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战必读 决胜红海

第26章


因此,每年度单独进行的季度计划工作实际上只有两次,即第二季度和第四季度。 
  计划的形成过程可以是先进行自下而上的汇总,然后再经过自上而下的确定或修正后下达。需要强调的是,计划的下达必须是自上而下的。 
  为便于计划的跟踪和成果的考核,企业内部必须建立两个基本的机制: 
  第一,计划的逐级分解机制。 
  集团级的总体计划确定后,分公司需要随即根据集团的总体计划分解确定自身的计划;分公司计划确定后,各部门需要随即根据分公司计划分解部门计划;以此类推,直至把计划分解到每一个具体的岗位。   
  成果?成果!(2)   
  第二,计划调整的联动机制。 
  通过这个机制使对任何一项计划的局部调整,都会相应地带来其他各项关联计划的调整;或者在计划实施的过程中,下一级计划的调整被批准后,能够迅速实现对更高级计划做出相应的准确调整。 
  这对企业的计划管理能力是一个挑战。但基本上可以通过三个途径来实现: 
  一是强调更广泛的参与,尤其是下级岗位参与上级计划的制定过程,使之能够对本单位的全局有清晰的理解。在获悉上一级的某项计划调整时能够对自身计划可能产生的调整有准确迅速的反应。 
  二是在计划制定过程中,专门关注各项目标之间的关系,能够清楚把握一项计划的调整对其他关联性计划的影响,并把这种关系进行备注说明。 
  三是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借助相应的软件工具来实现,比如在项目管理过程中采用微软项目管理软件(MS-Project2000系列)或更大型的项目管理软件,如P3。 
  需要强调的是,计划制定过程本身的效率至关重要,尤其是在企业规模庞大、管理层级多的情况下。如果片面、消极和被动地等待上一级计划确定后再进行下一级计划的制定,必然导致企业整体计划过程的拖沓冗长,从而严重影响企业自身的运营效率。为此,企业可以采取“计划的制定同步进行,而计划的确定则自上而下逐级稍后实施”的原则来解决计划的效率问题;这个原则还有另一个好处,是使下级单位或岗位对上级计划有全局的把握。 
  在计划的下达及其分解之下,企业便可以从成果导向的绩效考核之角度,把考核目标分为三类任务指标: 
  第一类是计划任务。顾名思义,计划任务就是根据上级计划分解而成的任务。 
  第二类是计划外任务。计划不可能面面俱到,相当一部分任务是不可能通过计划来进行先期设定的;上级临时决定的工作同样需要进行成果导向的考核,这类任务在计划之外,因此称之为计划外任务。 
  第三类是例行任务。例行任务是指某个岗位或部门长期、重复进行的例行工作,比如会计人员的财务处理工作;产品质量控制部门中的质量检查工作等等。例行任务几乎每天都在进行,其成果的合格与否往往与是否出现差错相关。通常来说,没有出现差错或开展例行工作的过程没有违反企业相关制度即可视为成果合格。因此,对例行工作的考核,通常以“差错率”或“违规率”作为指标。 
  任何绩效考核,无论成果本身是否能够量化,都应当以量化的指标来体现考核的结果。也就是说,应该视各项任务的重要程度设定相应的分值,并以得分的形式来体现考核对象最终获得的考核结果。基于此,同样也应该结合考核对象的岗位性质,对其三类任务设置相应的分值权重。比如财务部门中出纳人员的例行任务之分值甚至可以达到90%以上,因为这个岗位的绝大部分工作内容是例行性质的;而销售或策划部门的例行任务之分值则可能仅有10%。 
  假设把企业下属的部门分为两类:支持性单位和经营性单位——通常来说,财务、行政后勤、人力资源等部门可以归为支持性单位;分公司、研发部门、生产部门、质量管理部门、策划部门、销售部门等等与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部门则可以归为经营性单位。 
  在支持性单位和经营性单位之间,三类任务的分值权重则应该有所区别。原则上讲,经营性单位的计划任务所占的分值应该相对较大,以此来增强其工作的计划性。计划性程度对经营性单位的业绩影响是很大的,缺乏必要的计划性或计划变更过于频繁都非常不利于此类部门的运行。 
  在以分值形式对工作成果进行量化考核的方式之下,应该确定这样的评分原则:如果某项任务的成果合格,则获得相应分值之满分;如果不合格,无论其中有多少比例是合格的,都应该为零分。理由有二: 
