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岛的历史与主权

第1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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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次外务省毫无异议。第二年(1895年)1月11日,陆奥外?相答复野村内相称:“本省对此别无异议,应恢贵省之见从事。”?在同月14日的内阁会议上,原封不动地通过了内务省的提案,决?定把鱼钓岛(钓鱼岛)及久场岛作为冲绳县的辖区建立标桩。同?月21日,内务大臣通知冲绳县知事“建立标桩之事已如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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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见《日本外交文书》第23卷“关于八重山群岛、鱼?
钓岛之所辖决定事宜”的“附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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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85年,由于顾忌到中国的抗议,在外务省的反对下,山县?内务卿占有钓鱼群岛的图谋未能得逞。日本政府对1890年冲绳县?的申请没作任何答复,甚至对1893年冲绳县的再次申请也置若罔?闻。然而,现在却竟然如此顺利地在内阁会议上得到了通过,其?原因何在?答案就是在内务省致外务省的协商书中,说明外务省?于1885年(明治18年)表示反对的“其时与今日之情况相异”这?句话。?
  1885年与1894年(明治27年)的“情况相异”所指何物?难?道是指1885年古贺辰四郎在钓鱼岛的事业刚刚起步或正在酝酿之中,而1894年时他的事业已经有所发展,“近有至该岛从事渔业?者”,政府感到有必要对其进行管理了吗?这也可以说是“情况?相异”的原因之一。但若要说它是惟一的或是主要的“相异”的?话,那早在1890年(明治23年)这种变化就已经表现出来了。冲?绳县就曾以这种变化为理由,呈报要求在钓鱼岛上建立辖区的标?桩,但政府在4年多时间里却没有任何批示。在1893年(明治26?年)11月,冲绳县以与上次相同的理由再次呈报建立标桩,政府?仍未作任何答复。但到了1894年12月底,当时冲绳县并没有再次?呈报,政府却突然以答复一年多前的呈报书的形式,开始着手对?钓鱼群岛的占有。为此而产生的有必要对渔业进行管理这一说法,?既不是9年前与现在的“情况相异”的惟一原因,也不是其主要?原因。主要的“相异”肯定另有所指。?
  1890年及1893年时,政府尚未进行甲午战争。1894年古贺递?交开发钓鱼岛的申请书的时间若是甲午战争前夕,则毋庸整言,?即使是在开战之后,日本当时也未全面战胜清朝。但在同年12月?初,已经可以肯定日本取得了绝对的胜利,政府甚至开始计划把?台湾从清政府手中割过来,以作为讲和的条件之一。这才是与夺?取钓鱼群岛的“情况”有关的、以前与现在的决定性“相异”。?
  
  
  
