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富论

第141章


然而有些国家,教会土地却全然免税;有些国家,即有所税,亦较其他土地为轻。1577年以前,米兰公国领土内一切教会土地,仅按它的实际价值三分之一课税。
在西里西阿,课于贵族保有地的税,比课于平民保有地的税高百分之三。这种差异,恐系由于普鲁士国王有以下的想法:前者既享有种种荣誉、种种特权,那就很够抵偿他略高的赋税负担;同时,后者所感觉的不如人的耻辱,可从减轻赋税负担,使其得到几分弥补。然而在其他国家则不然,它们的赋税制度,不但不减轻平民的负担,却反加重平民的负担。如在沙廷尼阿国王领地内,及在实行贡税的法国各省,其赋税全由平民保有地负担,贵族保有地反概予豁免。
按照一般丈量及评价而估定的土地税,其开始虽很公平,但实行不到多久,就必定变为不公平。为防止这流弊,政府要不断地耐心地注意国中各农场的状态及其产物的一切变动。普鲁士政府、波希米亚政府、沙廷尼阿政府以及米兰公国政府,都曾实际注意及此。不过,这种注意,很不适于政府的性质,所以很难待久;即或长久注意下去,久而久之,不但对纳税者无所助益,而且会意起更多的烦难。
据说,在1666年,芒托本课税区所征收的贡税,系以极精确的丈量及评价为准。但到1727年,这税却变为完全不公平了。为矫正此种弊病,政府除对全区迫课一万二千利弗附加税外,再也找不出其他较好的方策。这项附加税,虽按规定要课在一切依照旧的估定税额征课贡税的税区,但事实上只课在依照旧的估定税额实际上纳税过少的地方,借以津贴依照旧的估定税额实际上纳税过多的地方。比如现在有两个地区,其一,按实际情况应税九百利弗,其二,应税一千利弗。而按旧的估定税额,两者通税一千利弗。在征收附加税后,两者的税额,都定为一千一百利弗。但要纳附加税的,只限于前此负担过少的地区;前此负担过多的地区,则由此附加税额给予救济。所以后者所输纳的,不过九百利弗。附加税既完全用以救济旧估定税额上所生的不公平,所以,对政府毫无得失可言。不过,这种救济方法的运用,大抵是凭税区行政长官的裁夺,所以,在很大程度上是独断独行的。
不与地租成比例而与土地生产物成比例的赋税
课于土地生产物的赋税,实际就是课于土地地租的赋税。这赋税,起先虽由农民垫支,结果仍由地主付出。当生产物的一定部分,作为赋税付出时,农民必尽其所能计算这一部分逐年的大体价值,究竟有多少,于是从他既经同意付给地主的租额中,扣除相当的数目。向教会缴纳的什一税,就是这一类赋税。农民交出这年产物,而不预先估算其逐年大抵价值,那是没有的事。
什一税及其他一切类似土地税,表面看似乎十分公平,其实极不公平。在不同情况下,一定部分的生产物,实等于极不相同部分的地租。极肥沃的土地,往往产有极丰盈的生产物;那生产物有一半,就够偿还农耕资本及其普通利润,其他一半,或者其他一半的价值,在无什一税的场合,那是足够提供地主的地租的。但是,租地者如把生产物之十分之一付了什一税,他就必须要求减少地租五分之一,否则,他的资本及利润,就有一部分没有着落。在这种情况下,地主的地租,就不会是全生产物的一半或十分之五,而只有十分之四了。至于贫瘠土地,其产量有时是那么少,而费用又那么大,以致农家资本及其普通利润的偿还,须用去全生产物的五分之四。在此情况下,即无什一税,地主所得地租,亦不能超过全生产物的五分之一或十分之二。如果农民又把生产物的十分之一付了什一税,他就要从地租减除相等的数额,这样,地主所得,就要减到只相当于全生产物的十分之一了。在肥沃土地上,什一税往往不过等于每镑四分之一或每镑四先令的税,而在较贫瘠土地上,什一税有时要等于每镑二分之一或每镑十先令的税。
什一税既常为加在地祖上的极不公平的赋税,因此对于地主改良土地及农夫耕种土地,常为一大妨碍。教会不支出任何费用,而分享这么大的利润;这样在地主,就不肯进行那最重要、也往往就是需要最多费用的各种改良;在农夫,亦不肯种植那最有价值、大抵也就是最多费用的谷物。欧洲自什一税实施以来,栽培茜草,并独占此有用染料的,只有荷兰联邦,因为那里是长老教会国家,没有这种恶税。最近英格兰亦开始栽培茜草了,这就因为议会制有法令,规定种茜草地,每亩只征抽五先令,以代替什一税。
