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秩序

第44章


战前,德国被三个大国(法国、俄国和奥匈帝国)环绕,领土扩张受到限制。现在它面对的是一批按照自决原则建立起来的小国。当然,自决原则只是得到部分实施,因为东欧和巴尔干地区民族情况错综复杂,新成立的国家都包含其他民族,意识形态方面的脆弱更加重了战略脆弱。在愤愤不平的欧洲中心国家的东翼,德国东面的奥匈帝国已不复存在(维也纳和会认为这对限制当时的侵略国法国至关重要)。但是,正如英国首相劳合·乔治有些感伤地指出的,“一大堆小国,其中许多国家的人们以前从未自己建立过稳定的政府,但每一个国家都有大量的日耳曼人,他们强烈要求重回祖国怀抱”53。
  确立和平解决争端的新的国际机构和实践,能帮助落实威尔逊的愿景。国际联盟将承担起之前各国之间的协调功能。国联成员国将放弃传统的利益均衡观念,建立“权力共同体,而非势力均衡;有组织的共同和平,而非有组织的竞争敌对”54。可以理解,在一场因两种僵化的盟国体系相互对抗触发的战争结束之后,政治家们会选择一种更好的替代方案。但是,威尔逊所说的“权力共同体”用以替代僵化的却是不可预测性。
  威尔逊所说的“权力共同体”,是一种后来被称为“集体安全”的新概念。在传统的国际政策中,具有相同利益或相似担忧的国家可以赋予自己一项特殊职责,即组成同盟,确保和平。它们在击败拿破仑之后就是这么做的。这样的安排一般是为了对付特定的或明或暗的战略威胁,例如维也纳和会之后志在复仇的法国。与之相反,国际联盟将建立在道德原则之上,即对军事侵略一概反对,不管其根源、目标或宣称的合理性为何。它针对的不是具体问题,而是对准则的违反。但准则的定义取决于不同的解读,因此在这种意义上,集体安全的运作是不可预测的。
  在国际联盟概念中,所有国家都承诺和平解决分歧,自愿中立地实施一套公正的共同准则。55如果国家之间就权利或义务产生了分歧,它们将提出各自的诉求,由一个公正的小组进行仲裁。如果一个国家违反了这一原则,使用武力推行自己的主张,它将被贴上侵略者标签。国际联盟成员将团结起来抵制这个破坏总体和平的好战国家。在国联之内,不允许有联盟、“各自利益”、秘密协定或“小圈子密谋”,因为这将阻碍以中立的方式应用体系的规则。相反,国际秩序将再次建立在对和平的“公开契约、公开实现”56之上。
  威尔逊对联盟和集体安全(国联体系的构成要素)所做的区别为其后来的两难处境埋下了种子。联盟是就某个具体事实或期望所达成的协议。在规定的紧急情况下,相关方有以确定方式采取行动的正式义务。这是一种按照约定方式可以实现的战略义务。联盟产生于共同利益,这些利益越相近,联盟的凝聚力就越强。与之相反,集体安全是一种不针对具体情况的法律概念。当国际秩序的和平规则被违反时,除了采取某种共同行动,它没有确定其他具体的义务。在实践中,要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行动。
  联盟产生于共同利益,而共同利益须事先确定。集体安全宣称在参与国的职权范围内反对任何地方的任何侵略行为。在提议的国联内,参与国指的是每一个被国联承认的国家。一旦有违反规则的情况,这一集体安全体系将聚合各种不同的国家利益,在事发之后形成共同目标。在这种形势下,各国将对破坏和平的情况达成共识,并准备采取共同行动加以抵制。但历史经验证明,这种想法是站不住脚的。从威尔逊到现在,从国联到其后继者联合国,完全符合集体安全概念的军事行动计划是朝鲜战争和第一次伊拉克战争。这两次军事行动之所以发生,是因为美国已经声明,如果必要,美国将采取单边行动(实际上,在这两次战争中,在联合国做出正式决议之前,美国已经开始调兵遣将了)。联合国与其刺激美国自行做出决定,不如干脆决定支持美国的行动。57联合国支持美国,与其说表达了道德共识,还不如说是争取以某种方式对美国的行动(早已准备就绪)施加影响。
  “一战”爆发后,均势体系崩溃了,因为它促成的联盟缺少灵活性,而且被不加区别地应用于不太重要的问题,反而加剧了所有冲突。面对“二战”前夕最初的事件,集体安全制度则表现出截然相反的缺陷。捷克斯洛伐克遭到肢解,意大利袭击阿比西尼亚,德国撕毁《洛迦诺公约》,日本入侵中国,国联对这些都无能为力。国联对侵略的定义模糊不清,对采取共同行动极不情愿,证明即便面对对和平的公然威胁,它也起不到任何作用。在国际和平和安全遭到最严重威胁时,集体安全已经多次证明运转不灵。(例如,在1973年的中东战争期间,由于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彼此串通,安理会迟迟不开会,直到华盛顿和莫斯科谈判同意停火,安理会的会议才开起来。)
