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耳其通史

第10章


穆拉德二世明确规定,只有苏丹的长子享有继承苏丹权位的资格,余者不得涉足军政要务和号令一方。穆拉德三世(Murad III,1574—1595年在位)即位之日,处死所有5名同胞兄弟。穆罕默德三世(Mehmed III,1595—1603年在位)即位后,处死兄弟19人,并且废除委派苏丹子嗣出任封疆大吏的习俗,将苏丹子嗣囚禁于宫内的牢笼,后者不得与外界联系,生活于恐惧之中。艾哈迈德一世(Ahmed I,1603—1617年在位)即位时,面对众多大臣的苦苦哀求,其弟穆斯塔法方被免于处死;艾哈迈德一世死后,其子尚未成年,穆斯塔法被拥立为苏丹,是为穆斯塔法一世(Mustafa I,1617—1618年在位)。穆斯塔法一世翌年退位,艾哈迈德一世之子奥斯曼即位,是为奥斯曼二世(Osman II,1618—1622年在位)。奥斯曼二世即位后,在获得大穆夫提的准许下,处死长兄穆罕默德。穆拉德四世(Murad IV,1623—1640年在位)即位后,处死4兄弟中的3人,只有1人即伊卜拉欣幸免被害,原因是穆拉德四世本人无后。1876年宪法颁布以后,王室内部的杀戮现象逐渐废止。
  穆拉德四世
  二、御前会议与桑贾克
  伊斯坦布尔的御前会议是辅佐苏丹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周召开4次,每次历时7—8小时,御前会议的成员包括维齐尔、大法官和财政官。维齐尔掌管军政要务,人数不定,15世纪至16世纪初的御前会议通常包括3名维齐尔,16世纪中叶增至4名维齐尔,后来增至7名维齐尔,17世纪中叶达到11名维齐尔。大法官的职位始建于穆拉德一世当政期间。穆罕默德二世以后,大法官由1人增至2人,分别掌管鲁梅利亚和安纳托利亚的司法权力。塞里姆一世征服埃及和叙利亚以后,增设第三名大法官,不久后撤销。15世纪的御前会议有财政官1人,16世纪初增至2人,分别掌管鲁梅利亚和安纳托利亚。16世纪末,财政官增至4人,分别掌管鲁梅利亚、安纳托利亚、伊斯坦布尔和多瑙河地区。奥斯曼帝国前期,苏丹亲自主持御前会议。穆罕默德二世即位以后,御前会议由大维齐尔主持,苏丹改为垂帘听政。自17世纪开始,苏丹大都不再亲自料理政务,而是退居埃迪尔内的行宫,伊斯坦布尔的御前会议转变为由大维齐尔主持的国务会议,大维齐尔的官邸即最高波尔特(the Sublime Porte,又译奥斯曼朴特,又称庄严朴特、最高朴特)随之演变为奥斯曼帝国中央政府的象征。
  最高波尔特
  维齐尔(Wazir)代表苏丹掌管国家的行政机构,统兵征战,拥有广泛的世俗权力,位高权重,然而其政治命运往往取决于苏丹的意志。另一方面,维齐尔的身世和种族背景十分复杂。君士坦丁堡征服之前,维齐尔大都具有突厥血统的显贵背景,家族世袭者甚多。坎达里·海尔丁帕夏在苏丹穆拉德一世当政期间出任维齐尔,其子坎达里·阿里和坎达里·易卜拉欣在苏丹穆拉德一世、巴叶济德一世、苏莱曼和穆斯塔法一世当政期间承袭父职。坎达里·易卜拉欣之子坎达里·哈利勒,以及坎达里·哈利勒之子坎达里·苏莱曼,也曾出任维齐尔。苏丹穆罕默德二世即位后,坎达里家族逐渐失去权势,坎达里·苏莱曼于1453年奥斯曼帝国军队攻陷君士坦丁堡后被苏丹处死。坎达里·哈利勒之子易卜拉欣在苏丹巴叶济德二世当政期间出任维齐尔,是为坎达里家族最后的维齐尔。
  穆罕默德二世当政期间,首开任命异族基督徒作为大维齐尔的先河。来自希腊北部色萨利的斯拉夫血统贵族后裔马哈茂德帕夏自1455—1474年出任维齐尔,是奥斯曼帝国历史上第一位异族基督徒出身的维齐尔。在1453—1623年的48位维齐尔中,只有5人具有突厥的血统,却有33人属于皈依伊斯兰教的基督徒,分别来自希腊人、阿尔巴尼亚人、斯拉夫人、意大利人、亚美尼亚人和格鲁吉亚人。1485—1497年,出身德米舍梅的阿尔巴尼亚人达乌德帕夏担任维齐尔。1489—1496年担任维齐尔的伊斯坎德尔帕夏来自特拉布宗,其父是热那亚人,其母是希腊人。1521年以后,维齐尔多数来自巴尔干半岛西部募集的奴隶,出身卑微。16世纪中叶,奴隶出身的阿尔巴尼亚人易卜拉欣帕夏、卢夫提帕夏和波斯尼亚人鲁斯塔姆帕夏相继出任维齐尔。16世纪末17世纪初,维齐尔大都出自阿尔巴尼亚人。17世纪中叶,来自高加索地区的塞加西亚人、阿布哈兹人和格鲁吉亚人出任维齐尔者明显增多,成为制约阿尔巴尼亚人的政治力量。1623年,格鲁吉亚人穆罕默德帕夏出任维齐尔,是为第一位来自高加索地区的维齐尔。1650—1654年,阿布哈兹人马利克·艾哈迈德帕夏、希亚乌什帕夏和伊布希尔帕夏先后出任维齐尔。1656—1703年,阿尔巴尼亚人科普鲁鲁·穆罕默德及其家族成员长期出任维齐尔,成为御前会议的核心人物,史称科普鲁鲁时期。相比之下,自15世纪中叶开始,突厥血统的穆斯林出任维齐尔者寥寥无几。至于御前会议中的大法官和财政官,依旧多为具有伊斯兰教背景的突厥穆斯林。
