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村政治

第14章


但土地所有人又不是以个人的名义确定的,这就使因土地所有权而需承担的法定义务被虚置。其二,目前乡村家庭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三口之家的主干家庭成为了主体,像例中这样的家庭比较少见,这类事件也不是普遍存在的问题。因此,尚未能引起国家司法部门和理论研究者的重视。而在一些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一般是以家庭的实际决策者(当家人)作为了法律责任的承担者。其三,中国的家庭内部分化不足,传统的家庭亲情观念妨碍了法律义务的明确化。事实上,农户承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是以户为责任单位而以个人为权利单位来确定的,也就是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是按村民“分”到户的,村民个人是一种权利单位,但村民因身份而获得的土地权利又以“户”为单位作为一种“责任”肯定下来。家庭的这种权利性的“责任”,都是在血缘和亲情联结起来的。这反映了中国乡村社会的经济和社会的基本状况。
   第二,家庭的利益结构成为了乡村社会政治秩序的基础。
   家庭的利益结构,是指家庭作为一种社会初级组织所具有的利益表现及其相关的制约因素。这种与村落公共资源相联系的利益结构,不仅包含了许多乡村公共权力的信息,而且是理解乡村社会政治秩序稳定和动乱的根本性原因。
   改革开放之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家庭作为乡村社会基础性的生产单位和作为最主要的生活组织,其利益结构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其中主要表现在:
   (1 )土地成为了农户最基本的利益载体。
   事实上,土地问题历来是中国乡村政治的根本性问题。土地是农户根本利益所在。自高级社之后,中国农户已不再是土地的所有者。在人民公社时期,农户甚至并不占有土地。只有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户对土地的占有和使用才成为了一项法律制度规定的权利。在法律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并没有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这一性质。土地仍然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在岳村是村民小组)。由于这种“集体经济组织”的模糊化,实际上成为了“社区”所有,农户通过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而享有了这一权利。又通过对集体资源使用权利和义务的分摊,来实现每个成员在“集体所有制”下的成员权。而这种权利的分配和变化往往成为乡村政治的重要内容。
   从上表可以看出,差不多94.15%的村民并不认为自己拥有土地的所有权;44.23%的村民希望继续承包土地;53.85%的村民表示要好好珍惜承包的土地;65.38%的村民希望能重新分土地。尽管近几年,种植业并不能给村民们带来多少实际性收益,但在村民心目中,土地仍然是他们最主要的利益所在。
   (2 )经营自主权成为了乡村家庭的最基本的权利。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就是对农户经营权的认可和保护。这种经营权,对于农户所具有的实际性意义就是生产自主权,是农户在完成国家任务的前提下,可以自由地决定其耕种的品种和数量,并获得收益剩余的权利。这种根源于小农生产而存在的权利,在人民公社时期曾通过集体生产和经营模式而被剥夺。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户的生产经营权就成为了最为基本的权利。尊重农户的生产经营权,实际上就是保护农户的生产积极性。但从另一种意义来说,又是对乡镇政府及村级组织的政治能力进行必要的限制。可以这样认为,农户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所确立的各种关系,是目前中国乡村社会秩序的重要构成部分。
   从上表可以看出,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政府对村民在生产经营上的影响有所减弱。82.69%的村民对待镇政府有关生产经营方面的指令表示“表面上听,实际上不听”,或“根本不理”。这一方面反映了村民对自己权利的认识程度,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政府对村民的动员能力。可以说,政府基本上丧失了对乡村社会生产经营方面的影响力。这正是2000年白果镇政府要求农户改种优质稻,调节农副产品结构而效果不佳的主要原因。这就要求,各级政府和干部要改变传统的那种命令的行政办法,要在尊重农户经营权的前提下,利用市场引导的方法来实现其农业生产的指导功能。
   (3 )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分化明显。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户成为了农业生产和收益分配的基本单位。农户通过对“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利益承诺,来换取了对土地使用和收益的剩余权,即保障了原来的利益方在新的制度安排下的利益,也使剩余权机制在生产中激励作用得以实现59. 对农户的这种经济利益的确认和保护,在事实上改变了中国乡村社会的利益分配格局。目前,中国乡村社会的利益关系主要由四个方面的利益主体构成。这四个方面的利益主体就是国家,乡政府、村级组织和农户。它们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是解释目前中国乡村社会许多问题的关键。
