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村政治

第38章


村支书和镇干部在解释为什对村主任不搞差额选举时说,这主要是汲取98年绍庄村选镇人大代表的经验教训。那一次由于候选人有两位,而参加投票的人又不多,所以最后导致没有一人过半数当选,使绍庄村成为白果镇唯一一个没有镇人大代表的村。如果对村主任搞差额选举就有可能因票分散都不过半而使选举失败。经过会议商协,确定了一杨姓村民为村主任正式人选。再从党员、村民小组长提出的7 位候选人中进行投票,除一位女村民作为妇联主任正式候选人不计票数外,其他人按得票多少确定了另外4 名正式候选人。
   同兴村选举委员会召开了由支部全体成员、小组长、全体党员、退伍军人、各组推选的群众代表、老村干组成的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村委会设置和候选人。会议决定,同兴村村委会共设5 位委员,其中1 人为村主任(主管全村的行政工作),1 位是村秘书(兼管村财务工作)、1 位村妇联主任(主管村里的妇女工作),2 位村委会委员(1 位兼任村民兵营长、1 位兼任村团支部书记)。并决定按县里的有关规定除妇联主任外,其他职位均全部实行差额选举。对各村民小组提名的11位候选人,由村民代表投票,按得票多少确定了2 名村主任正式候选人,4 位村秘书和村委会委员的正式候选人。
   可见,在确定正式候选人问题上,绍庄村采取了协商的办法,由村民小组长和村党员混合提名,再投票决定。同兴村则通过村民小组提名的方法确定最初的候选人。绍庄村在村主任候选人实行等额选举,明显地违反了《实施方案》的规定,但村民们对此并没有异议。
   第五,投票选举。
   《实施方案》规定,选举采用差额和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必须分开选举,不能先选举委员,后由委员推选主任和副主任。村委会成员至少要有1 名妇女。正式选举时各村必须设立中心投票站并召开选举大会。一个村可以集中到中心投票站投票,也可以到各分投票站投票,各投票站须设立秘密划票间;在人口居住分散、交通困难的地方也可以采用流动票箱,每只流动票箱至少由3 名工作人员负责;上届村委会应在中心投票站向选民报告村委会工作情况,村选举委员会应组织村委会主任候选人在中心会场发表竞选演说,回答选民提问。选票凭《选民证》发放,由选民单独填写。选民因文盲或其他原因本人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除候选人外的选民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选民的意愿。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秘密划票间内张贴正式候选人相片。选民在选举期内外出可采用函投的方式进行投票,也可以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代写和委托投票不得超过3 人。被委托人须持有委托人本人填写的《委托投票授权书》方能领取选票。
   绍庄村正式投票在1 月21日进行。这一天,镇长和镇人大主任都来到了绍庄村具体负责指导。由于绍庄村村委会只有一间小房,村里又没有学校,平时开党员或组长会议也是借村民家进行,就是站两百人的地方都没有,受此公共活动空间限制,绍庄村没有设立中心投票站并组织召开选举大会。而是先由村小组长到每家发放选票,要求村民在家等候,再由村选举领导小组和镇干部抬着票箱到各家去收票,如果去两次都不在家就视为弃权。家庭成员内部可以代投,其他家庭成员不能替代。因当时临近春节,大多数村民都在家,有的不在家也事先将票划好。选票收集起来后,由村选举领导小组和镇干部一起,召集全村党员、各组组长及村老干进行选票统计工作。绍庄村423 人有选举权,参加投票的370 人,参选率为87.4%。其中,53票因是空票被视弃权,32人投了无效票,有效票为338票。
   同兴村正式投票是1 月27日,镇长和镇人大主任等镇领导也参加并指导了同兴村的正式投票选举。同兴村在村小学设立了中心投票站并召开了选举大会。全村近200 多人参加了这次选举大会。在选举大会上,2 位村主任候选人发表了竞选演说,回答选民的提问。直接投入中心投票站的有430 多票。共设了4 个流动投票站到各组各户接受了310 位村民投票。全村768 人有选举权,有740 人参加了选举,参选率为96.3%,其中有效票为697 票,无效票或弃权票为43票。
   第六,结果评价。
