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明朝那些事儿

第72章


衙门的官长在得到“口头汇报”后,不得隐瞒、不得截留,必须在第一时间,完整地整理成详细的“书面材料”,直接上报给孙可望本人。
  “上书言事”的内容,主要是对新政权的“建言献策”,如内容可行,即可成为新政权的行政依据。如内容不可行或妄诞不经,甚至出现偏激的“反革命言论”,也不追究上书者的法律责任。
  此项政策,使普通百姓用民主而非暴力的手段,来“参政议政”,成为可能,并最终推动了其他政策的创建和实行。
  下一步推出的经济改革,是新政府施政的重中之重。
  而在经济改革中,土地问题,又是核心中的核心。
  在我国历代的农民起义中,对待土地问题,一般只有一种方法,先暴力杀死或赶跑地主,让“有主土地”变为“无主土地”,尔后使“无主土地”,自然地回到农民手中。
  大西朝在四川的土地政策,采用的,就是这种“简单易行”的办法。
  但这种办法,却是经济成本低,而政治成本高。
  因为这种办法,对地主来说,集体武力反抗是除被杀和逃跑之外的必然选择;对农民来说,“无主土地”在刹那时便会成为“弱肉强食”的目标,这些土地,不是被公平地重新分配,而是强者多得,弱者少得或不得。
  两边都不讨好,就是这种土地政策的结果。
  多少农民起义,就在这种结果中,最终功亏一篑。
  从四川失败的土地政策中,吸取经验教训后,新政府开创性地推出了一项足以影响后世的土地政策。
  这一土地政策,就是在承认地主土地所有权和地租合法性的基础上,将地租一律限定在土地粮食总产量的10%。
  而在当时的中国大地上,地租的比例,一般为土地粮食总产量的50%。
  这一政策推出后,农民率先拥护。
  地主少收了租,虽也心中怏怏不乐,但因为毕竟能多少有点收入,所以拿生命为代价,来反抗新政府土地政策的,少之又少。
  整个云南社会,就在这种温和的土地政策中,波澜不惊,达到了相对地和谐。
  这一限定土地地租的先进措施,就是后来的清政府,也没做到。以至后来,清朝土地兼并加剧,地租负担加重,农民起义再次爆发。
  但后来这一政策,在抗日战争期间,却被共产党政权活学活用,演变为“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的抗战土地政策。
  昨天走过的历史,就是今天最好的老师,此话诚然!
  新政府的土地政策,还有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对卫所土地的“承包制”改革。
  以前曾说过,朱元璋老同志在解决土地问题及养兵方式时,曾推出一个“二合一”的方法——卫所制。
  在云南这个边疆身份,卫所那是尤其的多,繁星点点、分布广泛。
  但和内地一样,卫所发展到后期,完全蜕化为“军官地主”剥削“士兵农民”的隐蔽场所,当年的积极作用变为现在的消极作用。
  新政府对卫所的改革,简单明了——“承包”。
  具体的做法是:
  一、新政府改卫所为营庄,每营庄设管营一人,由原大西军队中的偏裨管理。
  二、管营将营庄的土地,承包给原来卫所士兵耕种,耕种的士兵,需交纳土地粮食总产量的50%,作为“承包费用”。
  虽然对卫所士兵的剥削,相对比较重,但比起原来含混不清的无偿占有,还是有所降低。所以,士兵种粮的积极性,有所提高。
  土地政策之外,新政府的经济改革中,还有对金融和盐课的改革。
  金融方面,主要就是用新政府统一铸造的“兴朝铜钱”,代替原来民间私造的贝币。
  说来也怪,云南虽然盛产铜,还曾为明朝制造了大量的铜钱,但这些铜钱却大量输往内地使用去了。在云南大量流通的,反而是五花八门的贝币。
  贝币的发行,不掌握在国家手里,自然也就谈不上对经济的调控和掌握。
  因此,对币制的改革,势在必行。
  为保证新币铜钱的使用,新政府出台了严厉的法令,规定今后凡在云南境内使用贝币者,一律处之断足或割鼻之刑。
  在国家暴力机器的维持下,铜钱得以顺利发行并进入流通领域,云南终于告别了贝币时代,由此活跃了当地的经济,并加强了其与内地的联系。
  对盐课的改革,是从井盐生产的“国有化”开始的。
  云南盛产井盐,这是当时大家都知道的事实。
  但由于井盐的生产,由形形色色的地方豪强霸占着,结果,国家的财政,并末从中沾光获利。
