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村政治

第20章


因此,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下,村民自治只是国家政权诸多管理工具中的一种,它要为国家政权利益服务”87. 这种将“村民自治”与历史上出现过的乡村体制混为一谈的观点,显然是错误的。因为,在中国历史上,乡村政治的基本单元是家庭,个人不是政治关系的权利主体。而目前中国乡村实行的村民自治,立制的基本精神是以个人为主体的,村民是以“个人”这一身份进入乡村政治领域的。这种从家庭到个人的转变,体现的不只是一种政治单元的转变,更多的是对个人民主权利的承认。也就是说,在中国传统社会的乡村政治结构中,尽管具有一定的自治色彩,但那只能是“乡村自治”,而不是“村民自治”88. 认识到这一点,对于理解目前中国乡村政治特别重要。
   第三,国家的法制主义理念,是维护“乡政村治”体制根本性力量。
   同中国传统社会的许多乡村制度安排不同的是,“乡政村治”体制直接依据于国家的法制性权威,是中国社会现代法治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传统的伦理秩序向现代的法治秩序转型是中国社会转型的重要内容。这种转型,首先是文化的转变。一般来说,法治秩序的建立依赖于两方面的因素是,普遍主义取向的法律、制度的建立,以代替特殊主义取向的风俗、习惯,成为协调人际关系、社会各群体利益的准则;社会成员具有接受法治秩序的心理基础,对法治精神有充分的理解,能够主动、自觉地学习法律、执行法律,并参与有关法律、制度的制定89. 新时期从《宪法》有关乡镇体制和村委会的具体规定,到专门的《村组法》制定,都体现了国家法制主义精神发展的必然逻辑。在这种意义上,可以说,村民自治是国家主导下,以法制权威为基础的授权性自治。它表明的是,国家不是直接以行政权力为基础来界定乡村社会的利益边界,而是以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来确定乡村社会各利益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这种法制性权威的存在,在体现了国家治理中分权而治的同时,又将乡村社会自治权转化为国家法律的强制力,从而为社会一切组织和个人提供一个“刚性”的行为尺度。这正是村民自治为什么能够得以推进的基础。
   国家成文法的规定具有的不可违性,并不是说法律的实施是一个自然而然的过程。事实上,成文法确立的社会规范成为现实的社会制度,是一个艰巨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各利益主体对法律的解释和运用都具有“利己”倾向。这实际上也是作为文本制度的“乡政村治”与乡村现实政治存在着很大的差异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乡村社会的利益关系中,国家、地方政府、社区组织和农民,完全有可能因对法律的“利己”性的运用而发生冲突。此时,处于弱势的一般是广大的普通村民。具体来说,村民合法权利受到侵害在目前乡村社会是多方面的,而在民主选举这一有关村民自治的基础环节上表现出来的问题则更为突出。湖南省民政厅在《关于全省第四次村委会换届选举中若干问题的通知》就指出,在进行村民自治的选举中存在的许多问题,如有的地方不对任期财务清理就进行换届;有的在确定候选人时不按法定程序实行海选、预选;有的在预选时用支部会议、党员会议、村民小组长会议取代村民代表会议;有的搞代表选举、等额选举;有的选举时不设立秘密投票处,而全部采用流动票箱投票;有的地方甚至出现宗派势力操纵选举、砸坏票箱等破坏选举行为。我们对岳村的考察也证实这些问题是存在的。这些问题的存在,极大地影响了乡政村治制度的绩效,是乡村政治发展必须认真对待和解决的问题。
   同时,我们在考察时也注意到了,缺乏契约精神的法律权威,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乡村民主的发展。村民自治作为国家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实行的一种乡村政治安排,是在中国自上而下的权威体制内生成的“自治制度”,对广大村民来说,其选择空间是十分有限的。特别是有关村级组织的性质、结构和职权这些方面都不是村民自主选择的结果,而只能是在国家法律权威下形成的制度性安排。也就是说,在国家主义的权威导向下,一方面要求广大村民这些“自治主体”完全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建立符合基层政府意志的“自治组织”,因而,在村委会的设置和权力及村党支部的领导地位等方面,并不存在实际意义的约定和更改。另一方面,有些政府和村级组织作为国家的代表者或代理人,利用乡村社会信息短缺和利益主体的分散性,采取各种形式剥夺国家法律已经承认了的“村民权利”。
