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黑社会

第19章


靓坤出狱后,对主子更加卖力。后来刘昌华被判入狱,刑满出册时,十多名大汉,几辆私家车,在郊外迎接于“小榄监狱”(一般贪官均在“小榄精神病羁留所)”的门外,靓坤也在其中。难得他并无“跟红项白”,主子虽然失势,仍然“从一而终。”
  谈了冚假档的各种花招,下面再谈谈买案的绝活。所谓买案,照字面上的解释,应该是“用钱买破案”较为贴切。
  以金钱支付线人,获得破案线索,也可以称为买案吗?其实圈内人所称的“买案”,并不是这意思,而是指这件案从酝酿以至进行,由进行以至破案,完全由一个人布置操纵,由始至终,控制全局,才是名副其实的买案。以法治、民主著称的香港,能发生这种“离谱”的事吗?且从头道起。
  警察部门原来的制度是这样的:每区只有一名华探长,而港、九、新界三区又各设一位总华探长一名。要当上一个分局的华探长,单凭资历、才干及功绩并不够,最重要的仍然是向洋大人奉献金钱,才能达到目的。
  “廉记”成立之前如果一名高级探目(即改制前的侦缉沙展)企求高升一级,一升便是华探长,这一级,真是难似登天,但如果有钱奉献,可又另当别论了。奉献数日,自非以百万计不可。因此,除了倾囊相倾外,不足之数,只得向亲友或捞家们筹措,这点,上文亦已提及。
  等到水到渠成,“荣任”华探长之后,对曾拔刀相助的捞家们,自然允许其有若干特权,以作酬劳之意,这是对内的;对上级呢?升为华探长后,不能没有一点表现,否则知名度不高,更高层的洋上司对你也不会满意。要有表现,自然是破获几宗大案,干得有声有色才行。但大案是可遇不可求的,一旦辖区内竟然“风调雨顺,国泰民安”又从何得而表现呢?于是使有了买案之举。
  买案的活剧,导演自然是新紥或已成名的华探长。演员自然是黑社会中人,而且认为相当可靠的才会被聘为“主角”。
  读者可能已经明白买案为何物了,说穿了不过是由某华探长聘请的主角,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一宗看来颇为严重的劫案。至于破案过程,又可分为“现场破案”及“事后破案”两种,前者是“主角”正在下手时,华探长突然从天而降,一声吆喝,匪徒抛械投降;后者则是“主角”抢劫成功,经过事主报案,报章公开,上级责令破案之后,华探长再率领侦骑,与匪徒斗法。结果定是“邪不压正”,匪徒束手就擒,人赃并获,华探长以“凯旋”姿势,押解人犯回署。
  以两种破案方式而言,还是后者优于前者,因为“现场破案法”的人、时、地都过于巧合,只能偶一为之,还是“事后破案”,经过一番“勾心斗角”,再来个“虎穴擒凶”,显出“英雄本色”,这才比较符合逻辑。
  但事后破案虽然较合逻辑,但也有它的坏处。那就是主角行劫得手之后,万一见利忘义,忘却了演员的身份,“假戏真做”,躲了起来,希望真正能够享用赃款,那样,作为导演的华探长便“一子错,满盘皆落”了。当然,胆敢违反导演的演员并不多见,但总不能抹煞其可能性。因此,上演“事后破案”时,主角方面一定要绝对靠得住,而且导演也要缜密跟踪,务使主角行劫之后的行踪在其掌握之中,才能放心上演。
  尽管事前如何“彩排”如何配合,但演戏到底是演戏,有时难免差之毫厘,失之千里。以下便是一个发生于60年代初期的精彩例子。
  被选定的主角是十四K大阿哥“马×士”的两名门生。上演地点是上海街的一家金铺。剧情是这样的:中午一时,正当店员用膳之际,两名歹徒(也是主角)一个持手枪,一个持牛肉刀,(这类道具向由导演提供)冲进金铺内,喝令正在用膳的店员全体俯伏,然后击碎饰柜,将珠宝及金饰倒入旅行袋中,夺门向南逃走。
  与此同时,华探长率领干员,伺机于主角逃走时必经的一个街口,主角“抵”达时,伏者蜂拥而前,来个人赃并获。
  上演之前,导演曾经带领主角,实地现场查勘,并作出指示,从夺门而出以至抵达埋伏圈的时间为30秒。因为有这30秒的时间,店员们既可按动警钟,又可尾随匪徒大呼打劫。如此演来,才算有声有色。
  被聘为主角的两名十四K人物,乃案底累累,胆正命平之辈,在香港也无任何亲属,实在是理想人选。诸事就绪,好戏正式登场。
  两名匪徒遵循导演的嘱咐,进行时一切颇为顺利。但偏偏当天上午电话公司修理地线,在现场一铺之隔的行人路上,掘了一个大洞,那是导演与主角作实地查勘时所没有的。当匪徒携带赃物,夺门向南飞奔时,并未留意到这个地洞,就“咚”的一声,四脚朝天,摔入洞内。另一名并无赃物在身的匪徒,也不管三七二十一,不顾同伴死活,依照事前规定,向南继续飞逃。当逃至街口预伏的包围圈时,华探长率众赶前,一声令下,手到擒来,但另一名匪徒则久久没有抵达。华探长一时进退两难,十分狼狈。是把这名匪徒带回现场吗?又恐另一名挟赃物匪徒跟踪而至。就地守株待兔吗?又实在不是味道。于是把逮住的匪徒推向梯口,低声喝问原因。这名被逮的大概是个副手,一轮短途冲刺,早已喘不成声,此时突遭查问,也迷迷糊糊说不出其所以然。原来挟赃的那名同伙失足堕坑之事,他也全不知情。这一来,身为导演的华探长不由大为光火。
  不过华探长到底是位精明人物,觉得老呆在原地,也不是办法。于是押着那名匪徒,奔向现场。原来不幸堕坑的那名匪徒,竟跌伤左脚,无法挣扎爬出坑外,金铺店员们列在坑边采取包围形势,且已按动警钟,而冲锋车,呜呜的讯号,也已由远及近地传来了。
  幸而探长捷足先登,较冲锋车早到一步,并未被军装同僚夺去头功。整出戏的上演,虽有挫折,还算成功。事后华探长一头冷汗,对着电话公司掘下的那个“害人坑”,咒骂不已!
