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任务、责任、实践

第187章


这个发展部门的任务在于发展新的事业单位。它不仅关心其技术、产品和生产程序,也关心其生产、财务和市场推销。3M公司除了研究中心以外,也建立了一个独立的企业发展中心。
  通用电气公司于1952年着手从事大规模的改组。这项改组以后成为世界上其它大型企业进行重大的组织变革的最初模型。但是,在通用电气公司着手从事改组时,却不懂得上述道理。所以,在它的改组计划中,每一“产品事业部”的总经理同时负责继续进行中的业务和未来的新的、不同事业的创业工作。这种办法似乎是很可取的,而且似乎是必然的。因为一个产品事业部的总经理应该而且可以象一个独立企业的总经理那样行事。但是,这实际上却行不通——这些事业部总经理并没有做出什么创新。
  原因之一就是继续进行中的业务的压力。事业部总经理既没有时间也没有动力来从事使自己经营的产品陈旧无用的工作。另一个同样重要的原因是,真正的创新很少是已存在的事业部的一种延伸,很少能适应于当前业务的范围、目标、方向、技术或生产程序。但是,人们当然只能规定当前业务的范围、产品、技术、生产程序以至市场。最重要的创新机会总是在现有的规定之外——因而在现存的分奴化的产品事业部“指定范围”之外。经过了十年左右,通用电气公司开始从其挫折中得出正确的结论,开始把重大的创新项目独立于现存产品部门和产品事业部之外——同杜邦公司多年来组织其它创新工作的方式非常类似,即组织在一个单独的“企业发展”组织单位之中。
  公共服务机构中的经验也表明,最好把创新工作独立于现存的管理组织之外。
  人们经常注意到,美国的大学比欧洲大陆的大学有更高的创新能力。其主要原因显然并不是美国的学者较为不反对变革,而在于美国大学较易于建立一个新的系、新的教师班子、甚至新的学院来做新的事情。而欧洲的大学则常常受到法律和传统的限制,在现存的系科或教师班子中去从事新的工作。这不仅立即造成了“新旧之争”(原有的把新的看成是一种威胁而与之进行斗争),而且通常使新的工作不能得到它成功地从事创新所需的各种资源。例如,最能干的年青学者不得不在巨大的压力下站在“安全的”传统派一边。因为后者还掌握着升迁的大权。在欧洲的学术环境中,要迅速进行重大的创新,往往要求有一些“分离独立的机构”。十七世纪后期英国在物理和化学上的伟大时代是由于在已建立的大学制度之外创办了皇家科学院才引入的。两百多年以后,一个类似的分离独立的机构——伦敦经济学院的建立,在经济学和社会科学的教学领域中导致了真正的创新。在法国,拿破仑有系统地在大学制度之外建立了一些高等学院,如技术学院和师范学院,把它们作为在学习和研究方面进行创新的工具。这种创新的例子之一是实现当时新提出来的教师需要训练以及实际可以加以训练的思想。德国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前的十年间建立了独立的科学研究机构——凯撒—威廉研究院(现名马克斯—普朗克研究院)。其主要原因之一就是为了获得建立新学科和在旧学科中采用新方法的自由,即为了创新的自由。
  同样的,发明原子弹的曼哈顿计划和欧洲核子研究委员会之所以在原有学术机构和政府机构之外独立建立,也正是由于它们的目的在于创新。
  
