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和医生协助自杀

第7章


但是我们是在假定那些因改革而有所得的人,那些想要结束他们生命的患有临终或不可治愈的疾病的病人,有权要求得到这种协助。如果因改革而有所失的那些人没有那种要求,那么任何计算必须给那些有所得的人以更大的权重。对他们的选择面临越来越大的压力的那些人有权要求不面临这些压力,同样(比方说)面临不自愿安乐死的那些人,肯定也有权要求得到保护而不对他们采取不自愿安乐死。    
    如果是这样,那么反对改革的论证会采取这样的形式:因为其他人可从这种允许中有所失,这样要求不能体制化。这类似于论证我们不能允许用梦游来为谋杀的指控辩护,因为有些人可以此进行非法辩护,“侥幸逃脱谋杀罪名”。这种权衡有时可能是合法的,但条件必须包括以下事实:所说的伤害非常严重,而且非常可能发生,被拒绝的要求不是一个迫切的要求,而设计可避免这些伤害的系统的代价很大。    
    在医生协助自杀的情况下,这些条件并不合适。这里的要求是一种迫切的要求 - 避免不必要的疼痛和痛苦,以及按照自己的基本价值决定自己的生命如何终结的能力。所说的伤害是严重的,这是对的 - 人们受到违背他们的意志要他们结束生命的压力 - 但这种压力的可能和程度却不清楚。人们可以做许多事来防范这些伤害。至少,人们应该将举证责任赋予那些根据可预见的滥用建议拒绝将这样一种符合道德的要求合法化的人。    
    

小说推荐
返回首页返回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