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朝廷

第38章


佃户常常不肯缴足,这就是所谓“硬交不让”的定额制下的常情,赵冈先生也说,地主对佃户并无绝对优势,无法使用暴力逼租,只能开列名册,并无实力去处分刁佃。
  据一些学者看来,在定额租下,农民比较容易拖欠。但在分成租下,地主为了保证剥削收入,对佃户生产活动的各个环节,都要亲自监督,直接干预。特别是到开镰收割之时,地主或代理人还要亲临现场“临田监收”,似乎就无法“作弊”了。但在实际上,这一制度是否更为“有效”,恰面临了如下的一些问题:
  首先,临田监收麻烦多、代价高、矛盾大。它固然可以起到一种保证作用,但同时也增大了与农民面对面直接摩擦的机会。因此分成租中已有许多并不临田监分,而是由佃农自行收割。特别重要的是,不管在什么租制之下,农民仍有办法偷割私分(今天的话叫“瞒产私分”)。如庄稼熟后,“先自赴田割稻一担充饥”,“先把好麦割了一半”,“私将谷子割了几把”,等等,说的都是这种情况。
  因此,把历史上抗租斗争的发展归之于实物定额租的普遍推行,或以为在分益租制为主流的时代,抗租欠租的事情很少发生,恐怕未必正确,甚至可能是倒因为果了。
  在这中间,我们还不难发现在农民心里存在着一种“抗欠有理论”,在他们心里,地租似乎就是不应或不必全交的,多少有一些积欠,倒是一件正常的事情;在许多时候(如因灾歉收,或青黄不接及农民家庭困难时),田主的“逼讨”,往往被视为“为富不仁”。
  此外,农民还可以恃强,罢种、逃租、转佃,交“湿谷”、“瘪谷”,或使用“压产”等方法,来对付田主。
  读者也许会问,对这样的农民,地主不会把他赶走——“夺佃”吗?
  但是佃户的田是否就那么容易退掉?他们又能否轻易就范?退田以后又有何处可去?……这些都是在事实上不能不考虑的问题。因此,业主要求退佃通常须有“正当的”理由(例如“自种”),不许“无故退佃”;不过,即使在这种情况下,田也不是那么好退的,佃户也总有他的许多理由和许多的“反措施”。据史书记载,佃户“一遇退耕,不曰原得批钱,便称夺佃夺命”,以致“业主虽有田产名,而租户反有操纵之实,甚至拖欠累累,连年不结”,甚至出现了“久佃成业”的说法。
  再说,即使一个田主达到了退佃的目的,又能怎样呢?“惩戒”前一佃户的目的也许达到了,但对新来的佃户来说,其行为很可能一如旧惯,如史书记载,“无论荒歉,总归拖欠,另欲更佃,仍同故辄”;“曾不数年,而新佃之抗欠视旧佃为更甚”。
  还有一种说法:凡佃户租种田亩,先给田主保租银子(押租钱);“若有欠租,便可扣抵”,好像这样就可以对付佃农的欠租了。但实际上,佃户“既将揽佃银两抵还欠谷,若下次再欠,就没得扣抵了”。所以赵冈先生说:地主往往没有办法强制执行租约,甚至连退佃都办不到。
  费孝通先生在《江村经济》里也讲道,退佃并不那么容易。他说:逐出佃户的实际困难在于寻找一个合适的替换者。因此,抱着将来收回租子的希望,宽容拖欠是符合地主的利益的。
  “要是碰上那些子事,地主难道不能去打官司?”——这怕是读者会进一步提出的问题。
  研究农民抗租,当然要涉及国家法律和政府政策法令的问题。遗憾的是,历史上政府有关主佃关系的法律和政策,一向是研究的一个薄弱点,并没有受到适当的重视。
  就说打官司吧,与一般认为“官府受理词讼必然偏袒某方”的认识相反,过去处理主佃间的纠纷,并不是政府的责任。这种状况到清代雍正初年才有所改变,当时鉴于“田主苛虐佃户”,制定了一个条例,同时考虑到另一方面的情况,加上了“佃户欺慢田主之例”。其主要内容,是规定佃户欠租,业主不得擅自责罚;另外,佃户也不得拖欠地租,否则官府皆可出面追究。从《清实录》所载的为数有限的几个案例来看,它主要是惩治了官绅地主。
  据史书所说,业户之中,“其田连阡陌者百无一二,大抵多系奇零小户,其势本弱,一遇强佃抗欠,有忍气吞声无可如何者”;“情极送官,未尝不追,然皆有名无实。况田主一经涉讼,未免有守候之盘费与往返之耽延,计所欠之租,即使如数追还,尚然得不偿失,况告官未必即追,追而未必全还乎?”而“地方有司,又未免以业富佃贫,量追了事,究之应得之租十无一二”。地方官府的传统职责,一向不过是“征粮”、“听讼”,其中并不包括征收田租,所以朝廷新的规定无异给地方官员平白增添了许多负担,而与他们应负的主要职责没有多大关系,以故“告追每置不问”,仍如旧惯;若遇佃户抗欠,“地方官率漠然不顾,曰:吾但能催赋,岂能复催租”,仍被置于一个较次要的位置。
