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酬定律

第4章


同样,这种解释也适用于晚清官府逐步退出企业,放松官家对工商业的垄断,容许民间工业发展等一系列的新政策。
  杀人和害人本身毕竟不是目的,要获得更大的利益,首先要创造条件让牛羊长大,调动它们长肉和繁殖的积极性。根据血酬定律,同样是劫掠,对象价值一万元,或者价值一亿元,血酬的价值可以相差一万倍。那么,创造条件让对象发财,让他们拥有几十亿的身家,即使把劫掠强度降低十倍,依然是非常合算的。
  山东军阀韩复榘的做法更令人大开眼界。何思源在《我与韩复榘共事八年的经历和见闻》中说,韩复榘野心不大,他感到保存山东地盘,也就很不容易,既怕蒋介石釜底抽薪,拉拢韩的部下从内部瓦解他,又怕蒋介石布下圈套,使韩落入陷阱。
  何思源说,韩复榘怕自己军政内部日趋腐化,自己垮台。他常常说要改革,不然就会垮台。韩复榘请梁漱溟到山东办乡村建设,他说:“我不会改革,请梁来替我们改革吧!”韩复榘邀青年党来山东,最后又想和共产党合作,都是从需要改革的心出发的。
  由此看来,为了收入的长期最大化,暴力集团的首领甚至可以搞改革,反腐败。如此继续走下去,暴力集团是否可能走到自己的反面,从人民的主人变成人民的仆人呢?
  我不清楚台湾的经验应该如何归类。在欧洲历史上,可以看到城市市民重金购买自治权的故事,统治集团出售“自治特许证”相当于长期血酬的一次性征收,出售主人权力也可以算作有偿改革。在中国的历史经验中,不流血的主仆互换虽然并不罕见,但是,变成主人的却从来不是“人民”。“人民”是什么?中国人民主要是农民,农民是一盘散沙,一粒一粒,互无关联。那时候既无人大,又无农会,数千万互无关联的沙粒如何变成主人呢?变成了主人的又怎能算作农民——人民呢?
  2003年3月28日
  《南赣擒斩功次疏》,《王阳明全集》,上,第329页,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1版
  (美)安东·伦丁:《在土匪魔爪中,也在上帝手中》,《洋票与绑匪》第58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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匪变:血酬定律及其推想(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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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文史资料选辑》,第16辑
  刘文辉:《走到人民阵营的历史道路》,《文史资料选辑》,第33辑
  陈光藻:《四川军阀最后的一场混战》,《文史资料选辑》,第33辑
  蔡少卿:《民国时期的土匪》,第226页
  姚雪垠:《长夜》,前言
  《温江县志》,卷三,民政,户口。转引自《清代四川财政史料》上,第10页
  罗海钢先生提出的一个问题对这段叙述很有启发。他问:帝国的农民是如何形成的?
  史沫特莱:《伟大的道路》,第154页,三联书店1979年4月第一版,湖南人民出版社重印
  见陆军部档中处决的土匪出身职业统计,转引自蔡少卿:《民国时期的土匪》,第46-48页
  参见拙作:《探寻命价》
  转引自戴逸:《简明清史》,第205页。以下叙述均参见该书第一章第四节,第三章第二节,第六章第四节
  戴逸《简明清史》第202页
  张宸:《平圃杂记》,转引自《简明清史》第207页
  《清圣祖实录卷三十》,转引自《简明清史》第201页
  《清朝文献通考》,卷一九五,刑一,转引自《简明清史》,第207页
  《元史·耶律楚材列传》
  《文史资料选辑》,第37辑,第20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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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寻命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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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命价问题
  咸丰九年(1859年)旧历九月十八日上午,咸丰皇帝在北京玉泉山清音斋召见福建布政使(近似福建省省长)张集馨,问起了福建械斗的情景,摘抄对话记录如下:
  皇上问:“械斗是何情形?”张答:“……大姓欺凌小姓,而小姓不甘被欺,纠数十庄小姓而与大族相斗。”
  皇上问:“地方官不往弹压么?”
  张答:“臣前过惠安时,见械斗方起,部伍亦甚整齐。大姓红旗,小姓白旗,枪炮刀矛,器械具备。闻金而进,见火而退。当其斗酣时,官即禁谕,概不遵依。……”
  皇上问:“杀伤后便如何完结?”
  张答:“大姓如击毙小姓二十命,小姓仅击毙大姓十命,除相抵外,照数需索命价,互讼到官。……”
  皇上问:“命价每名若干?”
