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维坦

第90章


他们必求告我的名,我必应允他们。”(见第xiii章,第8、9两节)审判日是上帝国复兴的日子。圣彼得告诉我们,那一天将有天地之火,恶人将被焚烧,但其他被上帝拯救的则将毫无损伤地通过这次焚炼;在这焚炼中,他们将象金银经火而清除其渣滓一样受到试验,清除其偶像崇拜,并归于真神的名(见《彼得后书》第iii章,第7、10、12节)圣保罗暗指着这段话说:那日子(审判日、我们的救主降临在以色列复兴上帝国的大日)试验每一个人所传的道,判断一下哪些是金、银、宝石的、哪些是草、木、禾秸的。因此,在正确的基础上建立了错误推论的人将见到他们的说法遭责罚,而他们自己却可以得救;并毫无损伤地通过这天地的火,得到永生,归于真正和唯一的神的名。在这种意义下,并没有任何地方跟《圣经》其他部分不相符合的,也看不出任何炼狱的火的影子。但有人在这里也许会问:相信上帝无所不能、相信他是世界的创造者、相信基督已升天、相信所有其他的人都将在最后的审判日从死里复活等等,对于得救说来是不是和相信耶稣是基督这一条同样必要呢?关于这一点,我的答复是:它们是同样必要的,此外还有许多其他信条也是这样;但它们是包含在这一信条里面的,并且可以或难或易地从这一条中推论出来。一个人既相信耶稣是以色列的神的儿子,而以色列人又认为上帝是创造万物的无所不能的造物主;试问,谁又看不出他就必然会因此而相信上帝是创造万物的无所不能的造物主呢?
    再说,一个人要是不同时相信耶稣将从死里复活,那又怎么可能相信耶稣将永远为王呢?因为死人是无法当国王的。总而言之,相信“耶稣是基督”这一基本信条的人就明确地相信他自己认为可以直接从这一信条中推论出的一切,并在隐含的意义下也相信由此得出的一切逻辑结论,虽然他并不具有足够的技巧来辩认这种结论。所以下一说法仍然是能成立的:
    相信这一信条就是一种充分的信仰,足以使悔罪的人得到赦罪,因之而使他们进入天国。
    在前面我已经说明,得救所需的服从全在于服从神律的意志,也就是悔罪;而得救所需的信仰则全包含在耶稣是基督这一信条之中。现在我将进一步引证福音书的一些地方,证明得救所必须的一切,在于这两者的结合。在救主升天后的第一个圣灵降临节听圣彼得讲道的人对他和其余的使徒说:“弟兄们,我们当怎样行?”(见《使徒行传》第ii章,第37节)。
    彼得在下一节中答复他说:“你们各人要悔改,奉耶稣基督的名受洗,叫你们的罪得赦,就必领受所赐的圣灵。”所以悔改和受洗,也就是相信耶稣是基督,便是得救所必须的一切。
    《路加福音》(第xviii章,第18节)记载,有一个官问我们的救主说:“我该作什么事才可以承受永生?”救主答道:“诫命你是晓得的,不可奸淫、不可杀人、不可偷盗、不可作假见证、当孝敬父母。”当他说他已经遵守了这一切之后,我们的救主便补充一句说:“要变卖你一切所有的,分给穷人,……
    还要来跟从我。”这就等于是叫他信靠他这为王的人。因此,实行神律,相信耶稣是王,便是使人承受永生所必须的一切。第三,圣保罗曾说:“义人必因信得生。”(见《罗马书》第i章,第17节)并非每一个人、而只有义人才能因信得生;所以信和义(即为义的意志,即忏悔)便是永生所必需的一切。《马可福音》(第i章,第15节)记载我们的救主传道时说:“日期满了。神的国近了,你们当悔改、信福音”所谓福音就是基督降临的佳音。所以悔改,信耶稣是基督,便是得救所必需的一切。
    悔改一词中所包含的信与服从对我们的得救既然必定会同时发生作用,那么我们究竟是通过其中的哪一项获得赦罪的问题便是不相干的争论了。然而我们说明两者各自以什么方式对我们赦罪发生作用、人们究竟是在什么意义下说我们由于其中的一项或另一项而获得赦罪,却不是不相干的问题。
    首先,如果把正义理解为“功德”本身的义,那就没有人能得救了,因为没有触犯过神律的人是不存在的。这样说来,当人们说我们由于自己的功德而获得赦罪时,便应当把它理解成意志;上帝永远把意志当成功德本身来接受,无论是在好人身上还是在坏人身上都一样。以下两点都只能在这种意义下理解:(1)一个人称为义或不义;(2)他的义使他获得赦罪——也就是说:他的义在神的意义下使他获得义的称号,并使他能因其信而生(原先他不能如此)。因此,“义使人获得赦罪”的意义便是这样:获得赦罪与称一个人为义具有相同的意义;这不是指执行法律的那种意义,在后一种意义下惩罚他的罪就不公正了。
