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村政治

第47章


津贴之另定之。第十二条,祠款开支除祭祀完粮办学修祠整庄及津贴升学等项外,其他临时费有满十元以上者应交族务会议议决行之。第十三条,本族公墓公坟固不得违禁破墓,……。第十四条,本族遵令成立族纲委员会以解决族人相互……,纠正不肖子弟之行为及对外交涉各事件。族纲委员会简章细则另定之。第十五条,本族族务会议定每年春夏秋冬祭日下午二时为常会时期,如遇特别案件发生时,得临时召集之。第十六条,本族规如有未尽事宜或事实上发生障碍时,得由族务会议议决修改之。第十七条。本族规由族务会议议决通过后复经族纲委员会审查转呈政府核准定为族纲俾资遵守。
   第三,值得注意的是,该谱第七卷,记载了大量的公约买据和各房和约据。主要是关于族人捐赠族田,和宗族组织购买族田的。
   《贯塘胡杨五修族谱》为民国四年修订。从中抄了若干族规。其中在卷十九,原修条规中言“祠规家箴所以约束族人,不使偷闲荡检,而于切近之事俗所易犯者言之详焉事涉琐碎,语多激烈此秉笔者所难辞其咎也后之览者能勿悚然而自惕?”
   以上记载是难得的研究资料。从中可以解决前一阶段在研究传统中国乡村社会政治特征时,缺乏第一手材料的局限。
   村民们十分珍惜这些族谱,他们将这些族谱作为了族根。无论出多高的价收购而不得。实为憾事!
   7 2
   5 月2 日,将带来的学生进行分组,调查绍庄村近年来发生的几大事件,以具体地了解乡村权力的运作过程。
   对参加调查的学生们提示,要特别注意公共领域、公共利益和公共权力的关系。比如乡村社会的水、电、路。其中,电成为公共领域的原因是,镇农电站只同村里结算,村里只能安排一名电工,根据每户的电表再计算电费,这样就产生了共同的利益关系。在了解影响乡村社会秩序的事件时,就要具体地了解这些问题是如何产生的、又是如何处理的、产生了那些后果。
   分组访问绍庄村村民,共计32名。
   观察村内各小商店的议论。
   根据一天的调查,大家感到有三件事情对绍庄村的现实政治影响较大。这三件事情是:杨李两家争斗事件;村林场事件和村民的坟山事件。
   7.3
   5 月2 日晚7 时30分,在白果街农户家,就杨李两家之争事件,与杨某和村周秘书座谈。
   杨称:1995年8 月,镇里面动员大家修路,口号是乡乡镇镇通油路,村村组组通机动车。其大哥住在离马路不远,准备修一条机动车道到其家。于是,杨作为长春一组的组长打了修路的报告,找了当时的书记李某,他表态说,你们去修。因为路要经过太山一组李姓村民家门口,李家原是村里的学校,他购买后还没有改建。李认为,这个地方不能修路,他自己要建房。杨家认为,修路要的地不是李家买的,是公共场所,人行道。这样就发生了矛盾。把村支书和村主任叫来处理问题。李姓的村支书认为,这个地方是山霞李的,你不能修,并说一些不利于团结的话。杨多次找他解决这个问题,因他和村主任的关系不好,都不理。最后,杨家找镇政府,镇政府又要村里在报告上盖章。村秘书盖了章后,镇长就说,即然打了报告,村里面同意了,就可以了,不要来找了。于是,杨家开始动工,李家仍然不同意,双方就发生了冲突。杨家去了10多个人,两家发生推掇。李家将杨家修好的路搞坏。双方多次发生争吵。镇政府也多次调解,都未能达成一致意见。9 月底,白果派出所和衡山县公安局来人将杨家兄弟及杨家婶婶3 人拘留到衡山县公安局拘留所,分别被处以10-13 天的行政拘留。杨等从拘留所出来后,心理不平衡,并认为都是村支书李某的原因而造成的。到年底村里面要修公路,都分到各组,李书记叫长春一组将路修好,杨等人以修路被拘留过而拒绝修。杨家自1995年以后,就拒交提留款。1995年至1996年,欠824.77元,1997年含隧道款在内欠 339.88 元,1998年欠314 元,1999年欠75.4元,现共欠1554.05 元。
   周秘书认为,这件事的背后反映了杨李两姓之间的冲突。当时杨姓的村主任是由村组长代任村主任的,与李姓的书记不和。村主任表态同意杨修路,李姓书记则不明确表态。杨姓推测是李姓书记在背后搞的名堂,派出所才出面将杨家兄弟几人拘留并罚款。这样,问题就更加复杂化了。现在看来,当时派出所不出面可能还要好一些。
   此事件说明,国家作为强制性的权力深入到了乡村社会,可能会使乡村社会关系复杂化和矛盾公开化,使派性表面化,会加深农民与政府之间的矛盾。
   7.4
   5 月3 日上午,同周秘书一同察看了绍庄村集体林场。