  其一,市场准则的延伸。通过这种评分原则来强化员工的市场意识:一方面,客户在通常情况下不可能以折扣价来接受企业提供的不合格产品或未成品;另一方面,如果企业允许产品或服务形成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即各个岗位的分解计划)打折扣,以企业与客户之间的产品或服务交换为界,那么,就会在客户对产品或服务的验收标准和企业与员工的验收标准之间存在着一个落差,这个落差便会直接或间接地反映为某种形式的企业管理成本或风险。如果企业无限度地承担这样的落差,那么,最终的结果只能是企业自身的失败。企业失败了,员工是不可能成功的。实际上,这个落差的存在恰恰是许多企业失败或破产的根本原因。   
  成果?成果!(3)   
  其二,确保公平公正。在绩效考核过程中,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是确保考核公正的不二法则。如果允许视成果(未完成或不合格的)之实际完成程度给予相应的折扣分,那么,在这种貌似公正合理的做法之下,实际上为考核主体对不同考核对象之间的不公正对待埋下了隐患。 
  目前国内企业普遍采用的绩效考核方式,无论始因于什么原理或理念,仅从表现形式上,大多存在两种失误: 
  失误之一,是在考核内容的结构设计上,把考核对象的言行(即能力或素质)与任务的完成混淆为一体。在同一类考核中,既包含当期的任务完成情况,又包含当期的言行(即能力或素质)的表现。片面地理解,这样的做法看上去比较全面,但在实行的过程中,此举最大的问题有三: 
  第一,没有为员工提供明晰的导向,使之误以为作为企业的雇员,提供其所创造的价值(即工作成果)只是一个部分,而不是全部。 
  第二,工作成果的考核周期,应该比言行(即能力或素质)的考核周期要短得多,因为前者的结果呈现得很快,对企业整体绩效的影响也最直接;而后者的结果呈现相对较缓慢,对企业整体绩效的影响也是间接的。 
  第三,应该让员工明白一个道理:企业对员工的聘用,本质上是聘用其创造的价值,即工作有成果,因此,员工的工作成果与其报酬直接相关;而他的言行(即能力或素质)作为某种能力或实力或潜力的表现,更多地应与其升迁或去留相关,而不是直接与其报酬相关联。 
  因此,我以为,不同的考核方向应该“各就各位”,工作成果的考核结果用于计算考核对象的报酬;而言行(即能力或素质)的评介则用于其职位或级别的升降、针对性的自修或培训,甚至是去留。 
  失误之二,许多企业在进行各种考核或评价的过程中,都不约而同地主张在上级评分之前首先要由考核对象进行“自评”。 
  如此方法的动机,大概是源自两种美好的愿望:首先,希望考核对象能够对自己的情况有一个客观的自我认知,然后再从上级评价中找到差距,以便于针对性地自我改进。其次,是为了体现所谓的“民主”或“公正”,更多体现对考核对象的尊重,同时也给上级更多的参考。 
  这样的动机原本无可厚非。但是它至少不适用于当前中国的企业。根据我对多家企业绩效考核的观察发现,正如本章前文所述,在我们的传统文化中存在着一些“负面成分”,使这种美好的愿望会沦落到尴尬的境地。我们的国人大概不会习惯于进行客观的自我批评,即使是对他人的批评,也讲究先肯定其成绩或贡献,然后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批评。在员工的自我评价中,绝大部分人都不会“傻”到自曝其丑的程度,自我掩饰不仅是一种习惯,甚至是一种本能。更重要的是,在考核对象自我评价甚高的情况下,上级的管理者即使发现他的评价有多么的不切实际,除非到了忍无可忍的程度,一般是不好意思去“驳”他的面子的。否则,在管理者与考核对象之间就会产生纯粹的个人矛盾。如果上级的评分比自评得分低得多,考核对象通常不会认识到自己的问题,反而极有可能恼羞成怒,认为上级是在故意给自己难堪或“穿小鞋”。虽然不排除管理者会对个别情形恶劣者不顾及情面的多次否定,但如果对更多的员工这样做,就会“触犯众怒”,甚而影响团队整体的士气。在这种得不偿失的结果面前,更多的管理者会选择“和稀泥”。于是所谓的“考核”,就会流为毫无意义的形式化游戏,除了无谓的劳神,不会再有其他任何的作用。 
  因此,我认为,完全没有必要在上级考评之前,安排考核对象进行自评。理由如下: 
  其一,即使没有了这个自评的环节,考核对象的“自评”活动也会客观地存在。
小说推荐
返回首页返回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