  买案又有全买案与半买案之分。上文报道的精采一幕,自然是全买案。
  而半买案则是发生某一严重罪案,在侦查进行时,仅拘获一些无关重要的角色,于是进行说服,许以重利,着令将罪行包揽于一己身上,故而称为半买案。囚禁于赤柱监狱的终身监禁杀人犯梁××,可能就是半买案的牺牲者。梁某被捕后,有人劝他认罪。劝他的人指出倘若认罪,充其量坐牢一年半载而已,入狱后可照顾其母生活,出狱后又给他一份好工作。在拘留期内,梁××曾几次被带至湾仔某酒店,使其获得较好待遇,还有人亲自送款上门给他的母亲。如此这般之下,梁××给说服了以为真的监禁一年半载,就可获释放。不料一经认罪,初级侦讯表面证供成立,在最高法院判决时,不是坐牢而是被判环首死刑。那时,呼天抢地,大叫冤枉,也没有谁去理会他了。其后,上文提及的探长刘昌华与其他警务人员,因此案而被控“妨碍司法公正”。这时,梁××已由死刑改为无期徒刑(即终身监禁),于是由其家属上书港督,希望平反冤狱。虽然未获成功,但这件半买案的若干内幕,已因此而公开于广大市民之前。
  上面谈了买案的内幕之后,再谈谈洗底的问题。
  何谓洗底?黑社会人物被警方拘捕,控以“身为黑社会会员”的罪名时,不论法庭作出任何判决,圈内人都称之为“洗底”。
  被控“身为黑社会会负”的罪名,又何以称为洗底呢?原来香港有法例,同一罪名不能在法庭上提控两次。某人被控以“黑社会会员”时,不论庭上的判决是判刑也好,缓刑也好,监视行为也好,警诫也好,甚至无罪释放都好,今后此人终其一生,便不虞以同样罪名再行被警方拘控了。故而谓之“洗底”,也就是洗掉黑社会的“底”之称也。
  洗底对社会秩序、公众安宁,以及被控的黑人物本身,有何利处呢?看一下实际情况。
  警探在巡视桌球室、波子机楼、新区球场以及市区的街头巷尾的时候,若发现飞型打扮或表露暴戾之色的青、少年时,往往会将之拘返警署,逐一盘问,看他们有没有酝酿罪恶行动,及是否是黑社会圈中人。在盘问时,认定某一青少年可能是黑社会成员时,便进一步查询。承认的当然控诸法庭,不承认也会劝他们洗底。据云经过洗底之后,以后再不愁以身为黑社会会员的罪名而被提控了。
  “身为黑社会会员”这项罪名非常抽象,因为黑人物也和普通市民一样,并无特别标志,更没有“证章”、“证书”之类的呈堂证物,如果被告在庭上坚决否认,而控方又不能提出更有力的证据时,则法庭往往不予接纳而销案放人。因此,被控“身为黑社会会员”时,大部分须由被告自行认罪,然后法庭才会接纳。
  我们且不去推测警探劝认黑社会会员的目的何在,客观看来,洗底之举,似乎充其量确定了此人系黑社会会员,而被告方面也有了这样的一次案底而已,除此外对社会秩序并无多大的帮助。因为从人的心理上看,持有洗底之后,便洗心革面,从此不再参加黑社会活动的心理的人,恐怕少于持有由于洗底之后,从此不愁以同样罪名被拘控因而更加放胆活动的心理的人。
  法庭对于身为黑社会会员的被告,如无其他并发罪,一般判处并不严厉。故而部分黑人物会听从劝告,自认身为黑社会会员,进行洗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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