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光应知我爱你

第七十二章 案件庭外和解


    宋欣妤收拾好心情,开始专心处理这个案件。她到张一一和那个女生到的酒吧和酒店,调取监控。
    酒吧灯光很暗,虽然看不清楚细节,可是依然可以看出是女人主动走向张一一,坐到他身边,刚开始只是喝酒聊天,慢慢的女人的动作越来越放肆,开始和张一一有了肢体接触。张一一刚开始是很抗拒和女人有肢体接触的,很明显的可以看到张一一一直在躲她。后来张一一喝多了酒,也默许了她的行为。
    两人走出酒吧,门口的监控拍到张一一站着,女人主动搂住他的脖子,亲吻他。还拉着张一一上车。酒店门口的监控拍下,女人先下车,张一一呆在车里。女人有折回来,拉张一一下车。
    开房也是用的女人的身份信息。
    很显然,这是女方主动投怀送抱,又反咬一口的剧情。宋欣妤觉得这些警察应该都调取了,可她还是复制了一份儿。
    从目前的情况看来,张一一确实像他说的那样,并没有强奸。宋欣妤又找张一一的朋友了解情况。
    朋友证实:女孩儿走来坐到张一一身边,开始勾引张一一,还说她今晚一个人寂寞。要张一一陪她,因为是第一次见面,张一一当然是拒绝了。可是女孩儿很会活跃气氛,很会说话,把他们几个人说的都很开心,张一一也没有那么排斥她了。喝完酒,女生主动提出要和张一一开房。
    离证明张一一不是强奸犯,又近了一步。
    宋欣妤给女人打电话,电话里传来对方很妩媚的一声:“喂?”听声音就会觉得对面的女人一定很美。
    宋欣妤说:“你好,我姓宋,你可以叫我宋律师,我想了解一下,您被强奸这件事情。”
    对方沉默了一会儿挂掉电话。
    宋欣妤再次打过去,没有人接。
    再打对方就关机了,很显然,宋欣妤进了她的黑名单。
    宋欣妤编辑了一条短信:您好,很冒昧的打扰您。不过作为律师,我想提醒您一下。您已经涉嫌诬告陷害罪和敲诈勒索罪。
    您故意捏造并不存在的强奸“事实”,意图使我方当事人受到刑事追究。还向我当事人索要钱财。
    我们希望和您沟通就是想避免更加严重的后果出现。
    您应该知道,一个人如果有了犯罪记录,对今后的工作和生活都将会有多大的影响。
    所以,我想和您见面,详细谈谈。
    宋欣妤也就是这么一说,也没想过能够说服她,出来见自己。
    可是没想到,发了信息的当天晚上9点,宋欣妤接到了女人的电话。女人约宋欣妤明天上午10点,人民公园见面。宋欣妤同意了。
    第二天宋欣妤早早起床,吃了早饭,提前赶到人民公园。等到了9点,宋欣妤四处张望,没找到自己要找的人。
    她打电话给那个女人,“喂,您好,你现在在哪?我去找你。”
    那个女人说:“我在公园中心的假山旁边,你来了就可以看到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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