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耳其通史

第12章


  海德丁·巴巴罗萨
  1571年,奥斯曼帝国海军与以西班牙为首的神圣同盟舰队在希腊附近海域发生地中海水域规模空前的大海战,史称勒班陀海战。交战双方投入战船数百艘,5.9万人战死,奥斯曼帝国舰队遭受重创,损失近200条战船,仅有约30条战船侥幸逃脱。西班牙文学名著《堂吉诃德》的作者塞万提斯曾经参加此次海战,交战中负伤,失去左手。翌年,奥斯曼帝国重建规模庞大的舰队,再度与欧洲基督教海军角逐地中海霸权。据史书记载,在伊斯坦布尔的造船厂,若值造船高峰时,每天都有舰船下水。
  勒班陀海战
  在红海和印度洋水域,皮里·雷斯统领的奥斯曼帝国海军于1548年击败葡萄牙舰队,夺取亚丁,1552年再度击败葡萄牙舰队,占领马斯喀特。1568年,奥斯曼帝国的舰队甚至远赴苏门答腊岛,协助土著穆斯林抵御葡萄牙人的入侵。
  奥斯曼帝国的军事力量,除西帕希骑兵和耶尼切里雇佣兵以外,还包括来自被奥斯曼人征服地区的附庸国仆从军。巴尔干半岛的基督教王公作为奥斯曼帝国的封臣,跟随苏丹征战各地,接受土地赐封,分享战利品。瓦兰几亚、特兰西瓦尼亚和摩尔达维亚是奥斯曼帝国最重要的3个基督教附庸国,提供大量的步兵和骑兵。克里米亚的鞑靼人一直是奥斯曼土耳其的忠实盟友和军事仆从,安纳托利亚高原东部的库尔德人也在苏丹召集时随耶尼切里一同出征。
  五、宗教与神权
  奥斯曼帝国沿袭哈里发国家的历史传统,采用教俗合一的政治制度,政治生活具有浓厚的宗教色彩。在苏丹之下,以大维齐尔(Grand Vizier)为首的军政贵族和以大穆夫提(Grand Mufti)为首的欧莱玛(Ulama,又译乌理玛)分别构成奥斯曼帝国权力结构的世俗体系和宗教体系,地方行政机构桑贾克也实行教俗二元的权力体系,世俗权力与宗教权力处于平行的状态。
  16世纪40年代,苏莱曼一世开始采用哈里发的称谓,以先知穆罕默德和麦地那时代四大哈里发的继承者自居,奥斯曼帝国的苏丹俨然成为整个伊斯兰世界和全体穆斯林的精神领袖。保卫伊斯兰世界的疆域、统率穆斯林对基督教世界发动圣战和维护伊斯兰教法的神圣地位,是奥斯曼帝国苏丹的首要职责。奥斯曼帝国征服君士坦丁堡后,苏丹穆罕默德二世在著名的圣门弟子艾卜·阿尤布·安萨里的陵墓所在处建造清真寺,供穆斯林凭吊。艾卜·阿尤布·安萨里曾经于倭马亚王朝初期参与围攻君士坦丁堡,战事期间病故,葬于君士坦丁堡城外的金角湾附近。穆罕默德二世将艾卜·阿尤布·安萨里的陵墓所在视作圣地,意在提高伊斯坦布尔和奥斯曼帝国在伊斯兰世界的宗教地位,拉近伊斯坦布尔与阿拉伯半岛两座圣城之间的距离,拉近奥斯曼帝国家族与先知穆罕默德之间的距离。从1514年起,每逢奥斯曼帝国军队出征前夕,苏丹必先亲自凭吊艾卜·阿尤布·安萨里的陵墓。1566年苏丹塞里姆二世即位后,凭吊艾卜·阿尤布·安萨里的陵墓成为历任苏丹登基仪式的组成部分。新即位的苏丹首先自宫廷出发,经海路抵达金角湾,凭吊艾卜·阿尤布·安萨里陵墓,然后经由陆路返回伊斯坦布尔城内,凭吊已故历任苏丹。奥斯曼帝国鼎盛时期,甚至远在苏门答腊诸岛、印度和伏尔加河流域的穆斯林也将伊斯坦布尔的苏丹视作伊斯兰世界的保卫者,求助奥斯曼帝国抵御葡萄牙人和俄国人的军事威胁。
  19世纪末金角湾
  艾卜·阿尤布·安萨里陵墓
  欧莱玛泛指伊斯兰教学者,包括领导穆斯林聚礼及宣讲教义的伊玛目(Imam)、审理穆斯林诉讼的卡迪(al-Qadi)、解释伊斯兰教法和发布宗教法令的穆夫提(Mufti)。根据伊斯兰教的传统理论,包括哈里发和苏丹在内的统治者必须遵从安拉的法度,即称作沙里亚(Sharia)的伊斯兰教法,而穆斯林民众顺从统治者的前提,是统治者的言行必须符合沙里亚的原则。在教俗合一的奥斯曼帝国,欧莱玛作为伊斯兰教法的诠释者和执行者具有举足轻重的社会地位和政治影响,欧莱玛的支持则是苏丹统治权力合法性的来源所在。
  奥斯曼帝国早期,尚无完善的世俗官僚体系,行政事务通常由欧莱玛负责掌管,最初的历任维齐尔也多由欧莱玛担任。15世纪的编年史家批评巴叶济德一世将管理帝国的诸多权力交给世俗官吏掌管,表明行政体制经历世俗化的转变过程。尽管如此,在奥斯曼帝国6个世纪的历史进程中,欧莱玛始终掌管宗教、司法和教育,构成独具特色的社会群体。欧莱玛一般不从政府领取俸禄,其主要经济收入来自宗教地产瓦克夫(Waqf,又译瓦合甫),因此区别于世俗官吏,处于相对自治的地位。宗教地产瓦克夫约占奥斯曼帝国国有土地的1/3,构成欧莱玛的经济支柱。
