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任

第85章


 
  几名警察驾驶着警车追赶苏江礼,另外几名警察在紧急抢救张婷婷。 
  齐凤瑶跑下面包车,扑到张婷婷面前,抱起张婷婷,大声呼喊:“婷婷,婷婷,这是怎么回事啊?” 
  鼻孔、嘴角血流不止的张婷婷慢慢睁开眼睛,望着齐凤瑶,艰难地说:“凤瑶姐……昨天夜里……我被那个……流氓曾……晖绑架了……他……他是苏江礼的……外甥,苏江礼不……不可能和你结……婚……他是在欺骗你……保龄球馆的事……就是他……让曾晖带人……今天早晨……往车上……藏毒品也是……苏……江礼指使的。凤瑶姐,这……这都是……真的……” 
  齐凤瑶如同五雷轰顶,瞠目结舌。 
  一名警察用微型录音机录下了张婷婷的话。 
  这时,姜正、林伟、毛建强从座位底下搜出了那个帆布包,打开,里面满是毒品。 
  姜正脸上露出了笑容,轻声说:“好险哪……” 
  面包车旁,齐凤瑶怀抱张婷婷泪如雨下。张婷婷惨白的脸上浮现着淡淡的微笑,断断续续地对齐凤瑶说:“凤瑶姐……我……我不能和您……一起……创业了……我的……心……永远和碧海……旅行社在……一起……” 
  张婷婷停止了呼吸。 
  齐凤瑶撕心裂肺地哭喊起来:“婷婷,婷婷,我的好妹妹,你不能走啊,不能走啊——” 
  齐小梅也泪流满面地说:“凤瑶,婷婷真是个好妹妹,她是为了查禁毒品惨遭毒手的,你要节哀啊。” 
  齐凤瑶紧紧抱住张婷婷的尸体,泪水像瀑布一样不断地倾泻着,说:“她也是为了我的旅行社而……我今生今世也不会忘记她……” 
  齐小梅郑重地说:“凤瑶,我们谁都不会忘记婷婷的。今天发生的事情给孩子们上了一堂最生动的课,他们幼小的心灵里一定懂得了什么是美什么是丑、什么是邪恶什么是正义!” 
  在姜正、林伟、毛建强的劝说下,齐凤瑶把张婷婷抱上了一辆警车。齐凤瑶胸腔里突然激愤地爆发出了一声怒吼:“苏江礼,你这个混蛋,你在哪里——” 
  打击贩毒,国家重任。盘山公路上,一辆警车正在紧紧追赶苏江礼驾驶的“奔驰”车。警车越追越近,苏江礼清醒地知道自己面前只有一条路可走了。他绝望地大叫一声,开车坠下了悬崖。 
  “奔驰”车起了火,轰然爆炸。随后,天地间平静了。 
  晴空下,海边。 
  黎曼神情极其怆然地站在沙滩上。她眼光空洞地望着翻卷的波涛,嗓音缓重:“苏江礼,你这个畜生,我知道你不是一个善良的人,可万万没有想到你竟然是一个万劫不复的魔鬼!你口口声声指责我为了达到目的不择手段,其实你的手段更卑劣、更无耻。你毁了我,毁了我啊,你毁了我的事业,毁了我的三百万,我无法回日本面见合作伙伴了,你的罪孽永远洗刷不尽!我也是个罪人,我只有融进这碧波里灵魂才能得到解脱……苏江礼,作为你的妻子,我感到莫大的耻辱……” 
  丹明和齐凤瑶从远处走过来。他俩肩并肩走着,谁也没有说话,但他俩却能够感觉到对方心里在想什么。 
  齐凤瑶脸色苍白、憔悴,仿佛经历了一场炼狱。对,她的的确确经历了一场炼狱。此时,她需要沉默,丹明也需要沉默。 
  沉默是他们最好的交流情感的方式。 
  他们接近黎曼了。黎曼正慢慢向海水深处走去。 
  齐凤瑶和丹明之间的沉默被打破了。丹明惊叫起来:“不好,那是谁?她要……” 
  “是她!”齐凤瑶轻呼了一声。 
  丹明大声说:“凤瑶,我们快去救她!” 
  齐凤瑶和丹明手拉着手向黎曼跑去。 
  海水打湿了他们的衣服。 
  …… 
  2005年6月第一稿 
  2005年12月第二稿 
  2006年6月第三稿 
  2006年8月第四稿 
  一、我国关于惩处毒品违法行为的法律规定: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8条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予以强制戒除,进行治疗、教育。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2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向他人提供毒品的;吸食、注射毒品的……分别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3条规定: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我国关于惩处毒品犯罪的法律规定: 
  毒品犯罪是指违反国家和国际有关禁毒法律、法规,破坏毒品管制活动,应该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规定的毒品犯罪的罪名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47条):非法持有毒品罪(第348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第349条):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第349条),走私制毒物品罪(第350条):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第350条)…… 
  (1)走私毒品罪的刑事责任 
  ①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走私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武装掩护走私毒品的;以暴力抗拒检查,情节严重的;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②走私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347条规定,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武装掩护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尾声(2)   
  (3)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348条之规定,非法持有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350条之规定,犯买卖制毒物品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强迫他人吸毒罪的刑事责任 
  ①根据《刑法》第353条第2、3款之规定,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②依照《刑法》第356条之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的,又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以上法律条文摘自《中国禁毒志愿者手册》   
  《国家重任》后记(1)   
  亚刚 
  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丁爱敏的名字开始出现在文艺刊物上,我是读了他发表在《海岳》杂志上的短篇小说《猎枪》之后,才记住他的。后来,又陆续读到了他的一些小说、散文、故事等作品,对他印象进一步加深,感觉他的作品不仅结构严谨,人物形象生动,且语言流畅、洗练,因而对我有一定的吸引力。 
  那时,我与他并未见过面,除了读他的一些作品以外,对他的其他情况一无所知,从名字上看,还以为他是一位女性作者呢。后来在一次文朋诗友的聚会中,才有幸与他相识,见了面才知道,原来他是一个瘦瘦的,甚至有些土气的小伙子。 
  生长在普通农民家庭的丁爱敏,也许是从小过惯了苦日子的缘故,浑身上下散发着一种淳朴的气息,他不喜张扬,待人谦和友善,交往时间不长,我们便成了无话不谈的知心朋友。我年长他二十来岁,和他也算是忘年之交了。 
  最初来城市里打工时,他一边工作一边学习一边写作,十分勤奋,对文学创作表现出来的坚韧秉性令人感叹。他面对拮据的生活条件从不悲观失望,经常是两个馒头一棵葱,草草地用完一顿晚餐,随后立即铺开稿纸,灯下耕耘……后来,生活终于有了转机,他有了妻室,还幸运地被市文联保送到省内一所高校的作家班进修。莫非是命运之神对他的付出给予了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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