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维坦

第95章


我承认这和目前一致接受的说法很难调和。而且一个人坦白地承认《圣经》太深,无法由浅薄的人类悟性窥知,也不是什么丑事。但我将把经文本身所提示的东西提供给更渊博的神学家们考虑。首先,说话干犯圣灵的,由于圣灵是三位一体中的第三位,所以便是干犯圣灵所停驻的教会。看来这是把下述两情形作了一个对比:一方面是我们的救主自己教导世界时、也就是当他在地上时,宽宏大量地忍受人们对他的冒犯,而另一方面,他之后的教士对于否认他们来自圣灵的权柄的人,却非常严厉。他似乎是说,你们这些否认我的权力的人,甚至是你们这些把我钉十字架的人,只要是悔罪而归向于我,就可以得到我的原宥;但如果你们否认今后根据圣灵教导你们的人的权力,他们却是无情的,不会原谅你们,而会在今世之中迫害你们;虽然你们归向于我,但除非你们同时也归向他们,他们就会使你们十恶不赦地遭受他们在未来世界中所能使你们遭受的惩罚。因此,这些话便可以当成有关时间的预言,在基督教教会中一直是这样看的。如果意义不是如此的话(在这种疑难地方我是不刚愎自用的),复活后就可能有一个地方让某些犯罪者忏悔。同时也有另一个地方看来和这说法相符合。我们不妨看看圣保罗的一段话:“要不然、那些为死人受洗的,将来怎样呢,若死人总不复活,因何为他们受洗呢?”(见《哥林多前书》第xv章,第29节),人们可能象某些人那样推论说,在圣保罗的时代有一种代亡者受洗的风俗,就象现在信主的人为不能信的婴儿的信仰作担保一样,为亡友的个人作担保,保证他们在救主重临人世时会满心高兴地服从并接受他为王。这样一来,来世中罪的赦免便无需炼狱了。但在这两种解释中都存在着许多自相矛盾的地方,以致让我不能信赖,而要提出来让彻底精通《圣经》的人探讨一下,是不是有和这些解释相反的更清楚的地方。光就这些来说,我看到《圣经》上有明显的地方让我相信既没有关于炼狱这个词,也没有炼狱这回事;在这段经文中没有,在其他经文中也没有;同时也没有任何东西能证明必须有一个地方让脱离躯体的灵魂存在;对于拉撒路死去四天时的灵魂说来没有这种必要,对于罗马教会声称现在在炼狱中受苦的人的灵魂说来也没有这种必要。因为上帝既能将生命赋与一块泥土,就有同样的权力使死人重新获得生命,使他那无生气和朽腐的尸体恢复为荣耀的、性灵的和不朽的躯体。
    另一个地方是《哥林多前书》第iii章,其中说在正确的基本教义上搞出草木禾秸的工程等等的人所作的一切都会消灭,但“自己却要得救,虽然得救却象从火里经过的一样”,他说这种火就是炼狱的火。正象我在前面所说的,这些话是暗指着《撒加利亚书》第xiii章,第9节说的,救主那儿说:“我要使这三分之一的人经火熬炼他们,如熬炼银子、试炼他们如试炼金子。”这说的是弥赛亚在权力和荣耀中降临,也就是在审判日和今世的火中降临,其中选民不会被消灭,而只会被精炼。也就是清除他们错误的说法和传说,就象是一笔勾销了一样,往后就将归于真神的名。使徒们谈到主张“耶稣是基督”这一基本教义而又在这基础上提出某些其他错误的说法的人时,也同样说他们不会在复兴这个世界的火中被消灭,而会通过这种火得救,但其通过的方式是看清并放弃以前的错误。提出的人是教士,基本教义是“耶稣是基督”,草木禾秸的工程是由于无知和人性的弱点而从这基础上推论出的错误的结论,金、银和宝石是他们正确的说法,他们的精炼或涤罪则是放弃他们的错误。在所有这些说法中,根本就没有焚烧无形体的或不能经试炼的灵魂那种事情的影子。
    第三个地方是前面所提到的《哥林多前书》第xv章,第29节中关于为死者受洗的说法。根据这种说法,他作出的结论是:第一,为亡者作祈祷并非无益;根据这一点他便进一步说有炼狱之火存在。但这两个推论都不正确。因为在洗礼一字的许多解释中,他首先赞成的是在比喻的意义下意味着忏悔的洗礼。当人们禁食、祈祷和施舍之时,便在这种意义下受了洗。所以为死者受洗和为死者祈祷所指的是同一回事。但这是一个比喻,在《圣经》中和语言的任何其他用法中都没有实例,而且它和《圣经》的一贯精神与见地也不相符合。洗礼一词还被用来说明,浸在自己的血泊中,象基督钉在十字架上以及大多数使徒为他作证明时那种情形(见《马可福音》第x章,第38节和《路加福音》第xii章,第50节)。但我们很难说祈祷,绝食和施舍跟浸在血泊中有任何类似之处。