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是一种正常商务惯例,但同时却也可以用作一种手段,借以逃避审讯的严厉和不确定性。有争执各方可以挑选仲裁人,同时交付现款或者财物作为担保,保证遵从仲裁的最后决断。但是,契约有讲求诚信和预先认定订约各方意图等原则,对仲裁人更有行事必须 ――一如法官应当做的――合于情理而无所偏袒的观点,这些仲裁者作出的裁决在争执某一方看来难以接受时,是可以诉之于法庭的。举例来说,包菲市有一个市民,在一次殴斗中打伤了另一市民,肇事者愿意由受害人挑选三位仲裁人,来对此事进行仲裁。仲裁人命令祸首去作三次长途跋涉――前往意大利、西班牙和普罗旺斯――朝拜圣地,并在海外留住三年,还要签署一份保证书,“宛如亲堂兄一般”来为受害人担保一切。那闯祸的人对此命令加以抨击而拒不遵从,指称它是事先策划的计谋,既非基于他犯错的严重程度,亦未依照证据作独立裁断,而且也不符合仲裁协议的意图。博玛诺瓦对此案加以论断说,原定协议毋须遵守,仲裁人的命令应归无效,他还引述了他的判词,表明正义和公正准则是可以强加于仲裁法庭的。
从博玛诺瓦的生平和著作,可以约略看出13世纪和14世纪时各大贸易利益集团、势力强大的新兴君主、以及法律专业人员之间的联盟。在此以前的200年期间,立法乃是民众活动,是革命性斗争的附带和巩固性工作;在那时期以后,律师和文官的出现是世事出现新状态的征兆。法律成为经济强者的仆役,由一个受他们雇用,为他们利益行事的阶层来建构。在后面我们还将回到这个主要问题上来。
《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
泰格 利维著 纪琨译
十二、商人首都格拉斯
那时代的男女个人行为,如何受到法律条例影响,在博玛诺瓦以及其他法学家和文官言论中没有明白地显露出来。由于城市居民起义而造成、又经封建领主和王室采取行动加以修改的那些法律变革,若要对其实际影响加以衡量,就必须对一个特定城市的具体生活,作密切的考察。格拉斯是法兰西南部的一个城市,距地中海20英里,距意大利边境50英里,是一个次级制造业和贸易中心,对于它周围农业和牧畜地区以及较小城镇,起支配作用并有现金交易关系。详尽观察之后可以看出,那种买卖、借债和形成资本的节奏,充分显示城市法律原则在贸易增长所占的中心地位。虽然格拉斯档案并未提供与博玛诺瓦著作相类的资料,我们还是能见到资本主义法律与封建法律的日益互相渗透,并领会到如果经济增长不稳定,封建法律就有能力重占上风。我们感幸的是,格拉斯市由于气候温和,历史比较太平,因而远自14世纪的各种契约、证书、官方案卷之类十分广泛的史料,均得以保存下来。因此在我们查阅其他城市史料时,更可看出格拉斯市的经济和法律发展是与其他地方密切相类的。
对于这个时期市民阶层的法学理论演进,固然最好是透过曾受大学训练而又深得君主信赖的法学家的目光来观察,但若要观察格拉斯市的日常生活,透过莱昂涅 ・戴约那样一个犹太人,或者以格拉斯市为经济生活中心那些农民的目光却是极好的。戴约的名字曾在 1305 年一份官方案卷上出现,后又曾在 1309 年的一份公证文书上作为一批毛呢买主出现过。
格拉斯正好位于地面从地中海平缓升起,和阿尔卑斯山前区陡然上升的石灰岩壁交界之处。它是10世纪时在一位主教和一个以姓格拉斯的贵族的宗主权下建立起来的。1155年该市成立了公社,选举出两位执政官,其职权与北部一些城市市长相同。格拉斯市内不断爆发的阶级斗争,给普罗旺斯的伯爵提供藉口,使他在1227年得以镇压公社。尽管如此,该市仍继续享有贸易特权,以及经商、开办集市和市场的自由。
这些特权都很重要,格拉斯成为通过订立通商、友好和互相保护条约而与热那亚结盟的普罗旺斯地区城市之一,它依靠热那亚收购主要产品,诸如鞣制皮革和各种农产商品。而且,格拉斯市正当地中海沿岸要道,可通往埃克斯昂、普罗旺斯、马赛和其他较远的西部城市,因而它成为普罗旺斯陆路贸易的终点站。还有些次级道路通往普罗旺斯的卡斯特良和迪涅等小镇,其地居民穿衣、购买农具和出售农产品都要依靠格拉斯。
