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朝廷

第18章


因不忍心兄弟三人同样下场,改发往伊犁效力赎罪。
  前任巡抚周琬曾任刑部司员,评为“颇称强干”,却听信沈作朋一面之词,朋比为奸,存心欺骗。虽未参与第二案审判,却始终不令宜昌知府佛保住往见爱必达面禀详情,是本案欺罔之罪的祸源,处以斩监候。二十八年十月赦免爱必达之后,予以释放,改为发往伊犁赎罪效力。
  布政使沈作朋为本案罪魁,事前纵盗冤良,事后拨弄是非,酿成冤案。如果仅予军流,往后主管地方司法、刑狱大权的按察使,都以如此轻率的方式动辄处罚劫盗原告,以一手遮天下耳目,地方百姓如何安居,社会如何安定?因于乾隆二十八年七月予以处斩,抄家。
  亢保,前湖北布政使,任内扶同附和,揭参赵泰交,并会衔滥行保举陈铨(知州)、陈文枢(同知)。第一案发生时,二陈为知县,在沈作朋的号令下,翻云覆雨,刑求逼供归州吏目州役,予以革职。
  宋邦绥继周琬为第二任湖北巡抚,迎合上级,未能明察真相,处以留楚办理堤工,又追加捐银三万两以备工程之用。
  原任湖北巡抚汤聘(案发时已调任江西巡抚),于第二盗案办理失当。处以革职,后捐银三万五千两,认办地方工程。
  续任按察使高诚明知前案冤抑,不为翻案。身为按察使,难辞其咎,解任。
  武昌知府锡占承审重案,迎合沈作朋之意,为罪魁祸首之一,革职抄家。
  宜昌知府佛保住,革职。
  续任知州陈铨、陈文枢,同知单文扬“均罪无可贷,但究系受上司挟制,核其情罪与周琬、沈作朋有间”,仅革职处分。
  在此案中,一如既往,对犯罪官员采取了抄家处分。显示皇帝具有官僚财产控制及分配权。抄家中,往往新旧书文字迹,俱详加检点。
  对于幕宾徐掌丝、徐登三和卢培元三人之处分,皇上也毫不放松。督抚藩臬等地方大员承办案件造成冤案,固然不可诿过他人,但幕宾盘踞湖北官场多年,与地方官交接往来,串通上下,必须惩处以警惕其他:“此等劣幕辄敢暗通生气,从中把持,为地方之害,不可不明治其罪,俾凡做幕者共知警惕。”处分臣僚幕友之余,皇上脑筋一转,心想湖北之外难保其他省份没有类似劣幕,于是明令整顿,由各省督抚严密查访奏报,并特别警告“倘督抚等视为泛常,不知实力整顿,一经朕别有访闻,唯伊等是问”。
  第一案内遭受冤狱处分的一干人等,在钦差阿永阿的重审之下重见天日。
  盗犯张氏兄弟,则“不必照寻常案犯办理”,旨到之日立即处斩。据报,“楚省军民观者亿万,无不欢呼称快,感颂圣明。”
  这些均显示皇权伸张才能一平民怨,与官僚善恶无绝对关联。费孝通曾提出,“中国的官僚并不是(与皇帝)分享政权的,他们和政权本来是处于敌对的地位”。(22)相信这也可以给其他研究者以启发。
  此一案件又表明,并不是到乾隆三十三年“叫魂案”时,皇上才大规模的整肃吏治。类似的事件,在那之前即已发生,而且可能相当频繁。而所有这些,都仰赖于“皇上圣明”。
  ————————————————————
  (1) 《大清皇帝南巡始末闻书》,载《清史研究》1997年第3期,华立:《“唐船风说书”与流传在日本的乾隆南巡史料》一文。该书系日本京都大学文学部所藏抄本,记述乾隆帝第三次南巡事,是依据当时赴日贸易的中国商人、船员等所谈国中见闻整理而成。
  (2) 《大清皇帝南巡始末闻书》。
  (3) 乾隆二十八年四月戊戌谕。
  (4) 乾隆二十三年十二月癸卯谕。
  (5) 《高宗实录》,卷382,第16页。
  (6) 《高宗实录》,卷386,第11~15页。
  (7) 《高宗实录》,卷532,第10页。
  (8) 《高宗实录》,卷536,第5页。
  (9) 《高宗实录》,卷536,第8页。
  (10) 乾隆二十二年五月辛丑谕。
  (11) 乾隆二十二年六月己巳谕。
  (12) 乾隆二十二年七月壬寅谕。
  (13) 《高宗御制文二集》,卷14,《南巡记》注。
  (14) 《南巡盛典》,卷55,第1页。
  (15) 以上参见孙文良、张杰、郑永川:《乾隆帝》,江苏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四章;及李景屏:《乾隆王朝真相》,农村读物出版社2003年版。
  (16) 乾隆二十七年十月丁酉谕。
  (17) 乾隆二十八年八月甲寅谕。
  (18) 乾隆二十八年十二月丙申谕。
