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学原理

第32章


这个假设是说,用不着特殊来做属性所依附的主位。按这一个假设来说,一团一团的属性能够代替了特殊。那时我之所以摈斥了这个假设是由于数的杂多问题,以及它与时、空的关系。那个时候我相信精神现象不外是主体和客体之间的关系,主体是极细微的特殊,这是主体的特征。我先是根据时、空位置的相对性,主张在感觉界不能不有特殊,紧接一步,关于两个人之间的差异,我有与以上所说的很相似的主张。我说:
  从知觉的空间我们推寻出数的杂多来。数的杂多这种论证由于一个与之类似的论证而得到加强,那就是关于各国人的心理内容的论证。至少在理论上这是可能的:如果两个人都相信二加二等于四,则二、加二、等于、四这几个字的意义在这两个人的心中是一样的,所以,就他们二人相信的对象而论,实在无法把二者加以分别。虽然如此,却显而易见是有两个实在,一是这一个人之所信,一是另一个人之所信。一个特殊的信仰是一个复合体,这个复合体中有一个要素,我们不妨称这个要素为主体。就我们所举的例来说,是不相同的主体产生出不同的信仰来。但是这些主体绝不仅仅是一束一束的一般属性。假定这两个人之中有一个人具有仁爱、愚笨和好说双关语的特点,若说"仁爱,愚笨,和好说双关语相信二加二等于四"是不正确的。即使再增加很多的一般属性,这样说也不会是正确的。不但如此,无论我们增加多少属性,仍然有可能别的主体也有这些属性;因此,主体之所以不同,不是由于属性。两个不同的主体必须差异之点是在于它们对特殊的关系。例如,一个主体与另一个主体的关系是它与它自己之间所没有的。但是有一点在逻辑上讲并不是不可能的,就是,和一个主体有关的一切事物,(这些事物在别的方面只和普遍有关),也许可以应用于另一个主体。所以,即使有以上所说的差异出现,两个主体之所以不同,并不是由于这些差异。因此,必须把主体看成是特殊,主体是和主体所可能有的一般属性之集合绝不相同的。
  到后来我认为这些论证是不能成立的。关于感觉世界,一加思索,显然经验空间里的位置,正和物理学的空间里的位置一样,并不是相对的。在我的片刻间的视域里,位置是由一些性质所规定。在视域中心有一种性质,这种性质我们可以称为"中心性",在这片刻之间我所看见的一切别的东西有不同程度的两种性质:上下与左右。但是这不是最重要之点,使我放弃那篇论文里的意见。最重要之点是和时空关系的逻辑属性有关。我认为这种关系是可以产生连续的。为简明起见,我们只讲时间,甚至只讲一个人的经验里的时间。我们认为,如果是A在B之前,A和B必然是不同的。我们认为,如果A是在B之前,B是在C之前,则A是在C之前。如果对于时间关系的这些特点有所怀疑,就不容易明瞭时间连续如何能够构成。在一九一一年,我觉得时间连续和几何学的空间若不用具有时空位置的材料是无法构成的,我觉得如果不承认殊相,这种材料是找不到的。
  点--瞬的构成问题在一九一一年就已经很在我的心中盘桓了。不久怀特海开始研究这个问题。我在《我们关于外界的知识》一书中对于这个问题有所发挥。我那时好象已经见到,用以构成时一空的特殊(如果有特殊存在)其本身的性质不应该是属于点的,而应该是有一定的广袤好象物理学所需要的那种点的性质只是属于一束一束的特殊,其中每一个单独的特殊是有一个有限定的广袤。但是在那个时候,我确实觉得如果在两个地方有两块红,就是有两个特殊的红。我们之不得不把它们认做是两个是和位置的相对性有关系的。
  那时我认为这两块红只是位置上的不同,而且因为位置不是一种性质(也可以说我认为不是),位置必须先有杂多以为条件,不能构成杂多。承认感觉空间的位置是绝对的,情形就不同了。在我右方的两个红块可以是红和右两个性质的复合体;在我左方的两个红块可以是红和左两个性质的复合体。左与右以及上与下都有几何学所需要的各种程度的逻辑特性,同时看见的两个红块之为复数是由左右和某一性质(如红)结合而成。我把与此类似的理由应用于时间的次序上。假定一个人的经验里有一种性质发生两次,例如钟报时刻。使你认得敲两下是两下,而不是一件事的重复,究竟原因何在呢?我所得的结论是:有些认识是有赖于一种性质,我们不妨称之为"主观的过去"。我的心理的内容,就其与经验的事件有关而论,可以排成一个系列,这个系列自感觉开始,继之以平衡感觉,然后是极近的记忆,其次是和现在的感觉稍有距离的记忆。这样就产生了一个主观的时间系列,其中的各项,从客观的观点来看,都是现在。当你听见报时刻的钟重复极相似的声音的时候,你已经听见的声音有不同程度的"渐次衰微"。是声音加上"渐衰"所成的复合体是多数,不是声音实际上的性质是多数。我在《人类的知识》一书里创立了这个学说。这个学说我现在仍然觉得是令人满意的,我之所以比较起来喜欢这个学说,是因为相信这个学说就不必假定一些不能认识的和不可知的实体,而不承认这个学说其结果就势必至于以为特殊就是那些不能认识,不可知的实体。
