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维坦

第91章


   
    第四十四章 论误解《圣经》所产生的灵的黑暗  
      除开我在前面已经讨论的神的主权与人的主权以外,圣经中还提到另一种权力,即今世的黑暗的统治者(见《以弗所书》第v章,第12节)的权力,撒旦的王国(见《马太福音》第xii章,第26节)和比西卜的魔鬼的王国(见《马太福音》第ix章,第34节),也就是出现在空中的幽灵的比西卜王国。由于这一原因,撒旦也被称为空中权力的国王(见《以弗所书》第ii章,第2节)。同时由于他统治着今世的黑暗,所以便称为今世的国王(见《约翰福音》第xvi章,第11节)。因此,与信者(光明的子民)相对立,在他统治下的人们,便称为黑暗的子民。由于比西卜是幽灵的国王,他所统治的空气与黑暗中的居民便是黑暗的子民,而这些魔鬼、幽灵或幻觉的灵从比喻的意义上说,所指的便是同一回事。认识到这一点之后,《圣经》中这一些以及其他地方所提到的黑暗的王国便只是一个骗子的联盟,为了在今世取得统治人的权力这一目的,力图以黑暗和错误的说法熄灭他们身上的天性和福音之光,破坏他们进入未来的上帝国的准备。
    天生完全失去肉眼之光的人们对任何这种光都是完全没有概念的,任何人在构想中所能想象的光,都不会大于他在某个时候通过外在感觉所曾感受的光,同样的道理,任何人所能想象的福音之光或悟性之光都不可能比他已经达到的程度更大。因此便有这样的情形:人们除了根据自己所遭遇的意外灾祸推论以外,便没有其他办法认识自己的黑暗。撒旦王国中最黑暗的部分是上帝教会以外的部分,也就是在不信耶稣基督的人之中的那一部分。但我们却不能说,教会因此便象哥珊地一样,享有完成上帝指令我们做的事情所必需的一切光明。如果在我们之中不存在黑暗、或至少没有蒙上一层雾的话,那么基督教世界又怎么会几乎从使徒时代起就以对外战争或内部战争互相排挤,在自己的命运途中稍一遇到崎岖或在他人每有小突出之时便那样踉跄跌绊,而在奔赴同一目标——至福时,道路又那样千差万别呢?因此,我们仍然是处在黑暗之中。
    敌人一直存在于我们天性无知的黑暗之中,而且在撒播性灵错误的稗子。其方式有以下几种:第一,滥用和熄灭《圣经》之光,因为我们的错误是由于不知道《圣经》而来的。第二,引用异教神话编造人的魔鬼学,也就是引用他们关于魔鬼的荒唐不经的说法,——这些魔鬼不过是一些偶像或大脑幻像,本身并不具有任何不同于人类幻象的真正本质,比如亡魂、妖魔以及老妪闲话中所说的其他一些东西便都属于这一类。第三,在《圣经》中混入各种宗教的残余和许多希腊人的虚妄而错误的哲学,尤其是亚里士多德的哲学。第四,在这两者之中混杂上错误或不肯定的传说,以及虚构的或不肯定的历史。所以我们便会由于听信引诱人的邪灵以及在伪君子的外貌下昧着良心,明知故犯地撒谎的人的魔鬼说而产生错误;后一种人用《圣经》上的原话来说便是“说谎之人”(见《提摩太前书》第iv章,第1、2两节)。关于以上的第一点,也就是滥用《圣经》,引人误入歧途的办法,我打算在本章中加以简短的讨论。
    最大和主要的滥用《圣经》的情形是牵强附会地用《圣经》来证明其中经常出现的上帝国就是现存的教会或现在活着的基督徒群众,或是在最后的审判日将要复活的死去的人;
    几乎所有其他的错误都是由此而生的,或是从属于它的。其实上帝国最初是由摩西仅在犹太人中按约建立的,犹太人便因此而称为特属于上帝的民;后来当他们拒绝再由上帝统治,要求像列国一样立王,并选出扫罗为王时,这国便中断了。这一点上帝自己曾经同意,我在本书第三十五章已作更详细的证明。在那个时期以后,除了他根据自己的意旨、以他无限的权力进行统治、在过去、现在和将来都成为所有的人和所有的生物的王的上帝国以外,世界上便没有任何按约建立或通过其他方式建立的上帝国。然而他却通过自己的先知许应,当他自行拟定的时期完全到来,而他们又通过忏悔、通过生活上的改邪归正回到他那里的时候,就要为他们恢复他的这一国家。非但如此,他还召外邦人进入这国、根据同样的皈依和忏悔的条件享受他为王的幸福。同时他还许应差遣他的儿子耶稣降临人世,以耶稣的死为所有的人赎罪,并以耶稣的道使他们准备在他第二次降临时迎接耶稣。由于第二次降临人世的事还没有来到,上帝国便也没有来到,我们现在除开自己的世俗主权者以外,便不处于任何按约建立的国王的统治之下;只是基督徒由于已经获得在基督重临时被接纳的许诺,所以便已经处于神恩的王国中了。
