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酬定律

第17章


  于是监利县委书记想了一个丢车保帅的办法,派李昌平最尊敬的老领导找他谈话、做工作、许愿,要求李昌平顾全大局,做到“四不推”。一不推过去——不说1996年救灾政策没落实,不说柘木乡财政赤字1200多万元;二不推同志——不说自己不在家;三不推兄弟乡镇——不说其他乡镇提早征粮、死人、关人事件;四不推上级——不说县里文件、讲话、纪要、电报不合中央精神。
  按照县委书记的要求,李昌平向荆州市委书记写了一封请求处分的信,信中说:“和朱长仙的生命比,给我这个党委书记一个处分算得了什么呢?如果给我处分能促进中央政策的落实,能让农民相信党,我愿意接受任何处分。”6月20日,荆州市纪委撤销了李昌平党内外一切职务。
  2、熊华品。熊华品喝农药自杀后,黄歇口镇委镇政府与死者家属达成协议:安葬费2万元,抚恤费5万元,若6日12时前火化再给一万元,12时以后火化不给这一万元。6日12时前,熊华品遗体被火化。在记者调查之时,除5万元的抚恤金需进一步落实外,其它3万元已到位。
  3、李启栋。李启栋被干部关进管理区所设的“小黑屋”两天两夜后冻死,镇里赔偿其家属8万元,同时释放所有被关押者。
  这里的两起自杀有一个共同动机,就是唤起更高层的注意,给侵犯者施加压力,让他们受处分,赔钱,因此受到损害。百姓用一条命换官员的一个行政处分和一笔丧葬费和抚恤金,似乎亏得很,但是毕竟没有白死,多少换来了东西。这些东西可以看作人命的官价——上下共同认可的公平价格。对照明清两朝历史,尽管现在人口数量更大,人命的官价仍然上涨了,而不是下降了,这种反损害能力正是意义重大的新生事物。
  按照《大明律·刑律·人命》的规定:“凡因事威逼人致死者,杖一百。若官吏公使人等,非因公务而威逼平民致死者,罪同。并追埋银一十两(引者注:不到两千元人民币)。”(明)刑部官员雷梦麟《读律琐言》解释此条,特别强调说:“官吏公使人等,追征钱粮,勾摄公事,追捕罪人,因而威逼人致死者,官司所行皆是正法,彼自轻生耳,又何罪焉?”可见,当年追征钱粮者的合法伤害权更大,逼死了人竟是白死,连一个对官吏的处分都换不来。当年官员是百姓的父母,如今官员是百姓的公仆。父让子死,子不敢不死;公仆让主人死,总应该遇到一些麻烦。这一点差别或许有助于解释班房与小黑屋的不同。班房不怕被押者死亡,小黑屋冻死人却要赔钱,因此其长期关押的人数和死亡数字便大大下降。这就是社会进步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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灰牢考略(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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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之,真正能阻止我们官吏成为酷吏的,恐怕既不是上级,也不是良心。把上级和良心糊弄好并不难。关键在于如何分配损害,也换句话说,就是要看我是否惹得起那些我打算损害的人。所谓惹不起,就是损害他们的风险很大,我可能因此遭到相同甚至更大的损害。所谓惹得起,就是损害他们是件有赚头的事。一盘散沙般的农民没权没势,告状既费钱又费力,还没有必胜的把握。正如《老残游记》中老董的所说:“民家被官家害了,除却忍受,更有什么法子?倘若是上控,照例仍旧发回来审问,再落在他手里,还不是又饶上一个吗?”