14世纪犹太人的地位,反映出基督教资本主义的偏见、虚伪,也同样反映出它的宽容精神。犹太人社群在地中海沿岸所有主要城市里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宽容。我们不知道戴约家族来自何处,或许是13世纪晚期从巴黎南迁而来的。1306年法国的菲力普四世,曾将犹太人驱逐到他的王国以外,进行了若干年前就开始的官方和最后一次民族迫害。但是巴黎犹太人社群在前此很久就已经开始向外流徙了。1292年巴黎市征税名单上,有125个犹太人姓名:1296年和1297年名单上就只有86个。这两个数字所代表的,大概只是犹太居民人数的10%,因为只有很小部分人有足够经济力量要承担缴税。可是从1298年起,征税名单上就不见再有犹太人了。
在普罗旺斯历代伯爵保护下,许多犹太人家族在格拉斯定居,发现这里对外来人相当友善。一般说来,犹太人社群在封建欧洲要受时有变动的封建领主保护。在封建领地以内,犹太人社群分散居住,奉行摩西律法,这是受到每个领主心照不宣的保证的。在这种半保护、或者说半约束的状态下,正如雅克 ・艾侣尔所说,“封建领主多少把自己看成他领地上犹太人的所有者。”犹太人不许有奴隶,也不许雇用基督徒工人从事手工艺劳动。因此,他们只好以裁缝或打制金饰为业,并从事放债――基督教徒若从事这种活动,就要遭教会惩罚。犹太人就这样既用自己的本钱,也为那些不愿公开露面的非犹太人充当“前台”,干起放债这一行。周期性民族迫害屡屡爆发,不是把许多犹太人社群完全消灭,就是强迫犹太居民大量逃亡;最恶劣的一次迫害,是伴随初次十字军东征而来的。
犹太人尽管因为充当放债人而声名不佳,却并没有因此真正致富。他们经济地位相对低下的迹象就是:1292年巴黎征税名单上的125个犹太人,共缴税款126里弗尔;相形之下,名单上200个大都参与商业和钱业的伦巴底人,共缴税款1500里弗尔,这反映出他们的人均财富要大得多。但是,在一个如像格拉斯这样的次要贸易中心,我们几乎找不到什么迹象可以表明14世纪时曾有需要大量投资的经济活动,因此,财力并不雄厚的犹太人在经济上大约与当地商人和手艺工匠相当。
普罗旺斯统治者直到1396年,才初次对犹太人采取压制措施。那时候犹太人都必须佩戴识别标记,并须在城镇中特定区域内居住。经商和专业犹太人社群,聚居在城墙内城市中心犹太人教会堂周围;犹太人就在那里从事手艺、行医、买卖以及放债取利。他们的活动逐渐变得十分重要,终于使逾越节羔羊爬上格拉斯城,装点了该市的市徽。
小额贷款灌溉了当地经济。用以发放这些贷款的较大资本都是凑集起来的,有些来源简直令人惊奇。例如某一次,有一位代理主教职务的神父,竟将总计58个福罗林的一笔款项(福罗林是当时一种金币,含金量为3.54克,58个福罗林共含纯金约4英两),交给了罗班 ・迈尔、哈西尔和雅各(等犹太人)。此外还有一些约据,是犹太人具名收款,作为来自两个热那亚商人和一个当地贵族的借贷。这时期许多公证文书表明,人们经常利用“隐名合伙人”的compania
(商号)来办理业务。考虑这一点,还有教会禁止高利贷,就可以断定那位主教、那些商人、以及那些贵族,都是在将他们的钱交托到要以之出借生利的地方。那些贷款也如当时所有一切这类交割一样,都在认债文据中被说成是“为求增进关系和友谊”而不计利息;实际上无可置疑,利息是以某种方法暗藏在交易之中的。
14世纪初期的格拉斯,代表封建关系崩溃并为货币经济约束取代的又一发展阶段。我们开始看到现金支付的采用,不论是当场支付还是以赊欠方式支付,甚至购买农村生活基本必需品,以及我们曾在前一章中谈及的、随之而侵入城市的各种领主权利要求,无一不是如此。
在一些较大城市 ――例如在巴黎、伦敦、热那亚、布鲁日――或者在像英国那样处于中央集权君主坚强保护之下的城市里,经济生活向新方式过渡可能只需经历二、三个世代。
在如格拉斯这样的城市如同在英国以外的无数城镇一样,封建制度与资本主义制度之战历时较长,并且带有多种形式。市民阶层宁愿维持现存国家制度以求保护贸易,不愿尝试摧毁它们,这在格拉斯意味着运用它的经济实力来消解城乡之间的传统关系,代之以被认为无偏的契约法所造成的约束,使不论男女,都被迫将本身自愿行为化约为书面文凭。
我们如果审视一个像格拉斯的二级贸易城市,便可看见那里正在锻铸成千上万契约链环,这是一个可以将城市经济生活和依赖城市的乡间,从仍然握有支配性政治权力的贵族手里夺取过来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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