   第四,国家现代化目标,决定着“乡政村治”体制发展的方向。
   实现现代化是近一个多世纪以来,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乡村社会的现代化是国家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乡村社会的现代化的过程中,建立科学合理的乡村政治结构,不仅有利于乡村社会的发展,对国家民主建设意义也特别重大。要做到这一点,就应该在市场、民主、法制这些总体目标下,按照现代社会的基本理念,解决“乡政村治”体制的发展问题。
   (1 )按照现代分权与分治理念,合理地确定国家行政权与乡村自治权的边界。
   我们的考察发现,目前乡村政治体制存在许多问题。这不仅是有关文本制度与现实制度之间的差异问题,也有文本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最根本性的问题,是如何确定各主体之间的权力边界问题。这不仅有国家行政权与乡村自治权的关系,也有乡村自治权与村民权利之间的关系。国家行政权与乡村自治权之间的关系,表现为乡镇组织与村级组织之间的关系;乡村自治权与村民权利之间的关系,则表现为村级组织与村民之间的关系。
   新时期,国家的治理方式的有所改变,分权与分治成为了总的特征。乡镇作为国家最基层政权,是社会公共权力的组成部分,同时是国家权力运作体制中的一环。其体制性特征就是压力型运转。这种压力型体制要求作为基层政治组织的乡镇为了实现经济赶超,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指标,而采取的数量化任务分解的管理方式和物质化的评价体系。“为了完成经济赶超任务和各项指标,该级政治组织(以党委和政府为核心)把这些任务和指标,层层量化分解,下派给下级组织和个人,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然后根据完成的情况进行政治和经济方面的奖惩。由于这些任务和指标中一些主要部分采取的评价方式是一票否决制(即一旦某项任务没达标,就视其全年工作成绩为零,不得给予各种先进称号和奖励),所以各级组织实际上是在这种评价体系的压力下运行的”90. 根据压力体制的二散逻辑,国家权力具有自然的延伸作用。进入转型期以来,国家行政权力一直在进行深人到乡村社会的努力,特别是在集体化时期,国家已将这种压力体制延伸到了乡村社会的最基层,建立了“集权式乡村动员”体制。随着乡村经济和政治改革,这种压力体制在乡镇与村庄之间出现了转轨。国家行政权力在文本制度上退出了村庄公共权力领域。出现了“乡政管理与村民自治二元并存”91.因而,乡镇的行政权力与村庄的自治权力的结合也就成为了一个现实问题。
   为了解决乡镇行政权与村庄自治权之间的结合,有两种基本选择:其一,将这种压力体制继续扩大化,使村庄行政体制化;其二,改革这种压力体制,使乡村社会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保持相对独立的空间。
   目前主张将国家权力延伸到村庄的思路主要有两种:一是将村级组织行政化,显然这存在财政上和法律上的障碍;二是根据中国政治传统,运用党组织对乡村实行一元化领导和一体化运作。这种一元化领导和一体化运作的具体情况,我们在对白果镇及岳村的研究中已有所了解。对此,有学者解释说,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乡村的一体化是以党组织的高度一体化为中轴,党组织的严密性保证了乡村的政治一体化,也使乡村生活拥有领导核心。鉴于中国的状况,组织严密的领导集团对社会一体化是必不可少的条件,尤其在广大农村。政党组织是现代政治组织,中国共产党更是一种高级的政治组织。它的宗旨和组织原则都是超越传统的格式,其组织原则和意识形态也是超家族组织和亲属网络的。因而发展乡村的党组织可以制约村落家族文化中的负面因素,同时可以有效保证社会的一体化。政党组织可以充任社会一体化的钢筋,尤其是在行政体系不那么发达的条件下。因而,从长期的发展观之,必须坚持不懈地发展和巩固党的基层组织,使其成为一体化的钢筋,社会政策的执行组织,社区生活的领导核心92. 如果从加强社会控制的方面来看,这样的分析是有道理的。问题是,如果加强“农村党组织”只不过是既得利益者垄断乡村政治资源的口号和手段这种状况不改变的话,利用党的权威和强制力侵入乡村社会自治领域,就完全有可能重新剥夺农民在走向市场过程中已经初步获得的自由。
   毫无疑问,现代国家是不可能放弃也不应该放弃对乡村社会的管制。因为,如果没有国家强制性的影响,传统农业是不可能走向现代农业的,而且更为重要的是,没有乡村的发展,国家的稳定和发展都缺乏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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