   绍庄村林场是原1968年绍庄大队建的,有30亩,种了一些经济林(杉木林,桔子树、桃树等),是村里集体经济的主要来源。 1994 年杉木林开始砍伐,砍了5 次,每次收入有万多元。从1996年开始,就有农户周某打报告向村里要建房基地,村里就一直没有答复。1997年,村里面支委会找了一块地给他,他认为太偏,他就在村林场的桃林里面建了一间房。因此地没有经过批准,群众反映很大。1998年村里召开党员和组长会议,认为桃林是劣种,没有效益,决定将此地给农民建房,但要经过规划,同时规定,每建一栋房,都须交1000元补助费。他拒绝交,并将房子建了,还骂干部。在这种情况下,有5 户村民学他的样子,不按规划强行占地,并不交钱。村里和镇干部都做过工作,不下30次,但无效。周秘书认为,这件事使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威信受到影响。现在许多村民就是以这件事拒交税费。
   这一历史性事件表明了对秩序和权威的挑战。当秩序和权威受到挑战时,如果没有及时而有力的措施加以补救,后果将是灾难性的。
   7.6
   5 月3 日下午,同周秘书前往祝功组,了解该组两村民因祖坟地发生争执后调解的情况。
   据了解,2000年初,绍庄村两李姓村民因祖坟发生冲突。后经镇司法办和绍庄村干部调解,事情获得双方都满意的处理。当时签订的《关于李某、李某某二同志墓地纠纷调解协议》全文如下:
   时间:2000年3 月6 日;地点:绍庄村祝功组。李某和李某某二同志因坟山墓地发生纠纷,经白果镇党委、政府、绍庄村支部、村委会、祝功组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特作以下处理意见。一、李某所修新墓以前西立柱外角、中间以罗围正墙外边为界直上。二、所划界线以外如李某某家修墓时则应考虑排水。三、李某新墓罗围在李某某家修墓时,在当地村、组的监督下方可修复,不得单方提前动工修复。四、此协议一式六份,镇政府、白果村、绍庄村、祝功组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共同遵照执行。镇政府领导:黄小平;绍庄村领导:杨某某;在场人:李某、李某某、王某某、李某某。
   村民们对双方能通过调解解决这一问题,评价也很高。有人还提出,假若当年杨家修路发生纠纷时,也能这样通过调解,也不至于发展到需要公安出面,搞得大家像仇人一样。
   康永久博土对此事件的评价为:调解对于乡村社会的秩序稳定具有非常的重要性。在乡村这个熟人社会里,应该少一些诉讼,多一些和解。
   8.1
   5 月23日,回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在有关博士学位论文开题会上,我详细地汇报了调查的情况和我对转型期中国乡村政治结构变迁这一课题的把握。徐育苗教授、徐勇教授、阮成发和王春生参加开题报告会。会上通过了选题,并对论文写作的相关问题提了许多具体意见。
   5 月25日,参加中国农村问题研究中心和华中师范大学社科处合办的乡村社会调查方法研究会。华中理工大学社会学系教授风笑天博士作了社会学研究方法论的讲演。
   在这次会议上,我感到许多乡村研究者,对目前乡规民约的性质和实际作用缺乏正确的认识。于是决定对乡规民约进行专题分析。考虑到绍庄村到目前尚未制订系统的乡规民约,决定以在前期调查时获得的湘潭县作为示范性《S 村村民自治章程》作为分析样本。
   8.2
   7 月3 日至7 月10日,到湘潭县,了解河口镇S 村村民自治章程的制定情况。
   S 村是湘潭县村民自治的示范村。共有14个村民小组,495 户,1796人(1999年),水田1415亩,这种组和户的规模及人均耕地面积在T 县处于平均水平。所不同的是,该村所办企业近年纯收人近30多万元,村民人均收入达2100元,这在该县属于上等水平的,只有靠近市区和县城的少数村能够接近这一水平。S 村从1988年开展村民自治活动以来,一直是县民政部门重点指导的村,也是对外宣传的主要窗口。根据民政部《关于在全国农村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的通知》精神,各省市都对示范县和示范村制定了一系列的标准,其中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是最主要的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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