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与分裂——中国历史的启示

第35章


  3. 张知县砍茶树
    统治者所强调的高度一致性,即使出于善良的愿望,也往往事与愿违。因为除了羁縻地区或土司以及统治者承认非声教所及的夷狄地区外,一般都必须实行同样的制度。
    例如为了重视农业或者在灾荒以后多产粮食,皇帝常常下诏,不许百姓从事农业以外的劳动,却根本不会想到这在不少地区是行不通的。对从事渔业、狩猎、养殖、果品、手工等行业的人民来说无疑是断了生计,结果只能加重社会的负担,造成经济倒退,而粮食也不一定能增产。
    沈括的《梦溪笔谈》和其他宋人笔记中都记载了这样一件事:张咏任鄂州崇阳县的知县时,下令将当地的茶园全部砍掉,要百姓种桑树。以后朝廷对茶叶收重税,桑树却不收税,百姓大大受益。另一次他见到乡下人进城买菜,叫来一问是个农民,当下勃然大怒:“你既然是种田人,难道没有地方种菜,还要到城里买?真是个懒惰的家伙。”当场令差役打了他一顿板子赶回去。
    沈括等人都是以完全肯定的态度记下这两件事的,其实都很可讨论。张咏下令砍茶,除了正好钻了朝廷改变税制的空子以外,并没有什么可行的道理;对进城买菜的农民也要打板子,更是一种极其僵化的自给自足的小农观念。可以想象,在绝大多数更加正统而保守的地方官治理之下,这种极其狭隘的农业观念加上专制制度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明朝初年因发现海盗骚扰,又为了防止敌对势力卷土重来,竟下令“片板不许下海”,全面封闭了中国海疆,扼杀了航海业和海洋渔业。其实出现海盗的只是个别地区,敌对势力的威胁更只是一种猜测,但高度统一的权力却使中国全部海疆遭殃。这道命令所造成的损失已经大大超过了海盗的掠夺。
  4. “崇祯二十四年”的黄册
    为了维持这种高度的统一,除付出了不应有的代价之外,还导致了实际上的高度不统一。这是因为在一个如此广袤而多样的国家中,各地的情况千变万化,交通又如此困难,绝不是一道诏书做出的具体规定所能治理的。公开抗命意味着谋反大罪,提出不同意见也会遭受杀身之祸,而执行又有实际困难,肯定不能照办,于是各种变通的办法便应运而生,并且大多会得到上司的默许,或者成为惯例被沿用。
    例如户口调查,由于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岁入和劳役的来源,一直备受统治者的重视。但也正是因为登记户口的目的就是为了征收赋税,真正的人口调查价值越来越少。作为统计一定年龄范围内的健康正常的成年男子的单位--丁,逐渐离开了它的理论涵义,而与一定数量的银子或粮食等同起来,成为一个赋税单位。理论上应该代表人的“丁”在公文和方志的记载中却出现了“半”,甚至有十几位小数点。而具体一个丁人价值,各地又千差万别,往往除了具体经管的吏员以外连地方长官都搞不清楚。所以在明清二代相当长的时期内,“丁额”基本上不是某一地区的成年男子人口数,而是该地所负担的赋税额度。为了维护地方的利益,也为了自身的利益,地方官竞相争取丁额长期不变甚至减少,能这样做的就被地方绅民誉为清官。
    具有讽刺意义的是,同时进行的户口调查条文具体,时限分明,比之于近代人口普查的项目和条例也不逊色。由最基层的甲、里、县、州、府一直上报到朝廷,形成数以千吨计的户籍档案,计算出精确到个位数的人口数据。这些数据不仅愚弄了今天的学者,就连乾隆皇帝这样自以为英明睿智的君主也一度深信,这些数字就是他所统治的臣民的确实数字,因而得出了从康熙四二九年(1710年)到乾隆五十七年(1792年)这82年间全国人口增加了15倍的结论。根据这些数据,明朝的“人口”从初期以后的200余年间基本不再增加,甚至略有下降;南方大多数政区无论户数和口数都大幅度下降;这只能用这种奇特的制度才能加以解释。
    这种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自下而上层层进行的户口调查登记的真正价值究竟如何,只要从两个例子就可看出:一是清朝的皇帝不止一次发现,地方官的灾情报告所列的灾民人数常常超过当地上报的全部“户口”数。另一件事发生在清朝顺治十三年(1656年),一位官员在清理明朝崇祯十五年(1642年)的黄册时,发现竟预造到了崇祯二十四年。估计明朝经办的官员不是闲得无聊,就是想为十年后的官员(或许他已编了不止一期,预计自己有可能再编下一期)节省点手续,随手将十年后的数字“编”好了。可是他万万没有料到明朝到崇祯十七年就亡了,这崇祯二十四年的黄册就成了千古笑柄。
