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恶的黑洞

第56章


  中国政府一直坚持对造贩假币的不法行为给予严厉打击的态度。
  在198O年开始实施的第一部《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有明确规定:“伪造国家货币或者贩运伪造国家货币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犯前款罪的首要分子处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法出令行,一切敢于以身试法者,都应遭到法律的严惩。
  毕竟这部大法距今有些久远,因受当时政治、经济等诸因素的限制,还存在着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刑法只规定了对伪造和贩运假币这两个刑种,而对倒卖、窝藏假币和明知而又故意在市场使用伪造、变造的假币等犯罪行为,刑法没有明确的罪名和量刑条款。对此情况,各地司法部门对此行为只得比照诈骗罪论处。诈骗罪和伪造国家货币罪,部是以欺骗的手段掠夺侵占公家和私人钱财为动机,但是他们所造成的危害却程度不一,诈骗罪给公家和私人造成的损失,有的在案破后,还可以追回。而伪造的国家货币投入市场后必然会产生连锁反应。案破时,没收的假币也许是刚刚投入市场的那一部分,也许是经几次投放的那一部分。假币一经投入金融市场就很难追回。这部分假币混入真币中,在市场流通,直至回笼到国家金库才被发觉。这期间,漫长的时间里,假币已经多次被人利用骗取到钱财。而在论罪时,不可能把这些所有的罪证累计到一人身上。因此,如果把伪造国家货币罪等同诈骗罪,这样的处罚显然要轻得多。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一百五十二条:惯窃、惯骗或者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一百五十三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条抢劫罪处罚。
  ●如此大案何以结案
  可见,对诈骗罪还没有死刑的处罚,除非在诈骗活动中夹杂有暴力手段。而伪造国家货币罪的数目和危害都比诈骗罪要大。假如仍按诈骗罪处惩显然太轻。1987年4月27日,我国第四套人民币刚刚发行后的第三个月,在深圳市,大陆公安机关与香港警方联手侦破了第一起伪造5O元、1OO元大面值人民币的案件,现场缴获假人民币5万元。缴获的伪钞都是由香港黑社会造伪集团制造,通过走私偷运到深圳投放的。这是我国发行新版人民币后破获的第一起大案。为了以一做百,最高人民法院最后依照从重从快的方针,核准了主犯的死刑,立即执行。这是我国改革开放以后第一个因贩卖假币丧命的人。
  对于造伪分子,依现行法律尚可实现严惩的原则,但对贩卖、投放假币者却难绳之以法。当前,制贩假币犯罪分子大都以集团规模生产,内部有严格的分工,有一套完整的联络方法和销售渠道。从制造者到贩卖者、再到零售投放者相互之间大都是以单线保持联系。贩卖者每次所掌握的假币毕竟有数,尤其是经过几手后的贩卖者和误入假币后却又故意投放者,他们所使用的假币数目小,如果比照诈骗罪处惩,这样的犯罪事实不可能从重从快处理。往往只得从轻发落。因此有的案犯说,伪造假币既不辛苦又易赚大钱,万一被抓,蹲三五年又可出来再干。投放者说得更轻松,一旦被抓,顶多没收假币,罚点款,这种买卖无风险。由此可见,由于法律的不完备使罪犯有机可趁,客观上造成了假币的恶性循环。
  在实际工作中,假币案件的发现往往是从投放假币开始的,而各地公安机关破获的假币案大都是仅仅抓到了投放者。造伪集团常是单线联系,长途贩运,异地销赃,流动性很大,尽管在案发后,公安机关投入很多的警力、财力,但都收效不大,犯罪窝点发现的较少,摧毁的很少,特别是境外的造伪集团,大陆公安机关更是鞭长莫及。对于那些没有查找到或无法摧毁的造伪窝点,公安机关对处理贩运投放假币犯罪无所适从。依据我国现行司法规定,对抓获的贩卖假币者,必须找到假币的“源头”(制造假币者)。如果假币是来自国外,对抓获的贩假者在量刑处理上难以下手。
  1992年2月27日下午,福州市公安局接到友谊商店保卫科的报告:发现有人持假美元购物。
  市公安局刑警队闻警出动,赶到友谊商店。购物者已经离开了友谊商店。刑警一边将假美元送中国银行作进一步鉴定,一边展开调查。
