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制度与大革命

第43章


在这部法典中,君王不再是上帝的代表,他只不过是社会的代表、社会的代理人、社会的公平,弗里德里希在其著作中清清楚楚地这样写着;但是唯有君主代表社会,他独自行使一切权力。法典序言中写道,为整个社会谋利——社会的唯一目的——的义务属于国家元首,他被授权为此目标指挥和调整一切单个人的行动。    
  在这位全能的社会代理人的主要义务中,我发现下述几种义务:在国内,维护公共和平与安全,保障每一个人不受暴力侵犯。在国外,他有权缔结和约和战争;唯有他才有权颁布法律,制定普遍的警察规章制度;唯有他拥有权利赦免和撤销刑事诉讼。    
  国内现存的一切联合体、一切公共设施均服务于全民的和平与安全,受君主监督领导。为使国家元首能够履行这些职责,必须使他拥有一定收入和实权,因而国家元首有权根据私人财产,根据他们的人身、职业、商业、产品或消费,制订捐税。公职官员在他们的职权范围内,以国家元首名义发布的命令,应该被遵从执行,同元首本人的命令一样。    
  在这颗完全现代的头颅下,我们现在即将看到一具完全哥特式的躯体;弗里德里希只不过从他身上去掉了可能妨碍他自己的权力运转的东西,而这整个身体即将形成一庞然大物,仿佛是一种创造物向另一种创造物过渡。在这奇怪的造物中,腓特烈表现出对逻辑的轻蔑,同样也表现出对权力的关切,他不愿攻击尚有自卫能力的东西,以免给自己造成无谓的困难。    
  农村居民除了某些地区和某些地方外,尚处于世袭奴役之下,世袭奴役不仅限于与占有一定土地俱来的劳役和服役,而且还扩展到占有者的人身。    
  法典重新认可土地所有者的大部分特权;人们甚至可以说,这些特权是违背法典的:因为法典明文规定,在地方惯例与新立法有分歧的情况下,应以新立法为准。法典庄严宣告,国家不得废除任何这类特权,除非通过赎购和履行司法手续。    
  的确,法典保证废除真正意义上的奴役(Leibeigenschaet),因为它确立人身奴役;但是代之而起的世袭隶属(ErbunterthaBnigkeit),正如人们读法典本文时所断定的那样,仍旧是一种奴役。    
  在这同一法典中,资产者与农民被精心地划分开;在资产阶级和贵族阶级之间,可以辩认出一种中间阶级,它是由非贵族高级官员、教士、专门学校、中学和大学教师组成。    
  这些资产者与其他资产阶级有区别,也不与贵族相混同:相反,和贵族相比,他们处在低下地位。一般来说,他们不能购买骑士地产,也不能在民政部门中获得最高职位。他们也无陛见资格,这就是说,极少数情况外,他们不能去宫廷,家庭成员绝不能随同前往。像在法国一样,随着这个阶级一天天更有教养、影响更大,这种低下的地位便更伤害人心,资产阶级出身的国家官员即使不占据最显赫职位,也已占据了那些最繁重最有作为的职位。对贵族特权的怒火在法国曾大大促进大革命,在德国则酿成了最初对法国大革命的赞赏。法典的首要编纂者固然是个资产者,不过他无疑在遵循其主公的命令。    
  在德国的这部分,欧洲古老政体尚未充分毁灭,所以弗里德里希认为,尽管这个政体激起他的蔑视,要使那些残余消失,尚需时日。一般来说,他只限于剥夺贵族作为团体而集会和治理的权利,而让贵族个人保留其特权;他只对某些权利加以限制,规定其使用。结果呢,这部在法国哲学家的弟子的命令下拟订、在法国大革命爆发之后付诸实施的法典,成为最真实、最新的立法文件,为行将被法国革命从全欧洲废除的封建不平等奠定了法律的基础。    
  法典宣布贵族阶级是国家的主要团体,并明文规定,贵族中有能力者应被优先提名担任所有荣誉职位。唯有贵族才能拥有贵族财产,才能创立代理继承,才能享有贵族财产固有的狩猎和司法权,以及赞助教堂权;唯有贵族才能以所占土地为自己命名。因特别例外而被批准占有贵族财产的资产者,只能在许可的严格范围内,享受占有相同财产所赋予的权利和荣誉。资产者即使成为贵族财产占有者,也不能将贵族财产留给资产者继承人,除非继承人属第一亲等。在没有这类继承人或其他贵族继承人的情况下,死后财产必须拍卖。    
  弗里德里希法典最有特色的部分,是其中附加的有关政治方面的刑法。    