   绍庄村最后的选举结果是,在2 位等额选举的候选人中,村主任获225 票,村妇联主任获312 票,均过半数而当选。在4 位实行差额选举的人中,1 人获287票,1 人获262 票,1 人获180 票,1 人获173 票,有2 人未过半数而落选。由287 票获得者(周姓,非党员)任村秘书,262 票获得者(杨姓,党员),任民兵营长兼团支部书记。镇有关负责人认为,这次选举基本上符合有关规定,也实现了组织意图。但也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有一村委没有选上,使村委会的人数只有4 人,不符合有关村委会委员必须要由单数组成的规定,但考虑到绍庄村的实际情况,暂时只有这样。绍庄村村民普遍认为,这样的选举结果是预料之中的,即然李姓的人当支书,那么杨姓和周姓就应该一人当主任另一人当秘书。因此,在1999年8 月,村支部李书记不愿意干要求辞职后,镇里面就任命村主任杨某为书记,指派不是村委会成员的李某为代村主任时,村民们并不认为这样有什么不对。
   同兴村在村委会主任选举上竞争非常激烈,由于实行了一对一的差额选举,最后由正式候选人之一的曾某以392 票当选。村妇联主任和另外4 名正式候选人得票均超过半数,除村妇联主任外,别4 位候选人以得票多少确定了3 位村委会委员。镇有关负责人对同兴村的选举持肯定态度,认为,这次选举不仅完全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而且体现了镇党政的意图,充分表明了村民参与的积极性和对民主的需求。但是,村民却对这次选举的评价分歧很大。有许多村民对选举的最后结果表示不满。选举时已到镇企业工作的原村支部书记认为,这次选举是不成功的。他说,“虽然当选的村主任是我的近亲,平时关系也很好。但实事求是地讲,这位村主任并没有什么能力,有人投他的票主要原因是其兄原为衡山县林业局局长,其父是原村委会成员,村里的林场与其父兄的关系很大。就是这样,他还只在本组及相邻的组获得高票才勉强过全村选票的半数而当选。另外,这次选举还有人搞秘密活动,镇干部也给党员施加压力,要求党员讲组织原则,要实现镇党委的意图。”
   4.3
   为能准确客观地评估这次乡村选举,将抽样调查时这两个村村民投票行为的状况和认知水平的问卷资料进行了对比性统计分析。
   4.4
   通过上面的观察性研究和数据统计分析,对于乡村选举,得出了如下两个基本结论:
   第一,利益结构和乡村习惯。
   总的来说,在国。家制度性权威下。利益主导着乡村选举。但是,这种利益博弈过程在不同的村庄具有不同的结构形式和表达方式。
   在绍庄村,主导村民投票行为的不是直接的经济利益,而是有关社区的公共秩序的需要和个人的面子和声望。村民们参与选举并不希望从集体中获得什么,面是希望能因此为他们提供一个安全和公平的生存环境。那些愿意作为村委会干部的参选者,看重的主要不是这个职位能给自己带来多少经济利益,主要的是有关本人在乡村社会的地位和面子。也就是说,当村委会选举与农户的直接经济利益相分离时,社区的公共秩序就成为人们的主要目标。这种社区公共秩序更多地表现为村民个人的交往和体悟,这就使个人行为突破了家庭这一“堡垒”。然而,乡村社区的封闭性和个人行动者对社区身份认同的依存性,又使强化了的个人自主行为力求在社区空间中寻找新的支撑点。于是,“姓”这个模糊化了的宗族符号就成了村民们在更大范围的集合,村民们自然而然地将个人权力赋予给了这种“同姓”的集合体。
   在同兴村,无论是投票者还是竞选者,最为直接的效用目标是经济利益,是从“集体”中获得好处,选举实际上成为了一种经济资源的配置过程。因此,通过选举行为,以一种“合理”“合法”的方式,为自己家庭利益寻求代表者,是村民们参与选举最为根本性的功利目的。在这里,家庭利益占据着核心位置,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都只能以家庭的经济利益作为衡量标准。这就是农户成为了乡村政治的行动者最为直接的原因。事实上,允许户内可以相互代投,并不一定要有特别的授权许可,就是认可了农户作为选举单位的“合法性”。但需要指出的是,这种家庭行动者与保甲制将家庭作为政治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有着本质性的区别。这在于,保甲制是一种国家权威下的强制,而村民自治的家庭行动者是利益主体没有充分分化的自愿选择。
   这些不同的利益及其结构是通过一种深藏于乡村社会的“习惯”来表达的。绍庄村将模糊化的宗族――“同姓”作为公共秩序安排的重要单位,是一种“习惯”;同兴村将家庭作为乡村政治的行动者,也是一种“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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