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出台为反伪战线提供了一件有力的战斗武器。它再次向一切胆敢伪造国家货币的犯罪分子提出了严正警告,违法必究。就在银行法公布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83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伪造国家货币、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走私伪造的货币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刊登于1994年IO月4日《法制日报》)。这一司法解释,对新形势下司法机关惩治伪钞犯罪问题,作出了较详细具体的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全文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伪造国家货币、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走私伪造的货币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83次会议讨论通过)
一、关于伪造国家货币罪的认定
伪造国家货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假货币,冒充国家货币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伪造国家货币罪。
对国家货币采用剪贴、挖补、揭层、涂改等方法加工处理,使国家货币改变形态、升值的变造国家货币行为,以伪造国家货币罪论处。
二、关于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罪的认定
明知是伪造的国家货币,而予以买卖、携带或者运输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对二条规定的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罪。
三、关于走私伪造的货币犯罪行为的认定
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货币,而予以买卖、携带、邮寄进出国(边)境的行为,构成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规定的走私伪造的货币的行为,按走私罪定罪处罚。
直接向走私犯罪分子收买其走私的伪造的货币的,以走私罪论处。
四、关于伪造国家货币罪、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罪的处罚伪造国家货币总面值在5O0元以上不满1500O元或者币量50张以上不满1500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总面值在1000元以上不满30000元或者币量100张以上不满3O00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因伪造或者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受过刑事处罚的,利用职务便利伪造或者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伪造或者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总面值或币量虽不足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起点数量,也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一)伪造国家货币总面值15000元以上或者币量1500张以上的,或者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总面值3000O元以上或者币量3000张以上的;
(二)伪造国家货币或者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的主犯;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以机械印刷方法伪造国家货币的;
(六)金融、财会等人员利用工作之便伪造国家货币、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总面值IOO00元以上或者币量10O0张以上的;
(七)伪造国家货币或者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并投放市场流通,总面值I000元以上或者币量10O张以上的;
(八)因伪造或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受过刑事处罚后,又实施伪造或者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的行为,伪造的货币总面值量达到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
(九)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伪造国家货币并贩运该宗伪造的国家货币的,定伪造国家货币罪,从重处罚。
五、关于走私伪造的货币的犯罪的处罚
走私伪造货币的总面值(折合人民币)500元以上不足5000元,或者币量50张以上不足50O张的,属于情节较轻,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伪造货币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值(折合人民币)500元以上不足5000元,或者币量500张以上不足50O0张的;
(二)走私伪造的货币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并具有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的;
(三)走私伪造的货币,并投放市场流通总面值(折合人民币)1000元以上不足1O000元或者币量100张以上不足100O张的;
(四)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走私伪造货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值(折合人民币)50000以上或者币量500O张以上的;
(二)走私伪造的货币构成犯罪,并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冒充司法、海关、工商管理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值(折合人民币)1O0O0元以上或者币量1000张以上的;
(四)走私伪造的货币,并投放市场流通总面值(折合人民币)1O0O0元以上或者币量100O张以上的;
(五)与境外不法分子勾结走私伪造的货币情节严重的;
(六)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行为人走私伪造的货币后,又在境内贩运该宗走私的伪造的货币,定走私罪,从重处罚。
走私伪造的外国货币的面值,按查获犯罪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布的同种货币兑换人民币市场汇价折算。
六、关于故意使用伪造货币的处罚伪造国家货币、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或者走私伪造的货币后又在市场上使用该宗伪造的货币的,分别以伪造国家货币罪、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罪或者走私罪定罪,从重处罚。
收取伪造的货币后,故意在市场上使用,数量较大构成犯罪的,以诈骗罪论处。
先有司法解释的通过,后有银行法的出台,使我国反伪工作者有如拥有了刺向造伪黑窝的双刃剑,一切伪钞犯罪分子将难逃法网。反伪的胜利就在前头。
第十五章 敢问谁人唤醒匹夫匹妇心
在商品社会,利益分配的最终体现是什么?是金钱。不论是个人还是集体的利益,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最终的表现也是金钱,是钞票。当今社会,自古崇尚的情义无价的美好心愿,在金钱的咄咄逼人攻势下,已是心族摇动。金钱的铜臭味渗透到纯洁的情义之中后,就有了气味相投的狐朋狗友。
眼下的人们更难弄明白,这样一个浅显而深奥的道理——是金钱在诱惑人类,还是人类在追逐金钱。远古时,有人把贝壳、布匹等平时司空见惯的东西,作为等价交换的媒介,只是为了减少以物换物时的繁琐和便于携带。在当时生活水平极其低下的时候,决不会出现积累贝壳、布匹等中介物。因此也不会出现豪商巨富。赢得充裕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生存下来,才是当时人类考虑的首要目标。自从现代意义上的货币出现后,人们才赋予它全新的含义,继而丰富总结成五种职能。这五种职能的赋予,人类把自己创造的这种特殊商品,推向了至高无上的地位。社会越发达,物质越丰富,商品意识也就是金钱意识越强烈。继而出现了拜金教和拜物教的狂徒,对金钱的顶礼膜拜,几乎达到痴迷的程度。人类自觉自愿地把自己降格成货币的奴隶,为钱所驱使,为钱而追逐。
商品的价值规律就是金钱的法则,谁也无法抗拒,对此,新中国建立以后,由于掌权人对金钱法则认识的反复,使我国经济出现盛衰更替的景象,这笔学费使我国人民负担得太沉重。对金钱的批判就是对现代文明的莫大讽刺,其结果导致社会文明的倒退。“一平二调”、“割资本主义尾巴”,依靠政治的手腕抑制住了贫富悬殊的出现,实现了人人有衣穿,有饭吃的大同理想。但是它是以排除价值规律为代价,最终的结果是“大锅饭”人人吃,人人吃了没干劲。金钱的法则,遭到了人类的粗暴扼制,在此气候下,滋养出了一批吃饭靠救济,穿衣靠捐助的“现代寄生虫”,衍生出了个人吃集体,集体吃国家的怪魔。这就是金钱法则对社会的报复。
改革开放后,共产党人为中国的百姓描绘出了一幅小康蓝图,其中最最传神的一笔,就是在2000年到来之际,中国百姓的年收入达到800美元。终于,金钱的法则,被中国的政治家重新确认。改革之初,从田野中冒出的万元户被推上了光荣榜,象鲜花一样向贫穷的同胞展示着一条条脱贫致富之路。眼下,万元户已成为了历史的陈迹,勤劳的中国人民又唱出了一首新的民谣:“万元不算富,十万才起步,百万算进步,千万才算富。”这首民谣已明白无误地道出了中国老百姓的所想所盼。虽然目标有些遥远,但中国百姓决不会放弃追寻。
金钱本无所谓纯洁与肮脏,它仅只是一种符号,一种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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