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令传下来,花木兰只有两条路可选:要么让老父亲上阵,要么自己女扮男装代父从军。
◎ 宋代陈居中(传)《胡骑春猎图》
府兵制度之下,军户不但有服兵役之义务,而且每次入伍,所需盘缠、粮食、兵器、马匹,都得自己解决,朝廷是不会给你掏一文钱的。你看《木兰辞》中,花木兰出征之前,自己先要“东市买骏马,西市买鞍鞯,南市买辔头,北市买长鞭”,然后才“旦辞爷娘去,暮宿黄河边”。
北魏这一极富中世纪色彩的府兵制,一直延续到隋唐。中晚唐之后才瓦解消亡,随后募兵制兴起,宋代实行的就是募兵制,当兵成为了一种基于自愿选择的职业,入伍不再是臣民必须履行的义务——换言之,宋朝人已经不用服兵役了。
既然是募兵制,国家当然需要给入伍的士兵支付薪水。宋代将士的薪水是多少呢?大致而言,一名普通士兵,每月可领钱三百文至一千文不等,大米二石左右(相当于一个成年人半年的口粮),以及若干春冬衣物。俸钱、粮食与衣物都是定期发放的,此外又有各种名目的补助,如“招刺利物”,即新兵入伍刺字之后领到的第一笔“衣屦缗钱”;郊祀赏赐;特支钱,类似节日补贴;银鞋钱,这是戍边士卒获得的特别补助;口券,出戍时计口发放的钱粮补助;柴炭钱,冬季发放的薪炭补贴,等等。
◎ 宋代佚名《行伍图》
毫无疑问,这样的募兵制只能建立在庞大的军费开销之上,也唯有宋朝发达的商品经济与扩张型的财税制度,才能支撑得起。但军费开销还是给宋朝带来沉重的负担,宋人说:“天下六分之物,五分养兵,一分给郊庙之奉、国家之费,国何得不究?民何得不困?”此说虽然有些夸大,不过养兵的成本确实给宋朝制造了巨大的财政压力。
尽管如此,我觉得还是要承认,募兵制更具现代性——以致放在一千年前的宋代,可能显得有些超前了——它使平民摆脱了服兵役之苦。宋朝大臣曾有过“议养兵之弊”的辩论,大臣韩琦坚决不同意废除募兵制,他说:“养兵虽非古,然积习已久,势不可废。非但不可废,然自有利民处不少。古者(强行征兵制)发百姓戍边无虚岁,父子、兄弟、夫妇常有生死离别之忧。论者但云(募兵制)不如汉、唐调兵于民,独不见杜甫诗中《石壕吏》一首,读之殆可悲泣,调兵之害乃至此。”在府兵制下,服兵役为强制之义务,这才会发生《石壕吏》那样的荒唐剧,也才会出现花木兰这样的代父从军之人。募兵制则可以避免这些不正常状况的发生。
不过宋朝之后,元、明、清都未能推动募兵制的发展,反而退回到北魏—隋唐的府兵制。以明代为例,朱元璋继承元统,延用军户制度,一批平民被划入军籍,世代承担起服兵役的义务,子子孙孙都必须入伍当兵。每一家军户的男丁,都要分好正丁、次丁、余丁、继丁等名次,正丁必须到官府指定的卫所(通常很遥远)服兵役,如果死亡,则由次丁、余丁、继丁依次递补。军饷则由军户屯种自给,不取于赋税。朱元璋曾因此而自夸:“吾养兵百万,不费民间一粒。”其实,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朱元璋养兵的经济成本只是被嫁接到军户身上去了。况且,军户制的社会成本更加巨大——它只能依靠落后的中世纪制度来维持:身份社会、人身与户籍控制、强制服役、实物征调与自给自足的供给系统。它不需要市场,不需要货币化,更不允许有人身自由。
这么说来,花木兰替父从军的故事,可以发生在北魏,也可以发生在隋唐,当然也可以发生在明朝的朱元璋时代——如果明朝的女子有如北朝女性那么强悍的话。但不可能发生在推行募兵制的宋代。
好了,我已经说完了木兰从军故事背后的制度变迁,现在你大可以赞美花木兰她的孝、她的忠(多么传统),也尽可以从女权主义的立场歌颂花木兰“巾帼不让须眉”的女性觉悟(多么现代)。但是,我想告诉你,凡此种种美德,其实都是建立在花木兰以及她的军户家庭无从选择的“不自由”之上。
假如宋朝“警察”有枪,他可以随便开枪吗?
宋朝已有“警察”
宋朝有警察制度吗?