  新政府派总兵史文为盐税司,用军队直接进驻盐池,把井盐的生产,直接控制在“国家”的手里。
  但对井盐的销售,却向民间开放,规定商人只要向新政府交纳相关费用,即可拿着“收费凭证”,到国家控制的盐场支盐,进行销售。
  此举,当年即为新政府的财政,增收了白银十万多两,从而也减轻了其对田赋的单一依靠。在军事方面,新政权在收取全滇之后,分东中西三路向川黔进发。
  东路军占领贵州的镇远,中路军攻克雪山关,西路军打到四川的大渡河。
  然后,这三路军,把凡是能进入云南的通道,一一卡住,以此向外界摆出一副“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的姿态。
  大门关起来后,把士兵由“兽”恢复成“人”的工作,也随之展开。
  从四川大屠杀中走出来的士兵,残忍、嗜血、暴戾,成了这个集体共同的特征,杀战俘、杀平民、杀家属,在士兵中屡见不鲜。
  要把这些变态的行为,从军中彻底根除,就得先让这些士兵,过上正常人的生活。
  在人的改造还原上,新政权是这样做的。
  除留一部分士兵在昆明驻守外,其它的各营士兵,都到各州县或各卫所,分营驻扎。
  这样做,有解决地方冶安和军粮运输的目的,但更重要的,是要让这些士兵们,能与地方群众融为一体,逐渐习惯正常人的生活。
  要让这些士兵恢复“人性”,对其生活的关心,是实在不能成为缺项的工程。
  入滇的大西士兵,大部分是拖家带口来的,因此,新政府在解决士兵供应,体现温暖关怀的同时,也把对其家属的生活保障,纳入新政府必须落实的实事之一。
  新政府的军队供应条例这样规定:士兵,每人每日支米一大升;家属,三岁以上,每人每月支米一大斗,三岁以下,减半支米。
  被服方面,士兵,每人每年发鞋袜一双,大帽一顶,袍子一件;家属,不分大小,每人每年发袍子一件。
  在制定周到细致供应条例,并大力执行的同时,严厉的军纪条例,也被制定出来被严格执行了。因为,作为一个正常的士兵,不但要有温饱的生活保障,还应有守法的观念保证。
  新制定军纪条例规定:士兵擅取百姓一物或擅杀百姓一人,杀;士兵长官尽不到监管职责的,打八十军棍;百姓财物被士兵抢夺或人被士兵杀死,不举报者,按“包庇罪”处罚。
  把施害者和不敢告状的受害者一起处理,这是新政府旷古未有的首创,也是新政府以法冶暴的决心!
  一位失手杀人的士兵,马上为这个新军纪条例的普及,做了一次免费的“广而告之”。
  事情{文…人}的经过{书…屋}是这样的。
  在一次军事训练中,一士兵失手,杀死一两岁小孩。
  小孩的家长自然不让,于是立刻把状告到这个士兵的长官——杨总兵那里。
  杨总兵对案件调查后,做出如下判决:
  该土兵因属过失杀人,故予以从轻处罚,责打四十军棍,并赔小孩家长“丧葬费”白银十两。
  但该判决,不久就被新政府的“三号首长”刘文秀稽查到了。
  勃然大怒的“刘三号”,当时即将此案改判如下:杀人士兵,不管故意还是过失,立即抓到昆明小西门斩首,斩首后的首级,送至被杀小孩的家乡,进行“展览”。
  执法不严的杨总兵,杖罚一百。
  这种杀一儆百的办法,迅速在军中产生了“轰动”效应。原来把杀人作为“娱乐项目”的士兵,再也无人,去敢玩这以自己生命为代价的“特种游戏”了!
  在军队建设上,新政府有一个高瞻远瞩的作法——“客土混编,多族合一”。
  客:即远到而来的大西军;土:即当地的滇军,这滇军里面,既有整编的土司军队,也有后来招募的少数民族士兵。
  为能恢复中原,以及获得当地土司、少数民族的支持,新政府在吸纳云南各地土司,到军中任职的同时,还大范围鼓励少数民族的“适龄青年”为国参军,把倮、徭、佬、侗、傣等少数民族中的勇敢之士,补充为大西军的“新鲜血液”。
  依靠这些少数民族士兵,并利用当地的“大象资源”,善长军事的李定国,组建了一支新的军种——象军。
  部队编制上,新政府将这些“新土军”与“旧大西军”进行了混合编队,你中有我,我中有你。
  这样做,不但加速了新旧军队的融合,而且使混编后的部队,既适应平原作战(汉族士兵的长项),又适应山地作战(少数民族士兵的特长)。
  训练上,新部队实行一日一小训,三日一大训,日日必训,常抓不懈。
  新政府除在政治、经济、军事上颇有建树外,在文教、宗教事务方面,也可圈可点。
小说推荐
返回首页返回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