  创新是一种“事业”
  同时,创新性组织还认识到,创新工作从一开始就应该看作是一种“事业”,而不是一种“职能”。具体来讲,这就意味着要抛开传统的时间顺序,即首先是“研究”,其次是“发展”,再次是“制造”,最后是“市场推销”。创新性组织把这些职能性技能看成是同一个过程即发展一项新事业的过程的各个组成部分。这些工具中的每一项,在什么时候以及如何发挥作用,取决于环境的逻辑,而不取决于事先规定的时间顺序。
  因此,当决定从事任何新项目时,就要指派一位方案经理或事业经理去负责。他可能来自任何一个职能部门,也可能不属于任何职能部门。他可能从一开始就从事任何一项职能工作。例如,在没有进行任何研究工作之前就应用市场推销;或者,在他还不知道是否会有产品以前就拟订出未来事业的财务要求。
  传统的职能从今天向明天去组织工作,而创新性职能则从我们想要达到的目标出发,倒溯回来决定我们目前应该做些什么,才能达到目标。
  创新的设计原则是在现存结构之外建立一个作为“自主单位”的小组。它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分权化事业部”,但它必须是自主性的,并独立于现行作业性组织之外。
  在一个大企业中组织创新性单位的一种方式是把这些创新性单位组成一个创新性集团,由高层管理中的一位成员来领导。这位成员不担任其它工作,只是负责指导、帮助、建议、检讨、指挥创新性小组的工作。这事实上就是杜邦公司的发展部门。创新有着它自己的逻辑,不同于一个继续经营中的企业的逻辑。各个创新性单位之间,无论在技术、市场、产品、服务等方面有多大的不同,但它们在创新这一点上是共同的。
  未来的创新将日益与现有企业已做的事大不相同。对于这种创新来讲,上述的自主小组组织还是限制过多了,可能有必要建立一种真正独立企业的创新单位。
  美国的一些大公司,如通用电气公司和威斯汀豪斯公司;以及欧洲的一些大公司,采用同负责创新工作的“企业家”合伙的形式来组织创新工作。创新工作组成为一个独立的公司。母公司拥有其大部分股票,并有权按预定的价格全部买下占少数的股票。而企业家,即直接负责从事创新活动的人都是据有相当股票的股东。
  这种形式的优点之一是易于解决报酬问题。在通常的经营管理组织中,象高级研究科学家或高级市场推销人员这样一些从事创新工作的人员,可以要求付给高额薪水。但是,使创新性企业负担高薪成本并不可取——它无力负担。同时,按成果对从事创新的企业家付给报酬要好得多。但是,创新工作的成果往往在多年内都不知道。因此,较恰当的办法是,付给从事创新的企业家不高的薪水,而在取得成果后则付给巨额报酬。“合伙企业”的形式就能够做到这一点。它还能减少(虽然永远不能完全消除)在现有公司结构中建立独立的创新组织会引起的矛盾——这也是一项不小的优点。
  但是,不建立合伙企业也可以达到同样的成果——只要税法允许的话(而在许多国家中,税法却不允许这样做)。例如,3M公司对它的负责一个方案小组的青年工程师从来没有采取合伙企业的形式。它从来没有建立一个独立的公司,使从事创新工作的企业家成为股东。而这些企业家的薪水在创新取得成功以前一直处于较低的水平。在创新取得成功以后,这些企业家不仅可以留下来管理他们创建起来的事业,其薪水也提高到同他们创建起来的事业的规模和成就相称的水平,而且可以获得相当大的奖金。
  从事创新工作的企业家成为合伙人和股东的这种“合伙”形式今后是否会普遍起来,既取决于税法,又取决于经济和组织的结构。但有一条重要的原则:从事创新工作的企业家的报酬应该适应于创新过程的经济现实。创新过程的风险很大,取得成果以前的时间很长,而成功以后的报酬则很高。
  创新性公司不论把创新性小组建成为一个独立的公司或只是一个独立的单位,都要采用某种系统管理的设计原则。其中有些经营管理单位从事于管理已经知道和已经做的工作,有些创新单位同这些经营管理单位是分开的,但同它们一起工作,又自行工作,并负有自己的责任。这两种单位都必须互相独立地向高层管理报告,并与他们一起工作。在现存组织中创新要求采用一种混合而相当复杂的组织设计。这种组织设计既不是集权化的,又不是分权化的。在这种公司中,职能组织、联邦分权制组织、模拟分权制组织以及小组组织,可能互相并存并在一起工作。
  创新性组织,即反对停滞而不反对变革的组织,是对公、私管理当局的一大挑战。我们可以有信心地肯定,这种组织是有可能存在下去的,现在已存在着不少了。但是,如何使这种组织普及,如何使它们对社会、经济和个人有生产性,在很大程度上还是一个没有解决的问题。各种迹象表明,未来的时期将是一个创新的时期,一个在技术、社会、经济和机构方面迅速变革的时期。因此,各种迹象表明,在二十世纪的最后二十五年中,创新性组织必然将发展成为最重要的机构。
  
结论:管理的合法性
  在本世纪中,社会已成为一个由各种组织构成的社会。这个社会中的每一项重大社会任务都是由人们管理的大型机构完成的。其结果是,发达国家中的绝大多数人都是作为职工而工作的。他们作为各种由人管理的机构中的成员并在经营管理的机构和组织中工作。
  在本世纪中,社会已成为一个知识社会。发达社会中愈来愈多的成员靠从事知识工作为生,通过长期的正规教育来获得其资格,并且作为管理人员或专业知识工作者而对组织的成就和成果直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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