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维坦

第78章


关于服从自然法一点,他自己和他的使徒在教导中都作为在大日里允许进入他那永恒的国的必要条件向我们推荐,在那国中我们将得到保护和永生。我们的救主和他的使徒既然没有留下任何新法律在今世约束我们,而只留下了新的教义使我们准备进入来世;
    所以包含这种教义的新约各篇,在神授权使之在地上成为立法者的人命令我们服从以前,都不是有约束力的宗教法典(即法律),而只是指使罪人获救的良好和可靠的忠告;每个人都可以自担风险地决定究竟是采用还是拒绝;而不致于成为不义。
    此外,救主基督交给他的使徒和门徒的使命是宣告他来世的国(不是今世的国)、教导万民,并对信者施洗,凡接待他们的就住在他家,凡不接待他们的就把脚上的尘土跺下去;
    但却不要呼求天火下来烧毁他们,也不要用武力强其他们服从。在这一切之中,决没有权力存在,而只有劝说。他差遣他们出来是如羊人狼群,而不是君临臣下。他们的使命中没有制定法律这一项,而只有服从既定的法律,并教导人家服从。所以他们没有最高世俗权力的帮助,就无法使他们所写的文字成为具有约束力的宗教法典。因之,《新约圣经》唯有在合法的世俗权力当局规定其为法律的地方才能成为法律,此外,在君主或主权者把它当成自己的法规的地方也能成为法律;在这种情形下,他并没有服从劝服他皈依的博士(圣师)或使徒,而只是和使徒同样直接地服从于上帝本身和他的儿子耶稣基督。
    在迫害教徒的时代和地方,使《新约》对已皈依基督教义的人具有法律效力的,是他们自己在会堂中所制定的法规。
    我们在《使徒行传》(第xv章第28节)中看到,使徒、长老和整个教会所开的宗教会议的语气是这样:“因为圣灵和我们定意不将别的重担放在你们身上,唯有几件事是不可少的。”
    这种语气是说明将重担放在已接受基督教义的人身上的权力。而将重担加在别人身上则似乎是使别人承担义务,所以那次宗教会议的决议对当时的基督徒便是法律。但这些决议之为法律,只不过和以下几条诫条一样:“应当悔改”、“遵守诫命”、“信福音”、“到我这里来”、“变卖你的一切、施舍给穷人”、“跟着我”等等。这些都不是命令,而是召劝人们皈依基督教,其情形正象《以赛亚书》(第iv章,第1节)中的这一段话一样:“你们一切干渴的都当就近水来,没有银钱的也可以来,你们都来;买了吃,不用银钱,不用价值,也来买奶和酒。”这是因为:第一,使徒的权力和救主一样,是招劝人们皈依上帝的国;这国他们自己也承认不是今世的国而是来世的国,而没有国的人就不能制定法律。其次如果他们的宗教会议的决议是法律,那么不服从时就不能没有罪。但我们在任何地方都看不到不接受基督教义的人在这方面犯了罪的说法,而只是说他们带罪而死;这就是说,他们对自己应服从的法律的罪没有被赦免。这类法律就是自然法和每一个基督徒都已经立约服从的国家的世俗法。因此,使徒们加在他们所劝服的人身上的重担就不能理解为法律,而只能理解为对那些寻求救恩的人提出的条件;这种条件他们可以自担风险地予以接受或拒绝而不致犯下新罪,不过这种人由于过去的罪孽而被定罪并见拒于天国之外的危险却是存在的。所以关于不信的人,圣约翰不说神的震怒将临到他们的身上,而只说:
    “神的震怒常在他们身上。”(见《约翰福音》第iii章,第36节)也不说他们将被定罪,而只说他们“罪已定了。”(见同章第18节)此外,除非我们认为不信的害处就是保留罪,否则就没法想象信的好处就是赦免罪。
    但有人也许会问,既然任何人都没有义务服从他们的法规,那么使徒以及往后教会其他的牧者又为什么要聚会,对于品行和信仰两方面所应传的教义取得一致意见呢?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提出答复说:这会议的使徒和长老一经加入,就有义务要传布他们在会议中议决并规定要传的教义,只要这种教义和他们原先有义务要服从的法律不相冲突就是这样;但这却不是说,所有其他基督徒都有义务要遵从他们所传布的教义。因为他们虽然可以审议各人应当传布一些什么,但除非他们的会议具有立法权,否则就不能审议别人应当怎样做,而立法权则除世俗主权者外任何人都不能具有。上帝虽然是全世界的主权者,但我们却没有义务要把每一个人以上帝的名义提出的任何东西当成上帝的法律;也没有义务要服从任何违反世俗法的东西,这种法律是上帝已经明确谕令我们服从的。
