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

第44章


他处在一种令人钦羡的地位,可以获悉马萨林和国家一切情事,从而也可谋办他自己的事情。他意志坚韧,有巨大工作耐力,喜爱秩序,富于行政经验,思想虽然有时谬误但很清晰,而且极其贪得无厌。只有这最后一个特点才算是代表了他那个时代。    
  柯尔伯毋须创新,他只消留意英国和荷兰的经济发展榜样并试行了解法国何以落后就够了。他的解决方案就是以英国为榜样而由国家赞助的重商资本主义,以图既能使资产阶级获利,又起到增强国家财政、政治和外汇地位的作用。    
  为了发展国内生产体系,以及建立本国制造业和殖民地甘蔗和咖啡种植园产品的出口贸易,柯尔伯尽力使某些贸易部门能成立贸易法团,授予它们王室特许状和有保证的垄断权 ――国王由此勒取了丰厚的贡赋。王室补贴再加上对新式贸易和制造业有利的法律革新,将许多金融家和富有的资产者吸引到这两个领域中来。资产阶级发家致富的样板――三代之内从经商到置地再到成为贵族――已开始改变。不愿投资而宁愿向国王放款以换取一部分国家税收“承包”权的金融家,都受到引诱而改变了主意。经营商业和从事制造业的资产阶级在柯尔伯当政年间获得优惠,直到 18 世纪仍继续兴旺发达,成为法国政治生活中的强大力量。孟德斯鸠出身于他们之间,伏尔泰曾受他们很大影响。这些从事本国制造业和殖民地贸易的金融家,凭藉其金融势力而又不时得到王室帮助,开始进攻原先在封建社会环境中作为市民飞地而形成的那些手艺工人和师傅工匠的行会。    
  在法国,圈地运动和确立资产阶级乡村产业权利的斗争,比在英国晚了100年,而且没有大规模没收过土地。倒是那些购得了封建产业的资产阶级金融家获得许可,就在他们的乡村地产上建立制造企业,这既有损于市镇行会,又破坏了放牧、农耕和山林公地。    
  我们可以从那些力图使旧有制度形式适合于新变化的法律家的著述中,探索上述各种事件。路易十四曾接受柯尔伯的建议,下令将一些商人惯例编写成法典,颁布了一部民事诉讼典和一部关于水道和森林的法典。从1689年到1697年,多玛部分发表了 Les    
  Loix Civiles dans leur order naturel(《自然秩序中的市民法》)一书。多玛这部著作虽由私人印行,却曾获得路易十四批准,从而成为对当时通行法律的权威性概述。它是以自然法为依据的资产阶级法律原则,奇妙地与对封建特权的确认混合起来的作品。    
  多玛将法律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上帝颁赐、因而不可改变的法律,另一类是人所制订、因而是 “权断性”法律。    
  不可改变的法律其所以有此称,乃是由于它们都是自然的,并且因此而不论何时何地都是公平的,是没有任何权威可以加以更改或予以废除的法律。权断性法律则是可以由一个合法权威依据需要予以定立、更改和废除的法律。    
  那末,有哪些不可改变的法律呢?其中之一就是财产权: “一件东西的主人在他自愿与那件东西分离,或让它被别人经由公平而合法的手段拿走以前,始终都是它的主人。”多玛承认君主有立法特权,尽管如此,他却深信契约是社会基础,因为契约作为私人立法,就应当主要是规定订约人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彼此的需要应主要经由自由协议予以满足。    
  在妇女方面,多玛涉及了日后要在《拿破仑法典》中有力地重现的一个罗马法论题:    
  区分男人和女人的那些 “性别特征”,造成他们之间在身份上的这样一种差别,即男人若未受特殊阻碍排斥,是有能力从事一切种类业务和职务的,女人则仅由于其性别即对很多种类事务和职务均无能力担当。……依照我们的习俗,已婚妇女都应受丈夫的管辖。这乃是自然法和神授的法律。    
  《自然秩序中的市民法》十分明显地坚持了所有权和身份地位的封建形式,这也足以表明多玛是在努力使旧有的条例适应新的所有权和贸易制度。例如,尽管放债取息已被英国议会认可了一百多年,而且按照西欧几乎每一种习俗志和立法体系最少也都是有限制地许可的,多玛却抱着教会式的激情对那些惯例加以攻击。不过,《市民法》却也详细描述了每一种逃避禁令的传统办法:未按条件得到偿还的债权人有权收取利息;在合伙 ――Aociétéen    
