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案件的两名犯罪嫌疑人分别持一支‘健卫-20’小口径运动步枪、一支五
连弹滑膛枪。检验发现,‘健卫-20’枪所射出的子弹与‘4.5’案同出一辙。”
赵新款款道来,看得出早有成竹在胸。自“4.5,”案发以来,当现场勘查发现几
案弹壳的特征后,他的脑子一直在高速运转——一用心寻找几案之间的共同点。
侦查破案,实际上就是个主观认识客观世界的过程。占有的材料越多,认识提高得
越快,越能找出客观事物中的规律。
“据此可以确认,九起案件系一伙犯罪嫌疑人所为。我认为,九起案件可以并案侦
查。”
他声调铿锵地提出“九案串并”,确有点驻世惊俗。同志们细细一想,九起案件之
间意存在那么多共同之处!
短暂的寂静。继而是兴奋的交头接耳,再后来是激动的高声议论。
范培军也不禁激动起来。这个分析可以说是大有道理,不,岂止是有道理,简直就
是天衣无缝!如果九起案件串并,那么可资利用的线索就大大丰富,从它们的内在联系
中,更容易寻找规律性的东西!
赵新看到自己的推理得到大家的认可,受到了鼓励,提出立即调整前段侦查工作方
向,建议:第一、排除许昌市三大流氓团伙作案的可能性,将前期大量投入此项工作的
侦查人员调回;第二、根据犯罪嫌疑人盗枪作案的特点,将专案组前段重点清查倒卖枪
支人员等工作降为一般性工作,交各辖区派出所负责清查;第三、将九起案件获取的认
定犯罪的条件集中起来,综合利用;第四、列出九起案件犯罪嫌疑人应具备的作案条件,
综合分析。
专案组领导当机立断:将九起案件定为“6.7”系列案件,并案侦查!
范培军兴奋之余,手心里却擦着两把汗——噫,这个推理万一错了,整个侦查方向
就会偏离轨道!作为指挥员,这后果不堪设想!
他们及时向市局党委汇报,并决定,调整部署,组织人力立即对九起案件的发案现
场重新勘查,以便从中发现规律。
后来的事实证明,九案串并是侦破此案的关键一环。
骆盘根政委带领赵鹏飞等一干侦查骨干,刑科所所长刘旭升抱着摄像机,顶着7月
的骄阳,走上了重新勘查之路。
九个发实现场,一个一个过细勘查;重新询问全部当事人和24位目击者;所有能提
取的物证和痕迹都带回来……。摄像机不停地转动,摄下了九个现场的全部细节;根据
案发地点,绘制了1/175的地图;将询问情况列成详细表格……
骆盘根兴奋地一拳砸在图表上:“没错,九案完全可以串并!”
又是一次案情分析会。录像带放完了,地图和表格摆在众人面前,铁一样的事实,
使他们发出像骆盘根一样的惊呼:“没错,九起案件完全可以串并!”
从地图上可以清晰地看到,九起案件中,“12.25”“2.19”
“3.22”“5.31”“6.7”等五起发生在许昌,说明作案人对许昌情况熟悉;漯河
“4.3”盗枪案,因为作案人主要是为了盗窃枪支弹药,所以找了一个距许昌不太远,
而作案人又熟悉的地方;“4.10”案,上午是许昌方向往商水,下午回来作案,晚上抢
劫临颖县交通局加油站后,在有人追击的情况下,逃跑方向是向南、向西、再向北,又
回到107国道,仍向许昌方向逃窜。
——以上特征说明,“6.7”系列案件的作案人在许昌有落脚点和居住地。
再从作案人的特征来看:除“12.25”案件没有目击者外,其余八起都是一高一低
两人,高个几年约二十八九岁,较瘦,肤色白净,留佩分头,长相俊俏、文雅;低个儿
年龄在二十岁左右,稍胖,肤色、发型、长相一般;两人均为当地回音。
在“2.19”“3.22”“5.31”案中,两作案人均戴白口罩;“4.10”案中两人鼻梁
上贴白胶布:“6.7”案中两人均戴墨镜。
“2.19”案两人合骑一辆蓝色摩托车:“4.3”“4.5”、两起“4.10”案,两人合
骑一辆红色“本田五羊一125”摩托车;“5.31”案“6.7”案两人合骑一辆26型黑色自
行车。无论是骑摩托或是骑自行车,都是低个儿驾车带高个儿。
每次作案,都是高个儿持“健卫-20”枪,处于主动地位,低个儿处于从属地位。
——从这些分析可以肯定,“6.7”系列案应为固定两人作案,没有交叉。两人为
一高一低、一瘦一胖,当地口音。鼻梁上应有什么特殊标记。
从作案手段来看,“2.19”“3.22”“4.10”“5.31”五起案件中,现场均反映出
