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的改造

第20章


    其所以错误,是因为它容许依附虚伪的存在或实体。
    别的概念所以真,因为它们确与真“实在”——圆满终极的“实在”——有关涉。这样一个见解深藏在曾经接受(无论怎样简接地)古代和中世传统的每个人的头脑里面。而实用主义的真理说对于这个见解却激烈地挑起衅来,调和妥协是不可能的,这恐怕就是那新说所以至于引起震动的原因。
    但这个对照形成了这新说的重要性而又于无意中妨碍了这新说的传受。旧思想实际使真理和权威的教义合一了。特别重视秩序的社会认为生长是痛苦的,认为变化是烦扰的,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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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是要求得一个优越的真理的固定体以为凭依。它回头走向现成事物,去找真理的本原和证明。它退回已往的、先前的、原始的、先天的事物去找保证。往前看,提防意外事件、观望后果等念头,总是发生不安和恐怖。它扰乱那随伴着现成固定的“真理”观念的安定的心境。它把探究、不息的观察、假说的精细的发展和透彻的试验等责任的重担加在我们身上。在物理的事体,人们已慢慢地习于认为真的就是已证实的一切特殊信仰了。但他们仍不敢断然承认“真的就是证实了的”的含义并从中引伸真理的定义。因为他们在口头虽已承认定义应从具体的特殊的事件发生,而不应凭空造成加在特殊事物上,但仍很奇怪,人不愿依照这个准则去下真理的定义。
    “真的就是证实了的”这个认定的普遍化,使人们负责放弃政治的道德的信条并将它们所蓄的偏见委诸效验的检证。这样一个变化在社会里惹起权威的地位和决断的方法的大大的变革。这些变化的某些是新论理的最初结果。将在以下几次讲演中讨论。
    第七章 道德观念中的改造
    科学的思考方法上的改变对于道德观念的冲击,大致是明显的。善和目的加多了。规则弛而为原则,原则又变而为理解的方法。伦理学说在希腊人中间起初是要找出一个具有合理的基础和目的而非从习惯得来的生活行为规则。然而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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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替习惯的理性仍须负责供给与习惯所曾赋与的一样的不可移易的目标和法则。
    自是以后伦理学说就很奇妙地受了催眠,竟以为它的任务是要发见一个究竟目的,或至善,或一个至高无上的法则。这是纷纭不一的诸学说的共同点。有些人认为这个目的是对于上级权力或权威的忠诚或驯服,他们对这个高等的主体的见解各不相同,有的以为是神的意旨,有的以为是世间的统治者的意志,有的以为是体现优异者的意趣的制度的维持,有的以为是义务的合理的意识。但因为他们有一点是共同的,就是承认法则的独一的和最后的源头,所以他们是各异其道的。又有些人说根据立法权求道德是不可能的,它是要在原本是善的诸目的里去寻找的。于是有些在自我实现里,有些在清净里,有些在幸福里,有些在快乐的最大总量里,去寻找这个善。
    但这些学派亦同意有一个独一的、固定的和最后的善的假定。他们所以能彼此争论只是因为他们有一个共同的前提。
    那末,要脱离这个混乱和冲突,是否就要详审这个共同的元素,以穷究它的本源呢?独一最后和至上(不论它是善或是有权威的法则)的那个信念,是否就是历史上已衰灭的那个封建制的理智的产物,和在自然科学上已消失的,以宇宙为有边际,有等级,而在它里面静是胜于动的那信念的一个理智的产物?理智的改造的现在的界限在于它至今尚未切实应用到道德的和社会的训练中去,是已反复提起过了的。
    这个理智的改造要应用到道德的社会的范围去,是否就要我们更进一步去信受那些变化、运动、个别化了的善和目的的多样性,去信受那些原理、标准、法则就是分析个别的或单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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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情境的知的工具。
    断定各个道德的情境是一个独一无二而有其不能交换的善性的,似乎太笨而且荒谬。
    何则,已定的传统教导我们,正因为特殊事外的参差不齐所以行为必须由普遍的原理指导,并且道德的本质在于自愿用一种固定的原理审定每个特殊事件。从而以普遍的目的和法则隶属于具体的情境,必然就会引起大混乱和无限的放纵。