    不过当一个人的祷告本身虽不充分:而又被神接受时,也可以说是获得了赦罪;比方说,当我们祷告于神,说我们有实现神律的意志或曾作此努力、并对未能做到的地方表示忏悔,而上帝又把这当成履行神律的行为本身接受时,情形就是这样。但因为除开信徒以外,上帝并不会把意志当成行为接受,所以使我们的祷告成为有效的便是信;我们正是在这种意义之下说,唯有信才能使人获得赦罪。所以信和服从对于获救说来便都是必不可缺的;然而就各自的意义说来,其中的每一项都被说成使我们获得赦罪。
    象这样说明对于得救说来什么是必需的以后,要把我们对上帝的服从和对世俗主权者(不是基督徒便是不信基督的人)的服从调和起来便不困难了。如果他是一个基督徒,他对“耶稣是基督”这一信条以及包含在这一信条之中、或根据明显的逻辑结论可以从其中推出的所有其他信条,便都会承认,这一切便是获救所必需的全部信仰。由于他是一个主权者,所以他便要求对自己的一切都服从,也就是要求服从所有的世俗法律;世俗法律中包含着全部的自然法,也就是全部的神律,因为除开自然法与作为世俗法的一部分的教会法(因为能制定法律的教会便是国家了)以外,便没有其他的神律了。
    所以任何人服从他的基督徒主权者时,在信仰或服从上帝方面并没有因此而受到妨碍。假定一个基督徒国王根据耶稣是基督这一基本信仰作出了许多错误的结论,也就是搞了一些草木禾秸的上层工程,并命人教导这种学说,但既然圣保罗说他是可以得救的,那么奉他的命令传布这种结论的人就更可以得救,不传布而只听信自己的合法教士的人就更不成问题了。假定一个臣民被世俗主权者禁止宣布他有关上述见解中的某些见解,那么他根据什么样的正当理由就可以不服从呢?基督徒国王在作出结论时可能发生错误,但由谁来审定呢?当这问题是一个平民自己服从不服从的问题时,难道要由这个平民来审定吗?难道单单是教会指派来的人(也就是代表教会的世俗主权者指派来的人)不能审定,其他任何人都可以审定吗?要不然的话,如果由教皇或使徒来审定,他在作出结论时会不发生错误吗?当圣保罗当面反对圣彼得时,他们两人之中是不是总有一个在上层工程的理论方面发生了错误呢?所以神律和基督教体系国家的法律之间是不可能有矛盾存在的。
    当世俗主权者是一个不信基督的人时,他自己的臣民中每一个反抗他的人都是对神律犯罪(因为自然法有此规定);
    同时他们也背弃了使徒劝诫所有的基督徒服从自己的君主、所有的儿女与仆人凡事服从父母与主人的劝告。至于他们的信仰,则是内在的和看不见的,他们可以具有纳缦所具有的那种自由,并无须为此而自行冒险。但如果他们冒了危险的话,他们也应当期待天上的报偿,而不应当对他们的合法主权者发出怨怼,更不应当对他开战。因为在任何正当的殉道时机不能慷慨就义的人便不具有自己表面上宣称具有的信仰,而只是假装出来使自己的顽梗抗令能有声有色而已。如果说一个不信基督的国王,明知道自己有一个臣民期待着将来基督在现今的世界被焚烧后第二次降临,并打算到那时服从基督(这就是相信耶稣是基督的宗旨),在目前则认为自己有义务服从他这位不信基督的国王的法律(这是所有的基督徒在良心中都有义务要服从的)而他又把这臣民处死或对他进行迫害,试问世界上有这种不近人情的国王吗?
    关于上帝国和教权政治说了这样多也就足够了。在这方面我并不自称是提出任何自己的论点,而只是要说明:在我看来,从基督教政治学的原理(即《圣经》)中究竟能推论出一些什么结论来证实世俗主权者的权力和他们的臣民的义务。在引证《圣经》的时候,我尽量避免了含糊或解释有争议的经文;而只引证了意义最明白易懂、同时又跟全部《圣经》(《圣经》乃是为了在基督之中恢复上帝国而写的)的一贯精神与见地相符合的经文。因为,能为任何著作提供符合真义的解释的不是单纯的字句,而是作者的见地。凡属是断章取义地坚持孤立的经文而不考虑主要宗旨的人,便不可能从这些经文中清楚地推论出任何东西来,而只是把七零八碎的《圣经》象灰尘一样撒在人们眼前,使每一种东西看起来都更加模糊;这正是不追求真理、而只专门为自己的利益打算的人通常运用的一种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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