高个儿作案人撬盗手法熟练,不论是明锁还是抽屉上的暗锁,一别一撬,眨眼之间就得
手。
这两人搞枪都是使用盗窃手段。“12.25”案件前,没有出现持“健卫一20‘枪的
枪劫案件,”12.25“盗枪案发生后,频频出现持此种枪支的抢劫案:“4.3“案件前的”
2.19”“3.22“案,没有出现作案人使用五连弹滑膛猎枪,”4.3“案被盗枪支中有五
连弹滑膛猎枪,此案发生后的几起案件即出现了这种枪支。
说明作案人使用枪支均为盗窃所得。
“2.19”案件是该系列案件的第一起抢劫案,作案人还不太疯狂,虽然开枪,但并
未朝人打,而是用脚把当事人跺倒,还把已抢得的零钱扔还给当事人一部分;以后的案
件就逐步升级,“3.22”案件中开枪打伤伤一名工作人员,“4.5”案件公然枪杀两名
民警,“6.7”案件中,将押款员一枪打死后还补一枪。
——由此可以看出,“6.7‘系列案件的作案人是由惯盗转化为抢劫,作案手段逐
步升级。
再从作案人的身份分析,在“4.5”案件中,作案人急于脱身,为违章被交警拦截
时,先说好话:罚款扣车都行;当交警要将他们带任队里审查时,怕暴露身份,便凶相
毕露,开枪杀人。
在“4.3”案件中,作案人撬窗时,被值班人员发现,问话、打电话都不怕,硬闯
进去,砸坏电话机,实施犯罪。高个儿枪法相当准确。
在“2.19”“4.3”“4.5”等案件中,都发现他们穿警服、警用皮上衣或警用绿棉
大衣。在“4.5”案中自称是公安派出所的。
此次作案时间,或在清晨,或在晚间,一般都是公安人员换班疏于防范之时。
——由此同见,“6.7”系列案件的作案人胆大妄为,不计后果,应是重大负案在
逃或从监狱脱逃的惯犯;同时接触过公安机关,熟悉公安机关的工作规律;还反映出他
们善于动脑筋,属智能型犯罪。
越分析,两名作案人的面目越清晰。在侦查员们面前,好像已经出现了这两个凶残
家伙的身影。
7月25日,在省公安厅召开的第七次协作会上,许昌市公安局汇报了他们的想法和
做法,得到省厅领导的肯定,更加坚定了他们的信心。
根据以上对作案人的分析“画像”,经过缜密的研究,凡是符合以上四个特点的,
都进入了专案组的视线。经过认真研究,决定将犯有前科或负案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苗国
才、孙全德、张建华列为重点。
范培军等专案组领导当机立断,成立三个小组,分别负责对这三个人的侦查;并要
求三组负责人立下军令状,在15天至20天内务必拿出意见——如能肯定是“6.7”系列
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则要摆出充分证据;如不能肯定,则用充分理由予以排除。
三队人马如三支离弦之箭,踏上了更为艰难的侦查路程。
十五、山重水复
“我在北关垃圾堆附近菜地里见到过两个男青年,一高一低,二十五六岁年纪,那
个高个儿很像模拟画像。”
听到群众这个反映,侦查员们不敢迟疑,逐门逐户细细排查。在东关一队,当查到
古某家时,发现出租房子里住着两名房客。其中一个穿了身警服。
“你叫什么名字,在哪里工作?”东关这地方离“6.7”发案现场很近,侦查员们
格外留神,仔细盘查。
“我叫胡涛,是东大派出所的民警。”
“出示你的身份证和工作证。”
“身份证……丢了。工作证嘛……对,我不是民警,是派出所的治安员,没有工作
证。”
不对,查东大派出所,并没有个叫胡涛的治安员,这家伙显然在撒谎。马上将他带
回盘问。在搜查他住处时,当场搜出48把摩托车钥匙和一些撬盗工具!
经过突审,他不得不说了实话:他真名叫孙全德,33岁,曾用过胡涛、李涛等名字,
是平顶山北渡村人。曾因持匕首抢劫被判刑12年;刑满后又于1992年2月25日在村里流
氓滋事,持双管猎枪打死本村一个村民后逃跑;后来在青海、陕西等处作案,1994年夏
季流窜到许昌,租房居住。在许昌期间,与在新乡服刑时的“狱友”藏全德、陈建华等
结成团伙,大肆进行盗窃活动,曾偷过9辆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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