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耳其通史

第31章


1826年,马哈茂德二世任命伊斯坦布尔的大穆夫提作为欧莱玛的最高宗教首领,同时规定瓦克夫事务部掌管欧莱玛控制的宗教地产,剥夺欧莱玛的经济自主权,由国家向欧莱玛发放俸禄,宣布教育部和司法部分别掌管学校教育和司法审理,将欧莱玛纳入苏丹控制的国家体系,进而开辟奥斯曼帝国世俗化进程的先河。
  二、花厅御诏与坦泽马特时代的改革
  1839年6月马哈茂德二世死后,其子阿卜杜勒-迈吉德一世(Abdülmecid I,1839—1861年在位)即位。马哈茂德二世生前所致力推行的新政举措并未由于苏丹的更替而夭折,新苏丹延续着强化中央集权和实施现代化改革的历史发展方向。阿卜杜勒-迈吉德一世即位之际,正值穆罕默德·阿里在埃及的势力日渐强大,开罗与伊斯坦布尔之间矛盾加剧,奥斯曼帝国急需得到欧洲列强的支持,遏制穆罕默德·阿里的领土扩张。1839年11月,在托普卡帕宫外的玫瑰花园广场,大维齐尔穆斯塔法·雷什德帕夏(Mustafa Re?id Pasha, 1800—1858年)以苏丹的名义颁布敕令,史称花厅御诏(Edict of Gülhane)。花厅御诏的内容包括:1.保障苏丹臣民的生命、荣誉和财产;2.废除包税制,实行直接征税制;3.采用征兵制,明确限定服役期限;4.打破宗教界限,强调权利分配的世俗原则,即帝国臣民无论信仰何种宗教,皆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阿卜杜勒-迈吉德一世
  奥斯曼帝国颁布的花厅御诏,无疑包含自由平等的法律原则和世俗化的政治倾向。自由平等的法律原则,来源于西方近代的宪政思想。奥斯曼帝国内部诸多民族和非穆斯林宗教群体日趋高涨的反抗运动,构成法律地位之平等思想的社会基础。花厅御诏颁布的目的,在于缓解奥斯曼帝国境内的社会矛盾,争取西方列强的支持,进而遏制穆罕默德·阿里的离心倾向。西方列强要求改善基督徒的地位和对基督徒提供保护所形成的压力,也是促使奥斯曼帝国颁布花厅御诏的重要原因。
  1839年花厅御诏的颁布,标志着奥斯曼帝国进入坦泽马特时代(Tanzimat,又译坦志麦特,1839—1876年)。坦泽马特是土耳其语改革一词的音译。坦泽马特时代沿袭和发展塞里姆三世和马哈茂德二世的新政举措,强化奥斯曼帝国的中央集权构成坦泽马特时代的历史主题,大维齐尔穆斯塔法·雷什德帕夏以及卡吉扎德·马哈茂德·福阿德帕夏和马哈茂德·艾敏·阿里帕夏主持的最高波尔特成为奥斯曼帝国的核心政治机构。
  阿卜杜勒-迈吉德一世即位后,扩充新军,打破宗教界限征募士兵,组建5个军团,军队将领由中央任命,隶属伊斯坦布尔的苏丹,不再从属于地方行政长官,哥萨克人、鞑靼人、土库曼人和库尔德人构成辅助性的军事力量。新军配备普鲁士制造的枪支和火炮,由普鲁士军官训练,服役期为5年。1869年,重组新军,第一军驻扎在伊斯坦布尔,第二军驻扎在多瑙河流域的萨姆拉,第三军驻扎在蒙纳斯迪尔,第四军驻扎在埃尔祖鲁姆,第五军驻扎在大马士革,第六军驻扎在巴格达,第七军驻扎在也门;每军员额26 500人,包括6个步兵团、4个骑兵团和2个炮兵团。继阿卜杜勒-迈吉德一世之后继任苏丹的阿卜杜勒-阿齐兹一世(Abdülaziz,1861—1876年在位)热衷于扩充海军,此时奥斯曼帝国的舰队规模一度位居欧洲第三。
  阿卜杜勒-阿齐兹一世
  阿卜杜勒-迈吉德一世按照欧洲国家的政府模式改组奥斯曼帝国的政府机构,在国务会议之外增设司法会议,初步实现行政与司法的权力分割。与此同时,阿卜杜勒-迈吉德一世宣布成立地方议会,议会成员包括地方官员、欧莱玛以及选举产生的穆斯林和非穆斯林的民众代表,隶属各级行政长官,负责商讨诸如道路和桥梁的建设、税收、农业生产、商业贸易以及民众的诉求。1840年,奥斯曼帝国开始实施新的税收体制,原有的各种税收合并为三种基本税收,即征收于非穆斯林的人丁税、征收于穆斯林的什一税和征收于全体臣民的公共税。1864年,奥斯曼帝国援引法国的行政区划颁布法令,将全国划分为27个行省(维拉耶特),下辖州(桑贾克)、县(卡扎)、乡(纳希耶)和村(卡里耶),行省总督由苏丹任命。