  清代法律实行的效果如何,毕竟还要看各级政府对待增租、夺佃以及一般租欠等问题的具体态度。它正是政府处理主佃关系时会遇到的主要问题。
  增租,在这一问题上,清政府的态度通常并不准许加租,如乾隆朝名臣、直隶总督孙嘉淦说:若业户添租,“租银既重,逋负必多,一遇歉收,弃地而逃,并少租而不可得矣”,反对加重租息。为此,也有不少地方官府曾免除杂租及大斗苛求。对于田主向佃户多加押租,官府往往也是不准的。
  政府的这种态度,在对旗地的有关处理中表述得最为清楚。为此曾几次议定“禁止增租夺佃”。
  清代还屡次蠲免田赋,并多次令田主照蠲免分数免征佃户田租。到乾隆年间,竟超出了蠲免的范围,而提倡一般性的减收田租;议者的批评也多集中于指责清政府没能强令地主减租。
  清政府为何不许随意加租?在昭梿一案中,有一条上谕明确表示:政府尚秉承“永不加赋”之则,一般地主业户岂可随意增收地租?!这也许是一条很有分量的说明吧(详见
第五章)。
  还有学者提出,从租佃契约内容来看,无非是规定佃户交租必须如额交足,“而没有任何限制地主保护佃户佃耕权的规定”;是“容许地主单方面恣意妄为的‘契约’”;“完全体现了地主的旨意”,——如果了解了上述背景,即农民的抗欠行为,可能就会产生不同的想法。恰恰在历史上,大量的现象是,田主(以及债主)一方的这种“权益”很难(完全)保障,它已经成为一种基本事实,所以需要在契约中反复强调(反复申述也表明了其议而不行的一面)。
  另一方面,我们也可从现代契约的签订中了解这一类租约的当与不当(如你自己把成千上万元钱付给对方后,在合约上应写些什么……)。
  但地主收租,到底能收多少呢?是不是通常所说的百分之五十,或百分之五十以上?
  为回答这一问题,还有许多事情应该交代。就拿通常所说的地租率百分之五十来说,其实它是指土地的“主产物”(或“正产物”)而言,并不包括全部产出的。也就是说,过去和现在计算亩产量的方法很不一样。如果算入后者(最明显的例子是南方的小春作物,过去都不计租),则只有百分之四十左右。如果同意前述地租实收率只有七八成的样子,这样二者相乘,就能得出如下结果:
  40%×75%=30%
  即地租率一般就是百分之三十左右。哪里会有百分之五十呢!
  这个结论,是不是会与以下说法——如人口增加导致竞争激烈、剥削强化说,土地集中、地租日益提高说——发生矛盾呢?
  张五常先生曾在他的《佃农理论》里说:随着某一地主土地由个别佃户向着更多的佃户出租,地租率将会下降,而总产出却可能上升。如果在这句话前边加上“随着人口的逐渐增加”,后边所发生的,不正是清代中国的历史事实吗?这也许就可以回答那些劳动过密,以及过密只会使佃农更为不利的种种观点了。
  最后一个问题,就是这种现象的达成,究竟是由于农民的“斗争”,还是地主的“让”(情让、忍让),即中国传统儒家理念作用的结果?为此,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的一次演讲中,与会学者(农村所、经济所、社会学所、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曾为此发生了有趣的争论。
  我在调查中也遇到过访谈者(业主)说,无论丰歉,租子是绝不会收足,总归是要减的。为什么呢?是因为家教就是做人要“厚道”,佃户提出要求就不好拒绝。费孝通先生也曾写道:佃户可能很穷,一开口就要求免租或减租,地主则会因人道主义教育的影响,而不愿意勒索佃户。
  那么,究竟是应把它称为“阶级斗争”呢,还是某种“情让”(或所谓“道义经济”)的结果?抑或是市场上“交易双方的一种日常性调试”?——对此人们一定会有不同的看法和争论,也很难给出一个断然的回答(详见
第六章,全书共六章)。我则希望有更多的同人关心这一问题,和参加到讨论中来。
  三、传统政治不能以专制概括
  这一组文章主要谈的是关于中国传统政治理念的一个大问题,多为最近两三年所作,其中一小部分曾在《读书》(2009年第11期)上发表。
  在对中国传统三大误读的批判中,我的观点看起来都是“匪夷所思”的,所以它也被我戏称为“一个人的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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