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酬定律

第15章


  话又说回来,这种模糊性正好开发出低成本伤害他人的权力。对各单位的得势者来说,握有这个武器便比较容易整人。东西既然好,需求量自然比较大,牛棚便容易普及了,也确实在文革中普及到几乎每个单位。
  比起牛棚来,学习班的参加标准更宽泛。上至中央政治局委员,下至牛鬼蛇神监狱囚犯,谁能说自己不应该学习呢?这种更加模糊的特性,使学习班的生命力和普及程度又超过了牛棚。
  六、班房考
  从知道班房这两个字起,我就一直把班房当成监狱的口语化叫法。《辞海》(1979年版)对“班房”的解释是:“看押犯人场所的俗称,指看守所、监狱等。”看来有这种感觉的人不只我一个。
  前些年开始认真读古书了,才知道班房并不等于正式监狱。在原初意义上,班房是官衙或私人府第里的差役们值班或休息的地方,后来这地方用来临时关押人了,便渐渐发展出灰牢的意思。
  在我的阅读范围内,班房二字最早出现于(明)汤显祖(1550-1616年)的《牡丹亭·闹宴》。官衙里举办宴会,秀才要进去找岳丈,被差役拦住,秀才想:“怕进见之时,考一首太平宴诗,......且在这班房里等着,打想一篇,正是有备无患。”这里说的班房便是衙役值班之处。一百五六十年之后,曹雪芹在《红楼梦》第五十一回写到大夫看病,“一时出了园门,就在守园的小厮们的班房里坐了,开了药方。”这个班房也是家仆值班和休息之处。
  再过半个世纪,著名师爷汪辉祖(1730-1807)在《学治说赘》里提到的班房,已经有了明确的“灰牢”性质。在谈论为政要点时,汪辉祖告戒官员要建立班房的“管押簿”,经常查看,他说:“管押之名,律所不著,乃万不得已而用之,随押随记。”
  请注意“律所不著”这四个字。监狱在法律上是有正式地位的,班房却没有。班房中的关押是没有法律根据的关押,这就不能叫“白”;但这是由合法官府“万不得已而用之”的,又不能叫“黑”。说黑不黑说白不白的关押场所,正是“灰牢”。
  我们地大物博,历史悠久,灰牢的名称也难以统一,譬如在四川就叫卡房,有的地方叫官店,还有差馆、押馆之类的名称。班房只是流行比较广泛的一种。
  班房中关押什么人呢?据汪辉祖说,最多的是贼盗嫌疑人,还有与命案有牵连的人。与民事诉讼有关的人也常被关押。
  张集馨曾经出任四川臬司(主管刑狱的副省长),他在《道咸宦海见闻录》道光二十八年(1848年)的记载中描绘了四川班房的规模和状况:“卡房最为残酷。大县卡房恒羁禁数百人,小邑亦不下数十人及十余人不等。甚至将户婚、田土、钱债、佃故被证人等亦拘禁其中,每日给稀糜一瓯,终年不见天日,苦楚百倍于囹圄。……前此通省庾毙者,每年不下一二千人。”
  全省每年在灰牢里关死一二千人,这意味着什么?当时,四川省每年明正典刑的处决人数不过一二百(注5),“灰色处决”比合法处决多十倍。由此我们可以得到一个量化的判断,明白煌煌国法与灰色规矩孰强孰弱。
  如此悬殊的比例可信吗?张集馨会不会夸大了“灰色处决”的数字?我看到的一则材料表明,张集馨很可能缩小而不是夸大了这个数字。道光初年,四川省丰都县监生陈乐山因卷入一场诉讼案件,在巴县(属重庆)羁押七个月,在华阳县(属成都)羁押两个月,亲眼看见数十人庾毙。他在给皇帝的上疏中推算,四川全省每年庾死六七千人。(注6)
  从语言发展的角度看去,班房在实际的社会控制中越来越有影响,终于在百姓口中成为监狱的代称,原初意义反而消失了。
  七、灰牢利害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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灰牢考略(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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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灰牢对什么人有利?对什么人有害?这些利害又是如何分配的?
  在我的阅读印象中,从灰牢制度中获利最多的似乎是衙役。按照汪辉祖在《学治说赘》中的说法,衙役们很善于利用在押人犯牟取利益。盗贼嫌疑人,可以纵使夜出盗窃,得赃分肥。民事诉讼的牵涉人,可以用来作弊诈骗,索取利益。命案牵涉人,可以押在污秽不堪的处所,冬天冻他,夏天热他,平时饿他,以此向他敲诈勒索。
  以上三种办法只是一部分。我知道的办法还包括:1、迫使在押人扳指无辜,然后敲诈无辜;2、向所有住班房的人索取高价饭食钱;3、调戏奸污在押女人;4、私下收钱放人;5、以关班房为威胁手段敲诈平民。
  如此说来,班房可算是衙役的利薮,他们自然是班房拥护者。但是衙役地位低下,官员们犯不上为了他们的利益而冒险违规。那么,对衙役的上级领导来说,班房的利弊得失又如何权衡呢?