  奥斯曼国家建立初期,具有家族政治的浓厚色彩。奥斯曼曾经将都城卡拉希萨尔的管辖权交给其子乌尔汗,奥斯曼之弟阿勒普·古恩都斯掌管军权。乌尔汗即位后,其长子苏莱曼受封色雷斯,三子哈利勒受封伊兹米特,都城布尔萨则由乌尔汗直接管辖。另一方面,奥斯曼帝国征服巴尔干半岛初期,被征服地区的基督教王公通常在向苏丹称臣纳贡的同时,延续原有的统治权力,处于相对自治的地位。自巴叶济德一世时代开始,奥斯曼帝国逐渐强化对于被征服地区的统治权力,直接任命地方长官,中央集权的官僚政治和行政体制随之不断完善。
  奥斯曼帝国的地方行政区域名为桑贾克(Sanjak,土耳其语中意为旗帜),桑贾克的长官称作桑贾克贝伊(Sanjak-bey)。巴尔干半岛征服以后,奥斯曼帝国的疆域明显扩大,苏丹穆拉德一世遂在鲁梅利亚和安纳托利亚西部设立行省,行省长官称作贝勒贝伊,也称帕夏,驻节地分布为埃迪尔内和屈塔希亚。巴叶济德一世当政期间,奥斯曼帝国疆域东扩,于是增设鲁姆作为第三个行省,驻节地为阿玛西亚。1468年,穆罕默德二世增设卡拉曼作为第四个行省,驻节地为科尼亚。奥斯曼帝国征服阿拉伯世界后,埃及、叙利亚、迪亚巴克尔和库尔德斯坦成为4个新的行省。16世纪中叶,奥斯曼帝国夺取伊朗萨法维王朝在扎格罗斯山以东的疆域,增设埃尔祖鲁姆、凡城、舍赫里祖尔和巴格达4个行省。至17世纪初,奥斯曼国家的行省达到32个,北非的突尼斯和的黎波里、东地中海的塞浦路斯、巴尔干半岛的波斯尼亚和卡尼查、黑海沿岸的奥查科夫和特拉布宗成为新的行省。
  典型的行省建立在军事封邑即提马尔制度的基础之上。每个行省下设数量不等的桑贾克,每个桑贾克包括若干称作提马尔的军事封邑,军事封邑的领有者称作西帕希。苏丹苏莱曼一世在位期间,鲁梅利亚省下设30个桑贾克,安纳托利亚省下设20个桑贾克。贝勒贝伊、桑贾克贝伊和西帕希代表伊斯坦布尔的苏丹,行使统治地方的世俗权力。桑贾克贝伊的任期通常不超过3年,届满后由贝勒贝伊举荐至御前会议,再由苏丹任命为其他桑贾克的贝伊。桑贾克贝伊的定期轮换,旨在削弱地方势力的离心倾向,保证苏丹对于地方事务的有效控制。
  17世纪初,鲁梅利亚行省下辖24个桑贾克,安纳托利亚行省下辖14个桑贾克,大马士革行省下辖11个桑贾克。也有一些行省不设桑贾克,如伊拉克的巴士拉和巴格达、阿拉伯半岛的哈萨和也门、北非的埃及、的黎波里、突尼斯和阿尔及尔。在巴尔干半岛,阿尔巴尼亚、波斯尼亚和塞尔维亚皆划分为若干个桑贾克,隶属于鲁梅利亚行省的贝勒贝伊。行省处于奥斯曼帝国苏丹的直接控制之下,行省总督由伊斯坦布尔的苏丹任免。行省之外也有相当数量的封邑,主要分布在巴尔干半岛多瑙河南侧的缓冲区域摩尔达维亚、瓦拉几亚、特兰西瓦尼亚、杜布罗夫尼克诸地,封邑的领主大都系基督教贵族,向伊斯坦布尔的苏丹缴纳贡赋,提供辅助性兵员,职位世袭,处于相对自治的地位。
  摩尔达维亚和瓦拉几亚贵族
  三、奴隶政治
  阿拔斯王朝时期,哈里发为了削弱阿拉伯人和波斯人家族势力的影响,常常在中亚和高加索地区以及非洲征募奴隶出任官职,奴隶出身的高官显贵和封疆大吏屡见不鲜。埃及的马木路克王朝,便是异族出身的奴隶皈依伊斯兰教之后在尼罗河流域建立的政权。奴隶政治的广泛影响,由此可见一斑。奥斯曼人兴起之前,安纳托利亚的塞尔柱人政权罗姆苏丹国也曾征募奴隶充当战士甚至委以重任,科尼亚的奴隶学校负责培训奴隶的军事技能和管理国家的行政技能。伊斯兰教承认奴隶制的合法地位,这构成伊斯兰世界奴隶政治长期存在的理论依据。
  奥斯曼和乌尔汗当政期间,奥斯曼国家具有家族政治的浓厚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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