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村政治

第10章


因为,在目前中国现实的科层体制中,党组织及其人员与”组织人事安排“相联系即以一定的”官职“为基础的,而所有的”官职“又赋予了”行政职别“。在这种意义上,村这一级,显然不属于国家的行政体制序列,只能是一种”体制“性延伸。也就是说,村级党支部与上级党组织虽然具有”命令- 服从“这一科层制的基本特征,但由于其组成成员仍然是农民,所以不具有同类组织通常所具有的”行政职别“,并不具有科层组织所具有的升迁和流动。村庄的领导者一般是本村人,他们同村庄里的居民有着同样的身份。虽然在村党支部主要成员的产生上,乡镇党组织具有一定的决定能力,但由于这些人员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一般很难通过”调任“的方式来对其进行控制。而且在村庄这个”熟人社会“41,相互之间”熟悉“使乡镇党组织的影响力受到了一定的制约42.
   这种情况表明,村党支部作为国家实现对基层乡村一体化整合的工具,其权力来源和合法性基础主要来自国家政权体制,是按照中国政治传统由上级党委进行授权的43. 在这种意义上可以说,村党支部代表的权力是直接来自政权机关的国家权力,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
   第二,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正在改变乡村政治的性质和运作路径。
   岳村在1984年废除人民公社体制时,由原来的岳村生产大队改为岳村村民委员会。现任的村委会已是第四届。根据国家的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如果按照法律的这些规定来衡量岳村这四届村委会的发展历史,我们总的评价是,在行为不断规范和作用不断加强、自治性日益突出的同时,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具体来说,目前岳村村民委员会在运作上有如下几个特征:
   (1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进行了直接选举。
   村委会的组织体制实行的是委员制。村委会的委员一般由5 至7 人组成,其中一人是村主任,其他的分别任村委会副主任、村秘书和其他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44.为了搞好村委选举,全国各地都相继制定了有关选举办法。湖南省先后制定《湖南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和《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衡山县根据前几届村委会选举存在的问题和经验,制定了《衡山县第四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因此,岳村1999年初举行的第四届村委会选举时较前几届要规范一些。这次选举的具体过程大体是,1999年1 月10日,召开了全体党员会议,改选了支部委员会,镇党委指派了3 位支委中的一位李姓委员为支部书记。新支部成立后,以3 个支委和老干组长(原县某机关科局级干部,退休后回乡定居)组成了选举领导小组,村支书任组长。但岳村没有按县规定,推选村选举委员会。由村选举领导小组承担选举委员会的工作。岳村选举领导小组召开了村党员、小组长和村老干会议,确定了岳村村委员的职位。根据村规模比较小这一具体情况,会议决定村委员设立包括村主任在内的五位委员,并要求各组组长进行选民登记。经过各村民小组的登记后,在村中人员较为集中的三个地方张榜公布了具有选举权的 423人的名单。1 月21日进行了正式选举投票。这一天,镇长和镇人大主任都来到了岳村具体负责指导。由于岳村村委会只有一间小房,村里又没有学校,平时开党员或组长会议也是借村民家进行,就是站几百人的地方都没有,受此公共活动空间限制,岳村没有设立中心投票站并组织召开选举大会。而是先由村小组长到每家发放选票,要求村民在家等候,再由村选举领导小组和镇干部抬着票箱到各家去收票,如果去两次都不在家就视为弃权。家庭成员内部可以代投,其他家庭成员不能替代。选票收集起来后,由村选举领导小组和镇干部一起,召集全村党员、各组组长及村老干进行选票统计工作。最后的选举结果是,在2 位等额选举的候选人中,村主任和村妇联主任候选人均过半数而当选。在4位实行差额选举的人中,有2 人未过半数而落选,另两个人中,一人任村秘书,另一人任民兵营长,组织了一个由4 人组成的村委会45)。
   从岳村第四届选举情况来看,村民对谁担任村干部还是很关心的。而且基本上形成了一个习惯,就是村里的“三主干”即村支书、村主任和村秘书应由三个不同姓氏的人(李姓、周姓和杨姓)分别担任。对于那些希望出任村干部的人来说,也将这些职位看得较重。这主要不是经济上的原因。因为,在岳村这样没有集体经济的村,担任村干部的并不能获得多大的经济收益。
   按照这些规定,岳村三主干中最高的村支书一年的工资1140元,加上固定月奖才只有1400元。而且,由于岳村这几年上交提留成得不好,村干部的工资也让镇政府扣下来作为上交提留款,更不要说奖金了。因此经济利益显然不是想担任村干部的主要理由。究其原因,主要的还是有关乡村社会政治资源分配习惯及其与之相联系的有关“面子”和“权利”等问题。
   (2 )村民自治的会议式决策机制初步形成。
   根据《村组法)规定,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自治体制中的最高权力机构,“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的标准;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宅基地的使用方案;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46. 岳村的村民会议实际上是一个虚设的组织,自从人民公社体制废除以来,基本上未召开过村民会议。就是上几次进行村委会选举,也没有召开村民会议。据解释,主要是由于村里面没有公共活动场所和费用。但是,这并不是说,岳村没有表达民意的机制。按照岳村的政治习惯,有关村内的重大问题一般都要由各村民小组组长和党员举行会议讨论决定。对于这种会议的性质,村民和村组干部有不同的说法。村民一般都认为,那是干部会议;据白果镇和岳村有关负责人解释,实际上村组会议,特别是村组及党员会议已很具有代表性了,就是“村民代表会议”,而且“村里又没有多少利益可以分配,搞得那样复杂根本没有必要”。我们在对五县的许多村庄调查中,以村干和组长会议或村干和组长及党员会议替代“村民会议”决策,是目前乡村社会普遍存在的运作方式,而且村民并不认为这有什么不好。应该说,这种会议在形式上,的确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基本上能反映岳村主要的利益关系和政治力量。只是,这些人员在程度上都是没有经过法定的选举程序和授权而产生的,不具有合法的代表性,他们与村民没有建立合法的委托代议关系。其权力来源主要是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认可,也得到了村民的确认。这种会式决策方式,有许多方面都类似人民公社时期,可以说实际上是人民公社遗留下来的乡村习惯。
   从上表看,岳村2 咖年举行的各种会议12次,会议的内容大体分为四种情况,即传达上级会议精神,上交提留问题,修路和党员民主生活会。其中,4 次是党员会议,研究的是党内工作;5 次是村干和组长会议,2 次村干和组长及党员会,1 次村支委和村三主干会议。除了党员会议讨论的是党内工作外,其他会议讨论和决定的内容都是《村组法》规定的“村民会议”的职权范围。
   (3 )建章立制和村务公开等自治制度流于形式。
   按照国家的文本制度安排,村民自治制度是由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及民主监督组成的有机整体。其中,民主管理的核心内容就是依法建制,以制治村,“即村民群众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村的章程和规则,建立各种村级管理制度,然后以制度进行治理,实行村级的规范化管理”47;民主监督的核心则是村务公开、群众监督与自我教育。而村务公开则被视为“实施村民自治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效途径”48.因此,各地均将制定村规民约和村民自治章程、推行民主建制和村务公开作为推行村民自治工作的重要举措。衡山县委和县政府为推动建章立制及村务公开工作,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并专门成立了村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颁布了详细的实施方案,要求各村将财务收支、计划生育、征用土地及宅基地发证、定购任务、电费电价、干部任期目标、农民负担、集体经济项目承包经营、救灾救济款发放等情况,通过设立公开栏、公开墙报、广播宣传、召开党员、村民代表大会等方式向村民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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