    根据现存的教会是基督的国这一错误说法,便应当有一个人或一个会议代表现在在天上的救主说话并制定律法,这人或会议对所有基督徒代表他的人格;要不然就应当有不同的人或不同的会议对基督教世界的不同部分代表他的人格。
    教皇声称他在全世界普遍具有这种基督之下的王权,而在各个国家中则是当地的教士会议声称具有这种王权(其实《圣经》并没有给予其中的任何一方,而只给予了世俗主权者);
    围绕这种王权竟至发生了这样激烈的争论,以致熄灭了天性之光、在人类的悟性中造成了极大的黑暗,使他们看不清自己究竟是允诺对谁服从了。
    由于教皇象这样声称自己是基督在现存教会(被认为就是我们在福音中被告诉的那个基督的国)中的总代治者,于是就会得出一个理论说:一个基督徒国王必须由主教授与王位,就好象他那“蒙神恩”的王者之衔,便是从这一仪式中得来的一样;他唯有由上帝在地上的总代治者加冕后,才能算是蒙神恩成为国王的;每一个主教不论自己的主权者是谁,在授圣职时都宣誓绝对服从教皇。由于同一错误,便产生了教皇英诺森三世主持下的第四届拉特兰宗教会议的下一说法(见第三章,“论异教徒”)“如一国王在教皇谕令下不清除其境内的异端,并因此而被开除教籍,于一年内又未作补赎,则其臣民可解除其服从的义务。”这儿所谓的异端,应理解为罗马教会所禁止的一切见解。教皇与其他基督教君主的政治目的之间是经常有冲突的,而在这种方式下,冲突一经发生,他们的臣民便会如坠五里雾中,以致无法辩认窃据他们合法王位的外国人和他们自己奉之为王的人;在这种心灵的黑暗下,他们便会受旁人野心的指使、不辩敌友地互相攻打。
    根据上面所说的现存教会是上帝国这一说法,就会得出一个结论:教士、辅祭和所有其他教会的辅理人员都自称为圣职人员,而称其他的基督教徒为俗人,也就是单纯的百姓。
    因为圣职人员所指的人的生活给养是这样一种收入,即上帝在统治以色列人时期留归自己,划拨给利未族人作为遗产的收入;利未人是他的公务仆人,于是便不像他们的兄弟一样分得一分土地以资生活。教皇既声称现存的教会如同以色列的领域一样是上帝的国,所以便把这样的收入作为上帝的遗产,声称是属于他自己以及其从属辅理人员的,圣职人员之称合于这一要求。从这一点便产生了一种情形:什一税和以色列人中作为上帝的权益而付给利未人的其他贡物,长期以来都由圣职人员根据神权索取,并从基督徒身上征收。在这种方式下,各地的百姓便都不得不付双分的税,一分交给国家,另一分交给圣职人员。其中付给圣职人员的由于是他们的收入的十分之一,所以便等于某一雅典国王(当时被认为暴君)向臣民征收来支付全部公务费用的赋税的一倍,因为这国王所征取的不过是二十分之一,而这二十分之一就足以丰盈有余地用来维持他的国家了。在犹太人的王国中,当上帝作祭司进行统治的时期,什一税和贡物则全部是公共收入。
    由于把现存教会当成上帝国的这一错误,也产生了世俗法和宗教法之分;世俗法是主权者在他本身的领域内的法令,宗教法则是教皇在同一领域内的法令。这种宗教法典虽然只是宗教法典,也就是建议性的法规;在罗马帝国转移给查理大帝以前,只由基督徒君主自愿地接受,但后来由于教皇的权力增加,就变成命令性的法规了。神圣罗马皇帝本身为避免人民被蒙蔽后所将产生的更大的流弊,于是便被迫而让它们通过成为法律。
    由此就产生了一种情况,在教皇的教权全部被接受的一切领域内,犹太人、突厥人和外邦人只要在奉行和明证其宗教信仰时不冒犯其世俗主权当局,他们的宗教在罗马教会中便可以得到宽容;然而一个基督徒,虽然是一个外国人,要是不信奉罗马教会的话,便犯了死罪,因为教皇声称所有的基督徒都是他的臣民。要不然的话,由于明证其本国的宗教信仰而迫害一个外国基督徒时,就象迫害一个不信者一样是违反万民法的;甚至比这还要严重,因为不反对基督的人,便是与基督同在的人。
    根据同一错误的说法,每一个基督教体系的国家中都有某些人根据教权免除了世俗国家的赋税和接受其司法审判的义务;因为除修士和辅理修士外,管世俗事务的圣职人员在许多地方与一般平民所成的比例数都非常大,以致遇有必要时,仅仅在他们这种人之中就可以征集一支够大的军队,足以让教会的好战者用来进行任何一种战争,反对本国或外国的国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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