  弗里德里希的继位者弗里德里希-纪尧姆二世不管立法中包括我刚概述的封建专制部分,仍旧认为他叔父的这件作品有革命倾向,因此直到1794年才予以发表,据说他之所以放心是由于他想那些出色的刑法条文可以纠正这部法典所包含的有害原则。确实,人们从来没有,从那以来也没有,见过比这更全面的类似刑法。不仅起义与密谋遭到最严厉处罚,就连对政府法令不尊敬的批评也在严厉镇压之列。严禁购买、散发危险读物:印刷、出版、发行者要对作者的行为负责。舞会、化装舞会和其他娱乐活动被宣布为公开集会,必须得到警方批准,在公共场合聚餐亦然。出版言论自由受严密专横的监督。禁止携带火器。    
  最后,这部一半取自中世纪的法典还包括一些规定,其中央集权制的极端精神与社会主义相接近。例如法典宣布,凡无力维持生活、无权取得领主赈济和公社赈济者,其衣食、雇佣、工资均由国家负责解决:必须保证这些人有力所能及的工作。国家必须成立拯救公民贫困的设施。此外,国家有权取消那些鼓励好吃懒做的基金,亲手把这些设施所拥有的钱散发给穷人。    
  理论上大胆创新,实践上谨小慎微,是弗里德里希二世法典处处可见的特点。它一方面宣布,现代社会一大原则就是人人必须平等纳税;另一方面却允许那些提倡免除捐税的各省法律继续存在。法典规定,臣民与君主之间的争讼须按处理所有其他诉讼的形式和规定进行裁决;而实际上,当此规定违忤国王的利益或感情时,它从未被执行。人们大张旗鼓地炫耀桑苏西堡的风车,却在其他许多场合,不声不响地破坏法律。    
  普鲁士民族似乎对法典的公布毫无察觉,这证明法典虽然外表上革新很多,实际上很少革新,因而要想了解18世纪末德国这部分地区的社会真实状况,研究这部法典才是怪事。    
  当时只有法学家才研究它,今天,不少开明人士也没有读过它。    
  第86页,第19行。    
  18世纪市政方面的一个最突出特征,不是废除一切代议制和一切公众干预,而是市政所遵循的规章制度的极端不稳定,法律朝令夕改,不断变化,时而重新使用,时而弃之不用,时而增,时而减。法律的这种不断变动最能说明地方自由被贬低到何种程度,对这点似乎无人注意。光是这种变动性就足以预先摧毁对政治机构的所有特殊观念,所有思古幽情,所有地方爱国心,而政治机构是最宜于保持这些思想感情的。这样,人们为大革命行将进行的对历史的大破坏做了准备。    
  第88页,第9行。    
  路易十四破坏城市市政自由的借口是城市财政管理不善。但是自路易十四改革以来,财政管理不善继续存在,并且更加恶化,蒂尔戈以充分理由指出这一点。他还补充说:大部分城市今天负债累累,部分是由于它们曾借钱给政府,部分是由于市政官员糜费铺张,他们花着别人的钱,却不向居民报告帐目,也不用听取居民的忠告,他们变本加厉,以示显赫,有时还从中渔利。    
  第97页,第9行。正是在加拿大,人们才能最好地评价旧制度的行政中央集权制。    
  正是在殖民地,人们才能够最好地评价宗主国政府的面貌,因为正是在那些地方,通常政府的所有特征被放大,并且更明显。当我想评价路易十四政府的精神和弊病时,我应当去加拿大。于是我就像用显微镜一样,发现物体的变态。    
  在加拿大,不存在那些由旧现象或旧的社会状况构成的大量障碍与自治精神的自由发展作公开或暗中的对抗。这里几乎没有什么贵族阶级,或者至少他们在这里已失去了根基;教会不再占统治地位;封建传统已经丧失或已经模糊不清;司法权力不再扎根于古老制度和古老习俗。没有什么东西阻碍中央权力尽量发展,按它内在的精神制定一切法律。因而在加拿大,根本不存在城市或省级政治制度,不存在经授权的集体权力和被允许的个人立法创议权。总督的地位比在法国优越得多;管辖事务比在宗主国多得多,尽管与巴黎相隔1800法里,竟欲从巴黎统辖一切;政府从未采取重大方针使殖民地民丰物阜,相反却千方百计强行增加和散布人口:强制种植,所有源于转让土地的诉讼不交法庭而由政府独自审理;必须用某种方式种植,强制人们在某些地点定居而不得在其他地点定居,等等,这些事情发生在路易十四时代;敕令由科尔贝尔副署。人们已经感到处于现代中央集权制下,就像在阿尔及利亚。实际上,加拿大就是阿尔及利亚一向存在状况的忠实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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