  据售货员回忆,上午来商店购物的5名外国游客,看相貌像是印度或巴基斯坦人。他们来友谊商店购买了一幅价值20O美元的丝织工艺品后就离去了。假币是在下午清点钞票时发现的。中国银行方面送来了鉴定的报告:假币是从境外带入境的,系由彩色复印机制造。
  福州市公安局立即调遣出入境和刑事警察追查来去福州市的所有外国人资料。经查,到第二天清晨,在福州市一涉外宾馆找到了白天购物的外国人。检查护照,此5人全是巴基斯坦人。
  带回市公安局进一步审查,巴基斯坦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马哈穆德.坎等5名案犯自1991年12月13日至1992年2月26日间,结伙流窜福建、广西、广东、云南、北京、湖南、山东等省市区,在一些商店、发廊、咖啡屋,以购物和兑换人民币等手段,先后使用1OO元面额的假美钞98张,作案5起,诈骗财物共值人民币86232元。
  审理完毕后,福州市公安机关将此案移交检察院。检察院以未查明假币源头为由退回此案卷。
  据案犯供认,假币是从泰国购得。可以肯定,假币的源头在国外。在公安机关经费十分紧张的时候,去国外办案显然不可能。福州市公安机关无可奈何,只得对这些“老外”处以罚款后令其提前出境。
  1992年5月2O日,5名外国人住进了上海友谊宾馆。
  第二天,这群外国人来到宾馆外币兑换处,拿出一叠美元要兑换成外汇人民币。营业员接过美元,拿在手中捏了捏,感觉票面有些发粘,送入验钞机,没有发现防伪标记。营业员感觉异常,凭着工作经验,她马上镇静下来,连忙对“老外”说:“请等一会儿,我进屋去取钱来。”“老外”不知是计。
  等了约5分钟,从大门外冲过来一群警察,“老外”被请到了宾馆保安部。搜查“老外”的随身物品,发现假美钞3万元,假日元30万元。检查护照,其中有一本上记载:马哈穆德·坎,国籍:巴基斯坦。
  立即讯问。马哈穆德.坎明白阴谋破露,只得如实交代:在2月份被福州市警方驱逐出境后,马哈穆德·坎一伙来到香港。在香港购买到假币后,又立即从广州入境,来到上海旅游。刚刚准备花销时就被发现。上海市公安局感觉到案情严重,立即报告公安部,请求处理意见。公安部连忙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希望能寻找到一条处理途径。两家多次协商,但都未形成一致的意见。现在,案犯虽被羁押,但案子却无法了结。
  ●中国法律竟望“老外”而却步
  假外币在我国的出现已不是第一次。1988年至1991年间,光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发现并堵截的各种假外钞就有:假美元194012元;假港币22410O元;假英镑5O英镑;假法郎1000法郎;假马克80O马克;假里拉50O0意大利里位;假旅行支票有35020美元、15O英镑。在国内造假队伍中,伪造外币的罪犯还寥寥无几,显然假外币主要是从境外流入。
  对于此类涉外案件,公安机关在处理上很感棘手。造伪窝
  点在境外,贩运、投入者是外国人。如果光按投入量来处理故意投入者,操作上简单多了,在警察的法律权限内可以处以拘
  留、罚款、驱逐出境,但要想追究这些外国人的法律责任,那
  么,仅寻求假币的源头这一项,只能使中国警察望而却步,案
  件不得不搁浅。羁押的外国人也不得不另行处理,显然,这样的做法使打击手段变得苍白无力。象巴基斯坦人马哈穆德·坎故意使用假外币在中国境内四处招摇撞骗.而中国法律对此却无可奈何,确实令人不可思议。假如使用假外币的外国人反而谎说假币是误入腰包后无意使用的,中国警方也只得任其诉说了,可能对这种人还得从国家形象考虑给予他们以同情和帮助。虽然说国际刑警组织一直把反假视为己任,可对这些数目较小的假币案,国际刑警自然无暇顾及。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深入,每年,外国人来中国观光旅游经商的越来越多,这其中难免会有假币的裹入。对这些假外币,我国的法律还没有切实可行的治理办法。警方在处理上更是无所适从。
  ●办案经费奇缺中国警方尴尬
  处理假外币是如此艰难,处理假人民币,中国警方也难潇洒。在实际工作中,假币案件涉及线长面广,区域跨度大,牵扯人员多.查证量大,绝大多数案件需要跨省、跨市侦办,甚至需要出国侦办。在当前公安机关办案经费个足的情况下,根本无钱投入巨资去侦破假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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