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解释

第87章


共产者,共同生产之谓也。顺利地做到这一点要有两个不可或缺的条件:其一,生产要素是私有财产;其二,合约安排可以自由选择。今天贴上「中国制造」的产品在世界各地耀武扬威,乃成功地共产之故也。
高斯的思想我历来清楚。他和我很少有不同之见。三十多年来行内的朋友(连高斯在内)都认为我是了解高斯的人。然而,在公司界定的话题上,高斯和我的意见分离,各持己见,已经二十年了。他认为公司可以独立界定,我则认为除非特殊情况,不能。他很喜欢我那一九八三年发表的关于公司的文章,尤其认为我提出的以委托量算工资会带出有形之手是重要的贡献,但他反对我当时的不能界定公司的结论。一九九○年的瑞典会议中,差不多举世的新制度经济学专家都在座,高斯也在,竟然没有一个同意我提出的不能界定公司的看法。(后来我才知道他们没有想过公司界定的问题。艾智仁当时也在座,听说去年──二○○一──他改观,怀疑可以界定公司。)
我不是固执,而是看不出自己的推论错在哪里。希望这里能澄清我的观点。我不是说任何角度都不可以界定公司。我说资产负债可以界定,即是说财务与税务可以界定,但作为生产组织就不能界定了。然而,无论奈特、高斯,及跟而来对公司的性质有兴趣的经济学者,一般是从生产组织那方面分析公司的。
从生产组织的角度看,我认为公司可否被界定根本不重要。重要的是合约的选择与这选择带来的代替,而舍无形取有形之手也重要。我今天也认为,从公司与公司之间的角度看生产竞争有不足之处。我们要改进,选取人与人之间或资产(生产要素)拥有者之间的竞争来看世界,而又要明白竞争与合作在基础上是没有冲突的。
离开「公司」这个大题目之前,我还要修改两个比较重要的有关观点。其一是公司或生产机构之内的管理有等级排列(hierarchy)。这是威廉逊(O. Williamson)看公司的重点。威氏是机会主义(opportunism)的中心人物,他选走艾智仁与德姆萨茨的路,把卸责归纳于机会主义而一般化。威氏对等级排列的处理,是监管的需要引起等级。我认为等级排列是因为在生产机构之内,好些生产要素──如工具、家具、纸张、用地面积等──是公用的。有些机构把这些要素内部订价,但不能全都订价。公用的要素没有明确的使用约束,会引起租值消散,而等级排列是把使用的权力界定,从而减低租值消散的浪费。这点第六与第七章会补充。
其二,高斯指出列宁(N. Lenin, 1870-1924)认为一个国家就是一家大公司。这样看没有错,而以公司的有形之手的推理来支持公有或共产制度最有分量。然而,以私有产权为基础的公司或生产组织,经理要靠无形之手(市价)的指引才用有形之手指导生产,而生产要素的拥有者有自由选择合约的权利。(手机TXT小说下载网.整*理*提*供)
(《经济解释》之九十三;第五章完)
第六章:从齐家到治国
共三卷的《经济解释》还有两章就写完了。再加一章(第八章)只是简短的后记,可以不算,也可以不写。能一口气从卷一的科学方法写到卷三的公司性质是个奇。那些是我有信心下笔的话题,虽然事前想不到写到卷三的中间,自己最专长的合约安排,竟然举笔维艰!
