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战必读 决胜红海

第27章


事关自己的利益,没有人不会进行自评。也就是说,无论有没有自评的环节,考核对象的自评活动都不会停止。区别仅在于,如果不让他把自评的结果展现出来,而是留在自己的心中,做到“心中有数”。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上级的评价因为明显的不公正而低于自评的结果,那么,可以给考核对象以申诉的通道或机制;如果上级的评价是公正的,而且低于自评的结果,那么还可以使考核对象免于被“驳”面子的难堪,上级也不会因此背上“刁难”的骂名。更重要的是,即使一个团队中的绝大多数人都习惯于自我粉饰,他们心中的自评结果均高于上级的评定,真正拿到台面上来,也需要逐一就事论事地说明哪项评价是有失公允的。否则的话,他们只需要举出一个例子即可证明上级是如何如何的不公正:绝大多数人的自评分都高于上级评分,难道我们大家都错了吗?在中国人的心中,大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多数即真理”的思想。   
  成果?成果!(4)   
  事物是普遍联系的。企业内部的各个要素尤其如此。在成果导向的绩效考核中,最需要解决的问题,莫过于不同责任主体之间的责任关系问题,我称之为“责任链”。责任与权力是同一事物的两个侧面。如果在不同主体之间成功建立起坚实的“责任链”,则可以在组织内部权力主体之间结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在“责任链”的端头或断裂之处,必然是权力或责任失衡之所。企业内部,比如绩效考核的领域,如果有一个完整而科学的责任链的存在,必然能够将任何对、错、功、过都顺着这个链条追踪到底。 
  在责任链中,每个人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且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简言之,考核对象对自己的工作成果负责,上级对自己的验收行为(针对考核对象的工作成果)负责——成果一经验收,作为验收者(通常是上级,也可以是上级指定的特定验收人)就必须对验收行为承担责任。 
  当然,无论考核对象还是作为考核主体的上级,都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在更多的情况下,同一个主体对于他的上级来说是考核对象,而对于其下级来说则是考核主体或验收者。 
  在构建责任链的过程中,我们常常会被这样的思想或观点所困扰,有的人会打着维护所谓“团队精神”的旗号否定责任链的基本原则——每个人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且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从而刻意模糊责任主体的清晰度与关联性,仿佛主张责任落实到个人就是没有团队精神的“个人英雄主义”。这是一种强盗逻辑。如果没有清晰的责任归属,所谓的“团队精神”不过是“大锅饭”的代名词而已。 
  落实到成果导向的层面,责任链的意义将体现在如下三大方面: 
  第一个方面,无论是一个部门还是一个分公司的管理者,都必须对他所管辖的单位(分公司、一个或几个部门)的整体绩效负全部责任。这位管理者的上级只把计划或责任分解到他的身上,不再涉及他以下的层级。换言之,上级只需要这位管理者提供既定的成果,至于这些成果如何形成,他如何向下级去分配,则不在上级干预的范围内。上级只负责验收其成果。 
  第二个方面,既然每个人(岗位)都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而且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那么,在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二者同样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也就是俗称的“上下级之间”)则应当存在这样的关系:如果上级给下级的任务分解不合理,抑或使下级的工作负荷不充分,因此造成了上级单位整体绩效或工作成果不能达到要求,那么,这个责任则应当由上级本人来承担,与下级没有关系,因为下级唯一的硬性义务就是执行上级的指令。如果发生这样的情况:假设总分值为100分,下级的当期任务只有70分,临到考核期末还没有新的任务分配,那么剩下30分的“分值余量”则应当自动全部计入其应得评分。因为“分值余量”的存在并不是下级(考核对象)的过错,而是上级造成的,那么上级就应当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 
