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黑社会

第21章


这部分囚仓被称为“大D”。目前仍国居香港的黑社会“前辈”人物,没有几个未尝过“大D”滋味的。但“大D”的人数越来越多,香港政府认为这些人既已决定递解出境,虽找不到收容他们的国家和地区,但把这些人扫出香港辖区之外,也就一了百了。现时成为累赘,糟蹋囚粮,也是没办法中的办法。于是在50年代初期,出现了只有口实而不见经传的“鲨鱼点心”之事。
  在这里,仅根据章盛《香港黑社会活动真相》一书中那些亲身被解作“鲨鱼点心”而“大难不死”的人提供的素村,基本整理出这件事的由来去脉。面对愈积愈多的候解者,总像“垃圾”一样堆满囚仓而释放无期,没有更好的处理“善法”也是不行的。如果将这些人控于法庭,按律科刑,那这些人又没有什么十恶不赦之罪。而当时的律例,仍没有专门惩治黑社会组织人物之条,在法庭上很难处以较重的刑罚。即使判个三年五载的,也恐这些人出狱后仍然为非作歹,后息无穷。递解又苦无去处,于是把心一横,将这些人用船运出公海,弃诸荒岛,一了百了!
  解人前往荒岛的措施,是由警务处制订,还是经港督或辅政司的批准就无从知晓了。据曾彼解往荒岛两次而大难不死的“大×才”(和胜和人物)透露,解往的地点,是佛堂门附近的荒岛。
  执行递解“鲨鱼点心”工作的,不是警方的解犯部,而是些监时受雇于这个部门的渔船或货船。这些船只所得到的酬金可能是将应该付给被解者那笔一百多元的旅费,移作酬金。最初没有几条船只的船主肯干这项工作。因为生活在水上的居民,大都比较迷信,认为这些人一经递解,也就九死一生,无端端背上这一大笔血债,今后便很难获得天后娘娘的庇佑。但众多水上居民之中,总有些不信天后娘娘的,为了钱,什么都敢于。解犯部终于找到三几艘受雇的渔船及货船。
  这些“鲨鱼点心”在什么地方登上受雇的船只,也是人言人殊。有说是在水警基地,也有说在北角皇家仓码头。解犯部逐一验明正身之后,便将被解者逐个押上货船,又由船上的人逐个推到舱底,查核过人数无误,便封上舱口,立即启航。
  由于为提防“鲨鱼点心”的反抗,每艘船载荷的人数都不多,大约是十个八个以至十来个不等。事实上要反抗也不是件易事。航行中给密封在舱底之内,根本就动弹不得,抵达荒岛后,仅把舱口打开一半,孔武有力的水手们,手持篙竿,从旁戒备,逐个提上来,又逐个推下海里。要反抗,机会也是很微的。那么,为什么到了荒岛,不把他们直接驱上岛上而要逐个推到海里去呢?
  原来这些荒岛周围,礁石遍布,自然也没有码头设备,故而船只难于靠岸。潮水涨时还可以停泊近些,潮水退时,便得在离岸十丈八丈之处抛锚,即使有可能找到停泊处,水手们也不敢这样做。怕的是这群亡命之徒群起反抗。那时可是“死命搏生命”,纵使船上有更多的水手,也未必能拚得过这班人。
  当被解者逐一给推下大海时,咒骂呼喝者有之,呼天抢地者有之,嘶叫着“死为厉儿,誓报此仇”者也有之。
  船既不能直接泊岸,会游泳的人当然可以游到岸边。不黯泳术的又如何呢?据身历其境的人说,尽管平时穷凶极恶、毫无良心道义的人,在那种生死关头,大抵都能发挥风雨同途的人性。懂游泳的会扶持不懂游泳的,慢慢游向岛上,但也得看一批人之中,有多少懂游泳的。如果一批人之中有半数人会泳术,自然可以在相互扶持之下,延登彼岸;倘若不足半数能游泳,那可真有人成为名副其实的“鲨鱼点心”了。海滩上的职业拯溺员也无法一个人同时拯救两名遇溺者,何况这些在“大D”囚禁多时,精神体力皆衰的囚徒呢?
  有幸抵达荒岛的人,也是衣履尽湿,即使带有火柴、火机之类,也无法生火,夏、秋两季犹可,若是隆冬时节,泡了一身海水,站在寒凤冷雨之中,目睹点心船扬帆离去,即使是铁打的金刚也受不了这种煎熬和刺激,所以一经登岸就昏迷过去的,大有人在。
  不过基于“人道主义”,被解者都会获得一些干粮如面包饼干等食物,以便苟延残喘。但这些干粮在被推下大海时,多数都已遗失;纵能携带上岸的,也都变成“湿粮”了。何况这些有限的食物,又能维持多久呢?至此,每个被解者也只有不折不扣地束手待毙了。
  那么这些人的结果是怎样的?