好文章要一气呵成,但一口气写三十万分析文字是不容易喘气的。合约安排算是写完了,很满意。这样说,是因为跟而来的两章我没有信心写得好。不是我专业之外,而事实上有关的问题我想了二十多年。没有信心是因为题材太困难:涉及政治、国政理论(theory of the state,又译国家理论)、产权制度转变等题材,一般不是书生之见可以处理的,更何况我平生讨厌政治,一想到就头痛。
奇怪,我这一辈的经济学者,越退休之年的多向国政理论打主意。没有谁得到大成果。不是没有理论,而是理论纷纭,莫衷一是。现在逼轮到我,怎么办?告诉你吧。
今年(2002)初,多年老友巴赛尔直用A Theory of theState之名,精装出版了一本厚厚的书,送我一本。细想后我决定不读──要等到写好了自己的,出版后再算。自己想了很久,看到了一条路,希望走下去会越走越清楚。读他家之作,可能把自己还不太清楚的看得乱了。
我选走的路是简单的。那就是我在这里写了两卷又四分之三的那一条。既然这条路没有中断过,连弯也没有转,我就直走下去算了。在第八章的后记我会述这路的简单结构。这里要说的,是从这点直走下去,因为牵涉到历史与政治,没有来路的街头巷尾的观察作指引,前路不容易走。但不管走得对或错,好或坏,直走下去是唯一选择。无论怎样说,从这里走下去是会比较弱的。
第一节:中国旧家庭与伦理治国
一九七二年我发表了一篇关于中国旧礼教家庭的子女婚姻的文章,到最近才在行内引起微波。就让我从中国旧家庭说起吧。
以农业为主的旧中国,家庭是一个生产机构,可说是一家公司。虽然雇用劳力或租用土地的安排早已存在,但大致上生产要素是长者的私产。子女也是父母的私产,一家之主是父亲。一方面看,子女算是奴隶了。子女可以被卖出去,女的通常经过婚姻被卖出去,而杀子女的行为大致上是容许的。另一方面看,父母与子女之间有爱,所以子女不能纯从奴隶的角度看。
那七二年的文章解释了盲婚是父母不容许子女选择配偶,从而较为方便地增加家庭的财富;解释了童养媳是提早收购,价格较低,购入后自小培养比较听话、服从;解释了扎脚是为了恐怕外家引进的媳妇逃走,而农业操作之外的家务、纺织等工作,扎脚为害不大。
这里要指出的,是在中国的旧家庭中,一家往往有多个成员,但成员之间的财富产权却没有明确的划分。是长者的产权,但长者之下的成员就没有明确的产权划分了。这样,成员竞争使用或享受一家之内的资产,没有产权的划分会导致租值消散。减少租值消散的办法,是论资排辈。这是以人权划分权利代替以产权划分权利,但毕竟享受权利是被划分了。
是的,在中国的旧家庭中,一个成员可以有多达八个称呼。长子比次子大权,子比女大权,正妻比妾侍大权,如此类推,叔伯姑表皆有名分,在那一家的辈分如何都有定位。名分的界定与排列,久不久会有更改或变化,而久不久也要明确地表达一下。于是,过年过节,拜祖先分猪肉,每个家族成员所站立的位置不可以乱来;喜庆、丧礼等事宜,出场或排列的先后也有规矩。就是简单地吃一顿饭,坐位的排列是规定的,餐餐如是,而一碟碟菜肴在桌上的位置也不可以乱来:最佳的永远放在一家之主的面前。起筷的先后也是有规矩的。
一家与一家之间有产权的划分,但一家之内却以人权划分。然而,子女不是奴隶,有承继权,而父母子女之间有爱。这些加起来促成了以伦理、风俗治国的制度。一方面,法治要基于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人权的高下排列是说在法律面前不能人人平等。人权不平等不能有法治。在我们今天的商业机构内,其成员也有等级排列的。这排列协助减低租值消散,我说过了。但这与中国的旧家庭不同:商业机构内的成员各有各的私产,可以自由离开机构,而机构之外的事项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
是我想了很久才得到的结论。上帝造出来的人是不平等的。不同的天赋、际遇等发展,要有不平等的权利划分。产权平等则人权不能平等;人权平等则产权不能平等。以产权不平等划分,人权可以平等,于是可以有法治。以人权不平等划分,法治就无法施行。旧中国以伦理治国,不用法治,还有另一个原因。那就是父母子女之间有爱,作为一家之主的不愿意以暴君手法齐家。
比起法治,伦理治国有好处,也有缺点。最大的好处是交易或治理费用比较低:包公审案用不双方昂贵的专业律师,审期短暂,而判案的公允不一定比今天双方心斗角的结果差。伦理治国的一个缺点,是没有弹性:风俗习惯不容易更改,不能像法治那样事生于世而备适于事,更改法律。弹性不足的伦理,在墨守成规的农业经济有其可取之处。然而,当时移势易,遇到工业发展与对外贸易的需要,就不免缚手缚脚,使国家付出很大的代价。这是二百年前,干隆皇帝之后中国开始遇到的不幸。
伦理治国还有另一个大代价。孔夫子所说的「选贤与能,讲信修睦」,虽然不一定能做到,但却是伦理治国的原则。治国或审案的人不可以目不识丁。因此,中国昔日有「学而优则仕」的传统,读书考试是为了做官。做官可以审案:包公如是,苏东坡如是,郑板桥等也如是。旧中国是没有专业律师的。伦理治国讲学问,要懂得儒家或什么学说,讲仁义、说道德,论忠孝、明白风俗习惯。
在那学而优则仕的传统中,做官的大都诗、文、书皆能,没有大能也有小能,因为这些是科举的需要。读书是为了做官。这样一来,旧中国没有一个可以纯在市场出售知识或学问而维生的空间。
小说推荐
返回首页返回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