  传统的伊斯兰教理论,坚持沙里亚的神圣地位,否认世俗的立法权,同时强调穆斯林与非穆斯林之间的信仰差异和法律界限。坦泽马特时代,传统的伊斯兰教法并未废止,然而其应用的范围逐渐缩小。奥斯曼帝国在沿袭传统法律框架的同时,开始尝试世俗领域的立法实践,引进世俗法律,进而形成伊斯兰教法与世俗法律并存的二元体系,穆斯林与非穆斯林之间的法律界限和法律地位的差异逐渐淡化。1840年,奥斯曼帝国颁布新的刑法,在遵循传统的伊斯兰教法的基础上,首次引入苏丹的所有臣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司法原则。根据传统的伊斯兰教法,叛教者应处以死刑;1844年,该项法律被苏丹废除。1855年,奥斯曼帝国宣布废除征收于非穆斯林的人丁税,代之以数量相同的代役税。奥斯曼帝国于1850年从法国引入商法,1863年制定海上贸易法,进而启动世俗立法的先河。1867年,奥斯曼帝国颁布法律,允许外国人在帝国境内购置土地。1869年,奥斯曼帝国建立世俗性质的混合法庭,也称尼扎米耶法庭,负责审理涉及非穆斯林的法律诉讼。坦泽马特时代,奥斯曼帝国的法庭除传统的沙里亚法庭依旧由穆斯林宗教学者穆夫提和卡迪主持之外,刑事法庭、商业法庭和上诉法庭均由穆斯林法官和非穆斯林法官共同主持,允许非穆斯林出庭指证穆斯林,具有明显的世俗色彩。世俗法律的制定和世俗法庭的创建,导致奥斯曼帝国的二元司法体系,开始打破欧莱玛在司法领域的垄断地位,进而限制欧莱玛的司法权力,构成坦泽马特时代世俗化改革的重要内容。与此同时,诸多的非穆斯林宗教族群内部也经历世俗化的过程,世俗法律逐渐取代宗教法律,基督教和犹太教的教士阶层地位随之下降,米勒特制度趋于瓦解。
  坦泽马特时代,教育领域出现明显的世俗化倾向,而创办世俗教育的首要目的,在于满足军队和政府机构的需要,培养新式的军人和官员。奥斯曼帝国于1846年创办公共教育会议,1847年改称公共学校部,1866年成立公共教育部。1869年,奥斯曼帝国根据法国的教育模式,制定公共教育法,宣布12岁以下的儿童实行强制性教育,采用现代教育方式,规定在帝国境内的乡村和城市普遍设立不同层次的世俗学校,其中500人以上的村庄设立称作鲁斯迪耶的四年制初级学校,千人以上的市镇设立称作伊达迪耶的三年制中等学校,省城设立称作苏勒塔尼耶的高等学校,同时创办女子学校,面向穆斯林和非穆斯林招收学生,教育经费纳入政府预算。初级学校开设宗教、语言、算术、历史、地理等课程,中等学校开设逻辑、经济、地理、历史、数学、工程、物理、化学、绘图等课程,高等学校开设人文科学、外语、经济、国际法、自然科学、工程技术。奥斯曼帝国的第一所高等学校名为达尔·法农(Darülfünun),成立于伊斯坦布尔的加拉塔区,系伊斯坦布尔大学的前身,采用法语和法国教学方式。此外,美国、奥地利、法国、英国、德国和意大利在奥斯曼帝国境内相继创办教会学校,其中多数为初级学校,也有少量中等学校,采用西方教学模式,学生主要来自非穆斯林的宗教族群。克里米亚战争期间,奥斯曼帝国仅有世俗初级学校60所,学生3 370人,均为男生。1867年,世俗初级学校增至1.1万所,男性学生24万人,女性学生13万人。1895年,世俗初级学校达到2.9万所,男性学生64万人,女性学生25万人。另据相关统计,1895年,世俗中等学校的学生为3.5万人,世俗高等学校的学生为0.5万人,军事学校的学生为1.7万人。1895年,奥斯曼帝国总人口1 900万,包括穆斯林人口1 400万和非穆斯林人口500万,教育机构包括伊斯兰教的传统宗教学校麦克台卜和麦德莱赛、官办世俗学校、基督徒和犹太人米勒特资助创办的私立学校、欧洲基督教诸国资助创办的教会学校在内的各类学校,学生总数为130万人,其中世俗学校的学生人数约90万。世俗教育的发展,形成对于宗教教育的挑战,国家权力随之在教育领域逐渐延伸。
  19世纪末加拉塔和佩拉(今名贝伊奥卢)景色
  坦泽马特时代的新政,主要局限于上层建筑领域,触及封建社会经济基础的改革举措尚不明确。1839年颁布的花厅御诏强调推行税制改革,废除包税制,统一税收标准,缩小免税范围。然而,税制改革进展缓慢,政府岁入并无明显的增加,农民也未摆脱税吏的盘剥。奥斯曼帝国政府尽管鼓励投资工业,兴办新式工厂,然而步履维艰,成效甚微。1857年,奥斯曼帝国颁布移民法,向来自境外的移民分配国有土地,其中定居鲁梅利亚的移民6年免纳土地税,定居安纳托利亚的移民12年免纳土地税,领有土地的移民20年内不得出售土地或离开土地,必须保证土地处于耕作的状态,成为苏丹的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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