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海情殇

第10章


事情总算顺利,没多会儿,罗玲就回了电话,要武军他们下午三点钟准时去律师楼。
下午,武、陈二人提前半个小时来到了《四通大厦》,这里对武军来说简直太熟悉不过了,但使武军没有料到的是,常来这座大厦的茶坊喝茶,在九楼竟然有家律师事务所?而且,罗玲的表哥就在那儿,真是无巧不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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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节[ TOP ]
[更新时间] 2011-10-21 20:32:35 [字数] 2042
武、陈二人乘电梯上了九楼,“敬立律师事务所”的招牌耀人眼目。
事务所内,刘律师还在应酬着两位女士,他让武、陈二人稍等一会儿。
趁这功夫,陈士龙问起武军一个问题:“原先不是听你说起过,你们单位对你的事的处理要过了春节后再定,怎么会提前了呢?”
“我也不明白,大概是那姓吴的专门要挑我的刺吧?”
“可这‘职代会’应是工会主席负责吧?”陈士龙又问。
武军苦笑道:“我以前也一直在工会干,什么‘职代会’?不过就是举手表决吧!现今是厂长、经理负责制,还不都是他姓吴的一口说了算。”
陈士龙旁敲侧击的之所以这样的问武军,是有他的目的,“那你当日为什么冲着苏婷发难呢?你们可是旧时情人哪!”
“那你能说这事和她一点关系也没有?”武军一提到这事就有气:“正因为有过去的那层关系,我才气……”
此间,刘律师终于送走了两位客人。他将武、陈二人请进了会客室。
刘律师详细了解了有关案情后,陷入了沉思,其实,刘律师在一接到表妹罗玲的电话时,就感到该官司棘手,打与不打都是一个“输”字。但碍于罗玲的情面,他必须帮忙,可作为律师的声誉,他不得不掂量其轻重,不管怎样,为了自己苦苦追求了多年的表妹罗玲,他还是决定试一试。
武军见对方一直不做声,便问这官司胜算有几成?刘律师坦言:几乎为“零”。但他表态:只要有百分之一的希望,他也要做百分之百的努力。
刘律师进一步解释:这属于一起民事诉讼案例,看似很普通,但鉴于武军作为过去的一名普通的职工(按该单位现予以的处分),今已成为一名无业居民,要状告原单位领导,属于典型的“民告官”的范例,因此,他需要收集大量的相关证据,如果能从案件相关的人员了解着手,那就……
陈士龙一听到这里,马上和武军耳语了一阵,武军连摇了几下头,认为还是不妥。刘律师见状,要他们把问题都摆到桌面上来,只要有助于案情。
陈士龙见武军不愿开口,便替他说了出来。
刘律师听后,会心地笑了,他自言自语地:“……苏婷——人事科科长……‘旧情人’……有点意思……就从她着手吧……”
两个月后,武军接到刘律师的通知和法院的传票,以武军状告原单位“剥夺其劳动权益案”在锦城市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结果,一审判决:武军败诉,并承担百分只九十的诉讼费用。
武军不服其判决结果,委托刘律师再次起诉到市法院。
时间很快又过去两个月。
武军再次收到法院的传票和刘律师的通知:三天后开庭,要武军作好心理准备。
三天后的上午八时正,武军状告原单位以“滥用职权、剥夺其劳动权益案”为由在锦城市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法庭内,气氛庄严肃穆。
原告武军及委托代理人刘律师出庭。
被告冶金第六安装公司总经理吴新民、工会主席王政、人事科科长苏婷及委托代理人钟律师出庭。
出席旁听的有罗玲、陈士龙以及部份武军原单位的职工。
作为典型的“民告官”范例,在法庭外,一大群媒体记者在焦急的等候着。
法庭内,原、被告双方代理律师就原告武军被原单位开除公职是否意味着被“剥夺其劳动权益”而唇枪舌战、据理力争:
原告刘律师指控:“……被告开除原告公职,是违反了宪法,剥夺了原告作为一名公民所应合法享有的劳动权益。”
被告钟律师辩解:“……依据企业法第二章第十七条,被告开除原告公职是完全合法的。”
……法庭辩论一度处于焦灼状态……
此间,法庭提示双方代理律师:要尽量展示其证据支持各自的控、辩观点。
在征得法庭的同意后,原告刘律师对被告当事人之一苏婷进行询问,苏婷一时间显得有些侷促不安,在面对原告武军和同样作为被告的总经理吴新民、身旁的工会主席王政,苏婷觉得自己此间的处境极其微妙和尴尬。
旁听席,几位职工在低语议论……
刘律师问苏婷:在她任人事科长期间,该单位共开除过多少名职工?为何被开除?
