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黑社会

第24章


这些罚款主要与三合会会员和活动的罪恶有关,(f)推行使三合会会员放弃三合会会籍的计划;(g)抽调特别警务人员、律师和会计师组成专案小组,以方便调查受到三合会支持的有组织罪案;(h)对非法赌搏实施更严厉的惩罚;(i)对与色情有关的罪行实施更严厉的惩罚:当局正进一步扩大封闭令计划,以使之更具效力。这个计划旨在以更有效方法来对付以住宅大厦内单位作卖淫用所造成的妨扰,(j)对毒贩实施更严厉的惩罚。除其他由法庭所判处的刑罚外,这项建议还提供另一项强制式处罚办法,那就是任何违反某些指定毒品罪行的人士,一经被判入狱,便算作欠负政府债项;各界曾提出不同意见而政府将再加以详细发展的建议:(k)警察监管:市民对这项建议的意见分成两派,一派极力支持,另一派则认为这项建议或建议中若干部分不能接受。当局现再小心研究,然后才把计划作进一步发展;(1)对触犯社团条例第二十条第(2)款而被定罪的三合会罪犯的活动加以限制:虽然很多人支持这项计划,但亦有人表示对这项计划有所保留。有人认为这些限制不公平及不可行,亦有人对这项建议的强制性质并不赞成。当局会再小心考虑,然后才把计划作进一步发展,(m)设立调查审裁处以调查三合会及有组织罪案;这个组织可接纳秘密提出的证据,并可指定调查方法,以便收集足够证据去提控被指名的人。政府认为市民希望能够把这些建议发展成为类似美国大陪审团的办法,但须列明工作范围,并只限用于对付有组织和三合会罪案;(n)制定法例以管制控方证人协议:以政府观点而言,这法例对曾参与所检控罪案的政府证人所提出的证供,可作更佳保障。市民对这事所提出的意见不多,但大致上均表示赞同。
  制定类似美国有组织罪案及非法团体法规的法例:这是专为对付严重有组织罪案而拟定的复杂法例。违反这法例而被定罪的人会受很重刑罚,以显示罪行的严重性。各方面一般赞成把这法规详细研究;似乎毋须实施的建议(略)。
  并不接纳的建议:(t)把更多形式的赌博合法化,这项建议不获支持。
  打击三合会的进一步措施:为向青年灌输有关常识和正确的态度,使他们对反社会行为,包括匪帮式的行为,有所认识以及实行抗拒和扑灭,当局备有很多书籍和小册子,供学校使用。但关于三合会的具体资料,时尚忖阙如。
  警方亦前往学校向学生及教师讲解青少年犯罪问题,包括三合会问题,而学校社工亦在这方面加以协助。
  市民认为应加强向儿童解释三合会的罪行。政府将特别为扑灭三合会对青少年的影响而发展这方面的教材。这项工作必须扫除错误的三合会英雄形象和神秘感。三合会事实上是好险凶残的匪帮,可以误人一生。这种教材将由扑灭罪行委员会发行。
  市民希望当局能加强揭露三合会的罪恶。政府将扩大宣传工作,以协助扑灭三合会的活动。市民认为建议中并无真正提及协助罪犯改过自新的措施。其实该文件的重点并非使罪犯改过自新,不过,政府在使罪犯改过自新方面,已作出不少工夫,但这些工作仍有可以改善之处,而政府亦可把各项此种计划的目标加以再度检讨。
  对于协助罪犯改过自新,政府最近采用或研究采用的其他措施尚有:罪犯改过自新条例草案已通过并成为法律:假释计划、获释前受雇计划和局部缓刑计划这三个计划,当局正在研究之中。
  当局亦有意由扑灭罪行委员会对罪犯的改过自新问题进行研究,对怎样才是协助重复犯罪的人重归社会的最佳办法,作深入的研究。”
  在上一节中曾指出香港政府对付黑社会的政策亦与其他政策一样是为自身利益考虑,而从上份讨论文件的咨询过程及结果来看,这种倾向应是有很大转变了。市民意见,社团舆论是起了相当大的作用的,形成官警民合力反黑的局面。下面是另一项法律草案及咨询反馈意见的情况。
  1991年8月9日,港府公布打击有组织罪行条例咨询草案。该草案对有组织犯罪团体作出界定,并将集团成员犯案的刑罚提高一倍,将协助有组织犯罪团体洗黑钱的行为列为罪行,以便对专业投资顾问发挥阻吓作用。这项草案的目的是阻吓及打击有组织犯罪集团,并能让当局更快捷地起诉参与有组织犯罪的人士。当局认为因为现有法例并不容许控方提供证据证明某人犯罪与其身为犯罪集团有关,也艰难检控犯罪集团的幕后人物。现有法庭程序也不容许在同一次审讯中检控一系列有关连的有组织犯罪活动。因而制定新法例打击有组织罪案是必要的。