亚洲有许多国家,正如欧洲大部分地方的教会一样,其主要收入,都仰给干征收不与土地地租成比例而与土地生产物成比例的土地税。中国帝王的主要收入,由帝国一切土地生产物的十分之一构成。不过,这所谓十分之一,从宽估计,以致许多地方据说还没有超过普通生产物的三十分之一。印度未经东印度公司统治以前,孟加拉回教政府所征土地税,据说约为土地生产物五分之一。古代埃及的土地税,据说也为五分之一。
亚洲这种土地税,使亚洲的君主们,都关心土地的耕作及改良。据说中国的君主、回教治下的孟加拉君主、古代埃及君主为求尽量增加其国内一切土地生产物的分量和价值,都曾竭尽心力,从事公路及运河的创建与维持,使得每一部分生产物,都能畅销于国内。欧洲享有什一税的教会则不同。各教会所分得的什一税,数量细微,因此没有一个会象亚洲君主那样关心土地的耕作及改良。一个教区的牧师,决不能发现有什么利益,向国内僻远地方修建运河或公路,以拓展本教区产物的市场。因此,这种税,如用以维持国家,其所带来的若干利益,尚可在某种限度抵消其不便;若用以维持教会,那就除不便外,再也无利益可言了。
课于土地生产物的赋税,有的是征收实物,有的是依某种评价征收货币。
教区牧师和住在自己田庄内的小乡绅,有时觉得以实物收取什一税或地租,也许有若干利益。因为,他征集的分量既少,所从征集的区域又小,所以对每一部分应收实物的收集和处理,自己通能亲自监视。可是,一个住在大都市而有大资产的绅士,如对于其散在各地的田庄的地租,亦征收实物,那就不免要蒙受其承办人及代理人怠慢的危险,尤其是这般人舞弊的危硷。至于税吏由滥权溺职所加于君主的损失,那无疑还要大得多。一个普通人,那怕凡事极其粗心大意,但与小心谨慎的君主比较,对干督视使用人那一点,恐怕要强得多。公家收入,如以实物征收,由于税吏胡乱处理所遭的损失,实际纳到国库的,往往不过人民所出之一小部分。然而中国公家收入的若干部分,据说就是这样征收的。中国大官及其税吏们,无疑的都乐得保持这种征税惯例,因为征收实物,是远较征收货币容易舞弊多了。
土地生产物税征收货币,有的是按照随市场价格变动而变动的评价;有的则是按照一定不变的评价,例如,市场状态无论如何变动,一蒲式耳小麦总是评作同一货币价格。以前法征收的税的税额,不过随耕作勤惰对实际生产物所生的变动而变动,以后法征收的税的税额,就不但随土地生产物上的变动而变动,而且会随贵金属价值的变动,乃至随各时代同名铸币所含的贵金属分量的变动而变动。因此,就前法言,税额对于土地实际生产物的价值,总是保持同一的比例;就后法言,税额对干那个价值,在不同时期会保持大不相同的比例。
不征收土地生产物的一定部分或一定部分的价格,而收取一定额货币来完全代替所有赋税或什一税,这种税,就恰与英格兰土地税为同一性质。这种税,既不会随土地地租而腾落,也不会妨碍或促进土地的改良。有许多教区,不以实物征收什一税,而以货币代替实物的税。那种税法,亦与英格兰土地税相类似。在孟加拉回教政府时代,其所属大部分地区,对于征收生产物五分之一的实物,亦据说是以相当少的货币代替。此后,东印度公司的某些人员,因借口把公家收入恢复到其应有的价值,在若干州区,也把货币代税改为实物付税。可是,在他们管理之下,这一改变,一方面因阻碍耕作,同时又造成征收上营私舞弊的新机会,所以与他们开始管理那种税收时比较,公家收入曾大大减少。公司人员大抵曾从这个改变得了好处,但恐怕是以他们的主人及国家为牺牲的。
房租税
房租可以区分为两个部分:其一,或可称为建筑物租;其二,通常称为地皮租。
建筑物租,是建筑房屋所费资本的利息或利润。为使建筑业与其他行业立于同一水准,这种建筑物租,就须第一足够支给建筑业者一种利息,相当于他把资本对确实抵押品贷出所能得到的利息;第二足够他不断修理房屋,换句话说就是他在一定年限内能收回其建筑房屋所费的资本。因此,各地的建筑物租,或建筑资本的普通利润,就常受货币的普通利息的支配。在市场利率为百分之四的地方,建筑物的租金,如除去地皮租后,尚能提供相当于全部建筑费用的百分之六或百分之六点五的收入,那建筑主的利润,就算是足够了。在市场利率为百分之五的地方,就也许要提供相当于全部建筑费的百分之七或百分之七点五的建筑主利润,才算是足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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