同国家之间的比较很不可靠。例如,我怀疑,是否相对比较而言,英国更像前一段所说的第一个国家,而美国更像第二个,因此,与美国相比,年收入分配情况倾向于低估英国收入的差异性。 
  关于收入类型的若干事实 
  即使上一节中提出的所有问题令人满意地――或至少是令人可以接受地一一解决了,要从功能分配过渡到个人分配也仍然是不容易的,随着时间的推移,个人和家庭收入最终发展到由几种类型的功能成份构成:工资加利息、红利、租金或企业家收益;政府转移支付,如社会保险支付、失业救济、食品券;如此等等。再进一步说,上述这些一般收入类型中,每种又都包含着许许多多的具体项目。“工资”或“工资和薪金”包括低收入的家庭服务人员和高收入的大公司主要负责人所得到的工资款项。又比如,利息既包括只是在一个储蓄和贷款协会中有一点点积蓄作为其非人力财富的低收入家庭年得到的几美元,也包括持有一大笔免税债券的富翁所得到的更大的数额。 
  通常的印象是,工资和薪水是“穷人”的收入而财产收入加企业家所得是“富人”的收入,这种印象很有道理,但未免过分简化了。从所得税的数据来看,工资和薪金在申报的高所得层次占总收入的比重在肯定高于中等所得层次――但是,十分有意思的是,在低收入层次上也存在这种情况。然而,在收入规模层次的顶端和低都,在财产收入方面则存在着差别。在低部收入水平上,财产收入主要表现为利息和租金的形式,当然,也包括来自私人养老金和社会保险金的收入――由于在商业银行或互助储蓄银行,及储蓄和贷款协会中的储蓄存款以及政府储蓄债券的价值而得到利息;由于拥有供学生居住的房产如带两个以上居住单元的楼房,或拥有其他种类的住房而得到积金,小本生意更需要有人员照看,因而这对那些财产相对较少而时间充裕的人来说就很有吸引力。在收入层次的顶端,财产收入主要是公司红利和资本收益。 
  来自独立经营企业的收入在各个收入层次上都存在。其占总收入的比率作为总收入的一个函数表现为双峰形态的图形,先随收入而上升,然后下降,继而再上升,最后再次下降。在低部收入层次,这种收入来自几百万相对较小的企业――农场、夫妻杂货店、服务站、修理店等等。这类企业业主的平均收入很可能比主要是工资收入者的人的平均收入低。在第二种类型中,不仅包括大农场主和大型企业的所有者,而且更大量的是独立职业者,如医生、牙医、律师、会计等等。 
  收入来源的多样性以及这些来源在各种收入和财产规模层次上分布的复杂形态正是使人们难以推断一项影响功能分配的变化对于个人分配的效应的屏障,下一节中的两个例子将说明这一点。 
  两个实例 
  租金管制 :从现在来看,一个古老的事例就是租金管制的效应问题。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美国实行了全面的物价管制,包括对单元住宅租金的管制。从那以后,又取消了租金管制,但仍允许个别城市继续实行租金管制。纽约是唯一一个仍然实行这项管制的大城市。然而,在这段时间里,又有许多地方政府重新实行了租金管制;而且1971年8月15日尼克松总统实行的物价全面冻结以及其后实行的物价管制也将全国性的租金管制包括进去了,直到1974年物价管制结束为止。 
  一种经常提出的、支持租金管制的论点认为,房东是富人,租户是穷人,因而租金管制是将富人的收入转移给穷人的收入再分配方式。就我们的论题来说,且不论如果这一目标实现,此结果是能否证明租金管制的正确性这个规范性问题。这一目标实际上实现了吗? 
  前一节中的若干事实已经向我们提出了一些疑问。租金更多地是低收入家庭而非中等或高收入家庭的一项重要收入来源。显然,平均而言,房东比租户穷。但是,这也是一个过于简单的结论,支付的租金是毛收入,申报所得的租金是净收入,更重要的是,租金收益是源于商业以及住宅财产的,而租金管制主要影响的是住宅财产。还有更重要的一点是,很多住宅财产是为公司所有的。支付的租金转化为利息和红利付款,而且在申报的数据中被包括在这些科目而非租金项目下。下面这点并非不可能,即高收入家庭以这种方式间接地得到比低收入家庭更多的租金。 
  即使从这些推理来看,有一点也是清楚的:关于租金管制的再分配效应,尚不能得出什么令人非常信服的简单概括。迪・盖尔・约翰逊几年前详细研究了这一问题并得出结论:“我不想争辩说,这里所提供的事实表明了房东比租户穷,但是这些数据肯定并未说明相反的情况――房东的收入比租户高很多。” 
  石油价格 :一个较近的例子是1973年初欧佩克卡特尔将石油价格提高3倍的影响。公众对于美国石油政策的讨论充满了关于更高的石油价格对收入分配的影响的观点――几乎毫无例外地认为,较高的油价对低收入家庭的影响特别严重。当然,这些观点可当作是老调重弹,只是表达了这样一种看法,即:任何有害的变化对低收入者的影响总是比对高收入者的影响更为严重。但是,让我们更严肃地考虑一下这一命题,把它看作表达了一种经验上的判断,即:较高价格的效应是,减少了收入最低的家庭中10%或20%或其他百分比的家庭的收入,占总收入或消费中的份额,对美国从整体上来看,更高的进口石油价格约相当于国民收入的1.5%;这是强加到这个国家头上的“实际代价”,即从美国消费者转移到外国石油资源所有者那里的数额。前面所讨论的那种观点因此就是,作为石油价格提高的一个结果,“低收入”家庭实际收入的减少要大于1.5%。 
  对作为石油的一种产品、即用于私人轿车的汽油来说,情况显然正相反。从对汽车服务的需求弹性肯定高于单位弹性的意义上说,汽车是一种奢侈品。总消费支出中用于汽油的部分会随总支出规模的加大而急剧增加。由于汽油提价而引起的对汽油的额外支出减少了对其他东西的支出,而这又降低了它们的相对价格。平均而言,这些“其他东西”的收入弹性比汽油的收入弹性低,因而对低收入者更重要的东西的价格相对地下降了,从而抵消了汽油涨价对他们的某些不利影响,就石油的这一产品而言,较高的油价显然对低收入家庭有一种相对的有利影响。 
  对所有其他的石油产品来说,情况就远非那么清楚了。对用于供热的石油产品的支出,其收入弹性就较小并且可能是无弹性的,它们就会在反方向上起作用。用于商业运输工具的汽油价格的提高会影响使用运输服务的产品的相对价格。
小说推荐
返回首页返回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