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富论

第137章


在古代希腊罗马,除了诗人、少数雄辩家及历史家外,其余最大部分知名的学者,大概都是充当哲学或修辞学的公私教师,这件事也许值得我们注意一下。从里西阿斯、伊索克拉底、柏拉图及亚里土多德时代,降至普鲁塔克、埃皮蒂塔斯、斯韦托尼阿及昆蒂里恩时代,这个说法都可适用。把某一特定部门的学科,逐年专责成某一个人教授,那实是使他对于那门学科专精深造的最有效方法。因为,他今年教那一门,明年后年还得教那一门,如果他不是什么都做不成的人,在数年之内,他一定能通达那一门学问的各部分;并且,如果他在今年对于某点的见解,还欠斟酌,到明年讲到这同一个主题时,他多半会加以改正。科学的教师,确是真正想成为学者的人的自然职业,而同时这职业又是使他受到充实学问的最适当的教育。一国教会的圣俸,如仅是普通,则学者大部分,自然会从事这最有用于国家最有用于社会的教学职业,同时并可由此获得他所能接受的最良好的教育。这一来,他们的学问,便会成为最充实、最有用的了。
应该指出,各国国教教会的收入,其中除特定土地或庄园收入外,虽然也是国家一般收入的一部分,但这一部分没用在国防上,而转用到与国防非常相异的目的上了。例如,向教会缴纳的什一税,是一种真正的土地税;教会如不把它收去,土地所有者对国防所能提供的贡献,是要大得多的。国家紧急支出的资源,有些人说是专靠土地地租,有些人说是主要依靠土地地租。教会由这资源取去的部分愈多,国家能由这资源分得的部分就愈少,这是明明白白的。如果一切其他情形都一样,教会愈富有,君主和人民就必然愈贫乏,而国家防御外侮的能力也就愈要薄弱,这很可说是一个一定不变的原则。在若干新教国家,特别是在一切瑞士新教州中,往时属于罗马天主教教会的收入,即什一税和教会所有地的收入这两者,已被发现为这么大的资源,不但足够提供国教牧师们适当的薪俸,而且只要略加补充,甚或不需要补充,并足够开销国家其他一切费用。尤其是强大的伯尔尼州政府,它把以前供给宗教的资金节贮起来,约有数百万镑的一大金额,其中一部分存贮国库,另一部分投资于欧洲各债务国的公债生息,主要是法兰西及大不列颠国家公债。伯尔尼或瑞士其他新教州各教会,费国家多少费用,我不敢冒以为知。根据一非常正确的计算,1755年苏格兰教会牧师们的全收入,包括教会所有地及他们住宅的房租,合理估计起来,不过六万八千五百十四镑一先令五又十二分之一便士。这样极平常的收入,每年要供给九百四十四名牧师的相当生活的资料,再加上教堂及牧师住宅不时修耷或建筑的支出,总会计算,每年亦不会超过八万镑乃至八万五千镑。苏格兰教会基金过于贫乏,那是不待言的。可是,就维持大多数人民信仰的统一,皈依的热忱,乃至秩序、规则及严肃的道德精神说,没有一个基督教国的最富裕教会,能够超过苏格兰的教会。凡被认为国教教会所能产生的一切良好结果.属于社会方面的也好,属于宗教方面的也好,其他教会能产出的,苏格兰教会也同样能产出。而比苏格兰教会并不见得更富裕的瑞士新教教会,还能在更大程度上产出这些结果。在瑞士大部分的新教州中,差不多找不出一个人,公言他不是新教教会的信徒。的确,如有人晕言他是其他教会的信徒,法律就会强迫他离开州境。但是,要不是牧师们勤勉,预先诱导人民全体——或许有少数例外——改信国教,象这样严峻或者宁说是压迫的法律,是决难在这种自由国家实行的。因此,在瑞士某地方,因为新教国与罗马天主教国偶然的结合,改宗者不象其他地方那么普遍,这两种宗教,就不但同为法律所默认,而且同被认为国教。
不论何种职务,要其执行良好,其报酬或薪俸似须尽可能与该职务的性质相称。如报酬过少,那就很容易由奉职者大部分的卑劣无能而受到损害;如报酬过多,那就很容易由他们的疏忽怠惰而受到更大的损害。一个有大宗收入的人,无论他所执何业,他总会觉得,他应当与其他有大收入者过同一的生活,并且在欢乐、虚荣及放荡上面梢费其大部分时间。但是,对于一个牧师,这样的生活方法是不行的,照此下去,他不但会把他应该用在职务上的时间消费掉,并且会使他人格上的庄严,在人民心目中完全扫地,而人格的尊严,正是使他能以适当的势力与权威,执行其职务的唯一凭借。
 第四节  论维持君主尊严的费用