有。“警察”一词,并不是现代才有,宋代已出现了“警察”的说法(当然含义跟今天的略有差异)。宋人说:“警察有巡尉之官。”这个“巡尉之官”就是宋朝的警察机关,由两个互不隶属的系统组成:一是尉司,由县府统辖;一是巡检司,通常为跨县设置,统属于州府或路监司。
宋朝一个“邑大事烦”的大县,按照惯例会置立两个尉司,称东尉司、西尉司,或内尉司、外尉司。尉司的行政长官为县尉,相当于县警察局局长,每司统率数十至一百名“弓手”(相当于警察)。
巡检司是平行于尉司系统的警察机构,除了重点县份一县置一巡检司之外,一般都是数县设一司,或者数州合设一都巡检司。在重要的边境市镇城寨,也会单独设置巡检司,类似于现在的边防派出所;在沿江、沿海地带,也会设巡检司,相当于水上缉捕机构。由于巡检司多以寨为驻扎单位,所以巡检所统率的人马又称为“寨兵”。
巡检司与尉司合称为“巡尉”。巡检司的寨兵又与尉司的弓手合称为“弓兵”。他们的职能是差不多的,都是负责社会治安、侦破刑案、搜集犯罪证据、通缉罪犯、捉拿盗贼等等。
宋朝又在大城市设立“厢”,“治烟火盗贼公事”,类似于警察局;厢下面置“巡铺”,又叫作“巡警”,类似于派出所。比如北宋汴梁城的街道,每隔三百余步,便设置一所巡铺。《东京梦华录》说,东京“每坊巷三百步许,有军巡铺屋一所,铺兵五人,夜间巡警收领公事”。
南宋临安城的街道,则每隔二百余步设一所巡铺。《梦粱录》说,“坊巷近二百余步置一军巡铺,以兵卒三五人为一铺,遇夜,巡警地方盗贼、烟火,或有闹吵不律公事投铺,即与经厢察觉,解州陈讼。……遇夜,在官舍第宅、名望之家伏路,以防盗贼。”铺兵的职责,跟现代城市的治安警察并无太大不同。
逮捕犯人要有“逮捕令”
◎ 南宋萧照《瑞应图》上的官民冲突场面
那么宋朝的“警察”(为了跟现代警察制度区别开来,我们给宋朝“警察”打上引号吧)是不是可以随便抓人呢?比如以维护公共秩序为由,将进城摆摊的小贩、擂鼓告状的访民抓起来?不能。尉司、巡检司缉捕的对象只能是盗贼及其他刑事犯。即便是逮捕罪犯,也有一道程序要先走——申请“逮捕令”。
宋人说:“郡之狱事,则有两院治狱之官,若某当追,若某当讯,若某当被五木(五木,指刑具),率具检以禀郡守,曰可则行。”宋朝的州郡,一般都设有两个法院:州院与司理院。两院的法官在办案时,认为要缉拿哪些嫌疑犯,则需向州郡的最高长官知州(宋朝的知州也是州法院的首席法官)提出申请,知州批准,发牒文给巡检司,巡检司才可以缉拿某人,这叫作“直牒追摄”。现代司法制度中的“非经法庭批准,任何人不得被逮捕”原则,其实是可以从传统司法中找到渊源的。
如果遇上案情紧急、必须迅速拿下犯人的情况呢?宋朝法律允许“警察”先行抓人,但报捕的程序必须补办。《庆元条法事类》规定:“诸奉使用所追摄,虽被制,皆报所属官司,不得直行收捕。事涉机速,听先捕获,仍取所属公文发遣。”
宋朝的批捕牒文发展到清代时,叫作“捕票”。从法律上来说,衙役捉人,没有“捕票”的话,是非法的。“捕票”是什么样子的呢?我从《清代巴县档案汇编》(乾隆卷)抄录一份下来,大体格式如下:
兹有某素行不法,劫夺客商,罪实难恕。据此,合行差缉。为此票该差立即驰往某处,擒带某正身,务获赴县,以凭讯究。去役毋得迟延滋事,如违重究不贷。速须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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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年 月 日给差(字、朱)某}/kt}
}kt}县行(字、朱)}/kt}
宋朝的批捕牒文格式不详。不过我们可以确知,宋朝“警察”捉人,在程序上是需要先申请到“逮捕令”的。另外,按照宋代司法制度的分权设计,巡尉的责任只是拿人,而无权参与审讯,更不能够给嫌犯定罪。宋初的一道立法规定:“诸道巡检捕盗使臣,凡获寇盗,不得先行拷讯,即送所属州府。”宋真宗时,曾有犯人临刑称冤,法院吩咐县尉司复审,刑部立即表示反对:“县尉是元捕盗官,事正干碍,望颁制以防枉滥故也。”要求明确立法禁止县尉推勘案件。
当然这些法律上的规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会大打折扣,特别在县一级,“其追呼讯鞫、具名以禀,悉出吏手。故其事与州郡不同”。经常发生“警察”滥用权力的问题。但“警察”自我授权“追呼讯鞫”犯人的做法,依宋朝法律,无疑是不合法的。
什么情况下可以“格杀勿论”
那么宋朝“警察”在追缉犯人的时候,如果碰上拒捕、“袭警”的情况,是不是就可以对犯人“格杀勿论”呢?
不是的。按照《宋刑统·捕亡律》的规定,只有在两种情景下,宋朝“警察”杀死被追捕者才是无罪的:其一、“罪人持仗拒捍,其捕者格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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