  据身历其境的人提供的资料,有些遇上经过的渔民,在苦苦央求之下,将他们载回僻静的海湾,纵其上岸,也有的人体力恢复后,鼓其余勇,游到佛堂门登陆,然后翻山越岭,跑回九龙岛。这是很侥幸的了。其余的人,不是在荒岛上饥寒交迫,恹恹死去,就是在大海里做了“鲨鱼点心”。
  而那些敢于载运被解者返回市区的渔民,也是担着天大的风险的。一经发觉,就会披控以“协助出境者潜国”的罪名。他们这样做,并没有获得了点报酬,因为这些被救者早已身无分文,这完全是出于人道观念而为之。“鲨鱼点心”之举停止后,“大D”的待解犯还是越来越多,于是又有“递解出境人犯甄审委员会”(下称“解审会”)之设。
  “解审会”成员系绅士名流之辈,由港府委派组成。任务是对“大D”
  的待解犯,进行周而复始的“甄审”,认为情节较重的便解上法庭受审;认为有其他地区可供递解的,也协助他们办理入境手续(一般是台湾、澳洲、荷兰),认为情节较轻微的,在“大D”关押一个时期之后,予以有条件释放(如监视行为等)。至于那些无路可行又情节严重的,也只好搁置起来,无限期地关押下去。
  香港政府的反黑政策,总的说来是“时宽时紧”的。认为足以威胁政府安全时,便不择手段地大力镇压,连“鲨鱼点心”之策也施行。当认为黑社会力量“不足以构成威胁”时,又会大唱高调,说黑社会组织已濒临“瘫痪”了!而那些劝人“洗底”和监狱署对青少年黑人物诸多优待的做法,对彻底消灭黑社会人物也没有太大裨益。
  80年代迄今的香港反黑状况
进入80年代后,香港反对黑社会的斗争进入一个新阶段,呈现各方力量齐反黑的局面。基本上是港府制订法律草案,社会及公众予以直谏,由法律部门确立法令,警方照法实施执行的格局。随着人们对黑社会了解的增多,新闻媒介配合政府、警方的宣传,市民的反黑觉悟有所提高,反黑也从单反黑人物的行为而至反其夫联的各个环节,反黑行动重点打击的对象也从对个别黑人物转化为有组织的集团。在这一节中我们用与上一章中后半部分类似的方式给读者介绍80年代中后期以来香港政府、法律、警察、社会及公众等各方反黑的情况。
  一、港府订法市民坦言曾仲荣在《百姓》半月刊(1986年5月1日)119期上著文阐述港府1986年4月订立法例对付黑社会的立意及内容,题为“步步紧逼、处处设防、港府订法严惩三合会”,其中引述了扑灭罪行委员会委员、立法局议员何锦辉的话:“香港黑社会问题已到了难以忍受的地步,我们要严厉对付。”
  扑灭罪行委员会辖下的匪党问题研究小组于1984年4月成立,花了两年的时间,完成了一份以修改法律来对付三合会问题的建议书。
  政府发现三合会很大程度上与某些犯罪活动尤其是近年显著增加的有组织犯罪活动有关,例如以诈骗或恐吓手段搜取公共房村装修工程承办权、专线小巴路线、市场及屠房的控制权等。
  政府订下连串应付三合会问题的措施,但由于其中部分建议可能损害人身自由,因此政府将建议书作为咨询文件,向市民征集意见。
  咨询文件详细描述了三合会问题的严重情况,除黄、赌、毒外、三合会尚有放高利贷、勒索保护费、商业犯罪、控制部分小贩、鱼市场及屠房。此外、公屋装修、节日庆典及在学校亦发现三合会的活动,就三合会的活动范围来说,它可算无处不在。
  咨询文件提议对付三合会的法律改革建议,大致可分为四类:即更有效地检控三合会疑犯、打击三合会分子的活动范围、加强警方的侦察权力、堵截三合会的收入来源。
  为了更有效地检控三合会疑犯,咨询文件提出保护证人的方法,包括采用单向观察镜辨认犯人、在送达办方的证词上删去证人的地址及维持某一数目的警员专责照料可能受恐吓的证人。文件并提议可广泛地采用同犯作证,鼓励被捕的罪犯供出以前的犯罪活动,及作为证人指控其同党。
  在打击三合会分子的活动范围,咨询文件提出三项建议。一为警察监管条例,对象是刚尝试犯罪的青年罪犯,被判受监管者,至少两年内不得进入马会、投注站、赌博场所、色情场所、按摩院、游戏机中心、桌球室、装馆及拥有传呼机。另一建议为任何人士如作出任何行为包括言语,致使人认为该人士属三合会员,即属违法。此外,并鼓励三合会会员脱离三合会。
  参考外国打击黑社会分子的方法,灭罪委员会提议采用美国大陪审团和特别工作小组的模式,加强对三合会分子的调查权力。委员会建议,政府可设立一个法定组织,类似美国大陪审团制,由司法官员秘密地录取经宣誓而提出的证据,录取证据时,可无须仿效法庭的形式,该司法官员并有权强逼证人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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