    使徒会议的议决案既然在当时不能成为法律,而只是劝谕,往后任何其他博士或宗教会议的决议,如果不是根据世俗主权者的权力聚会的,就更加不是法律了。这样说来,《新约》各篇虽然是尽善尽美的基督教义的范则,但除了根据国王或主权者会议的权力以外,任何其他权力都不能使之成为法律。
    将我们现有的《圣经》规定为宗教法规的第一届宗教会议现在已经湮没无闻了,一般所说的由革利免(圣彼得以后的第一任罗马主教)集成的使徒正典现在已经受到了怀疑;因为《圣经》正典各篇虽然在这儿已经列举出来,但“教士与俗界当尊重此书”一语中所包含的教士与世俗界的区别,在那样接近圣彼得的时代是不通行的。曾经确定现存《圣经》正典的第一次宗教会议是劳地西亚宗教会议(见《宗教法典》第lx条),这会议谕令禁止读教会以外的任何其他书籍;这一谕令不是对每一个基督徒发布的,而是对有权在教堂公开宣读任何文字的人发布的;也就是说;光是对教士发布的。
    使徒时代的教士有些是主管教士,有些是辅理教士。前者所管的是对不信的人宣传天国的福音、举行圣礼和礼拜仪式,将信仰和品行的法规教导给已经皈依的人等等。后者的职务是辅祭的职务,也就是在教士靠信徒乐捐所集成的公共储积金生活的时代,被指派管理教会中非宗教性日常事务的人的职务。
    第一批和主要的主管教士就是使徒,最初只有十二人,由救主亲自拣选。他们的职责非但是要传递、教诲和施洗,而且要作见证者,证明救主的复活。这种证明是区别使徒职责和其他主管教士职责的特殊和主要标志。因为使徒必须在救主复活后见过他,或是原先和他面谈过、并看见过他的奇迹与其他神性的证据,根据这一切他们才会被当成有充分资格的见证者。所以在选新使徒来代替加略人犹大时,圣彼得便说:
    “所以主耶稣在我们中间始终出入的时候,就是从约翰施洗起、直到离开我们被接上升的日子为止,必须从那常与我们作伴的人中立一位与我们同作耶稣复活的见证。”(见《使徒行传》第i章第21、22两节)在这一段话中,必须一语含着使徒必须具有的一种条件,那便是当耶稣以肉身显现时曾和第一批高门使徒作伴。
    有些使徒不是由耶稣本身当其在地上的时期亲自拣选的,其中的第一个是马提亚。拣选的方式是这样:那时耶路撒冷约有一百二十名基督徒聚会(见《使徒行传》第i章,第15节),他们选举了两个人,就是那称为犹士都的约瑟和马提亚(见同处第23节);于是众人为他们摇签,“摇出马提亚来,他就和十一个使徒同列。”(见同处第26节)所以我们在这里可以看出,拣选这位使徒既不是圣彼得决定的,也不是十一使徒的决定,而是会众的决议,圣彼得和使徒除非作为这会议的成员才能说是他们的决定。
    在他之后,除保罗和巴拉巴外便再没有任何其他使徒被拣选过了。我们在《使徒行传》(第xiii章第1、2、3节)中看到,方式是这样“在安提阿的教会中,有几位先知和教师,就是巴拿巴和称呼尼结的西面、古利奈人路求,与分封之王希律同养的马念并扫罗。他们事奉主、禁食的时候圣灵说,要为我分派巴拿巴和扫罗去作我召他们的工作。于是禁食祷告,按手在他们头上,就打发他们去了。”
    根据这段话就可以显然看出,他们虽然是由圣灵召命的,但他们的召命却是由安提阿这一教堂宣布的,他们的使命也是由这一教堂批准的。他们所奉的召命是充当使徒,这事可以由《使徒行传》(第xiv章,第14节)中把他们称为使徒这一点看出来。同时,他们之所以能成为使徒,是由于安提阿教堂这一决议,关于这一点,圣保罗在《罗马书》(第i章第1节)
    中用圣灵召他的话说得很明白,因为他说自己是“奉召为使徒、特派传上帝的福音”;这话隐示着上述圣灵的话:“要为我派巴拉巴和扫罗……”。但使徒的工作既然是见证耶稣的复活,人们在这里也许会要问:圣保罗在救主受难前并没有和他当面说过话,又怎么能知道他升天了呢?这一问题很容易解答:救主本身升天后,在他去大马色途中从天上向他显现,“并拣选他为器皿,在外邦人和君王并以色列人面前宣扬他的名。”这样说来,他既在主受难之后见过主,便是有充分的资格见证他的复活。
小说推荐
返回首页返回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