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天争锋

第三十七章 公刑宪增


    公安执法监督的概念
    公安执法监督,是指法律授权的机关、公民和社会组织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
    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所实施的检察和督促。
    2、公安执法监督的特征
    ⑴监督对象的特定性
    公安执法监督的对象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是对其执行职务行为的监督,
    监督的内容是其在执行职务活动中是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是否严格遵守
    和执行人民警察的义务和纪律。
    ⑵监督主体的广泛性
    公安执法监督的主体十分广泛,既有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又有行政监察机关、
    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监督,还有社会和公民个人的监督;既有来自公安机关外
    部的监督,又有来自公安机关内部的监督,形成了完整的公安执法监督体系。
    ⑶监督形式的多样性
    公安执法监督通过多种途径以多种形式进行,监督主体的性质、地位不同,监
    督的形式也各异。
    ⑷监督过程的程序性
    公安执法监督是国家的一种法律制度,其形式通常表现为依法进行的、可以产
    生某种法律效力和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因此,无论何种主体、出于何种理由进行的监督,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遵循法定的程序。
    3、公安执法监督的分类
    公安执法监督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作不同的分类。
    ⑴根据监督主体的不同,公安执法监督可以分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
    的监督、审判机关的监督、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公安机关内部的监督、公民和
    社会的监督等。
    ⑵按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的隶属关系的不同,可以分为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外
    部监督,是指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之间不具有直接行政隶属关系,这种监督主体
    是公安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组织和公民个人。内部监督,是指监督主体与监督
    对象之间具有直接的行政隶属关系,这种监督主体是公安机关自身。
    ⑶按实施监督的时间不同,可以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事前监督,
    是指监督主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实施执法行为之前依法进行的监督。事中
    监督,是指监督主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过程中进行的监督。事后监督,
    是指监督主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行为终结之后进行的监督。
    ⑷按监督主体的监督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分为直接监督和间接监督。直
    接监督,是指监督主体的监督行为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能产生直接法律后果的
    监督。间接监督,是指监督主体的监督行为不具有直接法律效力,不能直接产生
    某种法律后果的监督。 二、公安执法的内部监督
    具体来说,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主体主要分为督察制度、法制部门监督制
    度、公安行政复议制度、公安赔偿制度几种形式。
    1、督察制度
    督察制度,是公安机关督察机构依法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
    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制度。它是为完善公安机关自我约束
    机制而依法建立的一种内部监督制度。
    2、法制部门监督制度
    法制部门监督制度,是指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本级公安机
    关所属业务部门、派出机构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的制度。
    3、公安行政复议制度
    公安行政复议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
    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出申请,由受理的公安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
    审查和决定的法律制度。
    4、公安赔偿制度
    公安赔偿制度是国家赔偿制度的组成部分,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
    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赔偿的法律制度。公安赔偿的发生有两种情况:一是公安机关主动作出;二是法院判定
    公安机关履行赔偿责任。严格地说,后一种情况不应当属于公安机关内部监督范
    畴。
    构成公安赔偿的条件:
    ⑴主体要件构成。公安赔偿的行为主体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即必须是公安机关
    及其人民警察,非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职务行为不能引起公安赔偿。
    ⑵行为要件构成。国家赔偿法确立了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为违法原则,即无论国
    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其行为违法并造成损害,即可构
    成国家赔偿。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是构成公安赔偿的必
    要条件。合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即使造成损害,也不会产生国家赔偿责任。
    ⑶后果要件构成。公安赔偿以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
    法权益的客观损害后果为必要条件。仅有违法行为,但并未造成对合法权益的损
    害后果时,不能构成公安赔偿。
    ⑷因果关系要件构成。只有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引起的
    损害后果,才能构成公安赔偿。 三、公安执法的外部监督
    公安机关的外部监督主要包括五种形式: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制度、行政监度、
    检察监督制度、行政诉讼制度、社会监督制度。
    1、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制度
    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制度,是指由各级人民带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对公
    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制度。
    2、行政监察制度
    行政监察制度,是指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行法律、
    法规、政策、决定、命令以及行政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出现的违法违
    纪行为进行查处的制度。
    3、检查监督制度
    检察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依法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遵
    守和执行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法律制度。
    4、行政诉讼制度
    行政诉讼制度,是指人民法院通过依法行使行政审判权对行政机关(包括公
    安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以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
    行政诉讼制度的特征:
    ⑴行政诉讼的主要目的是防止行政机关违法越权和滥用权力,保护行政管理相对
    人的合法权益。⑵行政诉讼的内容是解决行政争议,即解决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活动中与管
    理相对人之间出现纠纷,管理相对人因不服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而引起的争议。
    ⑶行政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是特定的,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原告只能是行政管理
    相对人,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他们的诉讼地位不能互换。因此,行政诉讼制度
    又通俗地称为“民告官制度”。
    ⑷主管审理行政诉讼的机关是人民法院,提起和审理行政诉讼必须符合法定的受
    案条件和程序。
    ⑸行政诉讼的结果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裁判。对于合法的行政行为,
    判决予以维持;对于违法的行政行为,判决予以撤销;对于显失公正的不当行政
    行为,判决予以变更。
    ⑹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不适用调解和反诉。
    5、社会监督制度
    社会监督制度,是指来自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团体和公民个人等依法
    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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