  但是还有一个困难,这个困难我在一九一一年认为是无法克服的。心的两个状态完全相同,这在逻辑上讲,不能认为是不可能的。也许有人说,这在一个人的经验里是不会发生的,这是由于在两个时期所伴随的记忆是有差别。但是根据逻辑的证明,这种完全的相同是可以出现于甲与乙两个人的经验之间的。果真如此,上面所提到的我那个学说就使我不得不说,甲的心理状态和乙的心理状态,在数上说是相同的。乍一看来,这好象是不合理的。我们觉得,一定有可能见到或构成一些事物,其性质是,如果一件事物是在另一件之先,则这两件事物在数上是不同的。但是我以为这种看法是由于经验侵入了逻辑的领域。就经验而论,我们永远见不到这种完全的再现。就我们在经验上所能发见的而论,一个人一个时候的心理的整个内容永远不会完全同于那个人另外一个时候的心理内容,也不会同于任何时候任何别人的心理内容。
  有些人不喜欢逻辑范围以外的先验的直观,对于这些人说来,我的这个学说有个长处。这个长处是在于处理了一些先验的综合知识的实例。"如果甲在乙之先,乙在丙之先,则甲是在丙之先",这句话无疑地是综合的,而且使人·觉·得好象是先验的。按我的学说来说,这句话一方面仍然是综合的,却不是先验的,而是自我们的经验概括而来的,这个经验就是,构成瞬间的心理内容的复合体永远不会照样重新出现。从一个经验论者的观点来看,这确是一个优点。
  现在我谈一个题目,是跟普遍与特殊密切相关的,那就是专名问题。但是在开始谈这个问题以前,我愿意略谈一谈逻辑语言这个颇有争论的问题。据我的看法,一种逻辑语言应该是这样的一种语言,凡我们藉明白的命题想说的话,都可以用这种语言来说,并且用这种语言,把结构总可以弄得显明。在这种语言里面,我们须用表示结构的字,也须用一些字来表明具有这种结构的项。那时我主张这些项就可以用专名来表明。我认为这种语言之构成对于清楚的思维会大有帮助,虽然我始终没有认为这种语言对于日常生活是合用的。
  有一个时期,维根斯坦跟我有相同的意见,也认为一种逻辑语言在哲学里会是有用的。在我给他的《逻辑哲学论》写的导言里,我曾说过他有这种意见。可惜到了那个时候,他不但已经放弃了那种主张,并且好象已经忘记他曾经有过那种主张。所以关于这种意见,我所说的话在他看来是与事实不符。自此以后,他的信徒就竭力否认一种逻辑语言会是有用的这种说法。
  在重要的一点上,我愿意承认他们的批评是公平的。当初,我和莱布尼茨一样,认为凡是复杂的东西都是由单纯的东西所组成,而且,在考虑分析的时候,要紧的是把单纯的东西当做我们的目标。现在我却认为,虽然我们知道有许多东西是复杂的,我们却无法·知·道什么是单纯的。不但如此,在一些语句中提出复合体的名字来,这些语句可以完全是正确的,虽则不把这些复合体认做是复杂的。有许多科学上的进展是在于把一向以为是单纯的东西现在看出是复杂的来了。
  举例来说,分子是由原子构成的,原子有一种结构,这种结构是近些年弄明白的。只要我们避免说所正在考量的一件事物是单纯的,我们对于这件事物所说的话就用不着因后来发现这件事物是复杂的而加以推翻。因此,究竟有没有用分析来获得的单纯的东西,这个整个问题就是不必要的了。
  这对于专名这个问题有些关系。我原来以为,如果我们是无所不知的,对于每一个单纯的东西都有一个专名,可是对于复杂的东西是没有专名的,因为说出其所以构成的单纯的原素和这些原素的构造就把这些复杂的东西弄明确了。这种见解我现在是抛弃了。但是,我抛弃了这种见解,却仍然留有关于专名的作用的许多问题。
  从传统上来说,有两种名词:专名和公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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