  5. 政策与对策
    在自上而下的监察系统很不完善,自下而上的监察根本不存在的情况下,仅仅依靠中央政府甚至皇帝个人的命令,绝对无法避免有意无意的偏差和曲解。因为再具体的规定也不可能没有遗漏,总能找到条文所没有涉及或无法规定的方面。一旦这种流弊出现,监察系统既不能及时发现,更无法有效纠正。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可以说是中国的悠久传统。
    汉文帝废除肉刑,以笞刑代替割鼻子和砍脚,应该说是一大进步。但不久就发现,犯人的鼻子和脚虽然保全了,却有不少在执行笞刑时给打死了。甚至规定的数量还没有打完时人已经死了,每年被打死的犯人有一万多,大大超过了原来判处死刑的人数。到他的儿子汉景帝时就下令减少打的数量,犯人被打死的还是很多。于是景帝作了十分具体的规定:刑具以竹制,五尺长,一寸宽,半寸厚,竹节要刨平;行刑时只准打臀部;对每个犯人施刑过程中不能换人,打完一人才能换。以后有的朝代还制作了标准刑具,派人拿到各地去检查比较。明朝索性实行专业生产,每年由江南的官府提供三千块标准竹板供全国各衙门使用。
    这些规定不能说不具体,制订者的用心亦不可谓不善,但任何规定都无法确定打手该用多大的力、挨打者又有多大的承受力,而这正给徇私枉法的官员以至差役们留下了足够的余地。明朝锦衣卫、东厂衙门在招收打手时有一项奇特的考试:在砖上铺上一层薄纸,打手必须在规定的数目中用标准刑具将砖头打得粉碎,却不能把那层纸打破。这些打手日后在行刑时会做什么事,就可想而知了。所以明朝的官员的接受“廷杖”(由皇帝亲自下令在午门前打屁股)时,如果监刑的太监说一声“用心打”,或者两只脚尖相对,此人就必死无疑了。
    各地的衙役虽然不会人人都有这样一手绝招,但几乎个个都有本领把坏事干得教人抓不住把柄。既能致人于死地,自然也可以为人消灾。所以至迟在明清时,不少地方的衙门都可以花钱雇人挨打。如江南的富户,一旦因欠交赋税受到传讯时,一般都由仆人到堂受审;如果被判笞杖,就由乞丐代受,事后由主人按被打数目付钱。于是出现了代人挨打的专业户,明朝中山王后裔徐青君,明亡后因家产被没收沦为乞丐,专门代人受刑。有一次与人按挨打的数目谈妥了价格,谁知到时候被打了一倍以上还没有打完,而受刑的公堂竟然就是他家原来的大厅。徐青君又痛又气,大叫起来。值得注意的是,在长官得知实情后,并不追究衙役的责任,显然这种做法已是当时官场的公开秘密。
   要说高度集权统治下的制度只对被统治者起作用,其实也有欠公允,因为就是贵为天子,也要受到祖宗之法和传统的束缚,有时要作一点微不足道的改变也不见得能成功。唐德宗一次在深秋时节到御苑打猎,感到天气寒冷,就对左右大臣说:“九月份(农历)还穿夹衣,二月份还穿皮袍,与气候不相称,我想都提前一个月,你们看怎么样?”左右都一致赞成,叩头感谢皇上的关怀。第二天,德宗命翰林院讨论,准备发诏书。丞相李吉甫认为这是圣人上顺天时,下合民情的好主意,应该编为法律,向全国公布执行。可是有一位李相程却抬出了吓人的理由坚决反对:“《月令》规定到十月份才能穿皮衣。《月令》是玄宗皇帝制定的,绝对不能改变。”德宗只得收回成命。当然,德宗并不是真的不能在九月里穿皮衣,他要真穿了也不见得有李相程这样的人来找麻烦,问题是不能公开改变老祖宗定下的规矩。
   6. 神通广大的吏
    在这样一种僵化的集权制度下,大小臣工的真正能耐就在于找到制度和法律上的种种漏洞来达到自已的目的,贪官昏官如此,清官也是如此。
    历史上各个王朝都有一整套典章制度,史籍上大多作了记载,唐宋以来各朝更是留下了卷帙浩繁的具体资料。但人们如果稍稍翻阅一下史书,不能不对一种现象感到困惑不解:正史中可以用《舆服志》、《礼仪志》等大量篇幅来记载什么身分的人戴什么帽子,穿什么衣服,衣帽用什么料子、什么颜色、多大尺寸、用什么装饰;仪仗队有多少人,排什么队伍,手里拿什么东西,每件东西什么尺寸这一类近于无聊的内容,甚至连演滑稽戏一样的“禅让”也要照录那三劝三让的表文和诏书,可是真要查什么有关国计民生的重大制度,却往往非常简略,或者前后矛盾,语焉不详,有的竟毫无踪影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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