  张集馨看到了每年瘐毙一二千人的大弊病。1848年,他在四川臬司任上,严令拆毁全部卡房:“已往不究,以后如再有私设卡房者,定即严参。”
  张集馨在四川只管了一年多刑狱,拆毁卡房的命令贯彻得如何,出现过什么问题,他没有留下后续记载。话又说回来,他何必太执著呢?每年瘐毙一二千人,受到伤害的首先是被关押者及其家庭,然后是因此遭人怨恨的朝廷,而两者的利益都不同于他的个人利益。张集馨下令拆毁全部卡房,说明他是一个还把朝廷和百姓的利益当回事的好官,为了做一个好官,他愿意发一道公文。其实,身居副省长的高位,发一道公文很容易,毕竟取消班房的代价并不由他张集馨承担。
  汪辉祖笔下也有禁革班房的记载。他说,数年前禁革班房,但那些临时关押的实际需要仍然存在,于是官员们便让衙役将人关押于“私家”,结果更难稽查,弊病更多,还不如关押于“公所”。
  汪辉祖一直在师爷和知县的位置上转,他亲自查点班房,随时审结随时放人,以防衙役作弊。汪辉祖比张集馨更了解实际情况。他知道,禁革班房的代价是由被关押的人承担的,他们将因此更容易遭到衙役的敲诈勒索。本来关押三五天的,很可能被悄悄关押上几个月——在自己家里,衙役们更加不受监督了,为什么不乘机多挤榨一点油水呢?这真是一个惊人的观点。原来班房并不是坏透了的东西,而是一种利益折中的产物,其中还包含了对被关押者适当保护的意思。
  由此看来,真正要紧的是那种“万不得已而用之”的关押需要。这到底是什么东西?
  从汪辉祖谈到的内容看,这种需要似乎关系到破案或断案的效率,关系到官员们付出的努力和收获的政绩。在这方面汪辉祖说得比较粗略,既没有详细展开,更没有追根寻源,而李昌平提供的当代案例正好可以补充上述不足。
  李昌平引用了一篇记者写的调查报告,其中追究了监利县小黑屋的历史和产生原因。原文抄录如下:
  “据了解,监利县动不动就是关、押、打、罚农民是从1989年开始的,发源于当时的城郊乡。
  “城郊乡政府有一个‘小黑屋’,各个管理区都有一班‘打手’,名曰打击抗粮抗款的坏分子的‘纠察队’,直属乡主要领导的指挥,备有橡皮棍、电棍、手铐等警具。城郊乡的‘小黑屋’因关押过一个特殊的‘抗粮抗款的坏分子’——县人大某主任的外甥而名震全县,一时间也让全县上下‘抗粮抗款的坏分子’闻风丧胆,制造了很多‘冤案’。
  “虽然城郊乡的‘小黑屋’在上级人大和检察机关的干预下撤除,但没有一个干部因此受到处分,相反城郊乡的领导同志还荣升了。在这样的情况下,全县的‘小黑屋’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几乎是各个乡的各个管理区都有了,甚至有的村里也搞‘小黑屋’。
  “一个‘小黑屋’就是一个监狱。在监利蹲过‘小黑屋’的农民每年都数以万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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灰牢考略(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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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段调查写得很清楚,关押的需要产生于征收粮款的需要。有人抗粮抗款,基层政府不得不打击震慑,于是,“灰牢”小黑屋出现了,“灰警”纠察队也出现了。
  岔开说一句,刚才我又杜撰了“灰警”这个词。我最初想到的词是“二警察”,与此对应,灰牢就应该叫“二监狱”。这种叫法与一首当代民谣很相配,民谣曰:“一税轻,二税重,三税是个无底洞。”这里的二税三税,大体相当于古人的“常例”和“陋规”之类的东西,即国家法定税费之外的灰色税费。当代民谣创作者不受古代概念的束缚,又没有义务费心给这些灰色税费起更恰当的名字,便拿数字排列临时凑合了。我既然专门考察此事,就不好继续拿数目字凑合。再说,“二监狱”究竟是什么意思?这是很容易发生误会的叫法,现实生活中已经存在第一监狱第二监狱之类的名称了。
  按照调查报告的说法,监利县的小黑屋产生于1989年之后。尽管小黑屋也像班房卡房一样遭到过禁止的命运,但小黑屋的发明者并未受到处分,反而荣升了。于是,监利县的小黑屋如雨后春笋般的涌现出来,并且每年都要关押数以万计的抗粮农民。
  经过两千多年的教育培养,中国农民一般是不抗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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