苏婷回答:曾先后开除过两名职工,均因触犯国家的刑律被开除。刘律师又问:他的当事人原告武军过去在其单位工作表现如何?有无违反国家法律的现象?
苏婷回答的很肯定:“没有。”
刘律师当即向法庭展示了两份有关武军曾与原单位签定的“留职停薪”的协议书,借以证明他的当事人原告武军过去在其单位遵章守纪的工作表现的事实。
刘律师接着问苏婷,他的当事人是因何故被原单位开除,是触犯了国家的有关刑律、还是因故得罪了某位领导?
“不是……”苏婷看了眼身旁的吴总经理,道:“是按单位规章制度连续旷工三十天而被开除的。”
刘律师紧追不放地问:他的当事人为何要连续旷工长达三十天之久?是他的行为能力有问题?还是有人迫其就犯?苏婷被对方一连串的提问逼得有些作难,她求援似地看着吴新民,吴新民在征得法庭同意后代其回答,他将他与武军那次在他办公室的争执作了详实的讲述。
刘律师借此见缝插针地向法庭强调:正是因为当日原告与被告发生了激烈的争执,而被告当时又对原告进行了变相的一番恫吓,致使原告也就是他的当事人情绪波动导致其精神过度紧张由此无法安心回原单位上班并从而造成连续旷工的事实。况且,在长达半年的时间内,被告身为该单位首负责人,从未主动设法与原告进行任何方式的联系,很显然,被告之所以如此,就是想让原告酿成连续旷工的事实,并以此为由最后达到将其开除公职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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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节[ TOP ]
[更新时间] 2011-10-21 20:33:59 [字数] 1963
在旁听席处,罗玲、陈士龙和部份职工都认为刘律师的指控确有一些道理,众人均表现出赞同的神态。
这时,被告代理人钟律师指出:他的当事人之所以长达半年才对原告作出其行政处分,完全是因为要等待该单位本届“职代会”的召开才能作出最后的决策。对此,他的当事人被告之一的所在单位的工会主席王政可以为此作证。
原告代理人刘律师见状,立即从案上取出一份资料并展示法庭后,他强调:他手中这份资料系该单位本届“职代会”予原告“开除公职”的原始记录,上面有该单位职工代表的签名,其比例为:赞成57/00,反对40/00,弃权3/00。
刘律师就此指出:该物证足以说明被告予原告的行政处分有失公允!他提请法庭接纳这一书面物证,被法庭认可。
刘律师接着分别问被告当事人之一的王政和苏婷,在该记录中其标明的反对意见一栏里,为何会有王、苏二人的签名?
刘律师此刻无疑是抓住了问题的实质,他紧盯住王政,看他如何回答?
王政经过认真的思考后,郑重地回答:“身为工会主席,我必须为职工的个人权益表明我个人的立场。虽然,这次我方对原所在单位的职工也就是原告所作出的‘行政处分’并未违反企业法的相关规定,虽然,现国企实行的是‘厂长、经理负责制’,但‘职代会’是国企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既然讲究‘民主’,就算我不是工会主席,但我作为一名职工代表,也有权表明我个人的立场。”
刘律师对王政的回答非常满意,他又将目光转向苏婷,待她对此如何回答?
苏婷此间的态度也很明确,一改她先前的尴尬和不自在的神态:“虽说是鼓励职工自谋出路再就业,但事实上并非那么容易,所以,我历来对开除任何一名职工都持反对意见。更何况,原告只是犯了厂规,并未触犯刑律。再则,作为一名职工代表,我也有权对单位予原告的‘行政处分’表明我个人的意见。”
见此情景,被告钟律师忙辩解:王、苏二人此举完全是出于对原告同事般的人性化的同情,纯属个人行为,它并不防碍被告对原告予以的“行政处分”。
但原告刘律师此刻的观点却一针见血:既然被告所在单位“职代会”其原始记录明确无误的注有被告两名当事人对其“行政处分”持反对意见的签名,那就更充分说明被告予原告的“行政处分”是的的确确剥夺了原告所应享有的合法的劳动权益,是完全违背宪法的。反过来讲,如果被告的行为是合法的,那这世间还真有其咄咄怪事,两位被告当事人这一此举事实上是变相在支持原告对被告的指控,这不是滑天下之大稽——“被告支持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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