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闸北盗帮首领陈明礼,统领陈明礼、王忠贵、朱云飞、张明盛、王志麟、秦玉龙、吴传夫、王效连、小扣子等8个窃贼;南市盗帮首领周凤元,控制着吴学民、王福财、陆家林、徐国义、张忠义、孟胃纯、徐连顺等8个窃贼。闸北盗帮与南市盗帮就经常联手,合伙作案。他们联合盗窃仓库的案件,曾在当时轰动一时。
1948年12月下旬,南市盗首周凤元在瞿真人路见到汽车在333号仓库搬运拷胶,他将遗漏在路上的拷胶拾起一些,交给盗贼唐海生查看。唐海生经过反复查看,认定是制皮的拷胶,其价值很贵。周凤元当即决定前去抢劫仓库。
周凤元先找到同帮的吴学民等商谈,吴等均同意抢劫。因考虑到抢劫拷胶仅靠南市帮难以达到目的,他们又找到闸北盗帮的小扣子,将计划告诉他。经过小扣子从中牵引,在12月27日这一天,南市盗帮的首领周凤元与闸北盗匪的首领陈明礼相识。周凤元将抢劫仓库计划告诉给陈明礼后,当即取得了陈明礼的赞同。
12月28日,周凤元在卞德路沪西旅社开了14号房间,作为窃贼们聚议处所,南市盗帮与闸北盗帮的人均来参加。经过一番商议,决定于12月29日晚9时许由南市盗帮与闸北盗帮合伙前去抢劫。并决定行动前由周凤元约好唐海生、唐义生等相助,担任望风及雇车装运赃物的任务。
闸北帮中的张明盛,本来是一位卫警,12月29日下午7时许临作案前,张明盛身穿卫警制服,作为掩护,将作案时用的手枪运到陈明礼家。陈明礼接到手枪后,又转交给张明盛,命其藏在大衣左右口袋内,先到制造局路斜桥附近等候。然后,陈明礼、朱云飞、秦玉龙、王忠贵、王志麟、小扣子等到沪西旅社14号室集合,再由周凤元领至顺昌路一菜馆内吃晚饭,并与南市盗帮的其他人会面。
饭后约晚上8时许,盗贼一齐来到瞿真人路333号仓库后面,由张忠义将仓库墙壁挖掘一洞爬入。张明盛将手枪交与陈明礼、王志麟二人分持后,便到弄口望风,其余盗匪遂进入仓库内。
他们先将守卫仓库的人看管起来,并用绳索反绑,不准其声张,随后开始搬运拷胶,至9时25分左右,共搬出68包。唐海生、唐义生等见事已得手,便叫到祥生汽车公司轻便卡车一辆,将62包拷胶运至马当路英士路一空场内。另有小包由周凤元私吞后托吕章成售卖。
盗贼行劫后,仍不满足,拟再偷劫一车。但因此时已戒严,无法雇到汽车,便决定在仓库内等到天亮,随后喝令看管仓库的人为他们烧饭吃食。不料天亮后仍未叫到汽车,只得逃出仓库,临行时将仓库内的白米衣物等抢走。白米由南市帮分食,衣服由闸北帮分穿。所抢劫的拷胶,后辗转出售,二帮将得到的钱款带到沪西旅社内17号室,进行分赃。经过一番交涉,决定平均分配,每帮得2.5万元,每人约分得2000元左右(以上史料根据上海市档案馆馆藏卷宗131号)。
二是由定地作案发展为流窜作案
窃贼初产生时,所实施偷窃行为的地区不大,一般也就在其居住的市镇或乡村作案。固定在一个地方屡屡偷窃,必然会引起当地居民的警惕,对窃贼作案带来种种不便。窃贼们为了寻找更安全和更易于作案的对象,便有了扩张地盘的愿望和要求,再者随着交通工具的增多和创新,也为窃贼流窜作案提供了种种便利。这样就产生了窃贼流窜作案的行为。
窃贼行为的发展(2)
一般情况下,窃贼的流窜作案与其集团的形成有关。也就是说,流窜作案的窃贼往往是一个偷窃集团或其集团的成员,有与他人共同作案的优势。
史料中关于流窜作案的记载,可以追溯到齐国。有这样一则故事,反映出当时齐国的盗贼已开始了流窜作案:
晏婴是齐国的大夫,同时也以活跃在各国外交舞台而闻名于世。齐景公年间,有一次晏婴奉命出使楚国,楚王设酒席款待他。当宾主都有几分醉意时,一场预先编导好的恶作剧开演了:两个楚吏押着一个被反捆着的人来到楚王面前,楚王问:“为什么要捆他?他是什么人?”楚吏答道:“他是齐国人,因为偷窃,被捆了起来。”于是楚王转向晏婴,问道:“难道齐国人都擅长偷东西吗?”晏婴听此言,不慌不忙地回答:“我听说桔生淮南则为桔,生于淮北则为枳。从茎叶看,两者十分相似,但吃起来味道却不同。什么缘故呢?因为两地水土不同。齐国人在齐国时,都不偷东西,何以到了楚国就干此行窃的勾当呢?也许楚国的水土能使人成为窃贼吧!”