  该草案的内容要点如下:界定“有组织犯罪团体”为三合会,或两名或以上人士以进行非法活动作为其唯一目的或部分目的而串通一起,并连续地进行通常涉及有组织的犯罪活动。这些犯罪活动包括非法赌博、”卖淫、制造及贩运毒品、恐吓及勒索、走私、行劫、发放高利贷、印制伪钞、偷运人蛇(未经授权入境者)、贿赌公职人员等。
  建议的三项主要新罪行包括:身为有组织犯罪团体成员而触犯以上任何一种罪行,在知道另一人是有组织犯罪团体成员的情况下而与该人串谋进行上述罪行,及协助有组织犯罪团体成员进行上述罪行。
  这些新的罪行刑罚是现有最高刑期的一倍。例如在现有法例下,触犯偷窃罪的人士最高刑罚为监禁10年,但一个有组织犯罪的团体犯同样罪行最高判罚则是监禁20年。
  为进一步阻止罪行,条例草案建议任何重复犯上述严重罪行三次或以上的人士将可视为触犯另一项新罪行,这项新罪行的最高刑罚是罚款1000万元及终身监禁。这是条例中最重要的一项建议。
  有关洗黑钱方面的罪行,触犯者最高刑罚为监禁14年及罚款500万元。
  法庭有权充公犯人从犯罪中获取之利益。法庭可假定该利益包括任何被告在被定罪时持有之财产,或在诉讼开始前半年内转移与被告之财产。
  为协助调查有组织犯罪集团,条例草案授权法庭饬令侍有某些资料的人,容许查案人员审阅和拿走这些资料,法庭并可发出搜查令搜查有关楼字和取去证物。凡妨碍或阻止有关人员执行法庭颁令的人,最高惩罚为罚款25万元及判监两年。
  根据该条例,若控方认为有证据,便可假定被告为有组织犯罪集团人士,而且要求被告证明自己清白。
  这种用推断作为起诉基础的条例违背了英国法律的精神,在香港来说是崭新的。
  这个白色草案——严厉打击有组织罪案法例出台也引起各界人士议论纷纷。
  立法局议员涂谨申以“揭破白色草案的假象”为题发表见解。“要研究白色草案能否有效打击有组织罪行,先要了解草案的基本概念”。白色草案没有界定“有组织罪行”这个名词。草案是针对有犯罪组织“背景”的人触犯所列举的罪行。
  有犯罪组织背景的人所指是三合会成员。而白色草案建议列为有组织罪行的主要罪行甚为广泛,触犯这些罪行的人未必与黑社会背景有关,更未必是有组织的。
  而另一类罪行是用以界定犯罪集团活动的方法,是较严重的罪行。由两个或以上的人组织起来,目标在重点地犯某些罪行,则被定义为有组织犯罪集团。奇怪的是,身为这样的犯罪集团成员本身却不是罪行。
  因此,在现时草案的建议上,受罚者可能是一些曾经为三合会员的人,但却犯了与三合会无关的罪行。本人发觉这样可能并未能对症下药,因为控罪并没有针对真正的犯罪首脑,其实政府早在1986年的修改法律以对付三合会的建议书(即上文所指)中,已承认警方往往不能够拘捕三合会的真正首脑,拘控的多为他们的手下,因为真正的首脑通常不牵涉入三合会的日常运作中。于是实际上警方能清楚证实为三合会成员的,多数只是三合会的外围执行成员,并没有真正对付犯罪集团,而充分的财产亦会极为有限。
  草案的做法,乃重罚“散仔”,所以可以想象情况会演变为,致力于打击有组织犯罪集团的“散仔”,虽然这会令打击有组织犯罪案件数字上升,但对于打击有组织犯罪活动未必有真正进展及成果,结果因而可能只是一个假象。所以,我认为在有限的警力资源下,政府更应该着力改善警力调配问题,深入调查真正的有组织严重罪行,拘捕有关首脑人物,加以重判。因为单是打击“散仔”,只会令有组织犯罪集团扩大招揽没有犯罪案底的年轻人加入。因此,针对有组织犯罪集团应该是矛头直指首脑。
  这位议员的见解可谓精辟深刻,一针见血。笔者无意暗示这就意味着香港府订此草案只能有利于破案数字的“上升”而无实绩。只想说明,法律的制定,是不可避免有倾向性的,关键是倾向性对抓住事物本质是否有效。除了要打击“散仔”,更应“擒贼先擒王”,以主脑人物为终极目标。另外,加重刑罚,罚款数额,是否立刻奏效且有长期效果呢?再看看这种来自黑社会中人的观点。
  陈慎芝,曾是黑社会“大佬”,后戒毒并信奉基督教,改过自新后一直担任帮助毒犯戒毒、黑社会人士改过的工作。1987年曾获选“香港十大杰出青年”。“白色草案”确实震惊了整个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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