一国君主,除了执行种种职务所必要的费用以外,为维持其尊严计,亦须有一定的费用。这费用的大小,随社会发达时期的不同而不同,随政体形态的不同而不同。
在富裕而发达的社会中,各阶级人民的房屋、家具、食品、服装以及游观玩好之具,都由朴质而流于奢华,在此种情况下要君主独逆时尚,决难做到。他的一切服用物品,所费必日益加多。因为不是这样,就不能维持他的尊严。
就尊严一点说,一国君主君临于其臣庶,比之共和国元首对干其同胞市民,更要高不可攀,望尘莫及;所以为要维持这较高的尊严,势必要较大的费用。总督或市长的官邱,自不能与国王宫廷比其华丽。
  本章的结论
防御社会的费用,维持一国元首的费用,都是为社会的一般利益而支出的。因此,照正当道理,这两者应当来自全社会一般的贡献,而社会各个人的资助,又须尽可能与他们各自能力相称。
司法行政的费用,亦无疑是为全社会的一般利益而支出的。这种费用,由全社会一般的贡献开支,并无不当。不过,国家之所以有支出此项费用的必要,乃因社会有些人多行不义,势非设置法院救济保护不可;而最直接受到法院利益的,又是那些由法院恢复其权利或维持其权利的人。因此,司法行政费用,如按照特殊情形,由他们双方或其中一方支付,即由法院手续费开支,最为妥当。除非罪人自身无财产资金够支付此手续费,否则,这项费用,是无须由社会全体负担的。
凡利在一地一州的地方费用或州区费用(例如为特定城市或特定地区支出的警察费),当由地方收入或州区收入开支,而不应由社会一般收入开支。为了社会局部的利益,而增加社会全体的负担,那是不大正当的。
维持良好道路及交通机关,无疑是有利于社会全体,所以,其费用由全社会的一般收入开支,并无不当。不过,最直接地受这费用的利益的人,乃是往来各处转运货物的商贾,以及购用那种货物的消费者。所以,英格兰的道路通行税,欧洲其他各国所谓路捐桥捐,完全由这两种人负担;这一来,社会一般人的负担就要减轻许多了。
一国的教育设施及宗教设施,分明是对社会有利益的,其费用由社会的一般收入开支并无不当。可是,这费用如由那直接受到教育利益宗教利益的人支付,或者由自以为有受教育利益或宗教利益的必要的人自发地出资开支,恐怕是同样妥当,说不定还带有若干利益。
凡有利于全社会的各种设施或土木工程,如不能全由那些最直接受到利益的人维持,或不是全由他们维持,那末,在大多数场合,不足之数,就不能不由全社会一般的贡献弥补。因此,社会的一般收入,除开支国防费及君主养尊费外,还须补充许多特别收入部门的不足。这一般收入或公共收入的源泉,我将在下一章详细说明。
  第二章  论一般收入或公共收入的源泉
一国每年支出的费用,不但有国防费,君主养尊费,而且有国家宪法未规定由何等特定收入来开支的其他必要政费。这些费用的开支,有两个来源:第一,特别属于君主或国家,而与人民收入无何等关系的资源;第二,人民的收入。
 第一节  特别属于君主或国家的收入源泉
特别属干君主或国家的资源或收入源泉,由资财及土地构成。
君主由其资财取得收入的方式,与其他资财所有者同,计有两种,一是亲自使用这笔资财,一是把它贷与他人。他的收入在前者为利润,在后者为利息。
鞑靼或阿拉伯酋长的收入全为利润,他们自身是本集团或本部族中的主要牧畜者,他们自己监督饲养牲畜,由畜群的乳汁及增殖获取收入。不过,以利润为王国收入的主要部分,只是最初期、最幼稚政治状态下的事情。
 小共和国的收入,有大部分是得自商业经营上的利润。据说,汉堡小共和国的大部分收入,就是来自国营酒库及国营药店。君主有暇从事酒、药的买卖,那个国家当然是不会很大的。公立银行的利润,常是更大国家的收入源泉。不但汉堡是如此,威尼斯及阿姆斯特丹亦是如此。许多人认为,就连不列颠这样大的一个帝国,也未忽视这种收入。英格兰银行的股息为百分之五点五,按资本一千零七十八万镑计算,每年除去营业费用剩下的纯利润,实不下五十九万二千九百镑。有人主张:政府可以百分之三的利息,把这项资本借过来,自行经营,则每年可得二十六万九千五百镑的纯利润。经验表明,经营这种事业,象威尼斯及阿姆斯特丹那种贵族政治下有秩序的、谨慎的、节约的政府,才最为适宜;象英格兰这样的政府,不论其优点如何,从未曾以善于理财著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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