这则故事虽然说明了晏婴的机智,但反映出的深层含义是:当时偷风不仅在齐国很盛,而且已发展到流窜作案的阶段。
到了东周前期,窃贼流窜作案的行为就更为猖獗。
据史料记载,晋国时曾发生过一次窃贼大批向秦国流窜的事情。
当时晋国的窃贼屡屡作案,使国人感到害怕。有一个叫郄雍的人,有特别高明的破案本领,能从眉睫之间体察出某人是否窃贼,从而能把混杂在平民中的小偷分辨出来。
晋悼公利用郄雍的这个特殊的本领,捉住不少窃贼,便十分高兴地对赵文子说:“吾得一人而一国盗为尽矣!”但赵文子却另有高见,他认为要消除偷窃现象,关键在于使贤任能,推行教化,使民有羞耻心;他还断言郄雍将不得善终。果然,群贼为确保自身的安全,共同谋害了郄雍。悼公以此为教训,接受了赵文子的建议,起用名臣贤士。这样一来,晋国秩序好转,法制得以实施,晋国的窃贼受到了沉重打击。活动受到限制的窃贼,觉得在晋国难以有用武之地,便都纷纷逃到秦国去了。
晋国的窃贼搅扰秦国,引起了有识之士的关注。商鞅在搞变法时,就特别强调,私营旅店接纳别国逃人对社会起到了极为不好的作用,申明“废逆旅,则奸伪、躁心、私交、疑农之民不行”。
秦始皇统一中国后,颁布了严酷的法律来惩治不法之徒。以对结伙偷窃的处分为例,其法律就规定有“五人盗,臧(脏)一钱以上,斩左止(趾)”之刑律(参见《秦集史·法律志》)。
窃贼行为方式的转化
在人类社会中,窃贼刚刚问世的时候,只是偷窃一些与生存密切相关的东西,最常见的是食物和衣服之类。随着社会财富的积累、生产的扩大、产品品种的增多和数量的增加,窃贼的盗窃对象也越发有所扩大。这样一来,窃贼的盗窃方式也随着盗窃对象的转化而转化。从与生存密切相关的物品,到用于享乐的物品,再到可以带来巨额财富的物品和承担货币职能的金、银、现钞等,窃贼都想据为己有,其贪欲也随着社会财富的增多而越来越膨胀。
窃贼祸害社会的行为的日益猖狂,使得统治阶级不得不制定越来越严密的法制以阻遏其发展。窃贼为了使自己的行为适应法律网的不断扩大,从而也就不断改变行为方式,扩大偷窃范围。
据《吕氏春秋·孟冬篇》载:当时厚藏习俗正盛,“国弥大,家弥富,葬弥厚。含珠鳞施,夫玩好,货宝、钟鼎、壶滥、辇马、衣被、戈剑,不可胜其数。诸养生之具,无不从者。”窃贼也看好这些殉葬之物,竟发展到干起“掘冢”的勾当,将侵占别人财物的目标由活人发展到死人,而且这样的偷窃行为不易被发觉,极大减少了遭到捕捉的可能性。
《吕氏春秋》认为,干这种发死人财的窃贼,一般都是些不顺从法令、不听从父兄教诲的子弟。凡是安分守己的正派人,都要驱逐他们。他们畏惧耕田砍柴之辛劳,又贪求美衣侈食之享受,“智巧穷屈无以为之”,于是就结成团伙,干起了“掘冢”的事。为谋取更多的财物,他们干起这种盗墓之勾当来“日夜不休,必得所利,相与分之”(参见《吕氏春秋·节丧篇》)。
当时的窃贼,大凡在掘冢之前,都要先找到一个古代富贵人家的坟冢,然后坟旁相距数百步外的地方,盖起房子,再从房子里挖掘地道,使地道通向墓穴,“故从其外观之,未见有发掘之形也,而藏已空矣”。
“掘冢”只是窃贼转化其行为方式的一个方面。在现实生活中,窃贼往往寻找法律的漏洞,利用法律未涉及到而有隙可乘的机会,先下手为强。这样一来,法律的规定竟只能步其后尘。也就是说,当立法者认识到窃贼利用法律的间隙已捷足先登时,才制定出相应的法律规定来遏止其偷窃行为的扩展和其他窃贼的起而效仿。立法机构这样做虽有“亡羊补牢”的意味,但毕竟也算是防患于未然吧。
窃贼的心理误区(1)
一些窃贼之所以能屡屡行窃,即使在被捕坐牢数年之后,仍会在被释放之后重操旧业,其原因就是因为他们有着严重的心理误区。这一误区就是“贪得无厌”。
窃贼在首次偷窃得手后,往往在心理上有一种不劳而获的满足感。这一满足感是驱动他再次行窃的行为动力。于是,心理上的满足通过再次行窃变成了实质上的不满足。窃贼通过不正当手段,可以轻而易举地得到他人的钱财。这种以损害他人利益为前提的行为,最终导致了窃贼“贪得无厌”的心理误区,乃至发展成完全丧失了理智的、病态的偷窃行为。
如旧上海以陈明礼为首领的闸北盗帮,就是一个永远不知满足,以偷窃抢劫、害人利己为乐的盗窃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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