  反过来说,如果上告既简单又省事,还很公正有效,民家就不必忍气吞声了,官家也就惹不起民家了。
  即使在明清时代,即使在告状等于白告的时候,官吏对百姓的侵犯仍是有底线的。《大明律·兵律·军政·激变良民》条的规定,“凡牧民之官,失于抚字,非法行事,激变良民,因而聚众反叛,失陷城池者,斩。”——这里的激变良民就是底线。当然,官吏们也可以对症下药,一边照旧欺负他们,一边将反叛扼杀在萌芽状态,防止他们私下串通聚众结党,建立非法组织等等。这些工作做好了,便可以进一步压低底线的位置。
  无论如何,一步又一步的压缩总要导致风险递增。随着对民间权利边界的更深的侵入,民间的不公平感便积蓄起来,反弹或反抗的力量也积蓄起来。一旦找到一个相对薄弱的突破口,或者,虽然没有找到突破口,却像陈胜吴广一样走到了绝境,像李自成一样被“灰枷”(半正式的刑具)枷到没法活的程度,整个天下,无论是害人者还是被害者,便要共同承担更大的损害了。正因为担心这种情景,中国古代的正式法规对百姓的权利边界并不敢压缩太甚,奈何正式界碑后边只是一群赤手空拳的乌合之众。
  最后,在说够了灰色的牢房和规矩之后,我抄录几条中外正式法规作为一个光明的尾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这是1982年12月4日五届人大通过的宪法。1912年3月11日,中华民国临时参议院通过了《临时约法》,这部推翻帝制后的第一部宪法规定:“人民之身体,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审问、处罚。”
  1912年3月12日,《临时约法》公布的第二天,当时的革命家、从英国学习法律归来的著名报人章士钊撰文质疑:“倘有人不依法律逮捕、拘禁、审问、处罚人,则如之何?以此质之《约法》,《约法》不能答也。”(注7)
  章士钊由此谈到了英国,他说滥用权力的欲望,中国人外国人都是有的,但是英国人发明了一种保障自由之法:“无论何时,有违法侵害人身之事件发生,无论何人,皆得向相当之法廷呈请出廷状(WritofHabeasCorpus,现译人身保护令),法廷不得不诺。不诺则与以相当之罚是也。出廷状者,乃法廷之所发之命令状,命令侵害者于一定期限内率被害者出廷,陈述理由,并受审判也。英人有此一制,而个人自由全受其庇荫。”
  2001年12月19日
  注1:见李昌平:《我向总理说实话》,光明日报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
  注2:原文是《农民日报》记者写的调查报告,转引自《我向总理说实话》。
  注3:张正明:《晋商兴衰史》,第262页,山西古籍出版社1995年12月第1版。
  注4:张研:《清代社会的慢变量》第149页,山西人民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
  注5:见《道咸宦海见闻录》第113页,第88页,参见第86页。中华书局1981年第1版。
  注6:见郑秦:《清代司法审判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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灰牢考略(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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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7:转引自袁伟时:《章士钊思想演变的轨迹》,《炎黄春秋》杂志2002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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庶人用暗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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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诗经·齐风·甫田》描述了公田的草荒,在荒草丛中,我认出了庶人阶级的“斗争武器”,那是一种“蔫坏”的暗器(注1)。
  诗云:
  种田不要种公田呀,只有莠草长的骄。
  怀念不要怀念远方的人呀,白白地忧心劳劳。
  种田不要种公田呀,只有莠草长得高。
  怀念不要怀念远方的人呀,白白地伤心劳劳。
  (原文:“无田甫田,维莠骄骄。无怀远人,劳心忉忉。无田甫田,维莠桀桀。无思远人,劳心怛怛。”)
  所谓甫田,就是井田制中的公田(注2)。二千七八百年前的“公家”是指贵族集团,是庶人集团的领导阶级,公家的田就是公田。
  孟子曾描绘过“同养公田”的制度:“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听上去就像在说人民公社制度下的集体大田和自留地。当然比重不同,井田制中的公田不过九分之一,而人民公社的大田占了全部耕地的97%;公田占用庶人劳动日的十分之一左右,而人民公社的田要占用劳动日的绝大部分,自留地只能在业余时间种。不过,自留地带来的收获却远远超过这个业余水平的比例,因为社员在公田里不像在自留地里那么好好干。
  二十多年前,我在农村当生产队长,很为公田里的草旺而发愁。看了《诗经》才明白,原来这并不是人民公社的“时代愁”。倒退两千七八百年,到周王朝的地里看看,公田里已然杂草丛生。这并非孤证,《春秋公羊传》何休注中也说,“民不肯尽力于公田”。
  偷懒是庶人对付公田的武器。《诗经》里有许多对农业集体劳动场面的描绘,我们在其中可以看到监督者身影,那这是贵族阶级对付偷懒的工具。这场战争的胜负很分明,地里闹草荒,意味着贵族战败了。统治阶级拥有强大的武力,庶人很难用正规战法在战场上取胜,但是惹不起却躲得起。庶民人多分散,监督困难,干活使劲不使劲只有自己最清楚,干得仔细不仔细只有自己最明白。第一线实践者的信息优势是无法剥夺的,因此就可以大打信息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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