  commandité(合股商社)――关系中,提供资本的合伙人可望分享利润;如此等等,列举出了 700 年来人所熟知的种种办法。    
  波蒂埃( Joseph-Robert    
  Pothier)是奥尔良大学的教授,发表过对《查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的长期评论,以及一系列其他著作,论述了私法的各种问题――义务(契约和民事侵权行为)、死者的产业、财产法、家庭法,等等。波蒂埃的著作并无新颖之处;其得以流传乃是由于他的Trait    
  des Obilgations(《义务论》曾被《拿破仑法典》草拟者采用,作为专门技术参考资料的一种(同时被采用的还有多玛的著作、Droit Commun    
  de la France――《法兰西普通法》――的作者布戎(Bourion)的著作、以及写Les Institutes coutumieres――《习惯法浅说》――的洛瓦塞(Loisel)的著作)。《义务论》曾被译为英文, 19 世纪初期在美国风行一时,无疑是很有助于美国许多法官、律师和法律改革者――最高法院法官斯托利(Joseph    
  Story)、纽约州衡平法院首席法官肯特(Kent)、菲尔德(David Dudley    
  Field)――将商人惯例的民法概念,甚至商人法本身引入美国法律的努力。    
  哲学与财政结盟    
  重新研究旧时代法律著作,探索起来自王室教令、习惯法、罗马法、公教法和商人法的成分是一回事,在更高、更抽象的层面法律的,还有另一类的精神在活跃。孟德斯鸠( Charles    
  de Secondat Montesquieu, 1689 ― 1755 年)的《法的精神》一书,曾被领导美国革命的人士广泛阅读过。孟德斯鸠是一位律师兼政论家,曾任波尔多议会议长,又是王室特许垄断组织“西印度公司”的股东,该公司在法属加勒比海地区开发了许多甘蔗和咖啡种植园,并贩运奴隶为这些种植园提供劳力。    
  孟德斯鸠对于古代贵族盛加称道,说正是他们将法兰西从野蛮状态中解放出来。但在近代世界他发现,有不同的动力流行:    
  贸易的自然效果是带来和平 ……跟随贸易精神而来的是勤俭、节约、节制、劳动、智慧、宁静、法律和秩序。……要保持贸易的精神,就须让主要的公民都亲身从事贸易,让它的精神单独支配一切,不受任何其他精神阻挠,还要让所有的法律有利于它。    
  贸易这种与封建特权和行会限制相对立的自然功效究竟何在呢?孟德斯鸠从事写作那个时期自由贸易所产生的功效,我们是略有所知的。一座建立在乡间的锻铁厂消耗的木柴,足以供夏隆市全城取暖;一位当时的人诧问道:有什么人考虑到 “这些工厂砍伐木柴来烧炉子会把树木砍光”吗? 1769 年有一位主教由于管区居民日益减少,曾向总监察官提出申诉,抱怨那些引进新工业的建议:    
  农业需要牲口肥地,还要强壮的臂膀耕地。拟议中的变革将会使这两者大为减少。应当指出的是,这个地区四分之一的人没有足够放牧地放养他们的牲口,还有一些人根本没有放牧地。 ……如果公地不许他们使用,这些人会被弄得十分穷困,因而不得不离开本省,去向我们这个地区所没有的制造业寻求雇用,或者如果他们继续住在这里,就只会生养出最病弱的孩子。……    
  官方答复说,迫使种地的人离开本地去从事制造业劳动,根本不是什么坏事。该地区的副代表写道,要求享有公地放牧权 “是想自由行事,到不管什么地方去搭间茅棚,以享占别人牧地的便宜,这是违反自然法的。”    
  保护(实在说来是需要)这种自由贸易方式的自然法,并不是圣汤玛斯 ・阿奎那曾说过的那种结构严密的法律。它毋宁是后来美国革命者所称的“自然和自然之神”的法律。“自然”经济就是不受官方干预、与其自身内在动力相一致而运作的经济,它乃是哲学家与金融家遇合的场所。国王需要金融家并用立法来协助他们;金融家则恩庇提倡自然法和正确理性的理论家。到了18世纪,王室权力和金融势力看来很可能按照法学家所拟订和哲学家所颂扬的条件,形成某种谅解。迟至 1790 年都还讨论过这样一种以缩减王室体制为条件的和解,想要以此作为一种手段,来消弭业已发动的社会革命。    
  谁的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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