在《马太福音》第iii章,第11节中洗礼一字也用来说明用火涤罪,那儿看来有点儿象是证明有炼狱存在。但明显的事实是,那儿所提的火和涤罪正跟先知撒迦利亚所说的一样:“我要使这三分之一经火、熬炼他们……”(见第xiii章,第9节);后来圣彼得也说:“叫你们的信心既被试验,就比那经火试验仍能坏的金子更显得宝贵,可以在耶稣基督显现的时候得着称赞、荣耀、尊贵。”(见《彼得前书》第i章,第7节);还有圣保罗所说的:“这火要试验各人的工程怎样。”(见《哥林多前书》第iii章,第13节)。但圣彼得和圣保罗所说的火是基督第二次降临时出现的火,先知撒加利亚所说的则是审判日所出现的火。
    因此,圣马太这个地方的话便可以作同样的解释,于是便不需要有炼狱之火存在。
    为死者受洗的另一种解释是我在前面所提的那个解释,他宁肯采用那种说法而不采用第二个可能的地方,同时他也是根据这一点来推论为亡者祈祷的用处的。因为如果在复活之后没有听到过基督或不信基督的人可以被接纳进入基督的国,那么他的朋友在死去以后和复活以前替他祈祷便不是没有用的。我们即使承认,上帝在听到信者的祈祷时可以使没有听到过基督传道,因而也就不可能否认基督的人皈依于他,即使承认人们在这方面所表现的爱是无可指责的,然而从这里面却得不出炼狱的结论;因为从死亡中复活是一回事,从炼狱中恢复生命又是一回事,后者是从一种生活升到另一种生活,从受苦的生活升到享乐的生活。
    第四个地方是《马太福音》第v章,第25和26节:“你同告你的对头还在路上就赶紧与他和息,恐怕他把你送给审判官、审判交付衙役,你就下在监里了。我实在告诉你,若还有一文钱没有还清,你断不能从那里出来”。在这个比喻中,犯法的人是罪人,对头和审判官就是上帝,路就是今世的生活,监狱就是坟墓,衙役则是死亡,罪人不会从死亡中恢复永生,而只会在他付出最后一文钱时遭受第二次的死;或是由基督以自己的受难代他付出,这对于大小罪恶说来都是充分的赎价,两者都由于基督的受难而变成同样可宽恕的了。
    第五处地方是《马太福音》第v章,第22节:“凡无缘无故地动怒的、难免受审。凡骂兄弟是拉加的、难免公会的审断。
    凡骂兄弟是魔利的难免地狱的火”。根据这段话他推论出三种罪和三种惩罚,唯有最后一种才会用地狱的火加以惩罚;因此,在今生之后,小罪便将在炼狱中受惩罚。这一推论根本与迄今已作出的任何解释都毫不相干。在今生之后,听审和判决不同种类的罪行的法庭难道会象法官和宗教会议那样分门别类(在救主时代的犹太人中,情形就是这样)吗?审判权难道不会全都归属于救主和他的使徒吗?因此,要了解这段经文,我们就不能把它孤立起来看,而必须和前后文联系起来看。我们的救主在这一章中解释了摩西的律法,犹太人认为他们只要没有违犯其中的字面意义,那就不论他们怎样违反立法者的精神或意旨,都已经充分履行了这种律法。因此,他便认为唯有杀了人才算违反了第六诫,只有跟不是自己妻子的女人睡觉才违反了第七诫;然而我们的救主却告诉他们,一个人没有正当理由而在内心里对他的弟兄发怒,便是杀人。他说,你们听到说过摩西的律法了——“不可杀人”、“凡杀人的都要在审判官前判罪。”或由七十人开庭会审。但我对你们说,无缘无故地向自己的弟兄发怒,或者骂他拉加或摩利,就是杀人,在审判之日将由基督和他的使徒开庭审判,以地狱之火加以惩罚。所以那些话便不是用来区别不同的罪行、不同的法庭和不同的惩罚的,而只是用来凭定罪与罪的区别的(犹太人不根据各人服从上帝的意志的差别而根据世俗法庭的区别来区分这一点)。同时,这些话也是向他们说明:有意伤害兄弟的人,虽然结果只是表现为詈骂,甚至完全没有表现,也将由法官或会审者投入地狱之火;在审判之日,这将是相同的而不是不同的法庭。认识到这一点之后,从这一段经文中还能引证出什么东西来支持炼狱之说,我就很难想象了。
    第六处地方是《路加福音》第xvi章,第9节:“要借着那不义的钱财结交朋友,到了钱财无用的时候、他们可以接你们到永存的帐幕里去”。这一段他引证出来是证明招已故圣者的亡魂的问题。但其中的意义很明显,说的是我们应当用自己的财富和穷人交友,让他们在活着的时候为我们祈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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