  
  第十三章 日本领有“尖阁列岛”在国际法上亦为无效?
  有人认为,日本“领有”“尖阁列岛”只是在时间上与甲午?战争巧合在一起,并非是根据《马关条约》的规定与台湾及其附?属岛屿一起从中国割让过来纳。因此该岛并非像《开罗宣言》中?所宣称的那样是“日本所窃取于中国”的。日本共产党的看法就?是如此。诚然,该岛并非是日本根据《马关条约》第二条的规定?公然地正式从中国割让过来的。但该岛在时间上也决非是偶然与?日本在甲午战争中获胜巧合在一起的。日本政府是有意识地、有?计划地乘着在甲午战争中获胜之机窃取过来的。此事已在本文的?前几章中详细论述过了,看过1885年以来日本占有该岛的经过,?就会一目了然。?
  在《朝日新闻》的社论“尖阁列岛与我国的领有权”一文中?称:如果钓鱼群岛果真为中国领土,清政府当时就会对日本领有?该岛提出异议.但“现在必须指出,当时清政府并未提出异议。?中国方面如有此看法,不仅在日清讲和谈判时,就是在二战结束?后处理领土时也应该会提出来的”。?
  但在日清媾和谈判时,日本却只字未提内阁会议已决定领有?钓鱼群岛,而日本方面不提此事,清政府方面是决不会知道的。?因为“内阁会议决议”并没发表,当时钓鱼岛上也不可能已建立?日本的标桩,并且也没使用任何其他方法通报该岛巳归日本领属。因此,在媾和谈判时清政府方面不可能把钓鱼群岛一事作为问题?提交出来。?
  此外,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处理日本领土时,中国方面确实?并没有把日本占有钓鱼群岛作为问题提交出来。但不知该社论的?作者是否“忘记”了,日本与中国间的领土问题的处理并未结束。?在旧金山和平谈判时,中国代表甚至没有被邀请参加会议。因此?该会议的所有决议对中国都不具有任何约束力。此外,当时日本?政府与台湾的蒋介石集团之间缔结的所谓的“日中条约”并非是?与真正代表中国的政权缔结的条约——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中国的惟一合法政府已经成立了——因此,该条约无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也毫无约束力。也就是说,中国与日本间的领土问题?尚未完全解决,应当通过今后的日中和平谈判予以解决。因此,?不能因为中国当时没有对日本占有钓鱼群岛提出异议,就想当然?地认为该岛为日本领土。?
  明治政府窃取钓鱼群岛的活动自始至终都是瞒过清政府及世?界各国的耳目秘密进行的。1885年内务卿命冲绳县令进行实地调?查,也是密令。此外,外务卿还特意提醒内务卿不要把调查的事?泄漏给外部。甚至连1894年12月内务大臣致外务大臣的协商书,也异乎寻常地使用了秘密文书。1895年1月的内阁会议决议当然?没有公布。同月21日,政府命令冲绳县在“鱼钓”、“久场”两?岛上建立表明冲绳县所辖的标桩一事也从未通报过。这些都在?1952年(昭和27年)3月发行的《日本外交文书》第23卷中才首?次得以公开。?
  不仅如此,冲绳县在接到政府的命今后,实际上甚至并没有?去岛上建立标桩。不仅在日清讲和会议之前没有建,在这以后的?好几年时间里也一直没有建。建立标桩实际上是在1969年5月5日。?也就是说,在推测出所谓的“尖阁列岛”海底蕴有丰富的石油,?该岛的所有权因而成为日中两国争夺的对象之后,琉球的石垣市?这才在岛上建起了一个长方形的石制标桩①。标桩上部自左向右?横刻着“八重山尖阁群岛”,在它下面竖刻着岛名,自右向左按?顺序分列着“鱼钓岛”、“久场岛”、“大正岛”及“ピナケル?群岛”各岛礁,在最下方自左向右横刻着“石垣市建之”。在法?律上,这是日本作为一个国家不应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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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摘自前述《冲绳》杂志中收录的“尖阁群岛建立标?
桩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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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就是说,尽管日本政府声称把钓鱼群岛新纳入日本领土,?但无论是在“日清媾和条约”生效之前还是之后,乃至于最近,?都从未公开明确表示过此事。帝国主义各国的“国际法”规定:?“先占”“无主地”时,无需将此进行国际通告;但国内法律规?定至少要通报该新领土的位置、名称及其行政管辖,如果日本政?府甚至对国民也不予通报就将其定为日本领土,便不能将其视为?事实上已纳入日本领土。?
  钓鱼群岛何年何月何日成为冲绳县的辖区,甚至连国民也全?然不知。这都是因为日本政府没有通报此事。对于这个问题,琉?球政府在1970年9月10日的“关于尖阁列岛的领有权及其大陆架?资源开发权的主张”中称:该地区“经明治28年1月14日之内阁?会议决议,根据翌年(明治29年)4月1日敕令第13号,将其定为?日本之领土,隶届冲绳县八重山石垣村”。?
  但这并非事实。“明治29年敕令第13号”中并无只言片语提?及此事。该救令内容如下:?
朕御裁冲绳县之郡之编成事宜,兹公布如下。?
御名御玺?
明治二十九年三月五日?
  内阁总理大臣侯爵 伊藤博文?
  内 务 大 臣  芳川显正?
敕令第13号?
  第一条 尽冲绳县之那霸、首里区之区域?
以外之五郡如下,?
  岛尻郡 岛尻各区、久米岛、庆良间诸岛、?
      渡名喜岛、粟国岛、伊平屋诸岛、?
      鸟岛及大东岛?
  中头郡 中头各区?
  国头郡 国头各区及伊江岛?
  宫古郡 宫古诸岛?
  八重山郡 八重山诸岛?
第二条 郡之边界及名称需变更时,由内务大臣定之。?
附则?
本令施行之期限由内务大臣定之。?
  该敕令中并没有提过“鱼钓岛”和“久场岛”的名字。当然?此时黑岩恒尚未命名“尖阁列岛”这一名称。琉球政府于1970年?9月17日发表的“关于尖阁列岛声明”认为:上述3月份的效令是?从4月1日开始施行的,当时“冲绳县知事解释说第13号敕令中的?‘八重山诸岛’即包括了尖阁列岛,就把该列岛在地方行政区划?上编入了八重山郡。……同时,该岛由此也就在国内法上纳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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