  称作卡迪的宗教法官遍布奥斯曼帝国的各个角落,主持法庭,执行伊斯兰教哈奈菲派教法,仲裁诉讼,征集战争物资,募集兵源,保障交通和道路安全,监督市场交易,宣布苏丹的法令。“卡迪在奥斯曼帝国的日常事务管理方面或许扮演最重要的角色。奥斯曼帝国境内的每一个城市、村社和定居点都处于卡迪的司法管辖之下。卡迪管辖区域内的所有人,无论信奉何种宗教,均可向卡迪主持的法庭提出申诉”。[8]
  伊斯坦布尔的大穆夫提,作为官方欧莱玛的最高宗教首领,接受苏丹的任命,地位仅次于大维齐尔。位居伊斯坦布尔的大穆夫提之下的欧莱玛首领,是鲁梅利亚的卡迪和安纳托利亚的卡迪。穆罕默德二世曾经将“伊斯兰的舍赫”的称号授予伊斯坦布尔的大穆夫提,大穆夫提发布的法令即法图瓦“不仅涉及宗教信仰,而且包括战争动员和征收赋税以及生活起居的各个方面”。[9]
  奥斯曼帝国尊奉逊尼派伊斯兰教(Sunni Islam)作为官方的意识形态,逊尼派伊斯兰教的哈奈菲派教法构成官方法律制度的基础。沙里亚位于奥斯曼帝国法律体系的顶点,规定穆斯林的个人行为以及穆斯林与非穆斯林的相互关系,直至规定社会秩序和国家制度,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和不可侵犯的神圣性。沙里亚被视作安拉意志的体现,苏丹只是沙里亚的捍卫者,欧莱玛则是沙里亚的执行者。苏丹颁布的法令称作卡农,构成沙里亚的延伸和补充。苏丹颁布的法令,在颁布者死后,被视作无效,直到新的苏丹即位后重新确认,方可继续生效。突厥人以及其他被征服地区的习惯法称作阿戴特,构成法律体系的最低层次。卡农和阿戴特具有明显的世俗色彩,主要涉及刑事诉讼、租佃关系和税收制度。
  宗教学校是传授沙里亚的载体,包括初等学校和高等学校。附属于清真寺的宗教小学称作麦克台卜(Maktab)。麦克台卜遍布乡村和城市,构成初等学校的基本形式,学习内容包括诵读《古兰经》、伊斯兰教常识和宗教道德。高等学校是伊斯兰教经学院,称作麦德莱赛(Madrasah)。麦德莱赛主要讲授阿拉伯语、波斯语、经注学、圣训学、教义学和教法学,培养伊斯兰教的神职人员和宗教法官。宗教学校处于瓦克夫的地位,具有一定程度的独立性。奥斯曼帝国时期,伊斯兰教的宗教教育体制日臻成熟,宗教学校开始出现等级结构。穆罕默德二世于15世纪70年代在伊斯坦布尔建立的8所宗教学校,可谓奥斯曼帝国的最高宗教学府。
  麦克台卜
  宗教教育的体系化和宗教学者的官方化,是奥斯曼帝国时期的突出现象。与此同时,崇尚苦行、禁欲和神秘主义的苏非教团逐渐成为民间伊斯兰教的载体,进而与官方伊斯兰教分道扬镳。苏非派系伊斯兰教内部致力于寻求凡人与安拉直接交流进而获得信仰真谛的神学倾向,专注于个人潜修。伊斯兰教苏非派自1071年曼齐喀特战役后传入安纳托利亚,进而渗透到穆斯林宗教生活的诸多层面。苏非教团兴起于12世纪,在伊斯兰世界的民间层面根基深厚。奥斯曼帝国境内的苏非派信徒分别隶属于自西亚传入的卡迪里教团、里法伊教团、纳格什班迪教团和安纳托利亚高原形成的麦乌拉维教团、拜克塔什教团,派系繁杂,人数众多,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拜克塔什教团(Bektashiyyah)的信众大都分布在鲁梅利亚即巴尔干乡村,是在巴尔干半岛传播伊斯兰教的主要载体。由于奥斯曼帝国长期在巴尔干地区募集兵源,拜克塔什教团与近卫军团逐渐形成密切的联系,充当近卫军团的随军神职人员,而近卫军团的战士则自称拜克塔什的子孙,尊崇拜克塔什教团的苏非长老。
  麦乌拉维教团的信众主要分布在安纳托利亚的城镇地区,与手工业者及商人阶层联系密切,是奥斯曼帝国政府用于制衡拜克塔什教团的重要宗教势力。“梅夫莱维派(即麦乌拉维教团)的首脑,是一个极受尊敬的有名人物,有时候他出面主持新苏丹登基时举行的佩剑礼”。[10]
  作者点评:
  亚非欧大陆的中央地带幅员辽阔,四通八达,素有帝国统治的历史传统。伊斯兰教诞生前的千余年间,来自地中海世界的罗马拜占庭帝国与崛起于伊朗高原的波斯帝国长期处于战争状态,在西亚北非地区形成东西对峙的政治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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