  (19) 其时户部银库实存银自乾隆二十九年达到五千万两,其后连续数年在六千余万两、七千余万两。
  (20) 参见郭成康、林铁钧:《清朝文字狱》,群众出版社1990年版。
  (21) “吏目访闻”的定义是由于事主未主动报案、延迟报案或误报案件,或书役擅改报词之案,可由官弁、兵、捕人等探知而主动发觉。
  (22) 费孝通:《论绅士》,见费孝通、吴晗:《皇权与绅权》,观察社1949年版;以上参见胡国台:《皇权、官僚和社会秩序——清代乾隆朝张洪舜兄弟盗案研究》,《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1996年第25期。
  四、四次南巡
  16.第四次南巡
  乾隆三十年的第四次南巡,与乾隆二十七年的第三次南巡,是相隔最近的两次南巡;巡幸时间长达一百二十五天,也是六次南巡中历时最长者,其中原委,怕一时也很难说清。而且自此竟有十五年时间不复巡幸江浙,恐怕也是有着若干的无奈吧。
  这次南巡,与以前最大的不同,就是大行蠲免。上谕:前此三经临幸,所有江南省积欠地丁等项,蠲免至二百余万两。著加恩将江苏、安徽,乾隆二十五年以前节年未完,并二十六年、二十七年、二十八年三年因灾未完地丁河驿等款,以及二十八年以前节年因灾未完漕项暨因灾出借籽种口粮、民借备筑堤堰等银一百四十三万余两,又籽种口粮内米麦豆谷十一万三千余石,概予蠲免;并著将浙江乾隆二十六、七、八三年因灾未完地丁银两,并二十七年屯饷沙地公租,二十六年、二十七年两年未完漕项等银十三万二千五百余两,又二十八年借给籽本谷一万三千七百余石,加恩悉行蠲免。
  随后,著加恩将直隶各属自乾隆十九年至二十五年旧欠,并二十六年未完缓征银共三万二千四百余两,米、谷、豆共三百五十余石,一体蠲免;将山东济南、武定、兖州、曹州、东昌等府属,乾隆二十六年、二十七年两年未完因灾缓征地方暨民借麦本牛具等银六万二千九百五十余两,又济南、武定、兖州、东昌、曹州、沂州等府属乾隆十二年至二十七等年,未完因灾缓征暨民借年久常平仓谷七万五千四百四十余石,概行蠲免。
  著再加恩,将江苏布政使所属各州县乾隆二十八年以前地丁杂款未完银四万一千六百余两,一体概行蠲免。并将江苏经过地方本年钱粮,均免十分之五;浙江如之。
  第四次南巡,前后可统计之蠲免钱粮,共计一百七十余万两,米谷二十余万石(直隶山东经过地方蠲免十分之三、江苏浙江蠲免十分之五不计在内)。
  次年,仿康熙三十年蠲免漕粮之例,命自乾隆三十一年始,分年蠲免所有湖广、江西、浙江、江苏、安徽、河南、山东应征漕米。十一月,又命凡办漕各省州县内有征收折色者,概予蠲免。翌年四月,令各省届轮蠲年份,通行劝谕田主照每亩应蠲漕米数,亦令佃户免交一半。
  乾隆三十五年元旦,以国家全盛,内外度支有盈无绌,府库所贮,月羡岁增。因思天地止此生财之数,不在上,即在下,与其多聚左藏,无宁使茅檐蔀屋,自为流通。且今年朕六十诞辰,明岁恭逢圣母八旬万寿,宜更沛非常之恩,著自乾隆三十五年为始,将各省应征钱粮通行蠲免一次。复降旨劝谕田主遇本省蠲免钱粮之年量减田租:有田业户应纳条银者,既已广被恩膏,则食力佃农,自应令其分沾渥泽。著各该督抚遇轮蠲之年,遍行劝谕各业户等,照应免粮银十分之四,令佃户准值减租。此次普免各省地丁钱粮共计银二千七百九十四万余两,仍分作三年轮免。是继乾隆十一年之后,第二次蠲免各省地丁钱粮。
  嗣后,又于乾隆四十二年(皇太后逝世)、五十五年、嘉庆元年,三次蠲免全国地丁钱粮;乾隆四十五年、五十九年,两次蠲免全国漕粮。总计八次蠲免,银两不下一亿四千万两,粮谷一千二百万石,如果加上其他各项蠲免赈恤,总数将达到二亿三千万两以上,可谓空前绝后。(1)
  但就是在此次巡幸中,发生了“帝后反目”的大事。
  乾隆十三年孝贤皇后崩逝,中宫不宜久虚,其时已进娴贵妃的乌拉那拉氏,循资应继孝贤为后。虽说是出于皇太后懿旨,十四年二月,皇上仅晋封乌拉那拉氏为皇贵妃,“摄六宫事”。但庆贺仪节却要“酌减”,似乎很有几分勉强。乾隆十五年八月,皇上四十整寿,在皇太后的一再催促之下,才立那拉氏为皇后。一连几年,皇后诞育了皇十二子、十三子,及皇五女等。
  乾隆二十年以后,皇上开始宠幸魏氏,生有四子二女,包括皇十五子,即后来的仁宗皇帝永琰(顒琰),是后妃中诞育子女最多的一位。
小说推荐
返回首页返回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