  不过,威尔逊的遗产已经塑造了美国人的思维。美国领导人经常把集体安全与联盟混为一谈。“二战”后,在向心怀疑虑的国会解释新生的大西洋联盟体系时,政府发言人坚持把北约联盟解释成单纯的落实集体安全学说的行为。政府向参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提交了一份分析报告,追溯历史上的联盟与北约之间的不同。他们坚持说,北约与领土防御无关(这对美国的欧洲盟国可是新闻)。分析报告的结论是,北大西洋公约“不针对任何人,只针对侵略行为。它不寻求影响不断变化的‘力量均衡’,而是强化‘原则之间的平衡’”58。(国务卿迪安·艾奇逊是位精明的历史学者,足智多谋。当他把一个旨在规避集体安全学说缺点的条约对国会说成是落实集体安全学说的措施时,人们可以想象他闪现出的狡黠目光。)
  已经退休的西奥多·罗斯福谴责威尔逊“一战”初对欧洲风雨欲来不理不睬。接着在“一战”结束时,他又质疑美国代表国联提出的各种诉求。1918年11月宣布停战后,罗斯福写道:
  只要我们期望不高,我是赞成这样的联盟的……我可不愿充当伊索笔下被嘲笑的那种角色,比如狼和羊如何同意放下武器,羊为了表达诚意如何赶走了牧羊犬,最后如何被狼毫不犹豫地吃掉。59对威尔逊主义的考验从来不是世界能否召集足够多的签字国,制定足够详细的规则,从而把和平奉为圭臬。最基本的问题是,当这些规则被违反,或者更具挑战的是,当这些规则被操纵结果事与愿违时,应该怎么办?如果国际秩序是接受民意陪审团监督的一个法律制度,那么当侵略者选择发起一场民主大众认为过于模糊而不应介入的冲突(比如,意大利的东非殖民地与独立的阿比尼西亚帝国之间的边境争端),那该怎么办?60如果双方都违反了禁止使用武力的规定,结果国际社会中断了对双方的武器供应,这经常会使强大的一方占据上风。如果一方“合法地”退出了国际秩序的和平机制,并宣布不再受其约束(例如德国、日本、意大利最终退出国联、1922年的《华盛顿海军条约》和1928年的《凯洛格–白里安公约》,以及当前核扩散国家对《核不扩散条约》的蔑视),那么是应授权支持现状的国家使用武力惩罚这些蔑视行为,还是应该努力劝诱这些反叛国家重回机制之内?抑或干脆不理睬这些挑战?绥靖路线会不会成了对蔑视行为的一种奖励?最重要的是,有一些行为尽管合法,但违反了其他军事或政治均衡原则,比如民众支持的奥地利“自决”,1938年捷克斯洛伐克德语区并入纳粹德国,1932年日本从中国东北分割出一个所谓自治的“满洲国”,对这样的行为是否也应该抵制?规则和原则本身就是国际秩序,还是只是地缘政治架构顶端的脚手架,支撑着(本身也需要)更为复杂的管理?
  “旧外交”试图在不同力量的均衡中平衡敌对国家之间的利益,平衡相互敌对的民族主义情绪。在这种精神下,它在拿破仑战败之后把法国拉回欧洲秩序,邀请法国参加维也纳和会,同时又把它置于大国包围之中,防止它未来的扩张企图。而新外交试图按照道德而非战略原则重新规划国际事务,不能做这样的算计。
  这让1919年的政治家们非常为难。德国未被邀请参加和平会议,会上缔结的条约将德国定为这场战争的唯一侵略者,将财政和道义责任全都加在德国头上。然而,在德国以东,许多民族生活在同一片领土上,都声称有权自决,政治家们在凡尔赛和会上为在它们之间进行调解而伤透脑筋。若允许它们自决,在德国和俄国两个潜在大国中间,就会夹杂着十几个实力虚弱、民族分立的小国。不管怎么说,鉴于民族数量众多,让它们都实现独立既不现实,也不稳固,于是开始半心半意地制定少数民族的权利。凡尔赛会议上也没有新生苏联的代表。协约国对苏联北部的干预行动没有成功,结果未能毁掉苏联,却把苏联推向了对立面,之后又把它孤立起来。让这些问题雪上加霜的是,美国参议院拒绝美国加入国联,让威尔逊极度失望。
  威尔逊卸任总统之后的年代里,他的失败通常被归咎于偶然情况(国会奉行孤立主义,而威尔逊没有试图消除或缓和国会的保留态度),或是在全国巡回演讲支持国联时中风让其虚弱不堪,而不是他在国际关系理念上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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