   根据有关法律解释,农业税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根据税收法律预先规定的标准,无偿地、强制地向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者征收的货币或实物的经济活动。目前一般所指称的农业税是广义上的农业税,不仅包括因农业种植业经营收入所缴纳的税赋,还包括1983年开征的农业特产税。农业税是目前农户最主要的社会负担之一,也是国家获取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集体提留包括两部分,即乡镇统筹和村提留。乡镇统筹是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向所属单位和农户收取的,用于本乡民办公助事业所需的费用。村提留则是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每年从本组织成员生产经营收入中提取,用于维持本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扩大再生产、兴办公益事业和管理开支的费用。从有关规定和一些乡镇及村庄的具体情况来看,许多地方并不具有确定法律意义的“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这些费用的主体实际上是乡镇人民政府和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说,农业税反映的主要是农户与国家的关系,是国家行使职能的需要,也是国家的重要职能活动,是一种强制性的义务。乡镇统筹和村提留体现的则是农户与不同社区之间的关系,是农户向社区组织购买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费用。就乡统筹而言,其使用范围主要是:乡村两级办学、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修建乡村道路等所谓的“民办公益事业”。村提留具体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和兴办集体企业,以及村内五保户供养、特困户补助、合作医疗保健及村干部报酬和管理开支。
   总的来说,岳村农民的社会负担较之全国许多地方属于较轻的,其收费项目和标准基本上符合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但从这四者的关系来看,乡镇统筹已超过了国家税费部分,村提留的许多项目也纳入到了镇统筹的范围。
   这种利益关系实际上就决定了目前中国乡村社会基本的政治状况。其一,由于国家与农户之间的利益关系比较固化,农户对国家征收的“皇粮国税”基本上表示认可,农户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也较为缓和。其二,乡镇作为最基层的政府已具有了独立于国家之外的利益,乡镇为了提高其政治经济动员能力,或为乡镇工作人员获取经济利益(有的甚至只是最基本的工资),向农民收取了较之国家更多的“统筹费”,成为了农户最主要的社会负担之一。由于乡镇的这些做法不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因此也就构成了乡镇政府与国家之间的矛盾;由于乡镇将村级提留部分作为了乡镇统筹部分,这也就构成了乡镇党政与村级组织之间的矛盾;由于乡镇的收费行为事实上加重了农民的负担,因此又构成了乡镇党政与农户之间的矛盾。也就是说,这种利益格局,使乡镇党政成为了乡村政治矛盾的焦点。这就是近年来国家有关减轻农民负担的文件主要针对镇党政,村级组织不服乡镇党政、农户对抗乡镇党政的一个重要原因。60
   岳村76.92%的村民认为目前的农民负担太重,承受不起;69.23%的村民认为农民负担重的原因是干部不按政策办事;61.54%的村民认为国家税收部分合理应该交,69.22%的村民认为乡统筹不应该交,67.3% 的村民认为村提留不应该交。这种情况表明,在目前这种税费制度下,国家、乡镇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的利益分化日益明显。在一定的程度上,村民对这种利益关系的认识,已成为了农户判断乡村社会利益主体“合法性”的根据。
   第三,家庭的宗族性活动作为一种“习惯”对乡村政治结构产生影响。
   村落家族势力是中国社会的一个基本特质。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家族势力作为乡村社会的一种自在秩序,得到了国家政权的扶持,家族现象构成了中国社会的外观形态。但自中国进行转型期之后,稳定的家族势力遭到了冲击,特别是随着乡村社会的集体化和公社化的开展,宗族组织逐渐瓦解,家族势力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压制。然而,由于家族势力作为一种自成体系的具有完整文化内核的历史悠久的秩序,生命力非常顽强。自80年代以来,“随着农村经济改革和现代化的发展,作为传统文化的重要因子的家族势力却重新复兴起来”61,并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乡村秩序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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