  张答:“闻雇主给尸亲三十洋元,于祠堂公所供一忠勇公牌位。”
  在这里我初次看到“命价”一词。作者还给出了准确价格:三十洋元(西班牙银元)。十九世纪五十年代,大米的平均价格是每石2.4洋元,一条人命的价值不足1800斤大米,不过2000元人民币。
  皇上的问题打破了一个美好的神话。所谓生命无价,儒家宣称的人命关天,并不符合历史事实。人命是有行情的,天子还打听行情呢。
  从主体自我估量的角度看,生命无价似乎讲得通:任何东西都不如自己的生命贵重,人都死了,人用的东西还算个什么?不过,即使从这个狭隘的视角追究下去,人的生命仍然是有价的。如今的艾滋病大概是最能说明问题的例子。只要吃得起昂贵的药物,艾滋病人可以尽其天年,在这个意义上,死于艾滋病的人,是因为买不起自己的命。他的生命的价格,取决于本人的支付意愿,更取决于本人的支付能力。
  一旦跳出自我估量的视角,进入历史和社会实践的领域,生命的价格便显出巨大的差异。命价体现着人命与生存资源的交换关系,两者余缺相对,变化纷呈。
  官价
  意识到命价存在之后,我才发现古人明白得狠,甚至早就以法律形式给出了官价。
  清朝雍正十二年(1734年),户部(财政部)和刑部(近似司法部)奏请皇帝批准,颁布了不同身份的人赎买死罪的价格:三品以上官,银一万二千两;四品官,银五千两;五六品官,四千两;七品以下,进士、举人,二千五百两。贡生监生二千两,平人一千二百两。
  明朝也可以赎买死刑,但必须符合赎罪条件,包括年纪、性别、官员身份、亲老赡养等方面的考量。《大明律·名例》规定,死刑的赎价为铜钱四十二贯。在《大明律》制订时,这笔钱折合42两白银。大体相当于七品知县一年的俸禄。
  从数字上看,明朝的命价比清朝便宜许多,实际上,清朝的白银购买力往往不及明朝的三分之一,计算命价的时候也应该打个三折。另外,清朝经济要比明朝繁荣,人们的支付能力强,性命也应该贵一些。最后,如果回忆一下咸丰皇帝打听到的行情,就会发现官价大大高于市价,福建民间开出的30洋元,只能兑换21两白银。
  明朝并不是以钱赎命的首创者。建立金国的女真族习惯法规定,“杀人偿马牛三十”。再往前追,汉惠帝时期,民有罪,得买爵三十级免死罪。性命可赎,其他肉体伤害也可赎。司马迁若家境富饶,就可以免受宫刑,奈何“家贫,财赂不足以自赎。”
  以钱物赎罪甚至赎命,一直可以追溯到尧舜时代。《尚书·舜典》中便有了“金作赎刑”的说法。所赎之刑,从墨刑到宫刑到死刑皆可,但要满足“罪疑”的条件——断罪有可疑之处。
  我看到的最完整的命价等级资料,来自西藏噶玛政权(噶玛丹迥旺布,1632年—1642年在位)时期的《十六法》,和五世达赖时期(清初)的《十三法》。法律将命价分为三等九级,最高级是“无价”,或等身的黄金;最低级只值一根草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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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寻命价(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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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等
  上上:藏王等最高统治者(无价。《十六法》规定,上上等命价为与身体等量的黄金)
  上中:善知识、轨范师、寺院管家、高级官员[有三百以上仆从的头领、政府宗本、寺庙的堪布等(命价三百至四百两)]
  上下:中级官员、僧侣[扎仓的喇嘛、比丘、有三百多仆从的政府仲科等官员(命价二百两)]
  中等
  中上:一般官员,侍寝小吏、官员之办事小吏[属仲科的骑士、寺院扎仓的执事、掌堂师等(命价一百四十至一百五十两)]
  中中:中级公务员[小寺院的扎巴(命价五十至七十两)]
  中下:平民[世俗贵族类(命价三十至四十两)]
  下等
  下上:[无主独身者,政府的勤杂人员(命价三十两)]
  下中:[定居纳税的铁匠、屠夫、乞丐(命价二十两)]
  下下:妇女、流浪汉、乞丐、屠夫、铁匠(命价草绳一根,《十六法》规定,下下等命价为十两。)
  这套法律不仅规定了命价,还规定了“血价”——五官或四肢受伤致残,伤人者要根据具体情况,向受害者赔偿所属等级命价的三分之一、四分之一或五分之一。
  从上述数字看来,明末清初藏区的命价与明朝相比偏高,与清朝相比偏低,总体相差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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