  当然,在管理层级超过三级以上的企业内,上级与下级都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在许多情况下,对中层来说,他们是同时作为上级和下级而存在的。 
  第三个方面,对于许多中层的上级来说,鉴于本章前文所述的某种微妙的原因,可能出现如下三类现象:一是上级在考核的过程中,一味放宽标准,不严格验收下级的成果,哪怕本单位的整体工作成果出现瑕疵也在所不惜,以此来赢取下级的所谓“拥戴”。二是上级对计划的制定或分解不合理,虽然某项任务被分解到下属的各个部门或岗位,并且分别被圆满地完成,但汇集到上级的层面,则不能使他的工作成果得以实现。三是上级随意给下级安排任务,致使下级虽然能够提供高质量的工作成果,却对上级的整体成果或绩效无益。 
  这是在我国的企业管理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这就涉及责任链之下的另一个重要概念,即“分差”。如果某位上级的数个下级岗位(考核对象)在当期的考核中获得的“加权平均分”高于这位上级的上级给自己的评分,则会产生“分差”。从本质上讲,“分差”的存在无外乎上述三种原因;而这三种原因都是因为上级本人的过错,因此,理应由他本人来承担。具体的做法是使这位上级的当期考核得分为更上一级的评分减去分差。   
  成果?成果!(5)   
  当然,合理的误差是允许存在的,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来确定这个“合理误差值”,比如10分或5分。如果分差小于合理误差值,则可以不予追究;如果大于合理误差值,则需要全部扣除。 
  在“分差”的概念之下,有一个子概念是“加权平均分”。为什么要设置“加权平均分”的概念呢?上级所辖的多个下级岗位(部门或个人),从理论上讲,对上级所代表的组织之整体绩效的贡献或影响是不同的。如果这位上级是一位分公司总经理,那么他所管辖的部门中,经营性部门与支持性部门对他公司整体绩效的贡献或影响显然不同。如果这位上级是某个部门的负责人,在他的下级没有部门,而仅仅是最基层的员工岗位,那么,不同技术或专业层级的员工对本部门的贡献或影响也不同。 
  鉴于此,需要根据不同部门或岗位的性质或层级设置不同的加权系数,比如把经营性单位的加权系数设置为2,而把支持性部门的加权系数设置为1;把初级员工的加权系数设置为1,而把中层和高级员工的加权系数设置为2和3,以此类推。 
  需要说明的是,加权系数的存在不仅体现了不同主体对整体绩效的不同贡献或影响。需要提醒管理者注意的是,对加权系数高的岗位或部门的工作安排不合理,将会对本单位整体绩效的实现产生更大的影响,也会让上级本人承担更大的责任。 
  上级所辖岗位(部门或个人)的“加权平均分”={∑所辖岗位(部门或个人)实际得分×加权系数}÷∑所辖岗位(部门或个人)的加权系数。 
  上级的“分差”=上级所辖岗位(部门或个人)的“加权平均分”-更上一级给上级的评分。 
  上级的实际得分=上级的“上级评分”-分差。但前提为分差超出合理误差值。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非管理类员工不存在分差的问题,他们的上级评分即为实际得分。 
  “加权平均分”和“分差”两个概念的存在是基于如下原理: 
  1加权平均分代表了某位特定的上级所管辖的下级岗位在整体上的工作成果完成情况。 
  2分差的存在则说明:既然某位管理者的下级都出色完成了自己的工作,那么,为什么汇总到这位管理者的任务成果里,却没有能够完全达到其上级的要求呢?原因无外乎前述三种:第一,这位上级的任务分解或安排不合理;第二,这位上级无原则地给下级打高分以送人情(从而损害企业的利益);第三,这位上级给下级安排了大量与其整体目标不相干的工作。这些都是上级的不当行为。换言之,分差代表了管理者的上级要求与其下级现状之间的差距,这样的差距对企业价值的实现有害无益,违背了前文所述的“市场延伸原则”。 
  3上级作为他所管辖的部门或几个部门的责任代表,不仅要对这个部门或这些部门的整体成果负责,还要为自己没有能够正确地履行管理责任负责。因此,他必须为分差的存在承担责任;而承担责任的方式,就是把分差(即差距)代表的绩效分数扣除掉。 
  举例说明。首先作如下假设: 
  1该公司为某集团下属的全资分公司,也就是说,该公司总经理同时作为其上级(集团总裁或副总裁)的考核对象及其下级各部门经理的考核人。 
  2假设该公司内行政部和财务部为支持性部门,工程部和市场部为经营性部门。前者在加权平均分中的加权系数为1,而后者的加权系数为2。 
  3假设该公司内非管理类员工的级别分为文员、主管、业务经理、高级经理4个级别,其在加权平均分中的加权系数分别为1、2、3、5。该公司工程部拥有文员级员工2名,主管级员工1名,业务经理级员工2名,高级经理级员工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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