    但我们还要依照实用主义的规则,根据观念的结果决定观念的意义。具体情境的独一的和道德的终极性质的首要意义,是将道德的重量和负荷转移于智慧上去,这是令人惊奇的事。这并不是毁弃责任,只是勘定它的位置。道德的情境是在公然行动以前须要判断和选择的一个情境。这个情境的实际意义——就是说要来满足它的那个行动——不是自然明白的,是要寻找的。
    有互相反对的欲望,也有不能两全的善行。
    所需要的是去找出行动的正路和正善。
    所以考究是必须的:情况详细构成的观察,各种因素的分析,幽暗部分的澄清,折衷顽强而昭著的特质,追综各种行动方式所暗示的结果,认为所得决定在所预期或所推想的结果(即此决定所以被采用的原因)
    与实际结果相合以前是假设的和尝试的。这个考究就是智慧。我们的道德的失败实由于禀质的薄弱,同情的缺欠,以及我们轻率或自用地对于具体事件下判断的那种偏僻。广博的同情,锐敏的感性,对于不快意事的忍耐,令我们从分析而审慎决定的诸利害的权衡,这些都是清清楚楚的道德的特性——美德或道德的美质。
    这个问题与物理研究所已得到的完全一样,这是值得再加留意的。在物理研究上,久已相信,只须我们用普遍的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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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概念去摄取特殊的诸事件到它们属下,就可以得到合理的保证和指示了。创始那些现在已经到处被采用了的研究法的人们,在他们当时,却都被斥为真理的倾复者和科学的仇敌。
    如果他们毕竟得了胜利,实由于如先前所讲过的,运用普遍概念的方法肯定了成见和容纳了那些未经证实而流行的诸观念;而着重个别事件鼓励辛苦的事实考察和原理检验。
    结局,向着日常事实的接近,实足以补偿永远真理的失落而有余。
    而在事实分类所用假说和法则的日益发展的系统,可以低偿含有优越的不能移易的定义和种类的系统的丧失而有余。这样看来,毕竟我们不过是要在道德的省察中也采用那对于物理现象下判断时业已证明是妥当严密而有效的论理罢了。理由也是一样的。
    那些老方法虽在名义上和审美上是尊崇理性,却挫折了理性的锐气,因为它阻碍了细细的和不断的研究作业。
    更确实地讲,把道德生活的内容,从遵守规则或追求固定目标转移到需要特殊治疗的病患的检查和处置方法和计划的规定,就可以除却道德学说互相争论并且不能与实际机缘保持有利接触的诸原因。固定目的学说势必把思想引到不能决定的争论的泥坑中去。
    如果有一个至善、一个至高目的,那是什么?要考察这个问题就是将我们放在和二千年前一样剧烈的争辩里。假定我们采取一个好像是更经验的见解,说目的不止一个,也不是和需要改善的特殊情境那样多,但有许多像健康、富有、名望、或声誉、友爱、美的玩赏、学问等那样的自然善(natural
    gods)和像正义、节制、仁慈等那样的道德善(moral
    gods)。当这些目标互相冲突(因为它们必定冲突)的时候,什么东西或哪一个人去判定哪条是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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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路?我们将求助于曾以这样诽难加于伦理学的良心学(casuAistry)吗?或将倚赖边沁(Bentham)所谓“子曰”
    (ipse
    dixit)式的论法:这个或那个人任意偏爱这件或那件事的准则?或必须把一切目的依次排列,从至高以至至低?我们又走进不能调和的争论里,摸不着出路。
    需要智慧帮助解决的特殊的道德除了疑难也无从解决。
    我们不能一般的求得健康、富有、学问、公正或慈爱。行动总是特殊的、具体的、个别的、单独的。因而对于所应做的行为的判断也必然是特殊的。说一个人求健康或公正,只是说他要生活得康健和公正。这些事体和“真”一样,都是副词性的。它们是特殊行动的注疏者。怎样生活得康健和公正是人人不同的。因他过去的经验,他的机会,他的气质和短处,能力而相异。
    除了因某种特殊的无能而苦恼的特殊人,一般说没有人志在生活得康健,因此,他所需要的健康就不能和别人所需要的同样。康健的生活不是离开生活的其他方法而可以独自得到的。
    一个人既然要在他的生活里得到健康,不是要离开它而得到健康,而除却他的事业和活动的累积外,所谓生活又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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